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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0-12-09邱琪彤

关键词:差错权益纠纷

黄 洁,邱琪彤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第三方支付方式是一些非金融机构依靠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连接的一种电子支付方式。[1]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居中公平性,使得交易双方充分放心通过其进行交易,极大化将经济发展引入新纪元。但是,当第三方支付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而不断前进时,法律法规却远远跟不上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速度,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则应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2]只有增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不断完善此领域内相关立法,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加强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作用

(一)降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快捷性和便利性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征,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时,无需经过银行的确认,只要本人信息正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注册并绑定银行卡,甚至不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就能很快完成交易,因此难以避免出现许多漏洞,为交易安全埋下极大隐患。故应塑造安全交易环境,加强平台监督,增强资质审查,这既能有利于增加交易安全系数,同时也能降低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风险。

(二)保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平等地位在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但事实上消费者在风险防范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方支付技术性和规范性都比较强,支付机构对于支付流程更加熟悉,有着一套自己特定的营销手法和技巧。而消费者容易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支配,也很容易在交易过程中被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因此,应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更多的义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各项义务,从而达到二者处在平等的地位上。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第三方支付发展非常迅速,但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具有隐蔽性的问题也慢慢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还未建立起较为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消费者运用第三方平台时需要用自己的身份在平台上注册,如果个人信息被平台泄露,消费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第一,在个人信息获取和收集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并不充分,只是简单提及第三方机构不得获取消费者必要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却没有明确何为必要信息,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说明机构应该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二,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上,法律只规定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随意泄露消费者信息,而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可以说违法成本很小,很难起到真正的禁止作用。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完善第一,支付差错引发的纠纷解决困难。支付差错是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支付差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同时还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很大。消费者自身的因素、第三方支付系统平台的故障、第三方支付机构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及黑客侵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支付差错,面对如此众多的出现支付差错的原因,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却很少。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中仅说明第三方支付机构导致的客户损失,且造成损失的情形仅限为信息传递不完整或被改动的、支付指示不能按照时间传递的由银行首先负担责任然后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追索;若支付差错是由消费者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简单规定消费者有通知银行的义务,银行需积极配合减少消费者损失,但对于如何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

第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正常情况下为了解决支付差错所带来的争议,第三方支付机构会订立相应的格式条款,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居于优势地位,其所订立的服务协议消费者几乎是无力反驳的。以支付宝为例,其客户服务协议中规定自身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就很小,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支付差错带来的风险,极大增加了消费者维护权益的诉讼难度,从而导致消费者放弃诉讼。

第三,缺少特定的纠纷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卖家应尽之义务和其所应当负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说明了消费者维权的几种方式,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商家和解等,但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却很难简单套用这几种解决方式,因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的交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性,这种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作出特别说明,对于此类纠纷解决的特定救济途径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平台退出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退出市场,这必然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一定影响。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仅仅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其已经吸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资金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又关系着消费者的资金账户以及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为避免造成消费者的损害,需要尽早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构想

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规制,其出发点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有一定的行业规范,能更好地保护支付交易安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为了让第三方支付行业继续健康发展,减少法律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完善相关的规定。[2]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第三方支付行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点来发展的,消费者需要登记个人信息才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消费者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危险,有必要增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向其收集个人信息,以免过渡采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限制,要求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明确告诉消费者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和目的以及对信息的保障,以免第三方支付机构过渡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完善平台信息保护技术,重视平台安全技术,防止黑客侵入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影响。完善惩罚机制,严厉惩罚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只有提高惩罚力度和增加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可以扩大《刑法修正案(七)》第253 条中的责任主体,凡是违法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均可构成本罪,而并非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政责任,一旦其非法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对其施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完善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方式第一,为了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有必要通过专门条款来解决支付差错造成的纠纷,该条款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可以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配合调查并积极作出回应,不得限制消费者的合法资金活动。对于调查结果也应实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一步反应。如若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支付错误,消费者者可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申诉,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银行,证实确实是支付差错,可请求银行冻结其支付错误的款项;如果是平台技术漏洞引起的支付差错,消费者则可以请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赔偿其相应款项。

第二,变更举证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这方面信息的收集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济能力,消费者对于证据收集相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依照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消费者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增加支付机构的免责条款,如支付差错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虽应接受其申诉并积极帮助其通知银行以减少损失,但无需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三,建立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救济方式:线上调解、线上和解和线上仲裁。[3]在线解决纠纷更加灵活和高效,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更加经济实惠。线上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选择一个非法院的机构来解决,同时还应该有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以保证其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线上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可最大程度体现消费者的个人意愿。线上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建立一个网络仲裁平台,消费者在该平台上完成仲裁。毕竟此类争议纠纷是由互联网交易引起的,那么通过线上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也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平台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第一,第三方支付退出平台应遵循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上要重点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降低退出平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央行应提供相关同行接管和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免引起连锁效应。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报请央行批复同意其终止业务后,可向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及其退出方案,并且由监督机构终止程序的执行,在合适的时候向社会发布退出平台的相关信息,鼓励相关同行接管合并该退出机构。

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平台应该明确具体的退出流程和相关规范,处理好与消费者关系包括消费者资金的返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支付信息等常规事项。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方机构终止业务,应该向消费者发送短信或以其他途径告知,并且在退出市场后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用合适的方式销毁处理。

第三,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平台时需要向央行提供退出方案,并在得到央行准许退出的批复后,按照央行的批复和现有的法律终止程序,因此央行可以让专门的团队或组织来配合和监督第三方机构的退出工作,可以参照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让法院介入的作法,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督方,监督和配合其退出市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平台时出现经验不足、技术不到位、敷衍了事的情况,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不但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也可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对于促进第三方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虽然对此有一些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有所涉及,但是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的办法,让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在第三方支付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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