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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谣言共治的信任断裂与制度因应

2020-12-09浩,李

关键词:共治谣言艾滋病

王 浩,李 静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2.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为治理艾滋病开展了大量工作,但集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于一身的艾滋病治理起来颇为棘手。尤其是针对当前屡禁不止的艾滋病谣言,传统单一主体的治理日渐式微,无法应对各种甚嚣尘上的艾滋病谣言。以多元主体在社会权力基础上共同进行公共事务治理为核心的共治模式日益兴起,在艾滋病谣言的治理中引入共治,将有助于多元力量共同发挥各自优势解决难题。然而,艾滋病谣言的复杂化以及异化使共治中公众对多元主体的信任产生断裂,故重塑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的信任纽带,实现艾滋病多元主体共治,是艾滋病谣言治理的关键。因此,本研究从共治问题的产生入手,分析信任的内生机理,进而阐述信任断裂及其实践样态,旨在为艾滋病谣言共治信任纽带重塑提出建议。

1 艾滋病谣言共治问题的产生

1.1 艾滋病谣言在社会肆虐

2001 至2002 年间,在天津这座直辖市里,上演了一场轰动全国的“艾滋病人针扎市民”的闹剧。该起事件的起因源于一则小道消息,称一群来自河南的艾滋病患者,在天津的公共场所,用沾染了艾滋病血的针头乱扎市民,而被扎伤的市民前往医院检测后,结果显示居然呈阳性。该消息一传出立马就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恐慌,而当地民众的恐艾情绪更是一度达到顶点。最终,该起事件以警方作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是装有红药水的针管的通报而收尾[1]。但是,该事件留给公众一种被艾滋针扎就势必会感染艾滋病的阴影却是深刻的。2005 年,此类谣言在沿海一带城市出现,同样也引起了民众的恐慌。即便是在2018 年的11 月,广州地铁上某高校学生被艾滋针扎检测出感染艾滋病的不实消息也占据了微博热搜榜,牵动着公众的神经。

1.2 艾滋病谣言的类型

关于艾滋针扎的真相,在专业医学人士唐小平看来,“艾滋病病毒一旦离开人体后,其存活时间比我们想象的要短,尤其是当它暴露在空气当中时,即便是一个针头沾染了艾滋病病毒,也会因为完全暴露在空气中而极大地缩短生命期限,存活不了多长时间,因而此种情形下,还要通过针扎的方式传染给他人,显然这是难上加难的事情”[2]。这番见解是有专业医学知识作为支撑的,因为根据查证的有关资料显示,艾滋病病毒只能存活于感染者的血液或者体液之中,它一旦离开人体血液这一“温床”后,生命力直线下降,变得异常脆弱,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换而言之,艾滋病病毒在离开人体后,会因为血液凝固在短时间内死亡。

遗憾的是,这类医学知识在公众之间的传播率和接受度却并不高,以至于在其后的10 多年间艾滋针扎的谣言几经沉浮,卷土重来之时仍然会引起公众恐慌。然而,针刺谣言并非是最为有害的艾滋病谣言,当前,值得探讨和关注的是以下几类谣言:

首先,传播方式类。有关蚊虫叮咬会传染艾滋病的谣言一直牢牢占据在与艾滋病有关谣言中的榜首位置,还曾一度让公众惊慌不已[3]。事实果真如此吗?目前,为公众所熟知的艾滋病的传播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血液传播,第二类是母婴垂直传播,第三类则是性行为传播。显然,蚊虫叮咬并不在传播方式之列。那么蚊虫叮咬是否会传染艾滋病病毒呢?卢洪洲曾指出,“当前,在所有的HIV 感染病例中,没有一例HIV 的感染被追溯到是由于蚊子叮咬所传播的”[4]。蚊虫叮咬会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之所以这种谣言也能引发公众的恐慌,实则是公众对于艾滋病传播方式的误解以及对艾滋病恐慌过度所致。

其次,阻隔药物类。无论是周围人还是网络上,都对艾滋病是无药可救以及无敌的谣言深信不疑,认为只要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就会立刻死亡[5]。然而,其未曾了解的是,在发生艾滋病的高危性行为之后,只要抓住事后的黄金72 小时,快速获取并坚持服用阻断药物,则阻断艾滋病病毒在体内蔓延的成功几率大概为99.5%,也即艾滋病病毒是可控的[6]。

最后,生命期限类。对于感染艾滋病后所剩的生命期限,普通大众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感染病毒后,患者的存活时间会非常短,可能仅有不到一年甚至几个月的存活时间[7]。这种认识误区容易导致滋生艾滋病谣言的温床。事实上,一个健康人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死亡,通常要经历4 个阶段,分别是窗口期、潜伏期、艾滋病期、典型艾滋病期。其中的潜伏期时间为1~12 年,平均期为6 年,具体期限则是因人而异。显然,并非如谣言所说那样,一旦感染病毒则马上丧命。

1.3 艾滋病谣言肆虐催生多元共治模式

由上可知,公众不仅在艾滋病防治有关方面存在知识盲区,还在艾滋病谣言方面存在诸多知识误区。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均强调要建立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背景下,仅凭政府单一主体以一己之力治理甚嚣尘上的艾滋病谣言显然并非理性选择[8]。

其一,在理论层面,共治是指不同的群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是公私合作关系,也可是各种形式的联合[9]。简而言之,共治是多元社会主体在社会权力的基础上共同治理公共事务,以协商民主的手段发起集体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10]。同传统的政府治理艾滋病谣言相比,多元共治实现了治理权能的分化与转移,同艾滋病防治有关的行业组织、社会力量等由管理对象变为了治理主体,进而实现了治理主体的自治。就本身而言,多元主体一定程度的自治才是共治的前提条件,因为多元共治的决策系统需要多个主体自由进入、平等交流,通过对话、妥协与合作的机制由分歧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形成集体决策结果[11]。这种通过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力量等的良性互动的共同治理模式,以超越多元主体利益的公共利益为指向[12],将公共领域作为积极探索的场域,并达到一定的公共价值。显然,其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当前国家转型时期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另一方面也可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13],进而达到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的实现。这样一来,既可以促成公众对公共利益的理性认识,也可以使集体行动形成的集体决策得到普遍认可。艾滋病谣言具有虚假性和破坏性,犹如脱缰野马,威力和效果难以预计[14],其具有的破坏力决定其治理非常复杂。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既有助于各方主体在获得一定自治以及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也有助于各方消除隔阂,在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指向的根本目的下执行集体决策。

其二,从实践层面而言,在现实的危机挑战之下,当前我国已从制度、政策、措施等多个层面切入艾滋病谣言治理,在多元主体治理之道方面更是展开了积极的探索。从2006 年3 月1 日起,我国陆续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以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这些法律以及政策文件表明,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运行机制是政府主导、多个部门协力合作、社会成员共同参与[15],艾滋病的防治正朝着多元主体治理的方向逐步前进。那么,就艾滋病谣言控制而言,也理应继续朝着这种方向前进。因为无论是从艾滋病谣言的多发性、广泛性以及潜伏性,都昭示着在治理艾滋病谣言这场人类社会处置集体事务的组织活动中[16],不能仅由单一的公权力进行防治,需要尽可能多地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其三,从制度层面而言,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意味着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业已纳入协同共治框架,而不再由单一的公权力主体所垄断。同时,这一体系化的制度转型,不仅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监管机关,还需要具备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群体以及广大公众的全程参与。艾滋病谣言无孔不入,并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相反,它一直潜伏在公众的心中,只是静待时机,择遇爆发。简而言之,在这场持久的谣言共治战争中,只有有机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群体以及公众等多元力量,才能在艾滋病谣言共治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体系化的治理效果。共治的实质在于先由“共”尔后达“治”[17],但是,在“共”的话语中,多方主体对于“科学、民主、价值、专家知识”等产生了严重分歧,使公众期望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群体防治艾滋病谣言的策略难以达到稳定的预期,以至于普通公众在面对艾滋病谣言时谈艾色变。

2 信任是实现艾滋病谣言共治的前提

2.1 信任是构建艾滋病谣言共治的基石

一般而言,要实现共治需要各主体相互信任。信任是有效整合各方主体齐心协力达成某一共同任务的制度纽带,其将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紧密联系起来,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18]。就信任的实质而言,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在无法探知对方的具体行动选择的时候,仍然对其保有一种稳定的预期,即在主观层面上仍然选择信任对方即将采取的行动。简而言之,信任就是对当前可能存在的危机或者面临的困难,仍然保持对对方的某种行为产生正面稳定的期待。

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同样需要以信任作为基石,需要通过信任将原本分散的各方主体有效地聚合起来。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群体在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若能建立起全方位的信任纽带,发挥出有效的凝聚信任之力量,则当艾滋病谣言产生时,就会将各种令人恐慌的谣言抵挡在外。另外,信任也是修复由艾滋病谣言带来的社会危机信任危机的一剂镇定剂。值得一提的是,在前述三类艾滋病谣言甚嚣尘上的时候,由于公众规避过度,一些公共舆论中甚至出现了敌视艾滋病感染者的声音[19],不少人怀着偏见、愚昧、刻薄的心态希望社会隔绝艾滋病患者,让他们的生活远离正常人的范围。这种冷漠得近乎冷血的态度,是当前我国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亟需转变的心理偏见,而信任纽带的建立,有助于尽早消除这种偏见。

2.2 信任是艾滋病谣言共治主体工作的基础

信息是传导信任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当前的共治体系中,各方主体并未处于信息对称的地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群体对于艾滋病谣言共治议题,无论在信息决策角度抑或在行动能力方面,较之普通公众,显然归为信息优势一方,而公众则应划为信息劣势一方。对于信息优势者而言,没有适用信任的空间,因此,共治中的信任问题主要是公众(劣势方)指向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群体:一是政府在艾滋病谣言治理中的民主性问题,二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性问题,三是专家群体在艾滋病谣言治理过程中传递的科学知识问题。加强公众对这三类主体的信任,是有效规避艾滋病谣言在社会上肆意横行的该当之举,否则,所谓的共治只能是各方主体在规范性层面的幻影罢了。

首先,在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下,信任有助于形成平等协商的良好关系。信任是粘合剂,可赋予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聚合在一起的可能。在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下,政府承担着构建多元共治模式的责任,应改变以行政命令推行治理的简单方式,通过其他方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并且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社会力量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支持、人员支持等。除此以外,政府还应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多元参与,从政策、法律层面予以确认与保护[20]。在信任的作用下,以往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治理所缺乏的民主性问题,在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下可以得到具体解决。

其次,在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下,社会组织较之以往可更为容易地参与到治理中去。信任可以整合多元力量,并驱使其他主体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治理。共治模式非常注重参与主体力量的多元化,同时也会保障参与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积极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就艾滋病谣言治理达成共识。因此,在信任的作用下,较少出现以往那种民间组织注册登记困难、门槛较高的情形,社会主体参与的责任范围、分工协作、治理方式、沟通协调等都会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最后,在艾滋病谣言共治模式下,专家群体可以较为轻松地向公众传递科学知识信息,帮助公众增强抵御艾滋病谣言侵袭的知识力量。信任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助于专业知识在专业群体与非专业群体之间的传递。在共治模式下,专家群体意识到自身作为专业知识分子,应当具备为公众普及同艾滋病谣言治理相关的医学知识的义务,尤其是在艾滋病谣言纷飞之际,更应当具有面向公众释明有关知识的义务。而作为专业信息受众的公众,基于对专家知识权威的信任,也会主动选择接受相关医学知识信息。

综上所述,信任是艾滋病谣言共治的前提。在具备信任这一前提时,艾滋病谣言的共治模式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一是政府的招贤纳士、广开渠道,二是社会力量的群贤毕至、踊跃参与,三是专家群体的知识普及,这些都为艾滋病谣言治理提供了极大助力。

3 艾滋病谣言共治框架下的信任断裂样态

在艾滋病谣言共治体系之中,信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当前凝聚多方主体的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却遭遇了失控,每一次谣言出现后爆发的信任危机和道德恐慌,都是对政府艾滋病谣言治理工作的挑战,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力度不够的敲打,也是对某些专家群体试图科学解释艾滋病谣言相关知识的质疑。这些不同维度的失控导致社会公众展现出不信任的心理,使得作为制度纽带的信任在艾滋病谣言共治的实践中遭遇了层层断裂的情况,由此带来的是共治效果的大打折扣。

3.1 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任断裂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努力做好防治艾滋病的有关宣传工作,但收效甚微,宣传内容的深度、宣传方式的创新度以及力度上都与公众的预期相去甚远,社会大众对于艾滋病的有关认知、针对艾滋病携带者的憎恶情感以及敌视情绪并未从根本上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公众歧视观念仍然非常强烈[21]。2009 年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政府官员以及教师对艾滋病感染者持有歧视态度[22],而不是应有的关怀态度。更有甚者,由于管理不规范,有些地方官员在艾滋病防治经费上挖空心思动手脚,导致了寻租现象的产生[22]。

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国家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应尽的义务,即国家有义务通过公权力为公众提供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然而,一些地方官员在艾滋病的防治过程中并没有较好地履行该义务。从公众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冷漠和仇视态度以及对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中可知,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就艾滋病防治的相关认识已经产生分歧。公众正是基于某些地方政府防治工作的不到位以及各种收效甚微的措施,在艾滋病谣言来袭时并没有从政府对谣言采取的行动中获得正面的期待。也就是说,政府在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中面临的公众信任资本的流失,预示着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的信任断裂。

3.2 公众与社会组织间的信任断裂

艾滋病谣言的共治工作不是一个短期简单的任务,而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事情,仅凭政府单一力量不足以应对繁杂的共治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发展社会组织来有效整合和凝聚社会力量,使其共同参与共治工作是当今国际上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共识。但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社会组织在参与艾滋病谣言的治理工作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尽的作用。

首先,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以艾滋病疫情较为严重的云南为例,数据显示,云南有相关社会组织56 个,但是在民政部门进行正式注册的却只有不到10 个,即超过三分之二的组织都是“非正式”身份,并以草根组织形式存在[23]。社会组织正式注册比例较低的情况,导致其在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贡献不突出。这样一来,其在公众眼中就没有存在感,缺乏牢固的公众基础,继而导致其在公众中间没有较强的公信力,其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感就会变得薄弱,从而面临着信任断裂的风险。

其次,工作缺乏主动性与科学性。具体而言,一是部分社会组织在艾滋病谣言的共治过程中没有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缺乏深入系统的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二是工作内容简单,使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没有取得较大的实质性进展,而且工作力度不深入,缺乏积极跟随政府部门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工作的主动性;三是项目管理水平不高,工作缺乏特色,工作内容和形式流于表面,达不到谣言治理工作应当具有的强度和深度;四是自身能力不足,使其难以在艾滋病谣言传播时做到指挥得当、安抚人心,并且组织的日常运营只能维持现状或者不断萎缩,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留住成员,致使组织成员流失严重,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24]。

最后,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的信息沟通机制不畅。在共治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主要是防艾社会组织与防艾办、疾控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是,在实践中,信息沟通随意性大,比较零碎化[25]。这种零碎化的沟通机制非常不利于共治信息在社会组织与防艾机构、疾控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传播,极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形,进而影响社会组织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落实有关措施的力度和广度。

3.3 公众与专家群体间的信任断裂

从共治的维度来看,以专业医学知识为代表的专家群体应当以理性知识来纠正艾滋病谣言,以防止谣言的肆意传播。但是,当前在公众与专家群体的互动上仍然存在着信任危机。在天津市应对艾滋针刺谣言中,从公众对于专家的反应可以看出,专家群体与公众之间始终没有架起一座信任的桥梁。在此事件中,专家群体在该谣言被攻破之前,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反复向公众解释艾滋病毒不可能在空气中存活、在人体外的存活时间非常短,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使感染的情况出现等。专家们从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入手,力图通过专业知识制止谣言的传播,可事实上,专家知识由于理论程度偏深,处在焦躁和恐慌中的公众根本没有时间咀嚼消化,专家知识无法做到瞬间就使公众从道德恐慌中脱离出来[26]。此时,复杂的科学解释没有取得胜利。“理性不及”观认为,人们在理性状态下总是倾向于相信专家群体,同时保有某种疑虑[27],这也解释了在艾滋针刺谣言中为何专家群体反复强调的科学知识始终不合人心的原因。

此外,如果将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划分为三个层面的话,即第一层面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第二层面为艾滋病的阻断药物知识,第三层面为感染艾滋病之后能存活的生命期限,那么,专家对于公众就这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倾注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大部分公众只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并不知道在高危行为后还有药物可以进行阻断,甚至不知道感染艾滋病的窗口期的症状有哪些,以至于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期。正是由于专家们对于此类知识的普及和解释力度不够,以致于在艾滋病谣言侵袭中,公众无法拿起科学武器去抵御,谣言再度袭来时,仍然较为被动。

4 信任断裂的产生机理与内生逻辑

信任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群体之间发生断裂有其独特的产生机理和内在逻辑。在这三个维度上发生信任断裂的深层次原因,既有政府部门以绝对防控防治艾滋病谣言代替多元主体共治的原因,也涉及社会组织参与共治缺乏法律规范监督体系和专家群体无力塑造知识权威等因素。

4.1 政府部门主导防控防治

在艾滋病及其谣言防治主体上,政府一直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虽然国家制定了多部门防治工作机制,但是对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专家群体、个人之间的多元关系仍然未达到共识,大多仍以政府防治为单一的角色。在防治方式上,尤其是在应对艾滋病谣言方面,政府惯常使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手段,比如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措施。这种行政处罚意味颇浓的手段无法较大地遏制谣言传播的作用,反而会使谣言朝着相反方向愈演愈烈。在防治程序上,利益相关者并未参与进来,原因在于政府设置的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门槛过高,审批程序严格。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申报为例,社会组织在申请某一项目时,需要经过初审、评审两个程序,而在初审阶段就会淘汰掉很多社会组织,最后能够得到项目预算经费支持的社会组织并不多,因而可能出现部分利益相关者没有被纳入到艾滋病谣言防治工作中去。

上述问题暴露出在长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因为绝对政府把控而出现的政府失灵。信任的基础在于参与性和民主性,政府这种绝对的防控防治没有给社会组织一个平等的参与机会,未让社会力量以及公众在真正意义上加入到艾滋病谣言的共治过程中去。此种边缘性角色的存在,在每一次艾滋病谣言过去后,人们的心理阴影都未能及时平复,最终导致艾滋病谣言再次出现时信任的纽带就会变得越发薄弱直至断裂。

4.2 社会组织参与共治机制不健全

社会组织是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当前,由政府举办的人民团体、各类学会以及志愿者共同举办或企事业单位举办赞助的各类组织,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主要社会组织[28]。总体而言,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不足,使社会组织缺乏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地位。在公众的认知之中,社会组织参与防艾工作,更多体现的是非正式性、非官方性。加之公众对一些社会组织的认识度不够,或者说一些公众根本就不知道还有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以至于相关的社会组织在开展艾滋病谣言共治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公众不信任的情况。这使艾滋病谣言肆虐时,鲜少有公众愿意接受社会组织安定人心的建议和劝告。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运行缺乏完备的行业监督体系。一是缺少正式注册的身份,社会认同感不强。二是福利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社会组织进行的工作多半是长期性与艰苦性并存,福利待遇较低,导致出现严重的人员流失情况。三是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一些防艾社会组织没有有效的管理体系,对长远发展缺乏前瞻性的考虑。一些社会组织之间出现无序或恶性竞争,无法建立起组织之间的信任纽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对这些社会组织建立起合理预期的信任。

4.3 专家群体无力塑造知识权威

专家群体之所以在艾滋病谣言侵袭中无法取得公众的信任,原因有二:一是外界某些鱼目混杂的“专家学者”借由一些权威大会的平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混淆视听;二是源于自身对于职业暴露和艾滋病病因复杂的忧虑。

对于原因一,在共治模式的多元主体中,专家群体可以站在知识伦理的立场,针对某一特定议题发表专业意见,这种意见的发表不会因为专业认知的分歧而受到追责。可正是基于这种不被追责的机理,有的专家学者可能在公共平台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而此种言论在本质上同谣言并无区别,甚至影响力比谣言还要大,从而加速离间公众与专家的关系。

原因二是基于艾滋病医学专家群体同艾滋病感染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早前就有过艾滋病感染者被医院“转诊”或“拒诊”的情况,这无疑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公众正是基于这种消极心理,才在艾滋病谣言侵袭中不相信专家群体的权威话语,进而陷入自我恐惧的境地。基于此,公众和专家群体之间缺乏信任的土壤,无法在彼此间滋养出一种信任关系,因而专家的知识权威无法真正地在公众当中有效地建立起来。

5 重构艾滋病谣言共治中的信任关系

由上可知,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维系公众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群体的信任纽带发生了断裂。从制度因应针对性的角度出发,当前,应当将“民主、科学、价值取向”纳入共治话语[29],优化政府部门在艾滋病谣言治理过程中的科层监管模式,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共治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督体系,重塑专家群体的知识权威,在艾滋病谣言共治中重建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群体的信任。

5.1 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任重构

在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任重塑中,应当从优化科层治理模式入手,从治理的主体、方式、程序、责任多角度切入,增强政府防治艾滋病谣言的民主基础。

5.1.1 建立多元治理体制

艾滋病谣言的共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群体组成一个多元的共治主体。理性与情感和科学与民主之间的动态平衡是艾滋病谣言共治的动力,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开来自成体系。具体而言,就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群体在共同治理艾滋病谣言的过程中,都要贡献出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责任和效率作为理性说服,用制度化的方式参与共治。政府部门在艾滋病谣言治理中,可降低代表民主性的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并适当地让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加大经费拨付力度,规范经费使用方式;鼓励代表专业性的专家群体积极回应公众对于艾滋病的一些知识盲区,促进社会组织与专家群体联合推出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科普宣传活动。

5.1.2 启用信用监管方式

以往,针对散布艾滋病谣言者,政府多是采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方式。当前,在国家大力提倡建立信用社会的背景下,可以通过信用监管这一事前预防方式来对造谣者进行监管,将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者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借黑名单制度之威,达前置性震慑之目的[30]。在大力建设信用社会的背景下,公民也应当具备诚信意识,不信谣、不造谣。总之,政府要通过监管方式的逐渐转变与改善,提升艾滋病谣言治理的能力。

5.1.3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在艾滋病谣言来袭时,健全的监管机制能够使公众的焦虑不安及时得到有效的释放和科学的引导,从而赢得更高程度的社会认同。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搜集、信息公开机制,将不同时间段出现的各种艾滋病谣言进行罗列整理,定期向公众推送或者开放,以迅速及时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不仅是“防腐剂”,还是信任得以滋长的土壤。通过信息搜集、信息公开机制,既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能提升公众对政府在治理艾滋病谣言中的信任水平。

5.1.4 健全责任承担机制

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由于是三方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无疑会增加问责的困难,因此,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有利于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如果是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等,上级监管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让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是社会组织或者专家群体在艾滋病谣言共治的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信息、私下勾结谋取他利、违背共治规定的情况,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在财产方面被罚款,在名誉方面被公开批评,在资格方面被除名等。这种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可以解决在不依职权划分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多元主体共治制度下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

5.2 公众与社会组织间的信任重构

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应在艾滋病防治标准建立、宣传引导、专业培训等问题上让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让公众认同社会组织的工作,并对社会组织产生信任。

在公众与社会组织间信任重塑中,一方面在于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让公众知晓社会组织法律存在的同时,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的监管。比如在艾滋病防治经费拨付过程中,对于经费的合理使用就应当明确社会组织的使用权限,避免地方官员经手经费滋生腐败,防止“寻租”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要增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谣言共治的专业性。一是吸纳专业人才加入社会组织。这就需要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发力,用高效的组织运行手段吸引人才,保障合理的福利待遇,留住人才,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与艾滋病谣言治理相关的知识,提高人才水平和素质。二是完善社会组织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的程序机制。在艾滋病相关标准制定、宣传引导、专业培训等方面具有专业实力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建立参与艾滋病共治的程序机制。通过专业的人才和健全的程序机制,使艾滋病社会组织能够在艾滋病谣言共治中发挥专业的作用,进而增强公众的认同感,并对社会组织产生信任。

5.3 公众与专家群体间信任的重构

在公众与专家群体间信任的重塑中,必须重塑公众在艾滋病谣言共治中对于专家权威的信任,从而自愿地信服专家的解释,减少个别专家利用不实言论误导公众,从而抵御谣言的侵袭。

首先,建立专家准入公示制度。由于专家知识本身具有裁断性,因而仅凭规范性文件是无法事先对相关人员的甄选条件提出具体的指导,而设置的类似于“丰富的学术经验”或者“较高的学术威望”等条件只能在封闭的空间程序里面适用。这种专家准入筛选条件并不透明,标准也不清晰,一方面使决策的科学性被降低,另一方面也极易引发外界的不信任。因此,应当将甄选艾滋病防治专家的依据、标准、方法、候选人的专业履历以及从业经验等在法定时限内公布在官方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才能在艾滋病谣言来临时选择相信自己所了解的专家。

其次,公布发表不实言论的专家名单。专家和媒体具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专家通过媒体将其思考的问题和分析的结论传播给公众。换而言之,专家在媒体上发表的针对某一问题的言论,不仅会潜在影响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还会进一步延伸影响公众今后对于该问题的进一步认知。可以说,专家对于某个问题的言论会通过媒体传递给受众,公众可能会受到影响,其中不排除某些专家通过媒体来散布一些不实的言论,从而引起舆论激荡、公众恐慌。为避免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一些专家散布不实言论,削弱专家在谣言共治中的整体公信力和信任度,应当建立起公布不实言论专家名单的制度。

最后,建立公众与专家的互动机制。建立公众与专家间信息沟通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加公众与专家在艾滋病谣言肆虐情况下的联系,将专家的科学权威知识以简单的方式传递给公众,以此扩大专家的公信力基础,有利于重新在公众和专家之间搭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目前,专家群体应当做的就是加强和公众的沟通,普及阻断药物的相关知识。如在微信号或者微博号上发布关于阻断药物的名称、价格和服用方式,或者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关于感染艾滋病窗口期的一些症状和应对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扩大艾滋病防治与治疗知识的受众面积。

6 结语

当前,在国家提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在艾滋病谣言的治理过程中,仅凭政府这一单一主体进行治理,显然是难以胜任该任务的。因而,应当在信任这一纽带的作用下,形成共治模式,吸纳多元主体力量来参与艾滋病谣言的治理,充分有效地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群体等主体,就艾滋病谣言治理凝聚各方共识,进而达到重塑被谣言冲击的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群体的信任纽带,使在艾滋病谣言共治过程中政府监管、专业知识防治、公众参与等多个遭遇失灵的维度得到重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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