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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2020-12-08江小霞

艺术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侵权法律保护著作权

摘要:近年来,实用艺术品的数量急剧增多,其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问题以及保护年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主观判断会造成同一类案件没有同样的判决结果,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也是造成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不足的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实用艺术品侵权纠纷部分案例的分析,得出实用艺术品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侵权;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1 实用艺术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在我国,“实用艺术品”一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90年《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其将美术作品定义为“工艺美术、雕塑、书法、绘画等”,这里面的工艺美术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实用艺术品有异曲同工之处。在王迁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对实用艺术品的描述是:某些实用品除了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美感,被称为实用艺术品[1]。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实用艺术品就是既有实用价值又能带给人美感,属于艺术品的范畴,又比简单的艺术品多了一种用途。

1.2 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区分

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实则是有区别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会刻意区分两者的关系,就连经常接触这两个词语的法律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都存在混用这两个词语的问题。但是,清楚地区分二者的关系更有助于长效地保护实用艺术品,也可以为司法工作提供便利。

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但是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因此,如果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则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只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是包含关系,实用艺术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

1.3 实用艺术品的特点

实用艺术品最显著的特点是既有实用性又有艺术性。例如左尚明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的唐韵衣帽间家具,该家具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2]。而最常见的衣帽间设计是几何形状的组合,该组合只考虑了储物作用,不会给人带来美的享受。

实用艺术品的另一特点是其保护模式不是单一的,既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离,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而实用艺术品中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部分则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如果其满足《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 实用艺术品部分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在物质不再匮乏的今天,人们开始注重精神上的追求,关注美的体验。由此,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于一身的实用艺术品便有了更大的市场,数量开始倍增,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与此同时,实用艺术品大量涌入市场,走向全世界,也使得实用艺术品的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实用艺术品的维权刻不容缓,但是维权之路并不那么顺畅。

2.1 哈尔滨市千橡经贸有限公司诉任丘市俊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9)

千橡公司设计了一款“紧扣式箱体肉串机”,并对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俊工公司设计了一款“插板固定式穿串器”,并对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千橡公司认为俊工公司的设计侵犯了“紧扣式箱体肉串机”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院[3]。本案一审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千橡公司主张的“紧扣式箱体肉串机”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千橡公司设计的“紧扣式箱体肉串机”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理由是其排除功能性设计外,在色彩搭配、外观设计、造型选择几个方面都不具备艺术上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达,而非为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设计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判断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将其实用方面的技术性表达排除出去,而仅仅对其艺术方面予以保护,否则就会透过对该技术性表达的保护而达到保护其背后技术方案的效果,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另外,虽然千橡公司已对“紧扣式箱体肉串机”进行了版权登记,但是法院认为在進行著作权登记时只是对作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不代表其就必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由法院根据其有无独创性来判断。

二审法院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出发,认为该肉串机主要由几何图形构成,其上的波浪形线条和“凉亭式”上盖均只是简单的装饰,从一般公众的视觉角度,整个产品造型除实用性之外,不具有审美意义。二审法院还明晰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未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加以审查并确定是否予以保护。

从上述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不认可千橡公司所主张的“紧扣式箱体肉串机”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千橡公司对其主张的肉串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不能确保该登记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强有力的依据,那么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哪?对实用艺术品的审查按照美术作品来操作是否恰当?

2.2 王楠诉新纪实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20)

案件经过是:2014年7月,纪录片《中国梦,365个故事》在BTV播出,该纪录片的播出获得了丰厚的社会利润和商业利润;不久后,王楠注意到该纪录片,并认为该纪录片侵犯了他的所有权,将新纪实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4]。王楠陈述,该综艺节目是他独创研发的IP电视节目,为此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脑力,因此该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内容设计等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另该纪录片被博物馆收藏,构成实用艺术品,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跨类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王楠主张的综艺节目脚本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及商标权没有证据证明,而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利用其专利,对外观设计的规定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侵权的前提是其已经拥有该权利。王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同样没有支持王楠的请求,理由同样是其没有证据证明被授权,且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对于一个事实行为同时主张多个法律关系,多个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主张权利被侵害之前,要取得这个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当下有许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权利被侵犯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3 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建议

3.1 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是有空缺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明确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对实用艺术品制定明确详细的规定,《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其列入作品范围,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实用艺术品参照美术作品进行审查,以此来确定是否给予其保护。在将实用艺术品按照美术作品进行审查时,会排除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单独以其艺术性来判断,且一般会要求其艺术性不能太低,但是对艺术性的判断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可循。

二是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从上文列举的案例2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人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虽然现在是法治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接触与了解比以往更多也更容易,但是平常人接触到的大都是刑法、民法等,与知识产权的接触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三是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存在争议。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指同一客体可以依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法获得多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态度截然不同。比如在乐高积木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涉案实用艺术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影响该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然而在老谢榨菜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要受到专利权的限制,否则会损害公众信赖利益。

四是保护期限不对等。《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品的定义为“既有实用性又有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对国外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为25年,作为尼泊尔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对我国的实用艺术品僅仅给予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保护,保护仅仅为10年,不满足公约要求,如果给予其著作权保护,保护期限远远大于25年,违背国民待遇。

3.2 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首先要给实用艺术品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能再参照艺术作品来对其审查,也不能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这样才能给法官提供一个断案标准,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极大地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其次要明确实用艺术品应该具有的艺术高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实用艺术品艺术高度的要求应该从普通大众的视角来定,因为公众才是实用艺术品的受众。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宣传。法律不光是制定出来就能发挥效力,还要公布,法律也不是公布了大众就了解了,还需要大量宣传。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注重线上线下两手抓;其次,深入乡村这样的偏远地区,在乡村多开展知识产权法普及课堂,同时也应该将知识产权写入中小学教科书,使知识产权法内容成为常识,强化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是明确承认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问题一般出现在外观设计失效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是给予失效的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应明确在外观设计专利存续期间权利人有权选择以专利权还是著作权来保护,权利人一旦选定一种保护模式,另一种保护模式就失效,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再次向原侵权人提起诉讼;外观设计失效的,还应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四是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规定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完成时起25年,这样既符合公约规定,又能统一国民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保护期限,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4 结语

实用艺术品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于一身,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因此抄袭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实用艺术品的数量不断增多,实用艺术品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这是造成侵权发生的又一原因。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存在不足,这一点在很早以前就有学者提出。从各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我国是承认实用艺术品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直到现在,我国法律都没有对其制定明确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各法院在实践中只能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虽然法律不应朝令夕改,但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7.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DB/OL].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ld=5ef52dbd46d4402c9228aa1e012bbadd,2019-03-28.

[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知民终290号[DB/OL].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ld=7befdf967cbd4f24b7dfabe300f6d7bf,2020-06-23.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284号[DB/OL].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ld=3eff373d1c5440878d40abd0000d32b2,2020-06-04.

作者简介:江小霞(1996—),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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