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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2020-12-08郭宇

艺术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著作权专利权美术作品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是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于一体的作品。由于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它与美术作品、工业外观设计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本文在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属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以及工业外观设计的区别、联系。此外,本文还对中国在实用艺术作品方面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渊源、特点、模式等多个角度出发,总结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专利权;工业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1 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那些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这些艺术品往往是将审美价值、实用价值紧密结合于一体的艺术[1]。它们将实用的、有效的特征与美化的、装饰的特征融合在一起,使其既具备物质上的实用功能,又具备精神上的艺术功能。只有同时具有实用性、艺术性两方面特征的作品,才是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的种类是各式各样的,我们常见的手工艺品、工业产品,毫无疑问都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可是,实用艺术作品到底是什么,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就中国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对此予以确认和保护。

2 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界定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拥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美术作品专指通过画画、剪纸、雕塑等方式形成的既具有审美价值、独创价值,又可以多次复制的、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文指出,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以美术作品有无实用性为依据,人们通常把其划分为纯粹的美术作品、实用的美术作品两大类[2]。其中,纯粹的美术作品是指那些不带有任何实用性的美术作品,如绘画、剪纸、雕塑等;而实用的美术作品则是指生产生活中那些不仅具有实用属性还具有艺术属性的美术作品,如陶瓷艺术品,这类型的美术品一般既有独特的造型,又具实用的功能。

根据上述两个概念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两者的相交的范围大概就是实用美术作品。除此之外,美术作品包含的范围貌似是大于艺术作品所包含的内容的。既然这样,那实用艺术作品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时候,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原理,原则上判断某个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从而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标准有三。

第一,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应该是相互独立,能够分离的[3]。而且这种分离不仅指可以在物理上进行区分,也包括观念上的分离。《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功能是保护作品的艺术价值,因此只有把实用特征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属性中提取出来,此项作品才能为著作权所保护。不然,预想通过《著作权法》达到的目的是一定不会实现的。

第二,该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者进行独立的创作,构思出来的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与思想,而不仅仅是对现有作品的临摹、模仿、再现。如果只是将作品的载体进行改变,则并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所以,判断一件实用艺术作品有没有独创价值的方法是,先把其实用价值放在一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此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4]。

第三,创作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应该达到一定的高度。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一般来说,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实用艺术作品往往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办理外观设计专利不仅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等复杂、烦琐的程序,而且它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较短。相反,著作权的保护从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保护的时间也比外观设计专利长得多。所以,假如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较低的话,创作者往往不会选择申请外观专利设计,这样就会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发挥不了自身的实际价值。因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标准一定不能低于常规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标准。

3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

实用艺术作品其实就是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另外,只有此项作品蕴含的艺术性、实用性可以完全分离出来,才能被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实,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种种复杂而密切的联系。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及两者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设计出来的拥有美感,同时可在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仅与工业生产密不可分,而且还强调产品在外观上的美学效果[5]。

这里谈到的实用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假如某实用艺术作品被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该艺术作品就不能称为实用艺术作品,而应该归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队伍。因此,判断一件物品到底是实用艺术作品还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标准应该为,当实用艺术作品具备新颖性要求的同时,还可以在工业生产中成批大规模生产,才可将其称为工业外观设计,之后该作品才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换言之,我们可以将外观设计看作是具备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

既然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联关系,那么该如何分辨一件物品究竟应该被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呢?著作权与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哪些区别呢?第一,两者权利的取得时间不同。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进行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审批才能获得。第二,两者的保护时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比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短,我国法律规定前者的保护期限为10年,后者的保护期限是创作人生前加死后50年。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时间不一致的原因是两者的目的功能不同。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小,为了充分地保障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往往会设定一个较长的保护期限,但是《专利法》为了激励人民创新,其保护时间一般不长。第三,两者权利的取得要件不同。著作权强调独创性,而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新穎性[6]。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权除了上述三个区别以外,还有很多不同点。通过此处的描述,笔者想让各位了解到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外观设计虽然有不同,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者其实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所以,我们在研究这两种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两者的界限,抓住关键点,这样就不容易将两者混淆。

4 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各个国家有自己的模式。例如,法国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日本、美国等多国通过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匈牙利则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那么,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是怎样予以保护的呢?接下来将对此问题展开详细的叙述。

4.1 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实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保护的规定。其实,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源于《伯尔尼公约》。该公约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规定为一种文学艺术作品,并且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我国于1992年声明加入此公约,但当时我国施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版本的,该版本并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1992年,我国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本规定的制定出于保护外国作品创作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目的,明确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25年。之后我国的《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2002年颁布,但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法律保护。

纵观历史,我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手段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伯尔尼公约》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4.2 保护模式及特点

结合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变化过程,可简单总结出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保护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4.2.1 在适用对象方面

其实,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对象是外国人在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其实是不被该法律保护的。这种规定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导致外国人在我国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7]。既然如此,那中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该如何保护呢?虽然我国并没有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为了平衡国内与国外的利益,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国内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大多视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4.2.2 在保护手段方面

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时,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维权。例如,通过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或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手段对权利进行保护。

4.2.3 在保护期限方面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25年,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时间也为25年。但是我国此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完全不同的。

4.3 当前保护模式

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的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即针对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以及权利特征,选择《著作权法》或《专利法》对权利进行保护。该模式充分利用了著作权非常容易取得的特点,给予权利尽可能连续的保护,在避免实用艺术作品遭受第三人侵犯的同时,给权利人保护其权利提供了充足的保护时间,让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安全的状态。此外,双重保护模式利用著作权与专利权各自的优点,实现两者的相互补充,进而使实用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自始至终都可以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但事物总有两个方面,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混合保护模式,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也出现了无穷的问题。众多复杂的问题使实用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理论、实践方面都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对相关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知识的不同理解和做法。

針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方面入手,确定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础,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专门且恰当的立法保护。首先,要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注意从艺术性、实用性、独创性多个方面进行认定。因为明确认定标准是权利保护的基础。当对认定标准有争议时,可以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其次,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规定太长的期限,也不能将期限规定得过短。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在生活实践中,这一期限其实是存在过度保护的嫌疑的。立法者应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适当、适度地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此外,为增强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立法者有必要建立并且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登记制度。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明确权利的归属,给权利人维权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5 结语

我国采用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实际上有利于从不同侧重点实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完整保护。鉴于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在继续坚持双重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在立法方面构建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司法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源上解决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 丁丽瑛.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03):135-141.

[2] 周长玲.浅析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J].当代法学,2000(04):24-25.

[3] 李军.实用艺术品之著作权保护资格: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J].电子知识产权,2017(09):12-26.

[4] 周雲川.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04):64-78.

[5] 王雪.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20):259.

[6] 徐晓雁,张鹏.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8):84-89.

[7] 李雅琴.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兼

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J].湖北社会科学,2013

(08):139-143.

作者简介:郭宇(1996—),女,山西阳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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