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船相关问题探讨
2020-12-08周亮陈康
周亮 陈康
摘 要: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船用于收集其他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再将污染物转运至岸上处理,在船舶污染防控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该类船舶已具备多种污染物同时收集功能,船舶型式新颖,很多特征在法规和规范当中无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诸多争议,给船舶防污染工作带来不便,本文主要对争议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船舶污染;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船
中图分类号:U6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10-0127-02
普通船舶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有污油水、生活污水和垃圾(以下统称污染物),长期以来,此类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各级主管部门开始对船舶水污染进行防治。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污染防治目标,2020年底前内河船舶需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内河港口需具备污染物接收能力[1~2]。2019年,长江海事局发布通告,禁止不满足内河防污染要求的船舶通过三峡枢纽[3]。为适应新形势下船舶防污染要求,各类船舶开始加装污染物储存设施,各船检和海事机构加大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检验和检查力度,各地船东大力新建或改建污染物接收船,各地政府开始建设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
在此背景下,各锚地和港口的污染物接收船需求量大增。然而,法规和规范未对该类船舶作特别的规定[4~5]。对一些无明确規定的问题,不同的船检机构和验船师持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导致同类型船舶的布置要求不一样,阻碍该类船舶改建和新建,不利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工作。
1问题探讨
近年来,新建和改建的污染物接收船已具备多种污染物综合接收功能,可以同时收集污油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在以下本文中,该类船舶简称接收船。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争议,本文对接收船的下列问题作出探讨。
1.1船舶类型不明确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1999)》涉及污染物的船舶种类有“溢油(污油)回收船”、“油污水处理船”和“垃圾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以下简称《内法规》)涉及污染物的船舶类型有“污油水回收船”、“浮油回收船”和“污油水处理船”。本文讨论的接收船仅作为中转平台从其他船舶接收污染物,再转运至码头,既无处理污油水设施设备,也不具备水面浮油回收的功能。从字面上理解,综合接收船属于污油水回收船,但《内法规》对“污油水回收船”这一新名称未作出明确定义,没有形成特定的船型。
《内法规》在证书填写说明中要求船舶类型为该法规中定义的类型,对于多用途(两种以上)船,填写主要装载货物种类的船型,其他的在船舶类型说明中进行说明。然而,以上讨论的各种船舶类型在《内法规》中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JT/T 673-2006)明确要求: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船舶应为油船,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船舶应为干货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船舶应为液货船。接收船同时装载干货和液货的特征突破了传统船舶类型的划分原则。
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配置的趸船一般也具备污染物储存功能,有的趸船设置有跳板,其车辆驶入驶出转运垃圾箱的装卸方式,具有滚装货船的特征,为其船舶类型的确定增加了困难。
1.2污染物属性不明确
在现行法规和规范框架下,一般认为接收船属于“溢油(污油)回收船”,污油水属于油类。《内法规》中油类的定义为“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本文讨论的污油水,在《内法规》属于含油舱底水,其定义为“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由上可知,油类特指一定形式的石油,污油水特指被油污染的水。因此,污油水是否属于油类,接收船是否属于油船值得商榷。
污油水和生活污水有产生易燃气体的风险,是否需要列为危险废物不明确[6],相应的接收和保护措施不明确。
1.3垃圾分类标准不一致
《内法规》建议船舶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与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的要求基本相同[7]。《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船舶垃圾分类更加细致,共有10类,分类内容和名称与前述法规不同。
1.4污油水舱布置要求不明确
污油水污染水域的风险较高,验船师从防污染角度要求污油水舱采用油船的双壳和隔离舱结构,但由于污油水属性不明,污油水舱缺乏采用双壳和隔离保护的依据。
1.5生活污水舱布置要求不明确
为防止船舶自身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染水域,《内法规》对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作出一定的规定,对于接收船储存生活污水的货舱布置则没有作出明确限制。验船师对生活污水舱是否需要双壳结构和隔离舱等布置要求不一致。
1.6垃圾储存箱布置要求不明确
接收船主尺度较小,船长介于20米至40米之间,甲板面积有限,垃圾箱往往放置在污油水舱或生活污水舱顶部甲板,但验船师对于液货舱甲板区域能否直接装载干货看法不一致。目前,有的垃圾箱直接布置在液货舱顶,有的在垃圾箱与液货舱之间增设隔离舱,有的把垃圾箱下液货舱改为空舱,有的增加船长,增设垃圾装载专用区域。船舶垃圾收集区域的位置因人而异,因船检机构而异,给船舶设计和建造带来很大的不便,急需权威说明。
2建议措施
为减少接收船在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隐患,指导新船设计和建造,助推船舶防污染工作发展,本文建议尽快出台以下相关权威说明。
2.1明确接收船的船舶类型
增加污油水回收船的详细定义,接收船可归属于污油水回收船,其他接收功能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加以注明。
虽然有的码头趸船设置有车辆跳板,具有滚装货船的装载方式,但趸船不具备货物运输功能,可考虑仅作为普通港用趸船检验。
2.2明确污染物的属性
根据现行法规对油类及含油舱底水的定义,污油水应和生活污水一样,同为非油类液货。
明确污油水和生活污水是否为危险废弃物,明确接收船的液货舱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3明确货舱布置要求
为降低污染风险,污油水舱和生活污水舱可要求满足一定的双壳结构和隔离要求。《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油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中提及油船可兼作甲板货船,但没有要求甲板载货区域与液货舱隔离。鉴于船舶垃圾积载因数较大,每艘接收船可装载的垃圾重量不多,且垃圾存储于专用垃圾箱内,垃圾装载区域应可直接布置在液货舱顶。
2.4增加安全装载手册
接收船不仅装载货物种类多,而且同一种液货还设有多个货舱,在稳性和强度校核中,工况繁多,需重点校核可能出现的隔舱装载和部分装载等工况。货舱布置或者装载顺序不合理,实际运营中可能出现过大首倾。为指导装载,接收船可考虑增加安全装载手册。
参考文献:
[1]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S].
[2]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Z].2015.
[3]长江海事局.关于严控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排放的通告[Z].20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Z].2019.
[5]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Z].2016.
[6]韩兆兴,程金香,支霞辉,等.推进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的建议[J].中国水运,2019,19(5):25-26.
[7]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Z].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