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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效率测度与差异分析

2020-12-08马丁丑

生产力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林场规模

肖 祁,县 炜,马丁丑

(1.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一、引言

在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释放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动能。2017 年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建设工作。近年来,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不仅提升了林业规模经营水平,而且促进了农户增收。但目前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都存在经营效率不高、发展不平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效率是经营的核心命题,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率及其差异程度如何,对农户的带动作用怎样,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内容。

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研究着眼于经营主体的类型、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等[1-4],诸多学者对林业经营效率的实证研究多侧重于对单个经营主体进行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5-7],涉及不同林业经营主体效率差异的研究较少[8]。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调查数据,基于DEA 模型测算和比较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率,以期为甘肃省更有针对性地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数据与方法

(一)调查方法

在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常规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区域分布特征[9],选取甘肃省内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好的酒泉市玉门市、武威市民勤县、张掖市临泽县、平凉市灵台县和泾川县、临夏州永靖县、陇南市徽县和康县、天水市清水县、定西市通渭县10 个县(区)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调查时间为2018 年9—11 月,共发放150 份问卷,部分县(区)未将全部问卷寄回,回收了100 份问卷,删除13 份没有投入或产出的问卷,最终测算的有效问卷87 份,其中家庭林场53 个样本,林业专业合作社18 个样本,林业龙头企业16个样本。调查问卷包含: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与经营概况、产品加工与销售状况、对农户的带动状况、技术服务、基建和运输情况。在调查地区中,河西地区光热资源充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数量多,样本数量比例最高;中东部地区和陇东南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虽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但林业多功能拓展趋势显现,样本量占总体比例较少(见表1)。依据调研数据,本文针对甘肃省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进行经营效率的测度和差异分析,样本量满足DEA 模型对决策单元的一般要求。

表1 样本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地区分布情况

(二)投入与产出指标选取

参照其他学者对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的研究以及DEA 分析法对数据的要求,基于数据的可获性和准确性原则[9],如表2 所示,选取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投入指标包括生产经营性支出、林地投入和其他投入,其中生产经营性支出是指年均支付长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的劳动力投入以及购买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的生产资料投入;林地投入是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林地面积;其他投入是指经营中涉及的技术服务、基建和运输等费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产出指标为林业总收入和直接带动农户数,林业总收入主要指从事种植、养殖或其他涉林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非林务工收入、林地流转收入、政府林业补贴、利息等非经营性收入[9];同时考虑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样本区农户的带动作用,选取直接带动农户数为产出指标。

表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产出指标说明

(三)DEA 模型

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是运用数学工具评价经济系统生产前沿面有效性的非参数方法,具有适用范围广、原理相对简单的特点。DEA 基础模型有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 模型和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 模型,BCC模型可将得到的技术效率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10]。根据研究需要,本文选择规模报酬可变的BCC 模型。

假设有n 个DMUj(决策单元),每个DMUj都有m 种类型的输入和s 种类型的输出,用Xj表示输入变量,Yj表示输出变量,且Xj>0,Yj>0;λj为单位组合系数;s-表示投入松弛变量,s+表示产出松弛变量;θ 为经营主体经营效率值,取值介于0 和1 之间。当θ=1 时,说明其为弱DEA 有效;若θ=1,且s-=0,s+=园时,说明DEA 有效;当θ<1 时,说明DEA 无效[9]。BCC 模型如下:

(四)数据处理方法

运用DEAP 2.1(数据包络分析软件),选用DEABCC 模型对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率进行测算,根据公式: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公式计算出的纯技术效率不包含规模成分,当满足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同时为1,那么综合效率为1,此时说明DEA 有效,即经营效率有效,反映出要素的投入比例合理;若仅其中一方为1,说明实现了弱DEA 有效;若两方都不为1,那么DEA无效。

三、实证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对本文中所涉及的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发现,甘肃省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的投入产出存在较大差异。从产出指标来看,林业龙头企业林业总收入的均值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11.9 倍和家庭林场的32.9 倍,标准差的差异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12.3 倍和家庭林场的26.5 倍;直接带动农户数的均值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5.8 倍和家庭林场的18.4 倍,标准差的差异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4.4 倍和家庭林场的9.3倍。从投入指标来看,林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支出的均值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3.6 倍和家庭林场的9.3 倍,标准差的差异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3.2 倍和家庭林场的6.1 倍;林地投入面积的均值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3.1 倍和家庭林场的4.6 倍,标准差的差异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3倍和家庭林场的2.5 倍;其他投入的均值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3.7 倍和家庭林场的8.9 倍,标准差的差异分别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2.8 倍和家庭林场的2.3 倍。可以看出,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产出指标中林业总收入差异最大,投入指标中生产经营性支出差异最大。

表3 研究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样本的描述统计

(二)家庭林场经营的DEA 效率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10 个县(区)中,由于家庭林场主体数量最多且分布较广,故本文先对家庭林场进行经营效率的数据分析。根据测算结果,样本中家庭林场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情况如表4 所示。

表4 家庭林场经营的DEA 效率分析

1.家庭林场经营的综合效率。综合效率表示在投入给定的情况下,各经营主体所能获得最大产出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6]。从表4 可以看出,家庭林场的综合效率值的均值为0.561,大于0.5;纯技术效率值的均值为0.710,而规模效率值的均值为0.802。由此可见,样本中家庭林场的综合效率更多受到规模效率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经营有效的家庭林场有6 个,占样本总量的11.32%,该比例较低,而经营无效的家庭林场占到样本的大多数,比例高达88.68%。在经营无效的家庭林场样本中,经营无效程度严重的达到了16个,占样本的30.19%;经营无效程度中等的家庭林场有25 个,占样本47.17%,已接近一半;而经营无效程度轻微的有6 个,占样本总量的11.32%。家庭林场综合效率处在无效状态的大部分是在0.4≤m<0.7 这个区间,反映出当前在家庭林场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合理配置各投入要素,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发挥资源的优越性。

2.家庭林场经营的纯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衡量的是经营主体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高低[7]。从表4可知,家庭林场纯技术效率值的均值为0.710,纯技术效率有效的有15 个,占样本总量的28.3%;纯技术效率无效的家庭林场占大多数,其中无效程度严重(0≤m<0.4)的有8 个,占样本的15.09%,无效程度中等(0.4≤m<0.7)的有17 个,占样本的32.08%,无效程度轻微(0.7≤m<0.99)的有13 个,占样本的24.53%,可见样本中家庭林场经营的纯技术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实地调研的情况也反映出,样本区家庭林场在部分生产环节仍需耗费大量人工,且对选取优良品种和使用机械设施等农业技术掌握不够深,管理理念还停留在种植方面的经验[11]。

3.家庭林场经营的规模效率。规模效率是衡量经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映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是否适度以及与最优规模的差距[7]。从表4 可知,样本中家庭林场规模效率处于无效状态所占比例较大,占到86.79%,仅有13.21%的家庭林场处于规模有效,但有62.26%的家庭林场处于轻微无效阶段,其规模效率平均值为0.844。土地规模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对于发展初期的家庭林场来说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而是要综合考虑其最适度的经营规模[6]。

(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效率测度与比较分析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由于类型的不同,其生产前沿面也有所不同,比较的基准也不一样,但是通过效率值的均值之间的比较,可以衡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间经营效率的差距[10]。如表5 所示,从综合效率值来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综合效率值的平均值为0.664,经营效率整体不高,其中综合效率均值最高的是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稍低于林业龙头企业,家庭林场则最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纯技术效率的均值都在0.7 以上,其中纯技术效率均值最高的是林业专业合作社;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效率均值都在0.8 以上,其中林业龙头企业均值达到了0.9,比较接近1,因此,样本中部分林业龙头企业已趋近于最优规模。从经营效率的有效单元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达到DEA 有效的比例都不高,平均值为24.69%,其中有效比例最高的是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次之,最低的是家庭林场。

表5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的DEA 比较分析

(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收益变化

从规模报酬类型来看(见表6),共有14 家经营主体处于规模报酬不变阶段,占总样本数的16.09%,说明样本中共有14 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处于规模最优状态。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的分别有8 家和11 家,分别占到其样本总量的50%和61.11%,说明这两类经营主体目前具有较大增产潜力,存在投入不足的情况,在实地调查中也发现,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受限,未来应通过增加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以提升经营效率,实现规模经济。反观家庭林场,其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的经营主体高达41 家,占到样本总量的77.36%,表明很大一部分家庭林场应考虑调整和优化现有的要素投入比例和结构,继续增加要素投入已不是最优决策。

表6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效益变化情况

(五)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及产出指标的松弛程度差异

样本中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除了达到DEA 有效的之外,其他决策单位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入冗余或产出不足。投入冗余表明投入的资源使用率未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12];产出不足表明在现有资源投入水平下,资源未有效转化。从表7 可以看出,林业龙头企业投入指标的平均松弛值最大,其生产经营性支出、林地投入和其他投入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冗余,表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投入过多以及对林地、技术等资源的利用率有待提升,同时由于样本中林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产品品类较多,加之当年出现产品滞销的情况,超过一半的企业销量不稳定,最终导致产出不足,对农户的带动效应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投入冗余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其他投入过多,产出方面对农户的带动效应有较多不足,说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投入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同时对农户的带动效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家庭林场的投入冗余主要体现在林地资源的利用率不足,在产出方面其带动效应较弱,后期应该优化投入,根据每个家庭林场的自身条件来进行判断林地规模的适中需要。

表7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产出指标的松弛变量均值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结合2018 年9—11 月对甘肃省10 个县(区)87 个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数据,运用DEA 分析方法,以生产经营性支出、林地投入和其他投入为投入指标,以林业总收入和直接带动农户数为产出指标,分别对甘肃省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进行经营效率测度和差异分析。结论如下:

1.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的差距较大。家庭林场虽然数量多,但处在发展的初期,普遍实力较弱,以经营涉林初级产品为主,经营效率水平整体较低,规模效率对其经营效率影响更多;林业龙头企业因有资本、技术和人才等优势的加持,故其综合效率值的均值最高;林业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中机械化水平较高,因而其技术效率值最高[11]。尽管林业龙头企业的规模比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大,但林业龙头企业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均值以及有效个数的比例都低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可见在规模效率值较高的基础上,纯技术效率成为影响经营效率的关键因素。

2.甘肃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资源要素的利用不够充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认识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性,但投入不足、管理水平不高、创新理念缺乏以及对现代农业新技术的引进不够等问题依然突出,约五成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但发展空间仍然受限;逾七成家庭林场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应调整和优化投入。新型经营主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投入冗余和明显的产出不足,亟待改进,对农户带动效应的提升空间仍然较大,尤其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带动改进空间最大,还需更多地释放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二)政策启示

甘肃省应加强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针对性培育,根据不同类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资源和人才等优势,促进多元融合发展。第一,要逐步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扶持处于发展前期的家庭林场,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提高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第二,进一步优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资源要素的使用效率,不断加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专业人才的培育,完善农机、农技、基建、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改变目前“扶大限小”的农业产业组织政策,逐步实现资源要素投入的优化。第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精准补贴,完善金融保险制度,降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同时推广“互联网+农业”模式,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扩展销售平台。第四,引导更多农户加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中,进一步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的能力以及小农户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让更多农民共享发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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