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施工企业的案件检查与审理能力
2020-12-08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1458)
一、做好施工企业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的意义
做好施工企业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迫切需要。严格执行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核,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强化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办案程序,也是保障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通过对违纪违法案件的错误事实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正确运用法律和纪律武器,对案件给予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过,是案件检查与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尤其是对一些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检查与审理并及时做出处理,能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施工企业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职案件审理人员数量相对不足
在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的组织机构中,根据国家新颁布实施的《国家监察法》以及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编制。其中审查部门专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而审理部门则承担着对案件进行审核把把关的职责,审理部门在接到完备的案件调查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审理程序。但是目前相对施工企业案件的发生频率和问题的量级,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此外,不仅人员数量偏少,而且其中还有部分审理人员身兼其它岗位职责,既无法投入全部精力审理案件,又影响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会出现“重查轻审、以查代审、先定后审”等问题。对被审查对象而言,也就无法确保其权益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
(二)施工企业案件审理专业要求越来越高
由于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目前已经适应了市场经济体系,导致与其相关的案件,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最终的案件审理都需要对大量复杂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甄别和定性。要求案件审查和审理人员对所涉法律、法规、财务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全面掌握。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审查和审理人员不仅没有全面的知识结构,甚至对相关岗位专职工作的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职责都没有足够的认知。首先,由于施工企业专职监察部门成立时间不长,案件审查和审理人员的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加之部分人员岗位流转频繁,使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达不到案件审查和审理的要求;其次,施工企业近几年由于管理模式改革以及重组等重大调整,其经营状况越来越复杂,导致案件的审理工作面临很多实际困难,越发凸显了专职审理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足的问题。
三、提升施工企业的案件检查与审理能力的对策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突出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性
施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在上级纪委监委和企业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高举“红色旗帜”,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施工企业的领导是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立场。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作为施工企业纪检监察内部承担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职能部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是施工企业检查与审理部门的首要使命和责任。在案件检查与审理过程中,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移送的每一个案件都放在全局中去审理,坚持实事求是,既考虑案件本身的纪律效果,同时考虑这个案件对整个企业发展的影响,抓住关键人,盯住关键事,把党的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要真正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二)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积极探索将案件审理工作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信访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企业内部案件信息和资源共享,信息内容涵盖党纪条规、国家法律、疑难和典型案例分析解答,系统对季度或年度信访案件按照案件发生时间、线索来源、案件性质、违纪人员级别、涉案金额、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处分执行情况等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智能分析,特别是对长时间未结案件、处分未及时执行、违纪人员申诉未得到有效处理的案件进行适时提醒,确保案件办理高效、及时。
(三)坚持因案制宜,探索审理模式创新
1.探索案件集中统一审理、分片交叉审理、上下联合审理模式
施工企业纪委、监察处结合实际,面对涉案内容关联程度较大、案发时间基本一致、涉案人员较多等问题,集中选调纪检监察骨干力量作为审理小组成员,对该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审理,有效整合了工作力量,达到了严格把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标。下一步,要围绕“两级办案、两级审理”的要求,继续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整合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资源,解决案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提高审理工作水平,逐步构建上下呼应、互补共促的协审体系和组织网络。
2.尝试适度提前介入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保证办案质量,对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在调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审理,与案件调查工作相互协作配合,参与案情分析,对案件主要违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办案手续提早把关,实现案件查办工作的“关口前移”。在提前介入审理的过程中,审理人员应注意慎重表态,杜绝“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避免对案件检查部门进行案件定性以及提出处理意见过程产生干扰。
结语:综上,要想在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基于对适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构建具备完善知识结构和强大政策解读能力的专业审理队伍,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助力深入推进施工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逐步构建不敢腐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