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基地建设
2020-12-08李娜
李 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市 100000)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目标
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指引下我们应当努力探索实践基地优质教学资源的引入,高校与实践基地全过程联合育人的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北京的地域优势和资源,结合自身的法学教学优势,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实践合作,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合作模式。
建立和巩固高水平实践教学基地。充分利用北京的优势和资源,结合法学本身的特色优势,积极与法院、仲裁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和公益机构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实习实践教学基地,从而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现实务部门与教学单位的互聘,加强实践教学师资的建设。打破体制壁垒,聘任实践基地的专家担任法学院的实践导师,全过程参与人才培养,形式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参与实践课程设计和教学、指导学生等,既实现学校与实务部门的紧密联系,同时也充分利用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法学院的双师型师资。
与实践基地共同合作培训和科研攻关。鼓励老师前往实践基地调研,或为实践基地的法官、仲裁员、律师授课,并与实践基地专家一起申请科研课题,共同研究实践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全过程参与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法学院可以充分利用实践基地资源,着力打造实践课程。主要措施包括:与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共同拟定和建设实践课程;吸收实践导师共同参与实践课程的教学;邀请实践导师开设实践课程讲座;经常性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院旁听庭审;引入真实庭审进课堂、进校园等。
实行集体实习制度,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保证学生的毕业实习质量,建立集体实习实践制度,一方面,要求学生除特殊原因外,一律服从集体实习安排,同时实践基地也能够为我们的集体实习提供了稳定、对口的实习岗位。另一方面, 注重集体实习岗位安排的具互动性,建立完善的集体实习情况反馈制度。
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难点与破题之路
实践基地建设中的难点
实践教学基地的拓展和巩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我们的实践合作部门直接相关,而学的全过程也离不开实践教学基地的大力配合。因此,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的根本保障。但虽然我们已与近十家劳动法领域的高水平实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但这些实践基地的利用情况并不统一,存在利用率差异较大的情况。同时,如何在坚持特色专业办学的基础上,满足学生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实践教学需求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那么投射在实践基地的建设中就需要学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多元化的拓展和现有基地的巩固。
实践导师工作的协调和实现。实践导师在法学院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高水平劳动法应用型人才的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但如何跨体制、跨单位的有效合作是充分发挥实践导师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如何在不影响实践导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其在课堂教学的有效参与,以及积极拓展实践导师的参与形式和参与途径,是学校必须首先考虑的重要问题。
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全程参与的落地。法学是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学科。为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重视课堂理论教学,更要注重实践教学。近年学校投入较大的力量,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辅助作用开展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推进。那么未来需要将现有的全程参与措施继续加强完善的同时,与时俱进积极开拓新的参与形式,最终实现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全程参与的落地。
集体实习制度的完善和优化。集体实习实践制度是法学加强专业建设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有力抓手,现阶段最大的问题在于集体实习建章立制的实现与完善。学生实习活动的参与,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如何,具体从事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以及法学院与实践基地的双向反馈都依赖于合理而完善的集体实习制度的建立。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践基地建设的破题之路
坚持内涵发展。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有抢抓机遇、深化改革,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我们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全面提升法学院的办学水平和社会贡献度为落脚点,坚持把改革发展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实现教学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规模与发展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相协调,推动法学院逐步从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从重数量指标向重质量水平转变,有效推动法学专业的内涵发展。
坚持特色建设。特色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我们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发挥法学专业优势,拓展专业领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凸显人才培养特色。加强实施实践课程改革,推进分流培养、分层教学、多元成才,最终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加强传统高校教学模式与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有机结合。为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打破体制壁垒,聘任实践基地的专家担任法学院的实践导师,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等合作模式的建立是真正实现全过程、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劳动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