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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2020-12-08

魅力中国 2020年1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罚款检察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2015 年J 市L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对赵某无照经营某会所的执行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J 市L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对赵某经营的会所予以了取缔,同时处罚款三万元,当事人赵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同时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后J 市L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L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L 县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仅仅执行了一万五的罚款就对该案进行了了结。L 县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L 县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就只是执行部分的罚款,缺乏法律上的依据,L 县检察机关向L 县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L 县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L 县审判机关收到该检察建议书之后,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赵某已于近期将罚款缴清。上述案件是对审判机关执行不到位的监督。我们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的目的是,要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

郭某和张某两人系夫妇,都是农村的户口。2008 年的时候夫妇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孩,在2014 年的时候两人生育了第二个小孩,A 市C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调查后认为张某和郭某生育的第二个小孩违反了《B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在2014 年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64000 元,A 市C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C 区审判机关申请强制执行。C 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张某和郭某对该裁定不服,之后向C 区检察机关申请监督,A 市C 区检察机关向C 区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里提到被执行人都是农村的居民,根据《B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被执行人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C 区审判机关受理执行申请后,没有依法对征收决定进行审查就准予强制执行,建议C 区审判机关予以纠正。之后,C区审判机关回函称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近年来,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仅以2015 年为例,全国审判机关共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172880 件,而同期的行政诉讼案件220398 件。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制度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公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但是因为制度上设计的不足,所以经常有侵害公民权利义务的事件发生。近年来,虽然非诉行政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总体上监督的成效还不是很理想,推动工作中还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第一个问题,办案规模偏小,工作开展不平衡,案件数量有待提升,地区上发展不平衡,办案多的地区达好几百件,少的地区不足百件,还有的基层院的办案呈现空白的状态。案涉及领域狭小,没有全面展开。第二个问题,案源渠道有限,线索成案率不高,尽管自动探索建立一些线索发现机制,但案源不足问题仍是开展该项业务的瓶颈。案件来源单一,现阶段办理的案件主要来源于每年抽查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少数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裁判文书网发现。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行政执法和法院非诉执行活动相对比较封闭,检察机关如果得不到对方配合,无法准确获取相关信息。有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坐等法院执行,在法院怠于受理或作出裁定时,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非诉执行信息不透明,不愿与检察机关分享执行信息,对检察机关调卷不配合。“两法”衔接平台没有被深度运用,民行部门虽然偶有使用,但是没有形成常态。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只录入到作出处罚决定为止,对执行情况录入没有硬性要求,由于申请法院非诉讼执行时间相对滞后,周期长,一般没有录入。第三个问题是在国家的立法层面上,由于法律的规定粗疏,检察机关对非诉行政执行监督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立法上先天不足制约了非诉行政执行监督工作的大胆突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尚缺一套完整办案的规则。监督的方式单一,检察建议作为主要的方式,缺乏刚性,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取决于被监督单位的态度。一些单位对检察监督有抵触情绪,有的不回复或不按期回复,有的虽有回复但答非所问、敷衍应付,有些单位敷衍了事,有的称案件太多为由拖延。检察机关即使进行后续的跟踪调查,但是缺乏法律上追责的依据,对监督效果会产生影响。第四个问题裁执分离改革给非诉行政执行监督带来困惑。非诉行政执行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配问题,各界存在不同认识,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实践中操作混乱,行政机关与法院容易推诿扯皮。特别在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等难啃的“硬骨头”,法院与行政机关在由谁具体组织实施、如何相互配合上本就存在相互推诿现象,而法律规定又比较粗疏,对相关权责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提出的检察建议难以落实到位。

当前,在检察改革大背景下,特别是随着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推进,行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下一步,我们将把非诉行政执行监督与各类新兴业务结合起来,继续探索创新,统筹推进,形成一定规模,推动工作向常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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