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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中基层工作者的权力边界问题

2020-12-08刘昱君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传染病委员会

刘昱君

(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 北京市 102206)

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突发公共事件联防联控中,在有效细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同时,基层工作者与居民之间也爆发了一些矛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问题表现为基层自治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措施不当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

基层应对工作中,最常见的工作指挥人员主要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与广大居民接触最多,本文将分析上述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之处。

基层工作者的身份界定

在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之前需要对上述人员的身份进行界定。首先是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依照我国现有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和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于基层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工作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取决于其是否被授权行使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在爆发传染病突发公共事件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农村和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依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时候,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都有相应的协助义务,相较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明显不具有采取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期间,村委会与居委会具有协助相关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但若无地方性法规明文授权,那么就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其次是物业工作人员的角色定位。物业公司之性质决定了它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满足行政委托的条件,而物业是盈利性组织,其身份只能界定为行政配合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需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由此,我们可知物业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行政配合人身份。物业工作人员只能配合协助基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工作的开展,并没有采取隔离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基层应对工作措施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救济

由上文可知,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基层应对工作的主体主要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部分地方还有社区物业公司协助工作。上述主体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过程中若是行为不当侵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封村断路、焊门锁屋导致了应急通道不畅,病重的村民无法及时得到救治、出现火情妨碍了消防人员抢险救灾、被强行隔离居民生活物资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时,居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救济。

首先若侵犯公民权利的举措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实行的,那么可以直接就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行政诉讼,请求有关行政主体停止侵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若侵权措施是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实施的,则需要先判断其是否得到过国家机关的授权,如果有授权,则居委会和村委会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直接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就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行政诉讼,请求村委会与居委会停止侵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若村委会与居委会没有得到过国家机关的授权,则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无法对其展开行政诉讼,此时可以选择就其侵权行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若侵权措施是由物业公司实施的, 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对于基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工作来说只能算是行政配合者,因此并不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公民的权益受到物业公司侵害时只能就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若上述主体的侵权行为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则有涉及破坏交通设施或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的可能,应当及时报警求得公安机关的帮助。

突发公共事件是法治检验,有效测验了我国近年来法治社会的建设情况。可以发现在各地依旧存在着各种各样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但也可以看到,面对不当的应对措施上级部门往往会及时制止改正,更多的应对工作工作者倾向于依法开展工作,而普通民众也更加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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