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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以三个危险驾驶案为例

2020-12-08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

王 璠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史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民警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史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告知其涉嫌醉酒驾驶,后带其到淄博市第一医院进行抽血,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为86.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2 0 2 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7.9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邓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彭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速裁程序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情节以及证据方面往往较为简单,争议内容并不多,但从上述三个案件来看,存在同类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均衡甚至是失衡的问题。如案例一与案例二,两个案例均为危险驾驶案件,除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一致之外,其余的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基本一致,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却存在较大差异,案例一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为86.15mg/100ml,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例二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为117.98mg/100ml,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却是:免于刑事处罚。案例三中,虽说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其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三个从重处罚情节,最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案例一一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也意味着,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都至关重要,然而此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失衡,无法显示法律公平公正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导致速裁程序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

量刑失衡的原因

而速裁程序中出现量刑失衡的问题,主要在于检察机关一直以来行使的均为控诉职能,也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所以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就重定罪轻量刑,其工作重心在于寻找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为量刑工作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因此,当速裁程序案件需要检察机关精准把控量刑建议,由于缺少量刑经验与准则,最终导致类似案件量刑建议不均衡。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定为认罪认罚案件。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绝大程度上能决定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然,有一些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传统的三方构造作为一个“等腰三角形”,控诉权、辩护权与审判权地位同等,所以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权力对权力”的关系,若是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意味着人民法院将受制于检察院的公诉行为,会弱化或者说是限制法官的权利,破坏这个“等腰三角形”。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公诉权与审判权。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力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作为“求刑权”而存在的,属于建议的一种范畴,不具有最终性。人民法院作为中间裁判者享有最终裁判权。而检察机关提出的不管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再或者是以其他什么样的方式提出的量刑建议,都只是量刑建议的不同形态,其本质仍是“求刑权”,属于建议的性质。对于该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权。换言之,确定刑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可以接受,若是不适当当然也可以不接受,当然也就不能说是破坏了传统的三方构造。对于量刑建议能否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理论界众说纷纭,但从上述的三个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具体的量刑建议,而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绝大部分的人民法院也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以,当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之时,为了使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应加快转变其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诉讼理念,同时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不断促进量刑建议精准化。

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规范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量刑失衡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有关,要想限制该自由裁量权,就是要规范量刑建议,而规范量刑建议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量刑标准,促使量刑建议精准化。一般而言,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基本默认逐级减刑,也即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越早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减刑的幅度也就越大。在此基础之上,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或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统一量刑标准,如同案例一与案例二,两个危险驾驶案件犯罪情节相同,量刑情节相似,若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即使不同检察官的主观判断不一定完全一样,也不至于酒精浓度较低的被判了缓刑以及罚金,而酒精浓度更高的被判了免于刑事处罚。甚至对比案例一与案例三,案例一中被告人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仅为86.15mg/100ml,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案例三中被告人不仅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血液内的酒精浓度更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的程度,即使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但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其量刑建议也不应该与案例一一致。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根据各类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制定增加或是减少基准刑的量刑明细,只有明确了量刑标准,才能使得被告人得到同等对待,真正做到同案同判,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当然,也有司法人员认为,如果过分纠结于检察机关由于量刑建议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出现的“同案不同罚”,将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有所降低。然而如上所述,我们并不否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不确定性,而是希望控制该不确定性在最小范围之内。

加强值班律师作用

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设置该制度的初衷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自愿性以及在量刑协商中的公正性与平等性。然而从实践中来看,值班律师仅告知犯罪嫌疑人选择速裁程序将得到的量刑优待,以及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到场,其作用流于形式,违背立法初衷。因此,要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值班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量刑意见,在辅助检察机关作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的同时,监督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为了便于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我们应当给予值班律师部分辩护权利,例如在援助阶段赋予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以及会见权,为与辩护律师相区别,可以对阅卷权与会见权进行适当限制,由此可以使得值班律师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次是应当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量刑协商权,值班律师要想辅助检察机关作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就必须拥有一定的协商权,以此才能在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进而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则是应当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费用,以此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提高检察官的量刑能力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出现之前,检察机关虽说也会提供量刑建议,但该量刑建议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重复说明,并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的出现要求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确定的量刑建议,理所应当,相较以往而言,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还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并且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刑事政策、包括以往法官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情况,只有在准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确定量刑的尺度,才能客观、准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保证速裁结果的公平公正。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建议不均衡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量刑建议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通过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希望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脾益。当然,速裁程序作为一项新增的、拥有独立地位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是较为相似的,两者的作用均为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只不过速裁程序是更进一步的分流,即使得“简者更简”,在弥补简易程序不足的同时与简易程序相互配合,能够更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而速裁程序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形成合理而明显的区别。因此如何使得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形成阶梯式区别,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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