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价值研究*
2020-12-08罗国强徐金兰
罗国强,徐金兰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及思想基础
(一)产生
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全球化和逆全球化浪潮并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共存,网络空间治理等新兴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面临深刻调整和改革,每个国家都面临着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生态危机等共同难题,都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命运与他国、世界紧密联系。为应对各种挑战,中国在实践中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断完善其内涵。
2012年,中国首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①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页。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并发表讲话,正式提出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从而打造一个以世界和平为终极目标的人类命运共同体。②相关内容参见新华社《习近平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09/29/c_1116703634.htm,访问日期2019年3月2日。这表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宗旨是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2018 年3 月11 日,中国在宪法修正案的序言中增加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容。③相关内容参见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http://www.gov.cn/xinwen/201803/11/content_5273222.htm,访问日期2019年3月2日。这在宪法层面上强调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提高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践行国际法治方面的重要性。
中国在参与国际法治的过程中,提出并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这一理念,吸收了康德永久和平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国际法共同体理论的合理部分。
(二)思想基础
1.康德永久和平思想
康德设定了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将国际权利建立在自由国家联盟制度基础上。④参见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1-122页。这一思想被认为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成立的理论基础。⑤参见李赞《国际法的和平软肋——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说起》,《时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94页。国际法随之出现重视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组织建设的倾向。康德论述的重点也在于具有友谊角色结构的国际关系①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89-292页。,强调国家间的朋友关系,立足于国家互助原则和国家对相互和平意愿的共同认识。
康德永久和平思想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思想启示。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保障和维护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准则是所有国家都应遵循的普遍的国际规则,普遍永久和平依赖于普遍法治。②参见舒远招《康德永久和平论及其对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4-15页。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各国也需受到国际法约束,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权益。
更重要是,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启发了国际法学者对和平价值的探索。部分学者认为《联合国宪章》将人权等价值作为国家间和平的先决条件,国际社会需关注这些共同价值。③See Kristoffer Liden and Henrik Syse, The Politics of Peace and Law: Realism,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Cosmopolitan Challenge, Promoting Peace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 Cecilia Marcela Bailliet and Kjetil Mujezinovic Larsen edit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63.拉塞尔·贝肯就认为加强国际社会安全的理想方式是享有和平空间的理想国。④See Bussell Buchan,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iberal Peace,Oxford and Hart Publishing,2013,p.74.他强调通过解决争端的方式实现和平理想。
当代国际法主要就是和平法⑤See Cecilia M. Bailliet, Normativ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eace, Promoting Peace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Cecilia Marcela Bailliet and Kjetil Mujezinovic Larsen edit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43.,希冀通过国际法规则实现和平价值。而国际社会对和平价值的探索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建立了一系列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规则。尽管《联合国宪章》及其随后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大力倡导和平与发展的价值目标,追求国家间的无战争状态,世界仍被划分为不同的宗教群体、民族阵营等部分,仍面临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等问题。二战以来西方由和平价值观所主导的国际治理体系,已不能完全指导当今国际社会共进的发展走向和国际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⑥参见易显河《共进国际法:实然描绘、应然定位以及一些核心原则》,《法治研究》,2015年第3期,第117页。这也为和谐的提出埋下伏笔。和谐提倡的是世界内部的多样性和谐,是在国际和平基础上追求全世界最佳运行状态的更高价值目标,以实现人类文明和谐进步。
2.中国传统和谐思想
中国传统和谐思想蕴含在中国古代经典著作《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书籍里。“君子和而不同”[1],“大邦不过欲兼畜人,小邦不过欲入事人”[2]等,在国与国、强国与弱国的交往中提出了不同的准则。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世界大同”[3]是和谐思想意图建立的理想社会,强调将整个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整体。
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为中国国际法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此前,许多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立场和国家利益,结合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与国际法理论,提出了“和谐世界”“和平崛起”等理念。其中,“和谐世界”是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新的国际秩序理念⑦参见孙章季《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构建》,《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83-187页。,是全球治理的新理念⑧参见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第10-17页。。利用此国际法理论可推动构建和谐国际社会,推动中国的和平发展,推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⑨参见邵沙平《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法学家》,2007年第4期,第94-96页。这些根植于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国际法理念,提供了将优秀中国和谐思想运用到国际法领域,指导中国打造新型国际关系的思路。
但是,这些国际法理念的实现需要一个更权威的法治,有赖于国际力量的均衡发展、国家利益的合理维护及国际法规则的渐进落实。⑩See Malcolm MacLaren, Global“Harmonious Society”and the Law: China’s Legal Vision in Perspective, German Law Journal,Vol.13,No.5,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502.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现实条件的改变和中国国际法实践的深入,以往提出的国际法理念不足以应对国际现实所提出的种种挑战。
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是对现今国际社会现实发展的回应,相对避免了以往国际法理念的不足之处。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借鉴了和谐的多层次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和谐,包含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国家与国家的和谐。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结合国际现实问题,并与有关的国际法理论相联系,引领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典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将中国提出的国际法治理念真正运用到国际法实践,避免其落入空洞化境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以和谐为核心。
3.国际法共同体理论
卢梭最早提出共同体概念,他认为人民是政治共同体的主权者。①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3页。此政治共同体概念与特定时代背景相关。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本质是一种结合的关系——人的意志通过积极相互往来形成族群。②参见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页。他强调的共同体是一种古老集体组织形式,具有共同的传统、观念、价值等。③参见李伯军《“国际共同体”内涵之界定与历史演进——兼论“中国道路”的当代启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6年第1期,第57页。但他并未研究更大范围的共同体。在《国际联盟盟约》《非战公约》等维护和平的国际实践背景下,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全球性国际共同体。④See Zhang Hui,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Foundations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40,No.1,2019,p.190.国际法学会认为国际共同体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成员间个别利益的相互依赖,产生了一种全体和更高的利益,这种利益在这些成员间创建了共同的目标和责任。⑤See Oystein Heggsta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17,No.4,1935,pp.265-268.但是,由于主权至上、民族主义等因素,现实存在的国际共同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利益至上性,而国际共同体概念本身具有理想主义色彩。将其看作成一个通过人类的不懈努力而逐步接近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意义。
面对国际社会的种种现实挑战,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真正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的继承和发展⑥相关内容参见周宗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实践与时代价值》,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9/0329/c40531-31002108.html,访问日期2019-07-02。,为迈向国际共同体这一目标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它着眼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优先考虑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符合马克思所提出全人类解放的价值追求方向。随着中国不断探索构建国与国双边命运共同体、区域内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⑦参见“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第9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更好地促进国际社会共进繁荣。
事实上,国际法共同体理论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思想启发。主权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导致共同利益的产生,这种超越个体利益的共同利益为国际共同体创建了维护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挑战的共同目标,国际法律制度需要随之革新。另外,国际共同体概念的使用、发展与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理论紧密相关,强调共同体中国家对当前国际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应利用国际法规则塑造国际共同体中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对和平价值的探索、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对和谐内涵的解读以及国际法共同体理论对共同利益和国家所承担的责任的设想,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奠定了思想基础。
笔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利用国际法规范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实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治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以和谐价值为核心,以发挥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作用为依托,以构建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为宗旨。
二、和谐价值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
(一)作为国际法价值的和谐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在共同价值共识的基础上,而国际法价值是指导国际社会行动的主观信念和倾向,⑧参见罗国强《论当代国际法基本价值之构建》,《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46页。也是国际社会制定和评价国际法所依据的标准⑨参见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20页。。国际法价值可以更好地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化为实践。
许多学者认为国际法价值具有主观性,将国际法价值视为可以指导国际社会的价值、道德规范。希金斯就认为国际法价值是一种共同价值观。①See Rosalyn Higgins,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97.奥康奈尔认为国际法价值是多元文化中存在的应该被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②See Mary Ellen O’Connell,The Power and Purpose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370.
学者大多认可国际法价值的重要性,但对国际法价值的归纳趋向列举式。例如,奥拉赫拉什维利列举了国际法基本价值,即和平与安全、可持续发展、民主与民主社会、关注人道、国家的安全和生存。③See Tai-Heng Cheng,When International Law Works:Realistic Idealism after 9/11 and The Global Recess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97.高岚君认为国际法最基本的价值是和平秩序、国际法的工具性价值是人本秩序、国际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④参见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20页。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认为人类自身的尊严是国际法价值。⑤See Myres S.McDougal and Harold D.Lasswell,The Identification and Appraisal of Diverse Systems of Public Order,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53,No.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9,pp.1-29.
因国际法的复杂性,事实上也很难完全概括出国际法价值的全部内容。以往学者提出的和平、人权、公平等国际法价值,缺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仅着眼于当今国家间关系的消极共存;同时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倾向难以发生根本转变,导致以往的国际法价值难以完全适应当今互利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发展需要。
与以往价值目标相比,和谐价值,作为国际法价值,内涵更加丰富。和谐价值主张国家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和合作;立足于全球的长久利益,注重实践过程中的共同利益;鼓励国家在出现利益和价值冲突时积极协商和解,避免矛盾的激化,试图解决冲突的根源。和谐价值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学者明确提出和谐价值是国际法价值,并认为和谐价值的内涵包括世界和平、保护人权、国际合作以求发展、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⑥参见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50-203页。或是包含和而不同、天人合一两方面内涵⑦参见罗国强《国际法本体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71-274页。。笔者认为,和谐价值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蕴含着包容共存、中庸平衡、合作共赢三方面内涵,有利于国家主动选择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和谐价值指导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正确行动。具体分析和谐价值的内涵,对认识和谐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和谐价值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
和谐价值内涵丰富,是“一种实践理性”[4]。笔者认为,它以包容为基本意蕴,以中庸为协调手段,以共赢为方向指引,影响着共同体中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规则。
1.包容——形成国家共同价值信仰
“包容”,取自“上不宽大包容臣下,则不能居圣位”。[5]其意为宽容大度。但是笔者强调,虽因宗教信仰、发展程度等原因,作为平等主体的主权国家在众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应以包容的态度达成共同价值信仰,进而处理国家间关系。
某些发达国家将“普世主义”建立在对自由和民主的热枕之上,并认为本国无私地追求解决冲突和实现各国平等的目标,这一目标成功的最终标准是世界和平。⑧参见亨利·基辛格《世界秩序》,胡利平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第361页。但其本质是借助西方价值原则的外衣,强势地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本国的价值理念,实现政治目标。
不同于西方国家将和平、民主、正义、自由、人权等作为“普世价值”,主张以“丛林法则”“文明冲突”等理念进行判断的做法,和谐价值是指导国家间行为的实践理性,其使得国际法主体真正考虑文化、政治、社会等差异在国际社会中的包容性共存。
和谐价值以包容为基本意蕴,就是要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重点关注各国在判断国际法价值上的共识,尊重各国价值多元化,并通过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等方式,积淀各国价值共识,在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勾勒出共同价值信仰的国际社会蓝图。
和谐价值中“天下大同”的国际社会理想境界,也强调包容共存的各国在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格局中正确行动,真正提升了人类整体命运在每个国家中内心的价值权重,鼓励从人类共同命运的角度思考、分析国际事务对本国的影响以及本国应对的措施,进而促使国家自觉主动地在现实社会中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
这种选择共性、摒弃个性从而获得普遍价值共识的过程,体现了包容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共同价值,才能将和谐价值作为共同价值信仰、作为各国多边往来的准则予以自觉选择、遵守。
2.中庸——指导妥善处理国家利益
“中庸”取自“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6]。在权衡不同利益时,坚持中庸之道即对自己慎独修身,对他人忠恕宽容,对整体至诚尽性,以最终实现整个种群的整体繁荣。“中庸”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以往国际社会中的各国在国际交流中权衡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思维,使其更加倾向于考量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对本国发展的重要性。
不可否认,国家主要致力于实现自己所认同的国家利益,国家促进其决定的本国价值而非他国价值或他国决定的价值。①参见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9-156页。这强调了本国国家利益对国家进行国际交流的优先性和关键性。欧努夫将上述国家利益分为五种传统领域的国家利益,分别是保护国家、领土完整、主权、安全和经济财富。②See Markus P. Beham, State Interest and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outledge Taylor and Francis Group, 2018,p.124.而亚历山大·温特则将国家利益的范围扩大到生命、自愿、财产、集体自尊。③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29页。在形成国际法规则时,以往国家大多将国际法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并通过条约等形式维护本国利益。国家利益对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在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不是单个国家利益的总和,而是长期的、全局的、可持续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将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长久利益视为一个共同体,由着重国家利益向关注共同利益转变。
利用中庸这一内涵指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不仅关注本国核心利益,同时兼顾他国利益、共同利益。首先,关注各国核心利益,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问题时,切实维护核心利益。国际法有时也须为核心利益让步。④See Gerhard von Glahn and James Larry Taulbee,Law Among N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Routledge Taylor and Francis Group,2016,p.15.其次,在行使本国正当权益的同时,必须兼顾他国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大陆架制度形成过程中,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关于大陆架的公告》,在美国的大陆架达到另一个国家的海岸线或与相邻国共享的情形下,其界线由两国依衡平原则决定,大陆架上的海域的公海性质以及公海上航行自由的权利不受影响。⑤参见古祖雪《国际法:作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4页。这种对大陆架资源比较合理和有节制的权利主张,得到了很多沿海国的赞同。
利用中庸协调不同利益间的关系,更重视国家主动为国际社会承担责任和自我约束国家行为的意识。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主权国家需主动以对国际社会承担一定义务的方式,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打造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格局。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也称对一切义务)保护更高层次的共同价值。⑥See Christian J.Tams,Enforcing Obligations Erga Omnes in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310.其居于国际义务的较高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体现了人类基本道德价值或核心价值。⑦参见王秀梅《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0页。1970年国际法院“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the Barcelona Traction case)判决书,明确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这一概念。国际法院认为这一义务产生于对侵略行为和灭绝种族行为的非法宣告和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免受奴役和种族歧视。⑧See ICJ Reports,1970,p.32,paras.33-34.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所具有的两种特性,一是义务主体的普遍性,二是国际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其后,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的范畴随着国际法院判例和重要国际文件的发展逐渐扩大。战争、种族灭绝、种族歧视、大气层核试验、环境损害等禁止性义务逐渐被纳入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范畴。这些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被提升到人类共同价值的高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宪章》下的国际和平与发展等价值,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通过禁止性义务维护了人权、和平、正义等价值。两者都关注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了自然法人性向善、维护自我生存、生命、健康与幸福尊严的取向。①参见罗欢欣《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的理念创新——与“对一切的义务”的比较分析》,《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2期,第10-13页。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重视各国接受安危与共的普遍共识,从而脱离完全根据本国利益进行决策的传统模式。②参见车丕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学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20页。在此层面上,国家将更主动地承担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约束自我行为,维护和谐价值。
和谐价值,以中庸为协调手段,平衡不同利益。这发挥了和谐价值对国家选择的规范化指引作用、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化约束作用、对国家责任的规范性指导作用。
3.共赢——促进国际合作共进发展
“共赢”一词通俗易懂,即在处理双边和多边关系时,相互理解支持,使双边或多方的利益分配趋于合理化,达到各方共同发展进步的效果。国际合作,可实现世界各国共进发展的目标。
阿尔伯特和辛代尔指出了满足国际合作的三个维度,即丰富的内容、广泛的参与、国际法治。③See Kenneth W.Abbott and Duncan Sindal,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Pathways to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yal Benvenisti and Moshe Hirsch edit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p.50.为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致力于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立足于建设开放、包容与普惠价值的合作框架,④参见杨鲁慧《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观》,《理论探讨》,2018年第2期,第46页。将谋求人类整体社会利益作为合作新方向,将国际合作从单方受益模式演进到参与方惠益均享模式,大大提升了国际合作的价值等级。⑤参见谢海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24页。
环境问题尤其体现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全球环境是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受到国际法基本原则、公共良心的指引及人类基本价值的保护。⑥参见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中心、环境法国际理事会《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评注》,胡斌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3页。基于环境问题普遍性、全球性、关联性的特点,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得到普遍适用,⑦参见《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7 条、《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序言中的原则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7条等。其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共赢”建立在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求之上,强调了国际环境合作间共同的价值观取向。国际环境合作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这一目标:考量到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各国联合起来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在国际社会没有真正全球性的“中央权威”的条件下,各国只有将共赢的发展目标作为立足点,在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寻求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履行环境保护承诺,才能在一个可持续的环境下获得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繁荣。
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促进遵守协定下的双边、多边举措推动这一进程;各国可根据其在协定下承担的义务,制定旨在支持采取必要行动的法律,以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合作来加强协调能力,通过国家自我约束和立法来履行国际义务,从而有效地形成环境保护机制,实现人类发展目标。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和谐价值可以促使国家为实现共同利益需要而进行多层次、多领域、多方位国际合作,满足各个国家现阶段对于合作共赢的需求。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和谐价值的影响
和谐价值,通过包容形成国家共同价值信仰,通过中庸指导妥善处理国家利益,通过共赢促进国际合作共进发展,深刻影响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而共同体的构建对和谐价值的作用是通过明确价值内涵、提高价值国际影响力、促进价值实现三个方面显现出来的。
(一)明确和谐价值的内涵
西方国家所提出的民主、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能为各国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共同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与矛盾,且“普世价值”鼓励尊重国际法,指引了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例如,美国以普遍道义原则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将之推向国际社会。这种“普世价值”本身的实现体现了对国际法的重视,强调运用国际道德和公众舆论,在实践中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①参见刘志云《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4页。
但是,这种“普世价值”规定了国际标准和国际范式。西方国家惯用此指引国家行为,而发展中国家一旦接受这种价值观,易被外国政治力量干涉、操控,易导致国家主权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附庸。西方惯以推行“普世价值”获得国际法的话语权,维护本国利益。发展中国家易受到此种西方价值观的冲击、挑战。
国际社会呼吁真正的“普世价值”,以促进新世界秩序的建立,规范国家间的关系。和谐价值正是中国提出的可以取代“普世价值”的新价值目标。和谐价值强调作为价值主体的国家、国际组织的全人类性,作为价值基础的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性,作为价值功能的指引、评价功能的权威性。
为避免“普世价值”的陷阱,建立在命运共同体基础上的共同价值,需要整合“集体信念共同价值”“契约信用共同价值”“行为底线共同价值”。②参见鲁品越、王永章《从“普世价值”到“共同价值”:国际话语权的历史转换——兼论两种经济全球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0期,第89页。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责任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三个方面内涵:责任共同体要求各国在面临共同风险和问题时,同舟共济、接受使命;价值共同体要求各国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情况下,求同存异、谋求共识;利益共同体要求各国在本国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矛盾时,中庸糅合、协调一致。这明确了和谐价值的内涵,避免和谐价值被“普世价值”绑架、被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确保中国始终坚持以和谐价值评价有关国际实践行为。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也影响了和谐价值的内涵。以中国实践为例,其一,中国致力于包容互鉴,建设开放多元的世界。中国在实践中始终坚持尊重差异、和谐共存,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其二,中国致力于协调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在各类国际事务中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准则,协调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共同利益的关系。其三,中国致力于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发展方向。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分享发展机遇。这些实践都强调了包容、中庸、共赢的重要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谐价值的内涵。
和谐价值应具有包容性内涵,具有可操作性内涵,具有目的性内涵。
(二)提高和谐价值的国际影响力
在将和谐价值推向国际舞台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中国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了示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周恩来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后被写入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联合声明中。因其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或相同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得到了国际社会公认,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往往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主权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特征。③参见梁西《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6页。其也“反映了国际关系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7]。但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缺少和谐原则,这导致国家在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导向下“拉帮结派”,各种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等世界性问题频繁发生,难以实现人类社会共进繁荣。
借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成功经验,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应将和谐价值作为价值共识,并在国际社会中以国家文件等方式推广到国际社会。事实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已取得一定国际成果。2017 年2 月10 日,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第55届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会议上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用以推动非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④See 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 Report on the Fifty-Fifth Sessio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upplement No.6,p.17.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在“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中,也明确了国际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愿望。①Se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Report,Official Records of The 72nd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Supplement 53,p.27,p.52,p.201.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第八届北京香山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提出“以合作促发展、以合作促安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见,众多国家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并将其作为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通过国际会议文件等方式取得国际认可的,合作共赢、发展共进等概念也随之得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认可。将和谐价值作为国际法价值,引导共同体的构建,是将和谐价值推广到国际舞台,以提高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在构建命运共同体时,和谐价值也应随国际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发展、完善,符合客观规律的国际法价值才能进一步提升其国际影响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建立在对共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而这种共同价值是在实践中逐渐被挖掘出来的。其一,长期以来将国际社会视为单个独立主权国家集合体的观念渐渐转向国际共同体的观念。共同体观念将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将国家视为部分,强调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主观倾向间接反映了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趋势。其二,在国际社会公共领域出现的国际合作实践,也体现了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三,国际社会成员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存状态,冲突与摩擦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国家的冲突行为进行约束、限制,这也产生了以和谐价值进行指引的需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满足和谐价值的客观发展需要,提高和谐价值的国际影响力。
(三)推动和谐价值的实现
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主要通过价值指引和价值服从两种途径。②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52-172页。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段过程。正如博登海默在评价自然法时说,自然法只是构成了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没有可行的法律制度。③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71-294页。实现价值需要具体的规则,评价价值实现的尺度也如此。
和谐价值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构建思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以和谐价值为核心,要借助于命运共同体中的国家、国际组织。而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适用、执行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体现了和谐价值的指引作用,这为实现和谐价值提供可能性。
借鉴可持续发展原则最终成为国际法一般规范,进而指引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程,和谐价值有实现的可能性。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般规范,但其概念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从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最初涵义,最终演变为倾向于以人为本且具有社会经济性质的概念。④参见尼科·斯赫雷弗《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演进:起源、涵义及地位》,汪习根、黄海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94页。可持续发展概念先被纳入条约。这些条约涉及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渔业管理、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等诸多国际法领域。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提及“可持续发展”12次,其原则一即以人类为中心关注可持续发展,他们有权享受与自然和谐的健康、丰饶生活。⑤See Jonathan Verschuuren,The Ro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Associated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Governance in the Anthropocene, Environmental Law and Governance for the Anthropocene, Louis J. Kotze edited, Hart Publishing,2017,p.7.可持续发展概念也在国际判例法中得以适用。如1998 年海虾海龟一案中,上诉机构在报告中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寻求保护和保护环境,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以符合各自需要和关切的方式。⑥See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58/AB/R,12 October 1998,para.126.在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发展历程中,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断完善,这不仅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内涵,间接体现了和谐价值的作用,其发展过程也为实现和谐价值提供了参考途径。通过在条约确定和谐价值内涵,在国际争端中解释、适用这些条约,在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中提及和谐价值,和谐价值有实现的可能性。
国际合作也是实现和谐价值的重要途径。在国际合作领域,国际组织提供了价值实现的众多便利。首先,国际组织是多边国际交流合作的舞台,它提供比较稳定的场所和渠道供成员聚集讨论,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个人等可以参与其中。其次,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可作为独立的参与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事务。国际组织在许多气候治理、环境保护等体现人类整体利益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国际组织的作用有其局限性。在不同时代和世界格局背景下,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易受到成员国的制约,国际组织内部的成员关系也会限制国际组织发挥作用。一些大国可能会依仗自身势力,力图控制某些国际组织,使之成为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政治”[8]的工具,严重影响了国际组织在实现和谐价值中应有的作用。因此,需发挥国际组织的正面作用,促进主权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协调,积极为国际合作过程中的争端提供解决机制、场所,促进和谐价值的实现。
通过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将行之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确定下来,加强国际合作。这是国际法主体推动和谐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
四、与和谐价值的互动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和谐价值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因此,在与和谐价值的互动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打造命运共同体的有效途径,而在此过程中国家与国际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在与和谐价值互动中,国家主导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国家可作为国际造法者,用法律形式反映国际社会规律,根据自身需要塑造国际法律秩序,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导致了国家利益之间、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以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①参见古祖雪《国际法:作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1-42页。这种矛盾作为源泉与动力,引发了国家对于处理这种关系的需求。管中窥豹,国家对于国际社会秩序与国际法规则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法律体系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国际组织的权利也以主权为基础,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还需进行自我约束,承担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国际社会仍要以主权国家为中心。
中国的实践,为国家发挥和谐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互动作用,提供了范例。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中,中国为《巴黎协定》的达成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构建气候治理的命运共同体作出了努力。其一,谈判时,中国认为在当前发展阶段,平等适用此协定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挑战,应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9]。其二,中国和立场相近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强化公约实施的方式,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支持下自主强化减缓排放行动,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可比的绝对减排责任,采取“自下而上”的减排机制。其三,在协定形式构想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主张应达成一揽子制度设计,各个要素的法律地位均应相同,平衡处理资金、技术等各方面问题。即使《巴黎协定》现今尚未取得普遍认可,但其体现了和谐价值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的积极趋势。随着环境问题影响力的提高,《巴黎协定》终将随着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治理的持续关注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在此实践中,和谐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互动作用的重要性,体现在中国平衡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程度有差异、包容不同国家发表观点看法、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
在与和谐价值的互动中,国家主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这不仅是因为国家可以发挥国际法主体的作用,主动影响国际法规则,而且国家在协调各种利益、承担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方面也发挥主导作用。
(二)在与和谐价值互动中,国际组织参与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构建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国际组织凭借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组织的基本属性可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国际法律主体的目标、宗旨,其二是国际组织存在所需的职能。②See James D. Fry, Rights Func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6,2018,p.221.一些国际组织的章程,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成为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组织规约。由于其成员广泛覆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它成为了一个被普遍遵守并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与以和谐价值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内涵上相呼应。但是,和谐价值不仅追求世界和平与安全,它所具有的包容、中庸、共赢的内涵是对世界最佳状态的期望和安排。
国际组织因设有某种常设性机构而成为国际多边合作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这依赖于国际组织存在所需的职能。通过这种制度性安排,国家可以在国际组织的运作下合作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也可以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谈判缔结和修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造法的作用可分为“国家实践场所、说明性决议、专家意见的渠道、司法机关的决定、政治机关的实践、国际组织的对外实践、对内造法”[10]。诸如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作出的许多具体问题的决议和决定,会涉及到一般国际法的适用,或者适用《联合国宪章》,或者其他一些组织法文件的规定。国际组织的这种实践具有提供法律实际运作状况和法律准确条文含义的法律意义。国际组织在这些实践中不断强调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等内涵,有利于国际组织在与和谐互动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缔结条约是国际组织参与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键功能。这不仅是因为国际公约对更多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从而成为普遍性国际法,还因为国际公约可能被视作国际习惯的法典化,从而对非缔约国也产生拘束力。①参见车丕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学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23页。而国际组织在发起动议、组织谈判、各国签署等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缔结条约的过程中,国际组织包容各参与方的意见,协调各方的国家利益,争取达到各方共赢的结果。例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需要引导国家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资金和技术这些焦点问题上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在和谐价值的指引下,国际组织可以包容不同国家的意见和呼声,利用中庸内涵协调各方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最终达到各方共赢的结果。这一公约最终采取了“框架公约”的形式,有利于谈判最终达成成果。各国在必要性和行动原则上达成一致,有利于国际气候治理的落实。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没有被赋予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权力,但是许多行使主权权利的国际组织,不仅为缔结气候变化、外层空间、经贸合作条约提供谈判框架,其自身也能通过缔结条约弥补法律漏洞,维护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以此为和谐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互动提供条件。
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各国不可避免产生矛盾或摩擦。以和谐价值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倾向于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国际争端。争端解决途径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外交形式和法律形式。②See Yoshifumi Tanaka,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p.21.国家会考虑将争端提交给国际裁决来赋予它们在处理国际关系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以正当性,或者认为诉诸这些争端可以提高它们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诚信度。③参见切斯特·布朗《国际裁决的共同法》,韩秀丽、万盈盈、傅贤珍、代文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30页。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是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组织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场所、机制、途径,这体现了国际组织在争端解决上的权威。
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运用和谐价值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组织需要听取当事方的意见,有时也涉及到对于第三方意见的听取和采纳。在争端解决中,国际组织需要协调当事方的利益诉求,并按照国际法相关规范进行判断。这对于今后类似的争端解决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目前,WTO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比较公平、以规则为基础的、可预见的和遵守协商一致原则的多边贸易体制。WTO 争端解决机制被普遍认为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最为有效的机制,各方在这一共同的规则下进行贸易活动,减少摩擦,缓解矛盾,促进国际贸易共赢发展。国际组织为国家等提供了较为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帮助解决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现实矛盾和摩擦,同时国际组织在争端解决制度中的做法自身也体现了和谐的价值取向。
在与和谐价值互动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以国家与国际组织为依托。这可以从内在层次驱动国家在国际行动中协调各方利益,使各国从更多地追求国家利益转向自觉考量共同利益,承担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支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国际组织也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等形式固定国际社会重点关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领域的共识,解决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争端与矛盾,从而更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 语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和共识。但是,国家间的理想状态不仅依赖于平等共存的国际关系,更需要在求同存异、中庸平衡、共赢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和谐这一最佳状态。和谐价值内涵丰富,其以包容为基本意蕴,以中庸为协调手段,以共赢为发展方向,指引着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可以不断明确和谐价值的内涵,提高和谐价值的国际影响力,最终推动和谐价值的实现。因此,在与和谐价值的互动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构建共同体的最佳途径。这事实上就是将自然法理论适用于实在法规则,指导国际社会追寻更高价值目标。①See Mary Ellen O’Connell,The Power and Purpose of International Law:Insights From The Theory and Peace of Enforce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370.尽管国际社会存在着种种矛盾冲突,但在和谐价值的指引下实现全球治理符合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