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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之乱后清水江下游地区“当江”制度的调整与强化

2020-12-08韦天亮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天柱县清水江黎平

张 明,韦天亮,周 燕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关于清水江下游地区延续200余年“当江”制度和100余年“争江”诉讼事件的研究,学界成果较多。①可参见李斌、吴才茂:《“养命之源”: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当江与争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4期;韦天亮:《清水江地区“争江案”史料考辨——以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争江奏疏史料为研究线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严奇岩:《当江制度”与清水江流域的生态变迁——以碑刻资料为考察重点》,《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论者述及清末咸同之乱后“当江”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或认为清王朝于咸同之乱时期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天柱县瓮洞征收厘金,造成“当江”制度的崩溃;或认为光绪十五年(1889年)清王朝“同意”在天柱县坌处等外三江请帖开行,是内、外三江②内、外三江:位于清水江中游锦屏县的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有便利的水运码头,垄断清水江木材贸易,史称“内三江”;其下游天柱县的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称“外三江”。互相达成妥协的结果,于是促成了“当江”制度彻底改变。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发现咸同之乱及其引起的社会变迁并没有促使“当江”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天柱县坌处寨请帖开行的请求也并未得到官府的肯定和支持;相反,官府给予锦屏县卦治等“内三江”绅民“牙贴”,使“内三江”垄断清水江木材贸易利益的“当江”制度得以在清末继续维持,“内三江”地方势力得到巩固和增强。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清水江下游地区“当江”制度的改变、瓦解乃至最终摧毁,并不是发生在王朝国家时间内,而是发生在辛亥革命之后近代化的剧烈转变过程之中。

一、“当江”与“争江”的博弈和问题意识的提出

从明代中期嘉靖年间开始,朝廷派遣官员前往四川、湖广、贵州等地采办木植,③明嘉靖年间,王阳明浙江著名弟子徐珊就任湖广辰州府同知,奉命到沅江支流顺溪的卯洞地区采办木植,为时2年,著有《卯洞集》,记载采木的艰辛。民间称作“皇木”。“皇木”采办制度延续到清代初年,逐渐发展为民间木材贸易。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三月,湖南布政使告示:“湖南从前办买解部帏杉架槁等木,皆分派九府州县购买,以致不肖官员籍名私派,有累民生……详明督抚两院,竟动支藩库钱粮,委员于黔苗广产木植地方购买。”①《皇木案稿·康熙三十八年湖南布政使告示》,转引自程泽时的《市场与政府:清水江流域“皇木案”新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可见康熙年间,官府还动用正项开支在贵州清水江地区采办“皇木”。随着木材贸易在民间兴起,因清水江水运和地利之便的黎平府锦屏县“内三江”取得了垄断清水江木材贸易的权利。《黎平府志》载:“岁以一寨人掌其市易,三岁而周。”“三寨轮流轮值之年,谓之当江”[1]204。这就是延续 200 余年的轮流“当江”制度的雏形。

随着清水江木材贸易在民间的发展和繁荣,“内三江”轮流“当江”的利益受到其他村寨特别是下游镇远府天柱县“外三江”的觊觎和挑战,掀起了长达100余年的“争江”诉讼事件。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天柱县坌处的王美凤等禀请给帖开行,“经巡抚图斯德批:该处并非新开市场,历无牙行,不准开设”。②姚炽昌校注《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1997年,第54页。嘉庆三年(1789年),坌处王师旦、王志勋、王绍美等又邀约各色人众,状告三江私自抽税,要求准许在坌处设立木市。黎平府吴玉樨接受其要求,但很快被新任知府富刚重新审讯,坌处败诉。嘉庆十二年(1807年),卦治联合周边势力控告坌处,乾隆至嘉庆年间的“争江”诉讼以坌处败诉暂告结束,“内三江”依旧保持“当江”权利,“当江”制度得到初步巩固。

“当江”制度是清水江下游地区唯一得到清政府认可的木材贸易方式,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客观上刺激了清水江下游地区林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经历一系列博弈、挑战,最终得到调整、巩固、强化。咸同时期(1855-1872年),清水江下游地区战乱频繁,社会秩序处于调整与变动之中。就“当江”制度而言,调整与强化成为必然的历史要求和趋势,于是围绕“当江”权利的较量、争夺,内、外三江在晚清展开新一轮的较量,“当江”与“争江”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咸丰五年(1855年),清水江中游的台拱苗族首领张秀眉发动起义,下游天柱县的侗族首领姜应芳率众响应,起义迅速蔓延整个清水江中下游地区。作为军事据点的天柱坌处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出来。咸丰六年(1856年),“坌处汛吴运选、里绅王先和集四十八寨会议,贫者出力,富者出资,大寨置抬枪三门,小寨一门,匪来一致抵御,违者议罚”。③(民国)黄峭山櫵:《保安团防志略》,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1982年12月,第79页。咸丰八年(1858年),镇远府失守,天柱知县徐达邦令坌处等四十八寨团练设备,就坌处寨青木官立局,取名保安团,抵抗义军。咸丰十年(1860年),坌处与汉寨、高酿、王寨、三团定盟,为四大团。同治元年(1862年),坌处又与茅坪王寨团、远口聚星团、牛场三和团结为四小团。在抵抗义军过程中,坌处保安团为首的各大团练发挥重要的作用,坌处在清水江地区的地位逐渐提高。另外,咸同之际,厘金制度伴随战争逐渐进入清水江流域,同治元年(1862年),天柱县瓮洞绅首胡云峰向知县郝元庆提出了征收厘金的建议,获得郝元庆支持。这样,曾经处于“争江”状态的天柱县坌处寨与锦屏县卦治、王寨、茅坪3寨结成军事团练同盟,守望相助。然而一旦战事结束,双方“争江”诉讼将再次上演。光绪十二年(1886年),天柱知县廖镜尹收到举人吴鹤书的奏呈,建议将锦屏县小江、黄寨、茅坪划归天柱县管辖。如果此建议一旦实现,茅坪等寨的“当江”利益将全部被坌处占据。三寨绅耆针锋相对,提出“五不可”理由。黎平知府郭怀礼、贵州布政使曾纪凤均驳回天柱县的要求。光绪十四年(1888年),吴鹤书再次禀具天柱县新任知县余骏年,要求在坌处请帖开行,获得天柱县支持;三江则获得黎平知府余渭的支持。经过各级政府查验辩论,决定:尽管天柱坌处寨领取行帖既成事实,但必须呈司销毁。光绪年间新一轮的“争江”诉讼最终还是维持茅坪等三寨的“当江”权利,“当江”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

咸同之乱后,清水江下游地区“争江”诉讼事件的最终结束以及“当江”制度的调整、巩固和强化,不仅涉及“当江”制度本身以及密切相关的清水江木材贸易演变问题,而且牵涉到该地区经过十余年战乱和动荡之后地方结构的重塑与变迁等诸问题,故而备受当今学界关注,业已取得丰硕研究成果。比如:中山大学张应强教授认为光绪年间内、外三江“当江”制度的确立,是经过绵延不断的“争江”诉讼之后的一种互相妥协和平衡的结果,也是咸同年间兵燹之后区域和地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2]98。中山大学王君博士考察三江行户与上游山客间在清末的争讼事件,认为咸同兵燹是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最表面和最直接原因之一[3]。贵州师范大学严奇岩教授则以“当江”制度对于流域内生态的保护为重点,通过对“当江”制度与流域生态的内在关联性进行论述,指出“当江”制度的兴废关系到清水江下游地区生态的好坏[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管志鹏对“当江”制度亦有论述,虽然注意到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作用[5],但未能具体分析决定光绪年间“当江”制度变迁的国家因素。与以上几篇关于“当江”制度的重要研究成果不同,本文着眼于不同人群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三江行户、绅民与黎平知府的互动关系),将他们置于近代化视角下进行历史实证考察,旨在探讨清水江下游地区“当江”制度调整与强化的历史根源和具体原因。

二、咸同之乱与清水江地方社会的变动

“当江”制度在嘉庆十二年(1807年)得到初步巩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无论是较早的雍正年间的“开辟苗疆”和“改土归流”[6],抑或是乾嘉时期的“苗民大起义”,都已尘埃落定,清政府势力深入“苗疆腹地”,在清水江中上游地区设置塘汛、驿站,正式建立“新疆六厅”,使得久未“归化”的广大“生苗”地区正式进入王朝国家的版图[7];另一方面,清水江下游从乾隆至嘉庆年间的“争江案”最后以天柱县坌处失败而暂告结束,大规模的诉讼事件消歇下来。经过乾嘉时期以来的恢复和发展,清水江地区各个方面取得相当程度的进步,木材贸易稳步发展,道光年间的贵州巡抚爱必达描述道:

郡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也[8]476。

道光《黎平府志》亦云:

黎郡产木极多,若檀、梓、樟、楠之类,仅以供本境内之用。唯杉木则遍行湖广及三江等省。远商来此购买,在数十年前,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今虽盗伐者多,亦可卖百余万,此皆产自境内。若境外则为杉条,不及郡内所产之长大也。天之所以利黎平者在此,黎民之所以为生计者亦在此[9]下册1295-1296。

除了以上史料,在光绪《黎平府志》中也有类似表述[1]301,可见地方官员无不夸耀清水江木材贸易之盛。当然,“盛世”的表象之下,也逐渐积累起一些社会危机,比如道光之后,由于清水江下游地区人口不断增长,外来人口源源涌入,土、客矛盾尖锐对立起来。据《黔南识略》记载,道光六年(1826年)清水江下游地区汉族客民佃种“苗田”的数量就已经十分庞大:

当经委员逐细编查,各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民共一万三干一百九十户,贸易、手艺、佣工客民共二万四百四十四户。住居城市乡场及隔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一千九百七十三户,并住居城市乡场买当苗民全庄田土客民及佃户共四千四百五十五户[8]354。

咸同年间,清水江地区的高利贷剥削亦盛行起来,时任黎平府知府的胡林翼对此有深刻揭露:

四时不能得一粟入口,耕种所入,遇青黄不接之际,借谷一石,一月之内须还至二石三石不等,名为断头谷。借钱借米亦然,甚至一酒一肉积至多时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者,心怨之而口不敢言,其黠者则怨恨所积,引群盗以仇之耳。而汉奸终不自悟,方且失之于盗劫而取偿于盘剥可虑三也。苗产尽入汉奸,而差徭採买仍出于原户,当秋冬催比之际,有自掘祖坟银饰者矣,蒿目痛心莫此为甚[10]191。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清代前中期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市场争夺激烈,到了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源争夺不仅表现在田、土等生产资料上,而且由生产、市场领域扩展到了文化层面上。比如,由于汉族移民的进入[11],土、客学额也成为清水江下游地区另一个争夺非常激烈的资源,进而引发一系列诉讼事件,涉及黎平府、五开卫、十五正副土司等不同社会结构下人群的纠纷。特别是咸丰年间,太平天国石达开部西征抵达贵州后,贵州烽火四起,清水江下游地区又处于动荡不安之中(1854-1872年)。社会的激烈变化在清水江文书中都有具体表现,现举2份清水江文书足以证明。

契一:

立讨地挖字人盤里寨杨有举、有学弟兄,为因反乱,地方强盗占住,逃出中营平鳌寨,无奈度日,自愿求到姜海龙之山场一大块,地名荣昌,界限上做刀尖凭岭,下抵乌堵溪,左冲与文斗名卿之山,右上截凭姜彩之山,下截以冲蟠至岭,与卓英之山为界,四字(至)分明。其山主家姜姓先挖通过,早以(已)栽杉俱成,求到挖种姜姓之山,只想挖种得饭度日,杉木栽手杨姓不想股手之情,此山既不种饭之后,任凭姜姓修理、发卖、砍伐管业,种地之人并不翻悔异言。恐口无凭,立此讨地挖字为据。

凭中 韩老喜

代笔 姜克明

同治六年正月十六日立[12]

契二:

立卖田契字约人万合村龙道和、道文,今因逃难在外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凸洞大田一坵,禾花计六十挑出卖。请中问到地灵团水南冲杨再珠、再沐二人名下承买,即日当凭议定价钱,二十八千文正。其钱交与卖主入手应用,其田付与买主永远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契为契。

凭中 刘泰荣,代笔 龙利涉。

同治六年八月初二日立[13]205

从契一中可以看出,杨有举、有学弟兄因“为因反乱,地方强盗占住”而被迫流离失所,不得不逃到中营平鳌寨“挖种得饭度日”。从这份契约可以知道,由于“其山主家姜姓先挖通过”的缘故,故杨氏兄弟只种山粮,不要求栽手杉木股份,即“杉木栽手杨姓不想股手之情,此山既不种饭之后,任凭姜姓修理、发卖、砍伐管业”。这在清水江文书中是极为少见的情况,表明杨氏兄弟处境之困难。同时,课题组也注意到,杨氏兄弟逃往的地点是平鳌寨,而平鳌等寨组成的“三营”(地方团练武装力量)是抵抗咸同之乱的重要力量。三营是由姜吉瑞在咸丰六年(1856年)倡建:“公(笔者注:姜吉瑞)编甲联团设卡巡防,咸丰六年土匪蜂起盘踞内地,城乡绝助,公惧团练解体,乃割己田之半,倡捐养练,晰为上、中、下三营,日夕申禁,众畏服,愿效死。”[14]杨氏兄弟逃到此地,算得暂时安身之地。从契二中可以看出,龙道和兄弟却不知道逃往何处。据贵州大学林芊教授研究表明,此田的出售价格较低,仅是正常时期2-3边的价格[13]205。一个月后,龙道和等人又不得不再卖另一坵田。

契三:

立卖田契字约人万合坡龙道合、龙道文,今因避难在外,要钱使用,无从得处,自愿将到土名凸洞田壹大坵,陆股均分,五股出卖,自己亲主登门问到地名地灵团水南冲杨再谟兄弟名下承买。伍股田价二十三千三百三十四文整,其钱卖主领足,其田买主永远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倘有来历不明,自有卖主向前理落,不甘(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字约存照。

木杉凭中 刘泰荣

邦村代笔 龙利涉

请笔 龙道合押

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立此字约是实(印)①文书档号:GT-GGD-006,GT-035-003原件档藏天柱县档案馆,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藏复印本。

由于咸同之乱的发生,使得清水江中下游局势日趋复杂,就卦治等“内三江”地区而言,下游复来争江,厘金征收、山贩诉讼、排夫争价,无一不指向“内三江”地区,或多或少触及“内三江”垄断木材贸易利益的“当江”制度。此外,三江内部的卦治等三寨仍然存在夫役矛盾,针对所有的挑战,“内三江”绅民的最后底线就是必须守住已经延续多年的“当江”制度。

三、咸同之乱后“争江”诉讼再起及其解决

“当江”制度自嘉庆十二年(1807年)初步巩固后,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的运行状态。“争江案”胜利一方的茅坪等三寨一直努力维护其既得利益。光绪年间,黎平知府俞渭以极其满意的口吻对“当江”制度进行了经典表述,多为当今学界所征引。

每遇轮值该寨歇客之年,谓之当江。凡有售卖木植,俱系店主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因彼此相信已久,并无欺骗,山贩木商均乐从向章。每毛价一两,抽银二分有零,以作店家伙食、灯油、房租及照料木植、雇船扎牌等项,并官署办公之费,均一并在内,俱系自行办理,并非由官设行抽收。历今二百余年,相安无异[1]205。

但是,由于咸同年间太平天国战火的蔓延,清廷根本无暇顾及西南边远山区,唯一的办法就是地方自救,积极组织团练,抵抗义军。新近发现的九寨地区侗族团练档案[15],就真实反映了清水江下游地区自救的历史真实情况。历任黎平知府的自救努力,比如常恩、胡林翼、多文、俞渭等,他们或颁布团练章程(如:常恩《府正堂示》碑、②吴江编录:《侗族部分地区碑文选辑》(内部资料),黎平县志办公室编印,1989年,第69-70页。胡林翼《申谕保甲章程》[10]495),或亲历兵旅(多文、胡林翼、俞渭等带兵作战)。一个残酷的现实摆在这些知府面前:要办团练,就必须自筹经费,但对仅辖有一厅两县十五土司的黎平府而言,并没有足够的财力组织团练。黎平府南部永从县是一个小县,财力薄弱;而开泰县是由原来五开卫的六个所组成,其财政亦不富裕;府西南部大多是曾经的“生苗”地界,更没有足够的税赋支持兴办团练。所以唯一可供团练经费就是清水江木材市场的收入。正是因为如此,曾经在“争江案”中失败的天柱县坌处等地看到了新的机会,于是重新向黎平知府请帖开行,申述的前提就是收取木税、提供团练经费:“光绪十五年,天柱县知县余骏年,据该处举人吴鹤书等禀请于坌处开行抽税养练。”[1]205

收到天柱知县余骏年请帖开行的禀稿后,黎平知府俞渭征求“争江案”中胜利一方的“三江”地区乡绅是否可行的意见。三江乡绅当然不答应。

三江地方买卖木植,向来按年轮流开店歇客,相安已久,并无开行名色,早年坌处民人屡欲请帖开行,历经争控,究办有案,兹奉传谕,当与各商贩筹商,均属不愿,且恐坌处一经设行,难免不争夺歇客,滋生事端[1]205。

“三江”地区木商黄在蓬等亦禀称:

商等投歇三江交易,相信相安,由来已久。所有议定之费亦系酬偿店家饭食以及守木扎牌等项之用,并非开行抽收可比。且咸丰年间因筹办练费,曾于瓮洞设局抽厘,即系商等所出,若坌处再抽行用、练费,是更累上加累[1]205。

对于三江乡绅以及木商的请求,黎平知府俞渭的态度是“卑府奉饬妥筹定议,当传集详细开导,竭力维持,以期裨益地方,并不敢稍分轸域之见”[1]206。也就是维护“争江案”中胜利一方三江乡绅民众的既得利益。但是,由于咸同之乱后形势已经改变,三江乡绅不仅要保住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时局之艰难。于是三江乡绅愿意以坌处等地所开条件来满足黎平府团练费用,即从三江行户费用中抽取团练费用,其前提当然是拒绝天柱县坌处等地请帖开行、收取木税的请求:

又通禀三寨绅民自愿请帖设行纳课,轮流办理。经布政使史念祖详奉巡抚潘霨批准发帖,每年纳课银二十四两,仍于奏销册内声明造报咨部定案,行用仍照向章,每两抽银二分四厘五毫,将坌处前领之帖饬天柱县知县追缴呈司注销。缘坌处先已请帖开江设行,自经禀奉此批追缴以后,仍归三寨开设,始成定案[1]205。

同时,三江乡绅还提出来了额外的捐助,即捐修(光绪)《黎平府志》:

光绪十六年绅民龙庆荣等具禀,黎平府旧有志书,修自道光年间,日久板片无存,数十年来文献荡然,重以军兴、忠臣、烈士、奇节、异行,亟应补辑,以昭激劝。自愿于三江行用内,提抽二厘五毫为修志费[1]205。

这样的举动无疑很容易打动官府,所以黎平知府俞渭果然拒绝天柱县请帖开行的请求,转而答应三江乡绅的相同愿望:

卑府复查《黎平府志》多年失修,原书板片均已荡然无存。现经肃清已久,亟应及时修辑。兹该绅耆等既愿于三江应得之行用费内提抽二厘五毫作修志费,诚属急公好义。且于三江分年提抽定有年限,更属于民无伤,于公有济,自应俯如所请,准暂提抽三年。一俟届满,即行停止。倘将来如有不敷之处,即由卑府捐廉筹办,以期告厥功成[1]9。

俞渭在此事做法上不仅有利于三江地区,而且在施政过程中也维护“当江”制度。课题组考察有关碑刻文献,发现与“争江”问题密切相关者多达9通,其中知府俞渭的告示就有3通。

光绪年间,除与坌处等地的“争江”矛盾之外,三江地区内部就木材贸易问题本身也存在矛盾,具体表现为茅坪等三寨内部之间的内部矛盾。茅坪等三寨因木材贸易、排放以及夫役等问题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光绪七年(1881年)贵东道处理王寨、茅坪两寨的纠纷,重申“当江”的按年轮流原则,即“每子、午、卯、酉,大河、亮江、八卦河轮为茅坪当江,王寨、卦治不得私引客商越买;辰、戌、丑、未年轮为王寨当江;寅、申、巳、亥年轮为卦治当江;茅坪、王寨不得私引客商越买。自光绪七年辛巳正月为轮卦治当江为始,以后永远遵照”。①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44页。又如光绪十三年(1887年)黎平知府周开铭处理卦治与王寨的纠纷,这是前一案的延续,黎平知府革除“霸收”等情,使三江地区木材贸易能够继续有条不紊地进行。

光绪十四年(1888年),俞渭上任黎平知府伊始,便积极参与三江地区木材贸易纠纷的处理。对于当年处理“排放水夫”勒索加价事件,俞氏告示云:“三江行户、排夫、商民诸色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所有放木力钱,既已公议增价,务须遵照此公议章程,论排不论夫,照排给钱,该排夫等不得将木停止,另行持勒加增。商民、行户人等不得紊章短给,倘有故违定章,均予提究不贷。”①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47页。

光绪十七年(1891年)俞渭又处理卦治与王寨“夫役”事件。“夫役案”本质上仍属于“当江”权力问题。三江地区曾以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平定“苗疆”提供夫役,因而得到其准许三江地区开展木材贸易为理由,并且在“法理”上打败了下游坌处等地的“争江”诉讼。当然,三江地区讲述其与张广泗的故事之真实性,目前已经受到学界的怀疑。②参见程泽时:《清代锦屏三寨当江之“利权”考:兼与杨有耕先生商榷》,《人文世界》,2012年第5年;张明,韦天亮:《雍正时期“改土归流”与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发展——兼对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的辨伪》,《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上述纠纷仅在三江地区内部三个村寨之间的纠纷,并没有涉及其他外部群体。对这三个村寨来说,只要涉及外部群体,抑或出现对“当江”制度不利的情况,三个村寨就立刻团结起来;除了三寨社会结构、心理认同等因素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三寨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十三日俞渭的告示似乎也能说明这一问题。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特授黎平府正堂铿僧额巴图鲁记录十次俞

为出示严禁事。案据上河木商姜利川等以越江争买,瞒课病民,公恳示禁等情禀称:窃维江河有埠,交易有行,故设立王寨三江,所以公其利而便于民,亦以便于征而裕于国。上河山客不能冲江出卖,下河木商不能越江争买。向例严禁,谁敢故犯。近来三江行户多有领下河木商银两,迳上河头代下河木商采买。山客之资本有限,谁能与伊等争买?故山客于前二三年在各衙具控有案。奈上河贤愚不一,不能认真,以行户代客采买者,愈出愈多。前此犹有顾忌,互相隐瞒,今则人伕轿马,搬运下河上河木商之银,迳上落里、孟彦、地里一带坐庄收买,深山穷谷,一扫罄尽,独不思利为养命之源,公取而不可独占,彼既据其金,此必流于歉,况设江行之意云何?而任其如此行为,上自深山穷谷,下至江南上海,利皆归下河商矣。于是颁给告示,禁止代下河木商越江争买,使上下交易皆归江行,则不独为山客陈争夺之害,实于国课大有裨益。事关利弊,故敢合同公恳查究示禁等情到府,据此出批示。据禀行户代客人入山买木,致夺山客之利,又复有种种弊端,殊属不合,候出示严禁可也,外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三江行户,上下河客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买木须由上河山贩木植到江,所有售卖之价务须据实报局纳课,不得短报数目,倘敢不遵,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即提案重惩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贰拾贰年五月三十日示。③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53页。

此告示是俞渭维护“当江”制度最重要的文献,重申了一些关键性原则,即不能“越江争买”,“使上下交易皆归江行”。但是,课题组看到俞渭重申这个原则的导火索,其实是清水江上游山贩对三江行户的控诉,而非以往下游坌处地区“争江”问题。这也说明了这样一个现象,即三江行户得到官府“牙贴”后,势力反而增强,进而可以同时挤兑下游坌处和上游山贩的利益空间。当然,官府维护三江行户既得利益的态势当然会引起上游山贩的反弹,其结果就是山贩不断控诉三江行户,包括控诉到贵州省布政使衙门。但总的来说,此时三江行户并没有体现出衰微的趋势,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当江”制度没有呈现出根本的制度性改变,甚至也没有出现任何衰退和瓦解的征兆,反而加强了原来确立的各项贸易准则。这些准则是通过百余年争江诉讼确立的结果,运作机制成熟,这是任何地方势力都不能动摇的,即山贩所说的“老案最严”。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俞渭卸任黎平知府。此后在清朝仅剩13年国祚(1898-1912年)期间,王德昌、陈惟彦、万良修、邓树滋、王联璧、刘大琮、胡瀛涛、陈鸿年、梁之异先后接任黎平府知府。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徐培亮继续控告三江行户来看,三江行户势力并没有衰弱,所以“当江”制度也没有改变的迹象。甚至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黎平知府告示仍然声称:“自国初以来,轮流当江,一切规模,不敢紊乱。”[16]53可见“当江”权力仍然牢牢掌握在三江行户手中。换而言之,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时,“当江”制度仍然有效运转,此时距离清亡仅有3年时间。

目前,记述“当江”制度发生改变最明确的史料是民国五年(1916年)锦屏、天柱两县知事共同颁布的告示,④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45页。清楚的表述了内江(茅坪三寨)、外江(坌处、清浪、三门塘)木材贸易框架,外江木材贸易成为客观事实,由“内三江”地区独揽木材贸易的“当江”制度就此最终结束。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清末厘金这一条线索,咸丰年间曾经在瓮洞征收厘金,直到民国二年(1913)“瓮洞厘金”名目尚存[16]49。光绪十五年(1889年)天柱请帖开行和咸丰年间瓮洞征收厘金二项史料,很多学者认为内外“当江”制度亦因此瓦解。光绪十五年(1889年)天柱请帖开行已被俞渭否决,厘金征收亦不能视为内外江贸易的开始,因为厘金征收的对象是木商群体,王德祥在《奏请饬下贵州巡抚将黎平府属瓮洞归并王寨为一局事》奏片中明确说瓮洞“专抽买商之税”,①王德祥:《奏请饬下贵州巡抚将黎平府属瓮洞归并王寨为一局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6636-096。就前引木商黄在蓬亦说,“瓮洞设局抽厘,即系商等所出”。并没有见下游坌处等地开市贸易的记载,所以“当江”制度终结于光绪年间的结论缺乏确切的文献证据[2]96。

值得注意的是,天柱县请帖开行只是其“争江”的一种策略[2]90-96。早在3年前,即光绪十二年(1886年),天柱县利用贵州省整顿插花地的机会,天柱举人吴鹤书提出:“黎属黄寨、茅坪、小江,附柱城六十五里,距黎城一百八十里,虽属华离,中为大江所隔,与瓯脱无异,应拨归天柱就近管辖,云云。”[1]103吴鹤书用意明显,就是茅坪等寨属于黎平府的插花地,“应拨归天柱就近管辖”。但遭到茅坪等寨三江绅民坚决反对:

具禀:三江九寨生民拔贡王勋臣等,四月十六日奉宪札饬传议,将黄寨、茅坪、小江三处拨归天柱县属,有无窒碍等因。理合据实禀复。窃黄寨、茅坪、小江,自入版图以来,向归黎平府管辖,距黎城一百四十里,四面皆属黎境,并无掺杂地方。今若抽出改归柱属,是本不瓯脱而使之瓯脱,本不插花而使之插花。一不可也。

况黄寨、茅坪为黎平北路门户,与高坡九寨联为一团,守望相助,众志成城。若拨归天柱,则有彼此之分。人心因之解体,一旦有警,呼应不灵,各处要隘,谁与共守?是撮我之屏藩,以扩彼之疆域。二不可也。

生民地方距天柱县城九十里,中有黄哨大山阻隔,高亘连云;去镇远府城三百余里,其道路之远两倍于黎平,不独地方民情难邀上达,即应试生童往返亦觉难艰。况现在廪员增生,碍难一律改拨。三不可也。

柱属风气各歧,与生处民势不相下,平日往来贸易,尚且借端互扰,设一旦归其属下,难免不因新间旧、以熟欺生。故一闻改拨之信,鲜有不疾首蹙额者。四不可也。

沿江一带田少民贫,幸蒙各大宪准其代客买卖木植,拖放木牌,以资衣食。今若拔归柱属,一切江规牙用,在所必争;更恐持众横行,一网打尽,仇杀相寻,伊于胡底。此固柱属之所朝夕计较、而生民等地方之万难甘心者。五不可也。

在吴鹤书等,亦明知滞碍难行,无如利之所在,其注意清水大河已非一日,故借办理插花题目,饰词上扰宪听,以期有济于万一。不谓揆之地势既有所不能,验之人情亦有所不愿,而务欲强人就已,以遨其初心,其可得乎?至于柱属之平金、银洞、文斗三小,插入黎境,其应拨与否,上意自有权衡,生等未敢妄议。除绘图粘呈外,为此特据实缕禀,伏乞据情详覆,实为德便[1]103。

三江绅民王勋臣等禀文中,不仅不认为三江地区对于黎平府来说是瓯脱,列举出“五不可”理由加以反驳,痛批吴鹤书等“其注意清水大河已非一日”。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勋臣等禀文中,谈到了生童考试问题,“即应试生童往返亦觉难艰”,这似乎暗示地方官,若将三江地区划归天柱县管辖,会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前文提到的“学额案”。对于地方官而言,“学额案”要远比“争江案”棘手。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此问题时,黎平知府郭怀礼不得不提及学额案:

旋据各乡绅耆老陆续来城面禀,“府属亲辖之地并不脱离外属,实止与同城之开泰县属境大牙相错,但开泰皆系屯所,尽属汉民,与府属之民不同。府属之民,居城内者谓之关厢,皆系汉民,居乡村者谓之司属,多系土民。故府属学额亦与关厢、司属之分。今若该拨,不特府县之学额难以更定,即征纳丁粮亦多糁辖。且汉土之分素来界限綦严。彼此相视不啻秦越,遽合为一。则贻累多端,他日有不可胜言者。至于府属之三江九寨,虽与天柱县属境界毗连,究无脱入柱属者;惟柱属之平金、乌坡、文斗等处插入黎境,应拨与否,上意自有权衡,未敢擅请”等语。卑府覆加咨访。与该绅耆所禀情形,大略相同。兹奉饬催,理合据情禀请俯赐查核饬遵[1]103。

由于牵涉到学额问题,郭怀礼在上报此问题时,不得不将黎平府学额存在“汉土之分素来界限綦严”的情况说明清楚。贵州省级官员也不会不明白其中的分量。因为在此之前的嘉庆年间,黎平府就因学额纠纷而大兴诉讼,有的童生跑去北京“京控”,使得诉讼案件被发回贵州巡抚重审,这就给地方官造成很大的政治压力。因此,其结果可想而知,天柱县没有如愿得到三江地区。

通过上述分析,咸同乱后两次“争江”,天柱县都是无功而返。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山贩还在控诉三江行户“估勒恶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江地区仍然重申“当江”贸易原则。而到了民国五年(1916年),内外江同时当江贸易格局已然形成。恰恰是这种陡然的变化,笔者不认为是“争江”诉讼之后的一种互相妥协和平衡的结果。亦不认同“当江”制度的变化是社会变迁所导致的。换言之,咸同之乱后,地方社会确实经历了调整、重塑、变迁等过程,但并没有改变“当江”制度本身。从制度的建立到成熟的运作前后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最后的王朝国家时间里仍没有瓦解的迹象,反而大有加强的趋势。清朝结束后5年的时间里便形成了内外三江共享木材贸易利益的新的制度。

四、“当江”制度背后的人群活动与利益勾连

如果只看事件表面,诸如内三江绅民如何努力维护“当江”制度,如何改变“争江案”的历史叙述,或者黎平知府在这过程中的表现与作用,那么就会被历史的表象所迷惑,就会误认为晚清时期三江绅民对“当江”制度的维护,只是既得利益一方的正常诉求,只是巩固原有制度的需要。这就忽略了此阶段各种史料呈现的历史真实情况,从而对于“当江”制度或者整个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贸易史的理解,就会产生错误认识。在“当江”制度确立之前,由于史料局部阙失,我们很难恢复比较完整的早期争江历史和过程;但在咸同之乱之后,由于清水江文书和大量史料的存在,对当前深入研究此一阶段的事件提供了极大帮助。

对于“争江案”来说,主要发现三方面的史料,即内、外三江诉讼双方的史料和审判者(各级官府机构)的档案史料。研究者只有具备不同人群和不同层次的史料,才能比较清楚考证“争江案”的来龙去脉。

对于俞渭与三江绅民的关系,开泰县知县赵一鹤在《续修黎平府志叙》中描述得很清楚。

会有天柱有争江之役,太守(指俞渭)为民请命,旧章得以勿坏,民生利赖厥功茂焉,事定,三江绅庶咸戴太守德,亦知修志之为盛事也,爰有请提江费三年之举[1]5-6。

俞渭顺利处理三江绅民与天柱坌处等地的矛盾,其结果有利于三江地区。三江绅民也不得不有所回报,从三江“办公经费”银中抽“三厘五毫”以助团练。三江抽银帮练也确实起到维护当地治安的作用,“光绪十五年,知府俞渭禀请以三江办公经费银,募勇丁设防缉捕而匪徒始清”。

三江地区不仅在关键时期抽银帮办团练,而且在平时黎平知府府衙的大量日常开销及徭役,多是由三江行户、土司或者村寨提供。以下碑刻很能说明问题。

查本署所需茶油、牛烛、柴灰、肉菜、原木、器具等项,闻向例或由行户俱应,或转司、寨采取,或令书差承办,奉于官者十之一,取于民者十之九。①吴江编录:《侗族部分地区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89年,第83-84页。

此份材料出自黎平知府自己之口,向我们真实展现了黎平知府与行户、土司、村寨等关系。相对于知府及其府衙日常开销来说,三江木行无疑是利薮所在。一些村寨也必须为黎平知府及其府衙服务,有碑刻史料可以佐证。

署贵州黎平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多(文):

谕古州司属内五峒四十八寨乡团寨头人等知悉:照得本村风闻该五峒,向有每年应付衙署上半年公务及下半年柴草、银两之说。查该款自去岁至今,办理防剿事宜,甚属勇往可嘉,此等冗费亟应裁免,以示鼓励。具本府在任五载,并未收过公务银两,亦并未知有收公务银之说。现在逆匪到处滋扰,尔等果能同心协力,堵御贼匪,俾得保护郡城,不维勒碑豁免,定即从优奖叙。是在尔等,各凭天良,不待本府谆谆告诫也。特谕!咸丰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手谕付军功杨国瑞、吴继先执照。(后略)②吴江编录:《侗族部分地区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89年,第78页。

曹峒等寨在咸同之乱中,忠勇可嘉,黎平知府多文免去“每年应付衙署上半年公务及下半年柴草、银两”,以示鼓励。对于黎平府府衙的徭役、银两、物品等供应,分两季供应或是一种定制,而且是交替供应。道光七年(1827年)瓮寨《永定章程》碑中对此有清楚描述。

蚁等小江、俾胆两寨,每年无论有无采买,银米两项市用色银,每寨三十两。牛油、茶油,春秋两季共油银十二两,油斤年年春秋两季分上,每季上色银六两。蚁平秋寨,银米两项三十二两。牛油、茶油,春秋两季共上十二两,每季上色银六两。①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110页。

小江、平秋等寨不仅要分春秋两季交纳银两,而且还要供应牛油、茶油、米等日常生活用品。另外,此碑刻还说黎平知府张元郢,过境时就“用夫二百余名”,可谓腐败之能事,以至于小江寨役夫不够用,便“雇夫二十一名”,因此产生了额外的开支,进而与其他村寨产生纠纷和诉讼。村寨为黎平府提供徭役,有时候为知府或其府衙使唤,有时候则为黎平府修筑城垣。在清水江文书中也发现为黎平府修筑城垣底册以及相关纠纷的文献。徭役可以摊派给各个村寨,但是需要钱粮军饷以及知府庞大开支时,就需要三江行户。这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三江绅民与黎平知府交往甚密的原因。一方面,黎平知府努力维护当江制度,使其按照既定的原则运转;另一方面,三江乡绅、行户也积极参与黎平府事,比如“改土归流”、征办厘金、修纂《黎平府志》等。

五、余论

咸同之乱为清水江下游地区“当江”制度的调整、巩固和强化提供了契机,从表面现象而言,这是嘉庆“争江”诉讼事件的延续,垄断“当江”权利的“内三江”地区在光绪年间依然得到了黎平知府的支持和帮助,使得木材贸易地点仍集中在“内三江”,从而巩固了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当江”制度。作为回报,“内三江”绅民、行户抽银帮办地方团练,当然,这只是挑战者(天柱坌处等“外三江”)提出请帖开行的条件,“内三江”绅民因此还追加了出资“修志建桥”的内容。“内三江”绅民如愿稳住了“当江”权力,同时在黎平知府俞渭的帮助下,又取得了官府“牙贴”,其势力有膨胀的趋势,同时挤兑下游坌处“争江”和上游山贩争利的事件,进而诉讼迭起。但迟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仍没有见到“当江”制度瓦解的迹象,反而通过上游山贩的诉讼,其制度性原则得到重申和加强。

就传统社会而言,“当江”制度之所以能够延续200余年,因为其有足够的存在土壤。其一,木商群体没有变,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水客是“内三江”地区主要客源,下游坌处“外三江”挑起与“内三江”的“争江”斗争中,下游木商始终支持“内三江”地区,甚至可以看到木商为此积极活动;其二,“内三江”行户、绅民与黎平府的关系没有变,“内三江”地区行户可谓一直是黎平知府及其衙署的“小金库”,无论是府衙日常开销,还是军需费用,无不取之;其三,“内三江”地区内没有常关征收木税,下游地区就没有抽税设关的契机,亦无新辟市场之可能;尽管在咸同之乱天柱坌处等寨要求请帖开行,但下游开行设市的努力并没有得到官府的同意;其四,王朝司法体系没有变化,“当江”制度是经过“京控”确立起来的制度,如果下游翻案,必须要重新诉讼,甚至展开新的“京控”,无疑会把烫手的山芋扔给地方官,一般情况下,只有从四品官衔的黎平知府是没有足够的权利决定如此重大事件的。

但是随着辛亥革命的兴起,新兴的木材贸易方式——近代化木材贸易公司的出现,封建王朝的旧式木商群体逐渐衰弱乃至消失,使得原有的“当江”制度不得不改弦更张,内、外三江共享木材贸易利益的新格局在进入民国之后才得以实现。此时政权的更替并非以往的王朝更迭,而是一个近代化的过程,政府组织、司法体系、贸易主体都出现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本文考证得出的结论是:“当江”制度在咸同之乱以后虽有调整,但始终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变,相反得到强化,只有进入民国以后,在5年时间内“当江”制度就最后终结了。因此,“当江”制度的改变、瓦解乃至最终崩溃,并非发生在王朝国家时间里,而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的近代化过程之中。这一崩溃的过程及其影响,本课题组将另外撰文加以探讨。

通过仔细考察,本文认为: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当江”制度自康熙年间形成、嘉庆年间初步巩固,光绪年间调整强化,至辛亥革命(1911年)之时,运行达两百余年,已经成为维护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贸易的成熟制度。一方面,“当江”制度的维持与完善,与既得利益各方的竭力维护,使制度本身非常坚固,并无重大改变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另一方面,从法理层面来说,“当江”制度是经过“京控”御批之后确立下来的,在王朝司法体系中已经无法再作更改。咸同之乱固然为“当江”制度的调整提供机遇,但是由于其成熟的运行机制和王朝司法的保护、认可,在这种条件下,想要改变如此成熟的制度设计是颇费周章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仅仅因为一场战乱就认为“当江”制度受了到冲击而终止,这从史料和客观上看都没有真正出现过。在此值得强调是的,清水江下游地区“当江”制度在晚清仍然处于强化和巩固的过程之中,直到封建专制国体被消灭之后,才受到致命冲击并瓦解崩溃。所以,重新审视“当江”制度的源流与历史作用,仍然是清水江学研究的热点与重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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