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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老”组织化:民间司法创新机制研究

2020-12-08王月峰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组织化纠纷民间

王月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北京 102628)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和事老”是指以和平手段调停争端的人。“和事老”也写作“和事佬”,“佬”是指成年男子,含有轻蔑之意。所以,“和事佬”有时也指无原则调停争端的人。现代社会,“和事佬”不再含有贬义,常和“和事老”通用。①如果不做特别说明,本文一般使用“和事老”概念。在引用中,尊重原文或组织创建者使用的名称,不区别使用“和事老”和“和事佬”两个概念。历史地看,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但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和事老”却有着古老的历史传统,且历久弥新。“和事老”在传统民间社会是一种零星的个体化存在,但在当代中国一些地方,“和事老”却逐步组织化、制度化,成为社会自治领域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并逐步形成了创新性的民间司法机制。

一、“和事老”组织化的几种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事老”组织化也开始出现,如浙江省的“和事老协会”、江苏的“党员和事老协会”和广西的“社区和事佬协会”,以及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起来的各种“和事老”电视节目,等等。

(一)和事老协会

2008年初,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发起成立了“和事老协会”。2009年4月,杭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在全市各社区推行“和事老”协会工作机制。截止2011年6月,杭州市2924个社区(村)均建立了“和事老”协会,建成率达100%。2009年至2011年6月,“和事老”协会共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26800余件,协助、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30981件。《新华社内参》、《新华每日电讯》等媒体先后做了专题报道并入选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列入“中国政府创新简报”。在第二届中国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社区“和事老”协会荣获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奖,是浙江省唯一获得此殊荣的社会组织[1]。村(社区)“和事老”协会是村(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民间自治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种创新和延伸,目的是通过“身边人掺和身边事,草根力量化解民间矛盾”,以进一步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能力,增强村(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和谐感[2]。2012年以后,“和事老协会”在浙江的湖州,江苏的扬州、盐城、常州,安徽合肥,重庆等地陆续出现。

与传统“和事老”单打独斗相比,“和事老协会”的制度化、组织化大大提高了“和事”的效率和成功率,组织化优势得以凸显;与其他民间组织相比,“和事老协会”来自民间,与民众的生产生活具有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更亲民、更接地气,因而在了解社情民意、家族关系和民间风俗等方面更有优势。以上两个比较优势决定着“和事老协会”是具有蓬勃生机和持久生命力的民间组织,它不仅在解决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上具有更强作用,而且还引领民间调解组织的发展方向,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和机制创新具有重要价值。

(二)党员和事佬协会

2012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街道结合社区退职老党员和老干部较多、社区工作繁重的情况,专门创设试行“党员和事佬协会”,海州区幸福路街道便已成立“党员和事佬协会”5家、“党员和事佬工作室”25个,拥有“党员和事佬”146名。每个社区“党员和事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至2名、会员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协会成员推荐产生。作为民间自治组织,社区“党员和事佬协会”已正式在海州区民政局备案,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接受街道工作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衔接,仅1年间,幸福街道“党员和事佬协会”便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近300起[3]。此后,类似“党员和事佬协会”的民间调解组织也开始建立起来,如江苏盐城的“党员和事佬协会”、广东深圳的“党员和事佬”[4]、湖北荆门的“党员和事佬工作室”[5],等等。

“党员和事佬协会”除了具有一般和事佬协会的组织、制度属性外,还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一是把党员的先进性与“和事佬”的传统性相结合,形成具有传统文化底蕴和鲜明时代特征的新型民间调解形式;二是党员和事佬组织更加强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积极主动,义务性更强,不讲待遇、不讲报酬、不讲荣誉;三是党员和事佬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更加紧密,能够更加便利、更加充分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的引领,体现出较强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政治属性。

(三)“和事佬”电视节目

1.杭州电视台的“和事佬”是2010年1月1日开播的大型法制调解类栏目,栏目定位为平民化法制节目。栏目将化解矛盾纠纷与普法宣传相结合,体现“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倡导“人人都是和事佬”的公益理念。2010-2012两年期间,节目播出700多期,调解各类纠纷1 0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2%以上。2012年,节目组特别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让“和事佬”的调解更有公信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在栏目中担当“和事佬”的优秀法官、资深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组成。至此,“和事佬”的调解不仅是热心人的劝和,更穿上了“法律外衣”,使调解更正式、更权威[6]。

2.山西电视台的“和事老”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播出的草根调解类节目,定位为情感调解类故事节目。节目以最真实的情感、最感人的故事和最人性的调解,呈现情感节目新形式。节目以“和事老”为主线,凸显真实、平实的调解风格,为当事人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并配以主持人一贯的平实、到位的精彩点评,强调媒体观点,把握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高唱“家和万事兴”的和谐主旋律,打造个性化的“和事老”草根明星。

3.广东广播电视台的“和事佬”。2012年12月28日,在广州市司法局授权下,广东电视台公共频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年1月5日,广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谈话类节目“和事佬”开始播出。依托“广东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事佬”通过一支全面的专家调解团队,包括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社工等专业人士,为社会人士提供免费的、专业的咨询调解服务,为百姓排忧解难。节目以化解老百姓身边的纠纷,如情感、财产纠葛、恩怨情仇、消费等民事纠纷为主要内容,以“和谐”价值追求为宗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减少百姓因打官司而造成的时间和金钱负担。

4.徐州电视台的“彭城和事佬”是徐州市司法局联合徐州广电传媒集团于2013年1月18日打造开播的以“化解矛盾纠纷、弘扬法治精神、关注民生民情”为宗旨的电视调解节目。与传统“和事佬”节目最大的不同在于,“彭城和事佬”强调在遵循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纠纷,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至2015年8月,“彭城和事佬”栏目共调解各类纠纷640余件,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7]。

除了以“和事老(佬)”命名的调解类电视视节目外,如北京卫视的“第三调解室”、贵州卫视的“调解现场”、湖北卫视的“调解面对面”、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深圳电视台的《第一调解》等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国内都具有较大的收视率和影响力。

以电视节目呈现出来的民间调解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力强。电视调解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电视传媒公司运作,与一般民间调解组织相比,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会更大、更强,这就为调解目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二是感染力强。调解类电视节目往往由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的主持人现场把控调解进度、处理突发事件,聘请的调解员往往由法律、心理、教育类专家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组成,专业性更强。更重要的是,由于电视传媒的特点,现场主持人、调解员都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流畅能力。“恰当得体、适时地运用语言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技能和艺术,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成功与否”[8]。因而,调解类电视节目的社会影响力更大、效果更好。三是更接近正式的国家调解制度。有些调解类电视节目与司法局等政府部门合作,接受政府部门的专业指导和人员帮助,节目的流程设计和调解的程序设计高度吻合,体现出较强的国家正式制度特点。

(四)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

“巴渝和事佬”移动应用客户端(APP)由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共同开发,于2016年8月2日正式上线运营,是一款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功能的专业社会公共服务互联网产品。“巴渝和事佬”聚合了人民调解员、执业律师、法律专家等近8万名专业人士,有调解需求的市民可以在该APP内进行在线人民调解,市民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公益律师进行线下调解。作为传统媒体运用“互联网+”打造的新型平台,“巴渝和事佬”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将起到积极作用[9]。2017年9月14日,以“新街口·新调解”为主题的新街口街道人民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上线,这是北京市首个人民调解APP,市民可通过该APP随时拍证据,即时查调解事件结果[10]。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在天津、福建、江苏、广东、四川、河南等地的一些人民调解组织中也开始被使用。

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是当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便捷性、高效率特点,不受天气、时间、地点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人们随时随地接受调解,快的可能仅仅几个小时就完成,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但是,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也存在着2个明显的短板:一是缺乏相关知识技术背景、年龄偏大的调解员学习掌握起来有一定困难,虽然有些地方进行过专门培训,但对于部分调解员还是具有很大挑战。对于想通过APP进行调解的当事人来说,也存在着同样的技术困难。二是调解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往往需要收取一定的购买和服务费用,这对于调解当事人来说也会进行成本核算和斟酌的。

二、“和事老”组织化中的国家权力

分散的个体化“和事老”发挥作用的时间、地域和效力是有限的,但组织化的“和事老”发挥作用的空间会更大、前景更广阔。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强的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和事老”被组织化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和事老”组织化过程中,国家权力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家权力对“和事老”组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种正式的国家制度供给。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1]“和事老”的组织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主体的制度化,这个组织化、制度化过程表现出了国家权力的引领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一)国家权力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价值引领

杭州“和事佬协会”创立之初就设定了组织目标:“追求公共利益,塑造平等、信任、合作、团结的社会关系。”[12]杭州电视台调解节目《和事佬》则倡导“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倡导“人人都是和事佬”的公益理念;山西电视台《和事老》节目高唱“家和万事兴”主旋律;广东广播电视台《和事佬》节目以“和谐”为宗旨。“和谐”成为“和事老”组织的主要价值目标既符合民间社会“和为贵”的传统价值理念,又与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和谐社会”理论高度吻合。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就曾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做了全面部署。此后,和谐社会理论开始全面指导和引领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因此,“和事佬协会”等新型民间调解组织产生于2008年前后,并非历史的巧合,这与国家正式制度提供的“和谐社会”的理论供给和价值引领具有密切关系,也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践行和谐社会理论的生动实践。

(二)国家权力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规范标准

传统民间社会的“和事老”以“调停人”的个体身份出现,具有比较强烈的地方性、个体性特征。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地至今仍然保持着“老娘舅”传统,即“老娘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调解外甥的家庭纠纷。上海新娱乐公司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作了《新老娘舅》调解访谈类节目,浙江的一些地方电视台也有《钱塘老娘舅》、《金华老娘舅》等调解类节目。这些电视节目虽然还在借用“老娘舅”的家庭身份特征,就如“和事老”的个体身份特征被借用一样,但在本质上已经演化为制度化的调解组织,而被组织化制度化的规范标准是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2009年4月,杭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在全市各社区推行“和事佬”协会工作机制[12]。浙江一些地方政府纷纷为地方“和事佬协会”提供章程、工作规程等规范文本。其中,《和事佬协会章程》一般规定“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设置”“会员权利义务”“权力机构”等内容,这就为“和事老”组织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标准。浙江省某市的一个镇党委《关于推行“和事佬”协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和事佬协会遵循四项工作原则:坚持民主促民生、民生促稳定、民主促和谐;居民群众自愿参与、自我调解、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调解合法、合理、合情;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团结、社会稳定等四项原则。”[13]这份党委文件对“和事佬协会”的组织设置、职责制度、工作制度、场所设置、工作要求、工作保障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范性要求。这些要求其实就是一种指导性、引领性的协会标准,这些标准为“和事老”协会组织化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性依据。

(三)国家权力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运行空间

“和事佬”组织一般是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或指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和事佬”电视节目、“巴渝和事佬”APP等是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与媒体联合举办的,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发挥了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具体说来,这些作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对“和事佬协会”会员进行定期培训,开展业务指导;建立评比、奖励制度;建立和事佬工作室;要求做到“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房议事,有章理事”[13]。“巴渝和事佬”APP 不仅能够与司法局等行政机关及时沟通,获得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方案,而且还能够与法院进行技术对接,构筑网上调解技术平台。2017年9月,“巴渝和事佬”APP与重庆市高级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易解”进行了对接,并以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和舟共济e+”平台为试点,率先尝试行政调解案件转人民调解,通过网络自动应答技术实现案件的委派,管理后台转授权功能实现案件的委托,让法院立案案件与司法系统基层工作进行有效对接[14]。可以说,离开基层政府的推动和支持,新型“和事老”组织不可能有如此广阔的行为空间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另外,国家权力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的制度供给还表现为营造适合基层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精神空间。比如,电视节目的推动、舆论导向的引领、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精神鼓励,等等。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地方党委和政府关于推动基层社会建立新型民间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看作社会治理政策,在德沃金看来,政策之治也是法律之治的一种形式。国家权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具有指导性、引领性的制度供给,是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强调标准共性、忽视个体差异性等问题,在此不展开分析。

三、“和事老”组织化中的社会权力

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正式制度供给形成对“和事老”组织化的领导或指导具有积极意义,但“和事老”组织毕竟主要是一种民间社会自治组织,按照我国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前文提到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只是接受政府指导和资金支持的民间自治组织,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权力在“和事老”组织化过程中的表现也就显而易见了,作用更不容低估。

(一)人格力量是“和事老”组织的基础性权威

无论是个体形态的“和事老”,还是组织形态的“和事老”,人格力量、人格魅力形成的社会权力毋庸讳言。个体形态的“和事老”常常依靠家族或者社会角色带来的人格力量固化社会权威,如“老娘舅”“耆老”“私塾先生”“退休干部”等等。我们以“老娘舅”为例进行简单分析。传统民间社会基于身份的“老娘舅”调解在运行机制上与“和事老”的调停还是略有不同的,“老娘舅”由于家族的亲缘身份产生的权威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虽然有时个体差异性也会影响到“老娘舅”权力权威的发挥。但从传统民间社会的一些典型案例看,基于身份产生权力权威的“老娘舅”具有更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15]。新时代的以“老娘舅”为称谓、为符号的调停人已经不是基于家族亲缘身份获得的权威,但是“老娘舅”的称号足以表达着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权力及其影响力。“这些所谓的‘老娘舅’,实际上就是农村的一些‘长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群众信赖的民间调解员。他们不仅‘能说会道’,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调解工作能力,有权威性,不仅来自调解方案的便民公正,还来自调解者的人格力量和资源优势”[16]。所以,新时代的“老娘舅”“和事老”的社会权力资源主要来自基于家族身份或者社会角色产生的人格力量、人格魅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或者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也起着“助推剂”作用,巩固甚或补强“和事老”的人格力量。组织化的“和事老”成员常常有了角色“门槛”,有着诸如职业身份、人生经验和知识阅历的要求。浙江“和事老”协会成员构成条件中要求:“1.居住在本村的熟悉法律知识、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2.居住在本村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职或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及教师等;3.居住在本村的志愿者(含外来务工人员)。”[13]归结这三类“和事老”组织成员的要求,无论是法律知识要求、德高望重的德性要求,还是“党代表”“离退休干部”的职业要求,都在表达着“和事老”组织成员与众不同的人格力量。人格力量既是传统国家官僚体制中国家权力的一种资源,比如马科斯·韦伯所说的人格魅力型的科层制权力权威,也是现代社会自治领域内社会权力的重要资源,就正如“和事老”组织成员的权力权威一样。当然,为了树立“和事老”组织成员的权力权威,如电视台的“和事老”节目,还刻意把他们打造成代表“公正、客观、权威”的“公道人”“公正人”形象,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在增强“和事老”组织成员的人格力量,以此形成对纠纷调解的影响力和支配力。

(二)“和事老”的组织化资源形成整合性社会权力

从组织化的社会权力资源看,“和事老”组织成员的角色、经历和组织场所、资金等资源共同形成了整合性社会权力。一般说来,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相互作用是民间法运行的基本权力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浙江“和事老”协会成员构成中提到的“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国家权力厘定的职业角色也成为社会权力的组织资源。在民间社会,国家权力厘定的职业角色存在着准入门槛、职业规制等明确要求,具有法定性、正式性和公开性等国家制度属性,容易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这种国家制度的权力权威比较容易地移植到或者渗透到民间法制度之中。从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力的影响力角度看,“和事老”组织成员的职业经历也更容易形成对民间纠纷的理性判断、更容易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而,借重国家制度的权力资源,“和事老”组织成员就获得了民间法制度意义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另外,“和事老”组织成员的工作场所、经费投入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和事”的效率和效果。从调查结果看,各地“和事老”协会等组织都有自己固定的“和事”场所,有的叫工作室、有的叫办公室、有的叫调解室,还有“和事老”节目特制的录制现场,这些具有符号意义的组织场所,通过场所塑造的“和事”氛围会形成对纠纷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这对“和事”效果的呈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像上海的《老娘舅》节目就通过演员角色扮演的文化影响力使“老娘舅”成为一种更有权威的“组织资源”,《钱塘老娘舅》则“通过‘品牌文化’的利用,形成人们对‘老娘舅’更大的认同感,树立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以利于日后更多工作的开展”[17]。

“和事老”协会等组织有没有资金支持,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按照浙江某镇的“和事佬”协会《章程》规范文本的规定看,“和事老”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各村(社区)拨发适当资金,用于各村协会日常工作必要开支。对符合规范的调解案例根据余司【2008】5号文件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并要求各村(社区)做好相应的配套奖励政策”[18]。另外一份《“和事老”协会章程》规定:“经费来源:(1)政府资助;(2)接受社会赞助、捐赠;(3)其他合法收入。”[19]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河西街道缤纷社区的“和事老”协会的资金则是“兴宾区发改局和河西街道的大力支持,共为‘和事老’协会资助了6万余元”[20]。由以上调查结果看,“和事老”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渠道:政府、自治组织和社会捐助。政府和自治组织对“和事老”组织的资金输入比较稳定,能够维持“和事老”组织的基本经费支出,为其维持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

(三)相关学术研究是推动“和事老”组织的重要社会力量

2020年2月3日,我们把“和事佬”输入中国知网,搜索到相关度较高文章98篇。①同一时间,把“和事老”为关键词输入“中国知网”,搜索结果是5篇。由于这5篇文章与主题相关性不大,不列入分析样本的范围。由此也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更愿意使用“和事佬”而不是“和事老”概念。发表较早的文章是王厚祥等于2006年11月发表在《人民调解》2006年第11期上的《活跃在社区里的“和事佬”们——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三元巷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纪实》,这篇文章开启了“和事老”组织化研究的先河。从2009年开始,研究“和事老”的文章明显增多,这既是对杭州等地“和事老”组织化的实践总结,也是对“和事老”组织化问题提出的理论思考和制度建设探索。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文章主要发表在如《社团管理研究》、《杭州通讯》、《今日浙江》、《杭州(周刊)》、《政府法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等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紧密的期刊上,这些刊物的读者群主要是党政干部、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所以,从刊物属性及其读者面向看,相关研究无疑对于引领“和事老协会”等民间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再比如“‘秩序与进步:浙江社会发展60年研究’理论研讨会暨2009浙江省社会学年会”把“‘和事佬’化解社区纠纷的杭州实践”作为研讨论题[21],这些民间学术研究打造了“叙事和学理的同构体”[22],为“和事老”组织化提供重要的精神支持和理论支撑,成为“和事老”组织化一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概而言之,“和事老”的制度化、组织化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一种权力,在这个整合性权力中,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有不同分工、扮演不同角色,这是一种具有示范意义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个人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四、“和事老”组织化:聚合民间司法资源的成功样本

“和事老”组织在国家权力和民间权力的鼎力支持下发展起来,并在两种权力的交互作用中成长壮大。从组织的机制创新角度看,“和事老”组织化呈现出了一些明显特点,尤其是在聚合民间司法资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我们知道,社会治理需要聚合更多的社会资源、释放更多的制度能量,“和事老”组织化就是新时代聚合民间司法资源的一个成功样本。

(一)“和事老”组织化整合优化了民间司法的权力资源

民间司法离不开权力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支持,可以说,没有权力基础的民间司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和事老”组织发端于民间社会,民间社会自治组织是整合优化“和事老”的首发主体。2008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社区的几名退休干部在76岁的德高望重的退休干部、社区楼道党支部书记王义毛带领下,以中国传统“和合”文化为指引,集合化解社区邻里纠纷的草根力量成立了杭州市首个“和事佬”民间调解组织。“和事老”协会成立伊始,就建章立制、分片包干,将民情民意的了解、政策法规的宣传、矛盾纠纷的调解延伸到社区每个单元楼道,并在发展中将调解服务延伸到楼宇、学校、市场等各个领域[23]。“和事老”协会成立后得到了社区、街道的大力支持,在区政府、市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下,“和事老”协会在杭州市普遍建立起来。

杭州“和事老”协会的萌芽和发端是以能人带动、众人参与的社会权力形态呈现出来的,紧随其后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在“和事老”协会成立的初期阶段,社会权力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和事老”协会的发展完善阶段离不开国家权力的鼎力相助,也可以说,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事老”协会的发展可能不会如此顺利。国家权力的介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民政部门通过登记使“和事老”协会获得合法的社会主体身份;司法行政部门为“和事老”协会提供组织规范标准,提供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和事老”成员,并为“和事老”协会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等智力支持;政府协调解决“和事老”协会的场地、资金,为其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和事老”组织化过程中,浙江杭州某街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带动和引领下,辖区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交警四中队分设专业“和事佬”工作站,联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这种国家权力多方参与并提供支持的做法具有典型性。在国家权力介入“和事老”组织化的过程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自治组织,业已存在的其他民间组织,以及“和事老”、社会贤达等为代表的社会权力,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形成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共治共享的新格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和事老”组织化整合优化了民间司法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资源。当然,我们也可以说,正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成就了“和事老”的组织化。

(二)“和事老”组织化整合优化了民间司法的主体资源

在逻辑上,这个问题是整合社会权力资源问题的展开。主体资源是民间司法的关键和核心,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和事老”组织化最主要的机制创新就是“和事老”主体的整合与优化。个体的、分散的“和事老”难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的利益纷争多元多样多发特点,要想充分利用现代社会的组织化制度化优势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就必须改变“和事老”个体化、分散化状态。“和事老”组织化不仅能够挖掘更多的主体资源,使更多的“热心人”、更多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参与进来,而且通过组织分工合作还能够将“和事老”更加精准地投入到相关矛盾纠纷案件之中,使更合适的人做更合适的事。从优化民间司法主体资源角度看,“和事老”组织化还能够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主体的法律素养和知识能力,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理论帮助和知识支持。从可持续发展和宏观层面看,“和事老”组织所确立的组织目标、价值理念也为民间司法主体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客观条件。浙江杭州的“和事老”协会经过十年发展,其价值目标已经从原来的家庭邻里的“和为贵”拓展到了党建引领的“和谐”、社会秩序的“和安”、城市管理的“和美”、民生家庭的“和乐”、经济发展的“和顺”上[23]。我们设想,如果没有组织化的“和事老”,不可能或者说很难有这样与时俱进的、明确的价值目标引领。

另外,通过新技术整合“和事老”组织的主体资源,“巴渝和事老”APP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从2016年8月上线至2018年11月,“巴渝和事佬”APP用户总量近16万人,共受理1.63万起纠纷,专家咨询和调解案件占44.88%,调解员调解案件占41.49%,律师调解案件占13.63%,调解成功率近92%。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消费纠纷所占比例较大[24]。与一般“和事老”组织化相比,“巴渝和事老”APP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4小时×365天的工作时长模式,时时处于工作状态,无歇班。市民10分钟内可在手机APP上找到专家答疑解惑,1小时即可与最近的调解员见面,1天即可预约电视调解[14]。二是线上提交申请、立案和调解,不受地域、天气、语言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从整合“和事老”主体资源角度看,这两个优势使得“巴渝和事老”APP不仅能够整合动员更多的“和事老”成员参与其中,而且在时间上能够使案件与“和事老”之间快速对接,这种快速对接由于受到大数据技术支持,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调动尽可能多的调解人员、解决尽可能多的矛盾纠纷,是大数据、互联网带给“巴渝和事老”APP的技术优势,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以“巴渝和事老”APP为代表的调解移动客户端(APP)引领了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三)“和事老”组织化优化“和事”程序

程序性也是民间司法的一个基本属性,但民间司法的程序显然没有国家司法那么严谨细致。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导致传统民间司法效率低下、效果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传统观念中,“和事佬”是无原则和稀泥式解决纠纷的代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和事佬”的“和事”程序往往比较粗线条,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较差。我们通过分析一些《和事佬协会章程》发现,组织化的“和事佬”在优化“和事”程序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一是“和事”主体一般由2-3人组成,就像法院的合议庭一样,“和事佬”在“和事”过程中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二是“和事”程序规定更加严谨了,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发生激烈争论时怎么办,都有了具体办法;三是,规定了一些“和事”具体制度,如疑难案件的“和事”“会诊”制度、“和事”案件回访制度,等等;四是完善了“和事佬”协会的组织制度,“和事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有利于对“和事佬”协会成员进行管理。虽然,“和事佬”协会的一些程序规定还比较粗糙,但已经具有了明确的程序意识和操作规程,这对于约束和规范“和事佬”及当事人的行为都有积极意义。这种通过民间法规范完善民间调解自治组织制度的模式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于“制度不仅是一种理性设计,而且本身属于人们交往行为中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24]。

(四)“和事老”组织化能够放大“和事”效果

解决矛盾纠纷是“和事”的主要目的,但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效果可以有多种层次。解决问题只是“和事”效果的最低要求,进一步的要求是要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增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互信,以利于人际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化的“和事老”有明确的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区”目标,“和事”过程中注重以情动人、以情化人的解决问题方法,案件解决后要运用回访机制进一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隔阂,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信,实现“以情育人”目的。这就把“和事”解决矛盾的直接目的和进一步促进人际关系的间接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了,在这个特殊的人际关系交流活动中构成自治性、民间性和群众性的“现代熟人社会”[25]。

“和事老”组织化放大“和事”效果的另一个表现是,以案说法,寓教于案,实现“和事”当事人与教化他人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更大目标。与传统的“和事”的隐蔽性、私密性场所不同,“和事老”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在工作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有些案件的“和事”过程还对外开放,允许周边群众旁听。旁听者置身于纠纷调解现场氛围之中,跟随调解人员所引领的“剧情”,所听、所想、所悟与自身的观念和行为逻辑发生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旁听者也会不断升华自己对道德、习惯及法律的认识,提升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感,我们可以把这是“和事老”组织化带来的调解放大效应看作是一种文化赠品。在这个意义上,整个“和事”过程就是一堂生动的现场教学课,不仅教化了案件当事人,而且教育了现场听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和事”效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从教化角度看,“和事老”电视节目的社会效益愈加明显。国内“和事老”命名的调解类电视节目有四、五档,其它如江西电视台的“金牌调解”、湖北电视台的“调解面对面”等调解类电视节目,都具有较高的品牌设计和文化传播力,借助媒体的技术传播优势,“和事”的教化育人效果大大增强,并逐步成长为全民普法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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