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可以教授的吗?
——关于学校道德教育的思考
2020-12-07彭召财
彭召财
(敖汉旗新惠中学,内蒙古 赤峰 024300)
一、本能和理性之间:自发的道德
我们所谓来自天性的良心,是从习惯中诞生的。
——蒙田
谁是第一个有道德的人,我们无法考证,更是不得而知,并且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荒谬的。但我们知道的是,道德不是上帝,即道德不是先人而有的,自从有了人,才有了我们所谓的道德。我们中国人所说的“天地良心”,其实就是指人的良心,人的道德感。
我不认为霍布斯“人与人是狼”或“一切人对人是战争”的人性观是对的。原始人是具有和谐倾向的,或者说他们也向往和谐。只有他们合作起来,才能共同预防“敌人”,共同获得比单独行动更多的食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原始人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某种合作的本能。这种合作表现为一种“利他主义”倾向。由于人口稀少,劳动能力差异等原因,他们集结在一起,通过合作获取能够共享的生活必需品。如果一个人首先发现一处更好的住所或一份食物,他必须让他的伙伴知道并与其共享。这种合作的“利他主义”本能,我们称之为“自然道德”或本能道德。
这种自然道德或本能道德更不是某个特殊的人首先具有的,它就像生物现象一样,是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自然进化而来的。它是人们在交往和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
我不否认原始人具有模仿的能力或本能。当落后的部落看到先进的部落比他们生活得更好时,他们势必将模仿或“学习”(我不得已用“学习”,因为找不到更适合的词来替代它。但它的意思不等于学习,而更倾向于默会)。换个角度,从先进部落看,他们的道德或先进是具有扩展性和影响力的。显然,这种道德的默会不是一个先进部落教给另一个落后部落的,而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感染。这种影响会是不自觉的,就像习惯那样,虽然人们的行为受它支配,但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借用哲学家赖尔的“知其然”(know that)和“知其所以然”(know how),就是说,他们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亦即维科所言:“人们变成了这个样子,但他们并不理解这一过程。”
随着文化和文明的进化,这种道德从自发到人们自然选择,经历了一个与人分离的过程。它不再像自然道德那样为人们所“日用而不自知”,而是人们对它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知识,从而抽象和分离出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德原理---一套人的行为规范,成为为人所知、为人所用的“社会道德”。
二、道德可以教授吗
道德规范,……不是人的理性创造的,而是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禀性。——哈耶克
说社会道德是人们有一定认识的并抽象出来的,并不是说它就可以教授。
道德是一个演化的过程,社会道德是从自然道德抽象和演化而来的。这种演化是人们自然选择和认知的结果,而非人为设计的杰作。任何想用理性对道德加以改造并设计的人为行为都具有某种“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倾向。我们必须承认,理性不是万能的,人们的道德——不论是自然道德还是社会道德——都不是理性建构的结果。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理性和道德一样,也是一个进化的过程,借用哈耶克的话说,“理性的传统也是通过学习得到的,不是先天的”。早在很久以前休谟就认识到这一问题:“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250多年后,哈耶克再次重申:道德的产生不是理性建构的结果。
我们的语言只是未能提供一个更好的载体,才把它表达成这样:“像对待自己的邻人那样对待一切人”,“贪财是万恶之根”(《圣经》),“你们应该吃应该喝但不能浪费”(《古兰经》),“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然而,这决不表明道德是理性建构的结果。
道德教育者提倡给人们教授道德,这无异于用理性建构道德。他们似乎并没有弄明白道德不是、也不可能是人为地设计出来的,而是自发的。他们的头脑幼稚到自负的地步,想通过道德教育来给人们灌输一种自认为合理的、美好的道德,而这些道德观念是接受者可以默会的。道德教育者的道德说教,无异于把自发的东西加以改造并自负地说这是他们创造的,更无异于给一个自由的人无缘无故地套上枷锁,让他“生来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似乎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道德教育者们无可逆转地陷入了一个悖论的境地。他们提倡道德教育,想设计一些道德观念去教授别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道德不可能为人所设计和教授,它是一种自发的习惯和良品,为每个人所自觉,为社会所认同。这是其一。
其二,给一个本来可以默会这些道德观念的人,强行灌输一种自以为是的道德理论,是没有什么结果的——如果一定说它有的话,那结果只能是塑造出一群千人一面、没有个性的“君子”,这何异于抹杀人的自由?孔子稷下的贤人皆可称君子,但很少有人是有个性的,即使他老人家提倡“有教无类”。几千年来,儒家传统道德教育下的人都是千人一面的“平时袖手谈心性,临危一死报君王”的“君子”,没有个性,甚至没有自由可言。
康德那句话说得好:“自由是道德的唯一根据。”就以上分析来看,这句话包含着至少两个方面:第一,人必须自由,其次才可以谈道德。第二,没有自由的“道德”是不道德的。套用康德“理性为经验立法”的话说,就是“自由为道德立法”。道德教育者们似乎没有做到上面两条中的至少一条,这是可悲的。即使他们在振振有词地说“培养个性、自由、有道德的人”,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教育是不可取的和不足称道的。它的那种对所有受教育者一视同仁的平等,用自以为是的道德律令对待不同的人,从本质上说来是不平等的,更谈不上自由。
道德不是可以传授和教授的,它只能由不同的人在自己不同的环境中,通过彼此之间的交往和个人实践而自发地产生于内心。从这一点上说,人的道德观都具有某种差别性。然而,如果说道德或人性意味着某种东西的话,那么它只能意味着,尽管个人或所有人的道德或人性有千差万别,乃至对立,但它都是为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努力发展或演进的。这种演进就表现为具有共通性的社会道德。
由于道德是自发的,所以是不可以教授或传授的,它只能由人的实践和交往得来,是一种自发的东西。就今天的学校道德教育而言,仍惯用传统的道德规范,或者“能近取譬”用熟知的“成人”例子去教育学生,这不免使道德教育又陷入了灌输式教育的窠臼,道德教育收效并不显著。因此我们在开展学校道德教育时,尤其是想用道德去教授学生时,就必须事先思考清楚这样的问题:道德教育何以可能?道德从何而来?理性有多大能力?这才是作为一个道德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