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伺”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2020-12-07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关于土司制度演进兴衰的争论
针对于土司制度的兴衰演变在学界一向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土司开始于唐宋时期,另外一些却认为开始于元代,比较趋于大众的说法是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全盛时期在明朝,崩溃于清朝,在上世纪民国时期开始走向灭亡。吴永章先生在其《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中提及土司制度清代延续了明代的繁荣状况;王承尧、罗午著的《土家族土司简史》也认同了这一说法,把明代作为土司制度走向巅峰的一个标志,具体的考证正不正确却无从得知,现有的支撑材料无非是一些学者对记载文献和现存遗址的考究,对于比较远的认证还是不够明朗;黄现瑶等在《壮族通史》上在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把土司制度的开始归于了唐代的羁糜制;白耀天《土司制盛于元衰于明论》认为传统界定土司兴衰演进的方法欠妥当,明代实行的“改土归流”其实已经对土司进行了极大的破坏,土司王的权力被极大的削弱,土司制度名存实亡,于此土司制度在元代形成后便极大的推动其发展,在元代统治者手中走向了一个全盛时期;《中国土司制度史》、《中国土司制度简史》说到土司制度的缘起和发展可以划为“滥觞”、“萌芽”、“肇始”、“雏形”、“形成”、“鼎盛”、“衰落”、“残存”八个阶段,更为细致的展现了土司的演进历程,对于出现的这些差异笔者认为无论哪种界定都可以加强我们对于土司制度的深度了解,从而更加完整的陈述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主要的争论也都集中在元明清这三个时期,我们既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土司到底在那个时期到达一个顶峰,那么所谓的“繁荣”也可以是衰败的起点,所谓的“衰败”也可能是另一个繁荣的开始,无法清晰界定,我们只需要完完全全的呈现它即可,无需做没有历史证据的情感介入。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以前的边疆民族地区管理在秦朝时就初见雏形,据南朝宋范晔的《后汉书·百官志五》记载,秦朝时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了“道”,这是最早可以窥伺土司的举措,同样,在东汉时期班固的《汉书·武帝纪》一书中提到对于归顺的“民族地区”中央设立“属国”加以管理,这是封建社会以来为了保障中央的稳定而对边远地区管理的积极措施,短时期内维护了整个朝代的和谐安稳。相对于之前的时期,土司在唐、宋时期最为关键,也最具备争议,一般都会把这个时期作为土司制的雏形时期,现在的学者多把唐、宋实行的羁糜制作为开始向完整的土官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节点,唐、宋时期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羁糜府、州、县,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有效控制,但是由于所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形势复杂,势力范围较广,这种控制十分有限,“羁糜制”相对宽松、灵活的特点开始显现。羁糜制是当时朝廷对于边陲地区治理的有效创举,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许多弊端,由于当时疆域的不确定带来的骚乱比较频繁,羁糜制推行的地区范围广,以至中央派遣官吏多于当地首领勾结,为中央的管理带来很多阻碍。
(一)元代的土官制度
元代开始土司制度正式形成,土官制度可以说是土司制度的初始形态,相对于唐宋时期羁糜制的范围之广,邻邦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实用界限不清晰,元朝在吸收羁糜制的基础上充分的和管辖的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机构让融合,大量任用土官,参用其土酋为官的制度大大缓和了民族矛盾,同时在这一政策中土官被纳入了朝廷的文、武职官结构中,使得职权的实行更加规范,据《元史》一书记载,在土官制度下文职机构分为军民总管府、府”土官、“州”土官、“县”土官,武职机构则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权力大小由上而下,基本上吸收了唐宋的羁糜府、州、县的设置,这一部分官员分有土官和流官之分,中央为了合理的规范土官的职权,对那些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规的官员实行罢免,由中央派遣流官进行管理,土官被授予诰敕、印章和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一方面体现了官员的正统,说明已经归顺于朝廷,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原本当地首领拥有的军队开始归属中央,极大的减少了以前那种派驻军队的高额成本,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住了土官的权力,维护了边疆稳定,除此之外,土官制度下和其他地区一样需要对朝廷进行朝贡和纳税,比较系统的土官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了元朝的繁荣,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土官制度标志着土司制度的形成,也为土司制度的深度发展做了必不可少的铺垫。
(二)严格、规范的土司制
明代的土司制度发展开始进到了另一个高度,具体表现在土司设置之广,学者龚荫在其文章《中国土司制度史》中讲到明代在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广这些地区就设置了总计734家土司土官,这些还没计入北方边疆地区的土司,在《明史》卷90《兵志二》也可以看到明初就开始设立了33 个(家)羁縻卫所土司,全国一共设立土司三千多家二万余人1,这些都可以认识到土司在明代是十分“流行”的,其次,之所以说明代的土司制度是高层次的,严格和规范的,还体现在其对土司承袭、升迁、奖惩、抚恤一整套流程的规范性,每个环节都有明文规定,界限清晰,例如,明代对授职后的承袭,还细分出了承袭的范围和相关的细则,为了提高土官的积极性,增加了升迁的渠道,具体包括军功、忠勤、纳米和进献,升迁办法则有升品级、流官名和加虚衔,严格的流程让土司制度更加富有生命力的向前发展,不仅如此针对土官的朝贡、纳税和相关的惩罚明代都有相关法规的界定,对于惩罚如果发生反叛一定会诛杀,此外的话主要是对其进行典刑、革降、迁徙等,主动认错的也会进行宽恕和赎罪等处理的方法,土官和流官一视同仁,有功进行奖励,建大功者或者为公事牺牲的朝廷也会进行奖励和抚恤,其家属也有涉及。正是由于这样严格、规范的土司制度使得明代边疆地区没有出现民族政权和相关独立势力,疆域的稳定为中华民族的版图界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土司制此时已经成为了统治者的“心爱之物”,治理边疆的法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一种制度没有跟上时代大背景的潮流,还是会出现相违背的现象,弊端的暴露没有及时解决,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当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中央权力更加集中的清代时,还是会有所抵触,统治者要做的只是去接受它,因为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三)“改土归流”的鼎盛
土司制度在清代达到了另一个“鼎盛”时期,大肆的改土归流使得原有的土司制在一定程度遭受了破坏。清朝建立的政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但是统治者一统观念比较强,汉族和边疆少数民族都应该归属于大清朝领导,清代雍正帝就是这样的典范,多次强调华夷一统观念,清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不是凭空产生的,从元代开始土司制一直都在顺应时代的潮流发展,因地制宜是历代君王所坚持的原则,清代连年的战乱出现了大量流民,这些流民大部分涌入边疆,尤其是乾隆时期,为了加强疆域的稳定,统治者开始让一些流官进行管理,代替当地官员管理不当的情况,云南巡抚鄂尔泰的《奏请改土归流疏》,开宗明义说改流是为了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増赋税和以靖地方,并言改流于增收“不无小补”,雍正批曰:“岂云小补”,2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边疆管理出现了明显的阻碍,主要是由于土司制长时间得不到更新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出现的不符合当时统治情况的问题,“夷人治夷”在清代统治者开发西南边疆地区的背景下开始受到挑战,在历代王朝中清朝统治者的大局意识让人折服,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也不是彻底取消土司制,清代在一些特边缘的地区任然保留了土司,对一些靠内陆的清代统治者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开发以促进这些地方发展为中央增加税收。
注释:
[1]《明史》卷 310《土司列传》、《明史》卷 90《兵志》二《羁縻卫所》及龚荫著《中国土司制度史》相关内容.
[2]《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