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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采购型供应链中产品合规风险控制探讨

2020-12-07张金升

魅力中国 2020年42期
关键词:合规供应链节点

张金升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一、供应链中产品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当今的激烈市场竞争中,企业与企业间的竞争已经升级为供应链与供应链间的竞争。供应链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追求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结合是供应链管理的本质。伴随着经济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供应链管理的有效性问题成为经济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跨国贸易采购型供应链中,供应链核心企业承担着最主要的产品合规风险,是被监管的对象。企业的产品合规,除了最终产品要被证实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也必须证实以及持续符合法规标准。所以核心企业不仅要保证最终产品的合规性,对于来自供应链的对产品合规有影响的风险因素也应加强控制。

二、供应链产品合规风险的生成

现今,产品合规问题已经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痛点。通过网络以及个权威媒体报道的产品合规事件从出不穷。对这些事件加以剖析,结合专家访谈和案情调研,我们可以得出到,来自供应链的产品合规风险的诱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供应链上节点企业的主体合规意愿和能力不高

产品合规风险通常由主观无意识和主观故意产生,另外就是供应链中各主体是否具备确保产品合规的能力。很多时候,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在技术和能力上是不足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企业的法规解读能力和工艺控制水平也相对较低。加强产品合规控制水平往往需要企业加大资本投入从而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加大产品合规控制的力度的决策。海森对英国牛奶加工企业的调查研究显示,企业的内部效率、商业压力、市场需求与实践经验等都是激励企业实行质量安全控制的主要因素。

(二)供应链中产品合规信息存在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不仅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也存在于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传统的供应链中,信息在供应链主体间的传递大多是单向的,处在信息上游的企业拥有信息传递的主导权。信息不对称是供应链产品合规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供应链中存在这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产品合规风险的主要原因。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产品合规问题在自由市场上是无法存在的。

(三)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之间合作关系不紧密

贸易采购型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都联结在供应链之中,但彼此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松散的、利益驱动的暂时结盟。这种松散的结盟关系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供应链主体在产品价格和产品合规性上存在博弈;二是供应链利益分配中的不公平、不合理,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掌握了利益分配规则,其他供应链主体则根据实际收入来确定针对产品合规的最优努力程度。

以上三种因素是跨国贸易采购型供应链的三种产品合规风险,即信息风险、合作风险以及主体风险。信息风险是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产品合规信息无法正确传递给核心企业,而造成的产品合规风险。合作风险是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缺乏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进而难以互相监督,部分主体为了短期利益而采取危害产品合规性的行为。主体风险是供应链节点企业确保产品合规性的意愿和能力不足。信息风险来自供应链的宏观环境是宏观风险;合作风险发生在节点企业之间是中观风险,主体风险来自具体的供应链节点企业是微观风险。

三、供应链产品合规风险的控制措施

基于对供应链的三种风险来源的识别,我们从信息风险、合作风险和主体风险控制来设计供应链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从信息风险的控制来看,主要是消除信息不对称,避免采购商逆向选择,即建立覆盖供应链的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从合作风险控制措施来看,主要是促进供应链节点企业建立并保持紧密、长期合作关系,减少机会主义,即促进供应链合作共生;从供应链主体风险控制来看,主要是提高企业主体保障产品合规的意愿和能力,即优化供应链主体意愿与能力的优化。

(一)增强供应链上主体企业的产品合规控制意愿和能力

针对我国企业多处于采购贸易型供应链的生产加工环节,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零散的现状,一是扶持和发展部分优质企业,形成这些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管理上的优势,从而提高它们保障产品合规的能力。随着上游制造业控制产品合规能力的提高,他们对控制产品合规性的意愿会正向提高。企业因此,重点扶持和发展部门有潜力的企业,对于提高供应链的产品合规风险控制能力有重要意义。另外,通过确定统一的产品合规控制能力评价准则作为选择上游企业的依据,对供应链上游的生产者形成一股提升产品合规的倒闭压力。

(二)供应链上的追溯性信息传递

很多研究者一直认为,产品合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建立信息追溯机制不仅可以提高产品合规程度,还可以增加终端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在这一机制下,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游各层级供应商拥有关于产品的等量信息。核心企业可以将产品合规信息传递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则可以获得有关于产品优劣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优劣产品、优劣产品经营者的辨识。

(三)供应链各节点企业合作共赢

产品合规需要供应链各节点企业良好、信任、稳定的合作共赢。这种共生不仅局限在品牌商和生产企业,而应扩展到整个供应链。供应链上的各个经济主体相对独立,在这种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通常仅限于短期的由利益驱动的贸易关系,使提供不合规产品成了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因此,建立一种贯穿于供应链全过程的合作共生机制,在危害产品合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供应链上各企业共同实现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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