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调处山林纠纷的困境与对策
2020-12-07殷俊陈宇飞林憬晨
殷俊 陈宇飞 林憬晨
(1 龙泉市小梅镇林业工作站,浙江 龙泉 323700;2 道太乡林业工作站,浙江 龙泉 323700;3 龙泉市城北乡林业工作站,浙江 龙泉 323700)
我国自2004年开展集体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山林纠纷问题却频频出现,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向前发展步伐,甚至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此,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制度是正道,它也目前国内新形势下林业工程事业领域中必须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一、新形势下山林纠纷的基本特征分析
在新形势下,我国山林纠纷问题是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具体来讲,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利益关联性特征
伴随当前我国林木产品市场价值与林地价值的大幅度发展提升,林木价格上升幅度越来越大,相比于之前上升幅度达到3 倍左右(1300 元/m³),而林地租金也随之水涨船高,上升幅度达到12 倍以上(50 元/667 m2)。在如此暴利驱使下,山林经济价值也呈现出一路飙升发展趋势,它所导致的山林纠纷矛盾日益加深,纠纷双方主要围绕山林面积、林木种类等等问题展开争执,而林农、社会团体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利益争执也愈发普遍,山林权属经济纠纷矛盾异常突出。所以说在国内有关山林纠纷的利益关联性特征表现是相当明显的。
(二)成因复杂性特征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伴随政策变化异常频繁,在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林业三定、四固定的一系列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内林地土地分配依然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发展局面。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管理制度粗糙、分配随意、档案资料记载缺失等等问题,它直接导致山林确权工作停滞,甚至出现了历史档案难以查找、山林权属严重不清晰、山林纠纷难以合理调处等等问题。总体来说,国内集体林权制度在改革方面出现了时间不统一情况,国内在统一山林勘界、拼图、确权等方面都出现了矛盾纠纷与不统一问题。
(三)主体多元性特征
在新形势下,山林纠纷中双方主体发生变化,除林农之间产生矛盾以外,也出现了林农与集团、与社会团体、村组之间、乡镇之间、县之间的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可以说,山林纠纷内容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其中对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权的确权问题越来越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收益分配与征地纠纷等等问题[1]。
二、新形势下山林纠纷的困境问题简述
新形势下国内山林纠纷困境问题多多,其中首先就是调处依据相对滞后问题,其中存在部分法律条款明显滞后问题,它直接导致林业规章法律效力偏低、调处难以操作问题的出现。例如某些农户的水田旱地在山顶上,其土地所有权与山场所有权之间就出现法律权属矛盾问题,如此导致案例调处困难问题出现,在山林纠纷调处法律依据下未能明确各方需求。再者就是调处机构不够健全,目前国内从省到乡镇是未设有统一的山林纠纷调处机构的,所以他们也不能单独公开、公平、依法裁决调处基础设施,如此就导致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无法顺利展开。再者就是联防调处机制的严重缺失。例如某些企业在占林地搞建设过程中,专门针对边界山林纠纷问题进行争执,在调处调查过程中出现了收集证据困难等等问题,这也增加了调处难度[2]。
三、新形势下山林纠纷问题调处的有效对策
在新形势下山林纠纷问题调处的有效对策主要应该结合以下3 点展开。
(一)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规范
要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规范,联合林业、档案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山林全书纠纷调解处理法规》,将纠纷解决方法完全纳入到山林纠纷问题调处进程中,解决山林权属纠纷中的某些法律依据问题,有效提升调处法律地位。在该过程中,也要做到对各部门调处职能关系的有效理顺,构建联防调处机制,追求建章立制。就实际工作而言,要做到全方位调处山林纠纷问题。当然,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之余也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强化与森林防火部门之间友谊联系,为开展跨行业、跨区域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理顺调处机构
其次必须理顺调处机构,这是为了有效解决调处机构不健全这一问题。在该过程中应该强化调处机构职能,把握调处人员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内容。在该过程中,还必须稳抓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工作及综合素质,建立一套完整的公信力度机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参与到调处工作当中,切实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为解决山林纠纷提供有价值依据[3]。
(三)建立纠纷化解工作责任机制
最后必须为山林纠纷建立一套完善的纠纷化工作责任机制,基本上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管理机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各级政府都能投入到纠纷调处处置预案建设当中,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山林纠纷化解工作顺利推进[4]。
总结
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农村在山林权属纠纷方面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还必须首先保护好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然后从经济、政策等角度去深度分析相关权属内容,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提出各项山林纠纷化解策略,提高农村山林属地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