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乐记》中的“物感心动论”
2020-12-07许佳楠海南大学
许佳楠 (海南大学)
《乐记》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具有较完整体系的音乐理论著作,对我国古代音乐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古代《乐记》共23篇,其中有11篇载于《礼记》,笔者主要对《乐记》首篇《乐本篇》中有关“物感心动”论的几个美学观点展开探讨。“物感心动”论是我国古典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乐本篇》对“物感心动”论进行了较为完整而明确的表述,从音乐的产生到“心”与“物”的相互作用,再到音乐与情感的心声关系论,“感于物而动”这一命题一直贯穿其中。
一、“乐”之“本源论”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一切音乐的产生都是源于人心里的活动,“人心”一词是指人的思想感情,人思想感情的变化是受到外部世界影响的结果。当接触到外部世界时,人的思想感情就产生了变动,因而以“声”的形式表现出来。声声相应,产生了变化,且在变化中按照一定的规律表现出来,则成了“音”。假如再将音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并用不同的器乐加以演奏,配上舞蹈,它就变成了“乐”。《乐本篇》认为音乐乃人类内心活动的情感表达,是受外在事物影响而产生的。它将“心、物”两者的关系与“声、音、乐”三者的形成通过“物-心-声-音-乐”的递进结构形式加以解释,可归纳为音乐产生于“物感心动”。正如孙星群所言,“物动心感可谓:情以物生,物因情迁。开篇之说是核心也是根本。”
“乐者,音之所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乐,是由音构成的,“本”有本源、根源之义,“物”为外部世界,音乐的本源在于人心对外部世界的感知,且这里的人心并不是单指人的思想器官还指人心的思想情感。因此,音乐的本源就是人内心思想情感的表达。但音乐的产生不能仅凭一家之言,它是由人类在不同的时期与场合下,并适用于当时的时代功能所创造出来的。从古至今,音乐的起源说一直受到中外学者们的热烈探讨,在近代人类自然科学和音乐人类学的快速发展下更是众说纷纭,产生了诸如异性求爱说、劳动说、情感说、游戏说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音乐的起源说从来不是单一而论,无论哪种起源说都是为了满足当时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如果以后的学者想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都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历史实践相结合。
二、“乐”之“心物观”
开篇讲述了音乐的产生,也进而引出“感于物而动”这一贯穿全文的命题。“心”在古时不单指人体心脏器官,而是泛指人思想的器官以及思想感情;“物”则指的是外部世界。在探究“物感心动”一说时,心物关系必定是其中的重点,且这一关系问题也是由《乐记》最早提出的。《乐本篇》认为音乐乃是人心受到外部世界影响后产生的情感表现,“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将“感”作为连接心与物的中心环节,从而使心物之间产生相互作用。且“物”在物感心动这一过程中具有先在性,先“物”才能引发后续的“物感”,但是仅凭借“物”并不能使“物感”直接产生,因为缺少“心”的参与。《乐本篇》中指出音乐的本源就是“心”,音乐产生的根源在于人心对外部世界的感知,且只有人能够感受外部世界,故而“心”可以进行“感”,“物”却不可。因此,必须在“感”的媒介前提下,进行“心”与“物”的相互作用,“物感心动”这一过程才会发生。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这里说明心物相互作用下所发生的人性“动”与“静”的关系,人生来本性具有“静”的特点,当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之后,“性”就会变得“好动”。因此,人的“性”是带着情感的,且是与生俱来,只是原本呈现的是“静”的状态;只有当接触到外部世界后,人“性”才会呈现出“动”的状态。这种“静”与“动”的转变,建立在“感于物而动”的条件下,也就是发生在物感心动的这一过程中。由此也可得出,人心之所以会“动”,是因“感”在心与物之间起到了中介作用。“性之欲也”,“欲”有欲望之义,是人心的一种思想情感,这不是后天产生,是人心本来所有,因为接触了外部世界从而使欲望表达出来。假如这种欲望不加以节制,人生来“静”的本性就会消失,而先王制礼作乐的目的,就是用来节制这种人性的“动”。
三、“乐”之“心声观”
心声关系,也就是音乐与情感的关系,这是“感于物而动”这一命题引发的另一个问题,主要讲人与外部世界接触从而表达出来的各种情感,如爱、怒、喜、哀、乐、敬等。前文曾述,在音乐的本源问题上,《乐本篇》认为“乐”是由“音”构成的,其本源在于人心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因此音乐的本源就是人心,即音乐产生于情感。前文笔者还探讨了人性论的观点,说明情感是人心天生固有的,所以不能说人心产生了情感,这是错误的表述。并且这六种情感又会在音乐中反应出不同的表现,所以当人心在外部世界感受到情绪,就会相应产生“声音”。“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心噍以杀”,“噍以杀”是指声音急促而不舒缓,说明这种悲伤的情感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表现出来的声音比较急促。此外的喜、乐、敬、爱、怒这五种情感在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下同样也会在声音中产生相应的表现。因此,不同的情感在外部世界的感知下所发出的声音会有不同的表现,反之,当聆听到急促短小的声音就能推断出其内心情感是悲伤的,听到不同的声音也能推断出其内心的情感。
《乐记》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作,它所谈论的音乐是严格服务于政治社会的,因此《乐本篇》认为音乐可以通过表达人内心的情感特征来反映当时的政治问题。“音”是人心发出的,情感来自于“心”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声”则声声相应并进行着有组织的变化,从而表现为带有一定情感特征的音乐。“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修海林在其《〈乐记〉音乐美学思想试析》一文中表示“这里建立的是音声(‘声’)、情感(‘心’)政三者之间相对应的确定关系。”所以音乐可以表达不同的感情,从而来反映和影响社会的治理与动乱。社会治理与国家兴衰会影响人们的思想情感,并且会在音乐中有所体现;相反,不同的音乐表现形式也会对社会治乱与国家兴衰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政治与音乐紧密相关,人们可以根据听到的音乐来判断当时的政治是和平的还是动荡的。
四、“心声观”在不同乐论思想中的对比诠释
前文曾述,《乐本篇》认为音乐产生于情感,音乐的本源即是人心,“心”与“声”两者相互作用。而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论述的音乐与情感问题,却是与《乐记》见解不同,他否定了“心”“声”之间的相互关系。嵇康持“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之论,认为音乐与情感是独立的两个个体,情感是人内心固有的,音乐与人的思想情感是“不相经纬,名为二物”,两者既无关系且音乐也不能表现情感。但是嵇康并非完全否定音乐与情感之间的联系,音乐虽不能表现人的情感,却是可以引发人心原有的情感体感。“声无哀乐”,音乐并没有“哀”这个情感也不能将其表现出来,哀乃是人自身的主观情感。音乐可以用善恶来区分,但不能用“哀乐”来表示,因为在音乐发生之前,哀这个情感就存在于人的内心,既然音乐与情感无关,那么也就没有“哀乐”的说法。当聆听音乐时,音乐能将人内心中喜怒哀乐惧等情感体验引发出来,这种情感体验带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当同一个人在听到类似的音乐时也会引发同样的情感体验。此外,每个人的情感体验也不一定相同,聆听同一首音乐也能引起不同的情感体验。
既然嵇康认为音乐不能表现情感,那么音乐就不能反映当时的政治问题,也就是否定了“乐与政通”这一观念。因此,人们无法根据听到的音乐来判断当时的社会与政治是和平的还是动荡的,当然也否定了利用赋予道德内涵的音乐去实现所谓的政教目的。但是,嵇康与《乐记》一样都认识到音乐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主张“然乐之为体以心为主”,认为心境平和的人在被和谐的音乐打动后,会对日常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乐本篇》过分地夸大了音乐的社会功能,将音乐与政治生活紧密相连,认为音乐可以表达不同的感情从而来反映和影响社会的治理与动乱,甚至对社会治乱与国家兴衰也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上述嵇康的观点与《乐本篇》主张音乐本源就是人心(人心包括人的思想情感以及欲望等),以及不同情感会在音乐中产生不同表现这些观点显然也是相悖的。《乐本篇》认为人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从而表达出人心固有的情感,音乐则是人内心情感的外在表现。且人生来就具有情感,这些情感本为静态,只有当感知了外部世界后,各种喜怒哀乐敬爱之情感就会随之激发与表现出来。笔者认为任何一个理念的提出,都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需求上,嵇康的观点虽然与《乐本篇》见解不同,但是它们都符合当时的社会功用,对后世的音乐美学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