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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20-12-04简海红

银幕内外 2020年6期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现状问题

简海红

摘要: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已趋于成熟,为我国即将设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理论根基。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现状问题;制度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框架内扩展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司法监督的空间,弥补了对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的空白。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进行了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了两年试点工作的制度探索和实务经验积累,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在2018年3月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具体到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进入诉讼阶段前会更注重通过诉前程序的督促作用,一方面这样可以由外在力量提醒行政机关在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让其在意识到問题的存在后,先进行积极主动的自我整改,这种自发性的完善方式更有利于行政机关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诉前程序发挥作用也节约了诉讼成本,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样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前程序不完善

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的必经程序,通过试点及新法的运行,实践中显示出来的诉前程序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首先,诉前程序的进行方式较为单一,多是以检察机关书面递交意见的方式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敦促,敦促的结果往往不进入人意;检察建议的范围过窄,目前检察机关仅在其有管辖权区内有建议权,会影响检察建议效力发挥;其次,检察机关敦促后,留给行政机关予以答复和回应的时间较为紧张。在现行的答复期限内,有些案件行政机关往往很难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检察机关也很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诉前程序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二)行政诉讼配套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的进程中,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项配备不到位。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在整个检察机关的人事安排上并不具有一定优势,对办案团队的专业性要求会非常高,很多办案人员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仍未适应这种办案模式。2.未形成有效的鉴定机制。我国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专业鉴定机构数量十分有限,实践中又有鉴定意见多次反复降低诉讼效率的情形。3.缺乏科学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以鉴定费用为例,由于行政公益诉讼设计社会公共利益,过程长期复杂,鉴定费用高,而这一部分资金由何者承担,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调查取证阻力大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被起诉方是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要协调好政治平衡,与对应的行政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取得对方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方便取证,但是实务中基于维护自身公众形象角度,有些行政机关对这样的调查工作是不能接受的,更无法提及配合取证,这也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的办案人员置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另外一方面,涉及到管辖权问题,上级检察机关在一定辖区内的指定管辖,下级检察机关在对行政级别不对称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沟通成本会增大,取证也存有一定难度。

三、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该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诉前程序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敦促方式应做到多样化。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大数据等公共平台发布监督意见,采用多种途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建议和监督,而不局限于书面建议的制约。其次,应当适当延长行政机关对指导及建议等的回复时间,保障检察机关对案件有全面的掌握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或改正自身行为并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其整改情况的动态关注。

(二)健全行政公益诉讼配套机制

在人员配备上,因为行政公益诉讼涉及发现线索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庭审应对能力以及文书制作能力等多方面,所以办案人员必须达到质和量的双高要求,当然后期不间断的专业学习也是增强办案队伍力量的有效途径。在财物方面,财政上需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经济支持,结合实际需要在取证和鉴定费上保有基本的常态化供给,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牵涉到的鉴定费用大、过程长期复杂,对技术的专业性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建立专业的科研鉴定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必须以坚实的资金保障为后盾。因此,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基金会机制,由政府财政与社会公益基金共同作为基金会资金来源,避免行政公益诉讼中提起主体因败诉而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降低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三)增强调查取证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需要让行政机关意识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利于其长远发展的,从根源上扭转其只担心被诉会给其带来负面影响的观念。另一方面需要多方力量的支持,一是法律制度上给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更充足的权力保障;二是在指定管辖中办案检察机关的上级多与之对应级别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为办案人员提供便利;三是涉案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行政机关进行法治思想引导,督促其配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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