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0-12-04靳雪茹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新世纪的人民群众已经迈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网络中获取摄影作品已经成为了现代人民群众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在方便快捷获取摄影作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大量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诉讼案件。鉴于上述社会现象,本文对网络环境下的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提出有益于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摄影作品;版权保护;侵权
在当今时代,互联网传播摄影作品的方式、途径多种多样,摄影者可以在各个软件分享其作品,或单纯展示其作品、或提高其作品商业价值与知名度、或吸引其潜在客户,而相应的就非常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将其进行作品保存以使用在其他。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使摄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打消了摄影者的创造激情,也使我国的版权市场受到污染,因此对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摄影作品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摄影作品的的定义是:“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据此定义表述,并不能体现当今时代摄影作品的特点。传统摄影作品主要是被用来记录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事件,能够拍摄摄影作品的摄影者居于少数,拍摄工具也偏于单一,拍出来的色彩、画面都比较单调,同时网络技术的不发达也不会显现出摄影作品侵权的现象,其摄影作品只是以其真实拍摄出来的照片以供人民群众的欣赏。
而当网络信息技术逐渐普及,新媒体技术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摄影作品的传播途径、拍摄技术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每个公民都可以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每个人都能够通过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其他带有拍摄功能的设备拍摄摄影作品,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摄影器材拍出来的图片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画质更加清晰且色彩饱和度也提升不少。
(二)国际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立法现状
鲍格胥博士曾经说过,版权保护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自摄影技术诞生之日,就一直存在着摄影作品不应该纳入版权保护的声音,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实践证明摄影作品已经成为了人们备受喜爱的艺术表达方式,各国对摄影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也趋于详尽。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对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主要是如下几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尼泊尔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等。
(三)我国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立法现状
一九九零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三条有这样的规定:包括美术、摄影作品在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是该法所称的作品。我们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摄影作品的法律保护是一种完成即受保护的状态,等同、类似注册登记条款的限制的规定是不复存在的,如果一个摄影作品在完成创作之后的固定年限内始终未对其进行发表的,那么法律就不会再对其进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条例可以總结出,我国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这一方面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相比更加接近大陆法系,却未能达到德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创作高度”。因此在生活中便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将未经摄影者的许可而被他人商业利用的照片也作为了摄影作品而加以保护的倾向。
二、摄影作品侵权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清晰
目前我国只对传统摄影作品的概念进行了规定,而缺乏现今时代下的摄影作品的明确概念,导致在社会生活中出现诉讼纠纷时,无法引用明确的概念。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摄影师拍摄出具有个人特色风格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多,关于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同时在侵权案件中,我国存在着司法机关对维权案件支持不足的现象,赔偿数额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由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这就导致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发展不平衡,所赔偿的数额也并不高的现象发生。
(二)缺乏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摄影者的摄影作品一旦在网络中发表,就很难控制其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比如将作品发表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软件中,虽然在发表时可以选择添加水印、设置加密等技术手段,但是这些分享平台最主要的意义就是分享,他人可以进行转载、保存等各种方式来保存摄影者的摄影作品,更有甚者可以利用其他技术手段来破解摄影者所施加的水印等防盗措施,从而导致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同时,我国关于实际的技术措施上的立法不够完善,缺乏具体详尽的法律法规,以至于在对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时,操作性差,难以落实。
(三)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困难
该阶段中最不容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太低。当侵权人在网络中保存并使用摄影者的摄影作品时,摄影者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查找该侵权者的信息,即使现在各个软件都实名制,能够找到该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诉讼,维权成功,著作权人所获得的的赔偿数额也是非常有限的。侵权人会觉得被判处侵权也不会付出多大的代价,这与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成正比的,所以他们并不会因此而有所畏惧。
相比侵权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维权会更加的辛苦。因为大多的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区,侵权申诉程序又是纷乱复杂,著作权人需要不停的穿插在不同的城市来进行维权,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即使维权成功,依据我国现实国情,法官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微乎其微的,多数情况下胜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获得的利益远比不上其在维权中花费的金钱数额,基于以上因素,多数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便会选择放弃维权,从而使侵权人更敢于肆意妄为。
三、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意见
(一)完善摄影作品的立法保护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始终是促进着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我国现行的有关摄影作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陈旧,已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应该建立健全的摄影作品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概念、内容、范围等方面的规定,避免大而化之的条文;完善网络传播中的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技术保护措施是防止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第一道防线;现行法律对网络黑客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侵犯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严重,以至于给了侵权者侵权的机会,所以我国法律应对破坏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这种行为给予一个清楚明了的惩处标准,让其违法成本过高,从而降低侵权行为。
与我国的出版行业相比较,发达国家的出版行业较早,其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因此我国在完善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时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优秀之处加以借鉴,将法律条文规定得具体详细,明确统一的规范标准。比如参照日本对摄影作品复制权的保护,明确复制权的概念并对复制权进行分类;参照美国对发行权的规定,通过发行权来对摄影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保护。
(二)加强对摄影作品分享平台的管理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各大分享平台分享自己的摄影作品是人民群众所喜爱的方式,比如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随处遍布着摄影作品。对于这些分享平台中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认为各个分享平台可以共同制定一个行业规范,以用来维护在分享平台所发行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在摄影作品发表前,各分享平台应该提供以下措施:(1)添加版权符号和水印。即使版权符号和水印能够被侵权人所去除,但是能够起到提醒的作用。添加版权符号和水印,明确该作品的版权人、著作人,标明“未经许可,不准转载或引用”等字样;(2)提供图片加密技术。这种图片加密技术可以让著作权人在上传其作品前,可以对自己的作品经过一系列的转化处理,让该作品不能转载或者下载,只能在特定页面上进行显示。以上两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
(三)提高著作权人维权意识
提高摄影作品版权人对侵权行为的维权意识,在其能够承受的维权预算成本里,鼓励摄影作品版权人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影音作品方面的经验,目前已有大量的音乐播放软件开始采取会员充值功能,想要试听或者下载某些歌曲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表面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限制,但却保护了歌手及其创作团队的著作权。在摄影作品方面,我们也可以采取会员充值功能,只有付费充值才能够下载某些图片,从而来减少对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莫言曾说过,维护版权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是在帮助我们的国家正本清源、建立一个良好的创造氛围。摄影作品版权人唯有从自身做起,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够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毕竟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四)建立版权登记制度
版权登记制度是最能够证明作者身份的证据,虽然《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采取了自动保护原则,但是当其侵权行为发生后,著作权人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此来证明自己就是版权人,这对摄影作品来说是非常麻烦的。因为传统的摄影作品存在于胶片内,胶片就是证据,而如今的摄影作品存在于数码储存设备中,想要取证就很困难。所以建立一个灵活的版权登记制度,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网上就可以进行自愿的登记,同时该登记程序应该尽可能的简化,登记费用有人应该有所降低,这样才能够加强著作权人对登记的热情,这样在维权时,便能够方便取证,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著作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相信在未来时间里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会不断的趋于完善,以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促使摄影作品的版权人能够放心大胆的创作作品,不断提升摄影作品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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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雪茹(1995—),女,辽宁朝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