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化体系构建
2020-12-01李荣蔚
李荣蔚
摘 要:在当前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未成年人认知水平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其身心健康极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但目前,我国还存在法治化体系不够健全、监管能力跟不上互联网技术革新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尚在探索阶段。为了更好地使未成年人绿色安全上网,我们应当以借鉴域外经验为先导,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为未成年群体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屏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域外经验;法治化体系
一、引言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开展,互联网技术作为新兴技术的典型代表发展迅猛,推动生产技术革新、企业结构转型,引领人们生活智能化,日渐成为人们社会交际、了解实时动态、及时获取信息强有力的工具。然而,在互联网较传统传媒的信息传输速度、数量大大提升的同时,不良、违法信息也大量涌入人们的视野,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自我风险抵御机制尚未形成,道德、法律意识薄弱,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及行为模式的形成极易受到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有害影响,这为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據《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1]。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对网络的使用也逐渐普遍化,成为受互联网信息影响的特殊群体。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使互联网成为其开阔视野、认知世界的便捷途径,而不是有害身心健康的毒药。
(一)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形成
互联网信息呈指数级增长的趋势,并且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在这两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大量网络不良信息逃过监管部门的审查而泛滥于网络虚拟空间。未成年群体由于自身认知体系不健全,辨认能力、防御能力较弱,不能很好地分辨有利信息与有害信息,极易受到侵害。
当前的网络环境尚未完全置于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大量低俗文化网页、暴力游戏网页在利益驱动下产生,并通过网站浏览弹窗、不良链接等形式闯入人们的正常使用过程。未成年人好奇心强,一旦点击进入,很容易被这些不良网络产品的表象所蒙蔽,无法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同时,未成年人在虚拟网络空间接触到的多元文化必然与学校、社会所倡导的主流文化存在很大的分歧甚至是冲突,对于这种文化冲突,未成年群体还不能自主判断是非,思想认识尚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若受到网络不良文化的诱导,形成并加固与主流价值观相悖的错误价值观,将对个人、家庭、社会甚至国家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网络游戏文化潜藏的不良因素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中上网玩游戏的比例为61.0%。可见,网络游戏成为过半数未成年群体接触网络的主要推手。然而,当前很多网络游戏充斥着暴力性、低俗性因素,其中很多紧张刺激的画面、暴力人物形象成为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另外,虚拟技术的高速发展模糊了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界限,使得有些未成年人将网络中暴力血腥的行为付诸现实生活,给他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通过对某市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实证分析,有学者发现近半数的案件都存在因受到网络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犯罪的现象[2]。其中,网络不良游戏文化成为未成年犯罪尤其是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最大的幕后黑手,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群体的人格塑造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对网络游戏文化规制与对未成年基本社会素养的教育必须并行,进行双源头治理。
(三)逐渐成为网络消费陷阱的主要瞄准对象
电子货币支付手段的普及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虚拟性产品消费,是当前互联网背景下消费支付领域的一大新兴特征。这使得互联网产品价值量化,从而推动了互联网产业的多元发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的同时,还迎合了人们便捷消费的需要。但与此同时,不良商家打起了违规违法的“擦边球”,对于付费性产品、服务不加以注意提示,甚至是对用户进行欺骗诱导式消费,使得大量用户的私人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救济。成年人尚且难以分辨这些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对于认知能力相对低下的未成年人则更加容易受到迷惑、欺骗。尤其是在网络游戏领域,运营商以更加具有诱惑力的付费人物、皮肤、武器吸引未成年人进行点卡、点券购买,助长了未成年群体的消费主义观念、攀比心理,这无疑是与注重道德品质的教育理念相违背的。“未成年人作为从初始社会化向预期社会化过渡的特殊群体”[3],应该对其施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并有效规制网络平台消费陷阱乱象,否则会对处于心理和人格发展关键阶段的未成年人产生不可逆的不利影响。
三、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治化体系构建可借鉴的域外经验
(一)信息过滤系统及对互联网内容的分级审查制度的推广
美国在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规定,网络服务程序中的过滤器必须普及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确保儿童上网时浏览不到含有色情信息、淫秽信息的网页[4],否则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部分财政支持。另外,美国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经济措施,驱使色情网站的运营商主动采取技术手段限制儿童浏览。
日本根据颁布的《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法》等法律,对网络服务商强制实行过滤措施及分级措施,其中成效最为显著的是2008年在谷歌导入的“安全搜索(Safe Search)”技术,此技术使得未成年人能够安全地使用搜索引擎[5]。同年通过的《青少年网络规制法》,明确将“诱使犯罪、自杀”“显著刺激性欲或含有残忍内容”认定为“有害信息”,同时要求网络运营商应当采取限制浏览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站。
俄罗斯颁布了相关法律,对有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的互联网在特定时段对涉及淫秽、色情的网站信息实施专门的“信息过滤”。
德国根据对于传媒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传媒的内容及载体,并在《青少年保护法》中作出特别规定,即上网设备必须设置有过滤和监控系统,若没有监控装置,网络运营商必须采取限制性措施,从而避免青少年进入色情网站。德国在2009年出台的《阻碍网页登录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根据联邦刑警局公开发布的网站列表,对相关的未成年人色情网页进行封锁、删除[6]。
(二)游戏分级制度
日本采取的是CERO游戏分级系统,在游戏的外包装上注明审查分级的结果,其中年龄区分法以12、15、18为三个节点划分为四个等级,游戏内容区分法以暴力、恐怖、赌博、犯罪等游戏内容的特征进行标识,从这两方面指引家长及其他玩家对游戏进行选购,从而在根源上禁止儿童接触不适宜的游戏内容。
韩国采取的是KMRB游戏分级系统,通过等级标记和警告条文提示的方式提醒玩家的选购,其中等级标记的做法与日本的年龄区分相类似,都是划分为不同年龄段适用,并辅以不同的背景色加以区分警告。警告条文是对18岁以下用户不可使用的游戏产品外设“青少年不可使用”的条文加以特别提示。这种分级规范不仅能够有效地指引消费者对游戏进行选择,也促进了游戏开发商的自我发展、提升。
澳大利亚则是对游戏分级提供了统一的法定标准,其颁布的分级规范标准以及《电影和电脑游戏分级指导意见2005》共同构建一个完善的分级法律规定体系,对各类出版物、电影及游戏作出了以15、18岁为节点的年龄分级,并设以现行的政府机构(ACMA)和行业自我监管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IIA)进行互联网联合监管。对于违禁内容,ACMA会给互联网内容发布商发送删除通知,限期删除违禁内容;若内容提供者不遵循ACMA的正当命令等,将会由行业协会或是司法机构,根据其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制裁措施,最严重的可触犯刑法典,使其承担巨额罚款[7]。
欧盟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分级监管措施,为游戏生产商、运营商提供泛欧洲游戏信息系统PEGI制度。该制度对游戏内容划分为5个年龄等级,要求游戏经营主体对不同等级的游戏产品加以标识,而不进行法律强制。
(三)其他
信息过滤技术的运用以及对互联网内容,尤其是针对电子游戏的内容分级,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此外,不少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其他方面也颁布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欧盟委员会则自1999年便开始实施第一个互联网网络安全计划,在2009年第三个网络安全计划中增加了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内容,主要有:支持鼓励网络服务商提供健康上网的顾问服务;设立专门的互联网举报中心,遍布欧盟各国,便于公众对网络不良、违法内容进行举报处理,动用社会公众的力量为未成年群体撑起“保护伞”;鼓励未成年人加强对自我的约束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强上网自律;另外还组织研究人员建立网络技术研发的专门化基地,以发展技术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绿色上网。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针对社会中青少年网络成瘾比例持续上升的问题,颁布了专门法案,要求有关运营商应当实施“疲劳度系统”,超时长进行游戏运行速度将会自动变慢,降低玩家的游戏体验,从而主动退出登录预防网络游戏成瘾。另外,韩国也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段进行严格限制,《青少年保护法》修正案要求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零点至凌晨六点进行强制断网,这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未成年人深夜打游戏的行为,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第二天的正常学习生活。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网络保护的法治化体系
(一)立法层面
通过以上对各国在未成年网络保护方面的制度分析,我们能够得出,首先应当将未成年群体置于完善、严密的法律体系保护之下,才能使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成为可能。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审议修订工作,最新的送审稿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规制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規定;审议通过后,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其中的概括性条款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使原则性立法得以落地实施。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未成年人可接触信息的范围实行分级。当前,我国缺乏一套全面的、体系化的分级规范标准,在互联网内容分级方面尚属立法空白,我们应当加快构建完善网络游戏产品以及其他网络信息的分级规范体系,对各类网络信息按照分级规范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划分,只有先筛选出与各不同年龄段不相适宜的信息,才能在后续的实施执行中将其剔除。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内容分级、游戏分级的措施规定已相对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日韩澳的以年龄、内容为标准的内容分级,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屏蔽严禁接触的信息,从而为其创造一个安全的绿色上网环境。
第二,应当加大对信息过滤系统的研发,并在互联网各平台加以推广。互联网行业技术性强,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兴事物不断涌现,新的法律关系日益多元化增长。尽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但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技术研发支持不能停留在理论上,而是应当采取组织研发人员、建立专门研发机构、加大财政支持等具体措施来推动信息过滤等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较重,可能会对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立法的过程实际就是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化体系构建中,同样要兼顾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社会利益与互联网运营商的个人利益。互联网相关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已然在国家未来发展规划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不能因为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的过度倾斜而罔顾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信息量巨大,若进行全面审查必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容易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另一方面,还有很多平台无法实现技术审查,只能对平台信息进行人工审查,这其中还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很可能造成不良信息的遗漏。所以,要发动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立法过程,进行研讨磋商,制订并完善更能实现利益平衡的法律法规。
(二)执法层面
当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具体来说是人民政府进行组织规划,由网信、公安、工信、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实施。在这种模式下,执法权责交叉现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上位法对于各部门权责规定不够明确,下位法繁多且存在一定矛盾冲突。另外,在我国当前执法体系下要想实现跨部门联动还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可以成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管机构或者网络环境治理统一调度中心,减少多头执法、执法空缺的现象。
(三)守法层面
要想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的网络保护,仅通过立法及执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
首先,加强互联网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自律。互联网平台属于虚拟的公共空间,信息的更新换代速度快,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增大了监管的难度。仅仅通过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往往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这就要求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加入,推动行业自律,实现更为高效的自我监管。但这有一个前提,互联网行业协会需要制订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规范。另外,互联网运营商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为未成年人安全上网保驾护航,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进行显著的提示,还要帮助未成年人链接到相关帮助的网页,以确保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有害信息的侵扰。
其次,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护,家长和学校应承担起必要的监管职责。家长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是未成年人的主要启蒙者,也是互联网运营主体“防沉迷系统”以及显著提示义务履行等措施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关键一环,其主体特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能够作出最关键、有效的监管。但我国在相关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中却仅对此作出概括性规定,并未明晰学校和家长的责任,这里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未尽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的家长、学校主体给予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8],从而形成反向推力促使监管主体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符合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成为国民经济繁荣、社会变革进步的强大驱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不可避免的危害。此时,各社会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趋利避害、共同治理。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领域,只有通过立法完善、执法到位、行业自律、引导监管等多维度、立体化的途径多管齐下,才能使未成年群体能够在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让互联网真正成为认识世界、提高自我的助推器。另外,国际社会应共同推动建立多边共治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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