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护士征调政策探析*
2020-12-01张金艳
张金艳
全面抗战爆发后,战争范围不断扩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然而,国民政府的医疗卫生系统难以满足前线和后方的各种医疗卫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国民政府酝酿实施了卫生人员征调,征调人员涉及医师、药师、助产士、护士等。目前,学术界对于抗战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研究侧重于战时救护,对卫生人员征调关注不够,仅在相关论著中略有涉及,至于护士征调,较少有人做专门的系统研究。(1)关于战时救护的研究主要有赵婧:《抗战动员与性别实践——以战时国统区妇女医疗救护为中心》,《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4期;池子华,丁泽丽:《中国红十字会华北救护委员会与抗战救护》,《河北学刊》2014年第6期;董根明:《抗战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整建与救护工作述评》,《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3期。关于征调卫生人员的研究主要有周春燕:《妇女与抗战时期的战地救护》,《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14年第24期;彭承福主编:《重庆人民对抗战的贡献》,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146页。本文拟在搜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专门探讨全面抗战时期护士征调政策,以加深对战时中国医疗卫生政策、护士与抗战的认识。
一、护士征调政策出台的背景
护士征调政策是国民政府实施的战时人才统制政策之一。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战时的救护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民政府意识到非常时期救护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抗战救护工作。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不断扩大对华侵略。国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应对事态的扩大,积极准备救护工作。1936年,国民政府着手组织非常时期的救护工作,将十余省市设置为非常区域(2)《抗战中之救护工作》,《中华医学杂志》第23卷第11期,1937年11月,第1265页。,并于1937年颁布《非常区域救护事业办法大纲》,要求属于非常区域的各省市,成立救护委员会。救护委员会是在各地党政机关参与指导之下,联合红十字会分会、医药团体、医学教育机关、商会以及其他和救护工作有关的机关机构成立的,其目的就是要充实地方的救护组织。(3)《非常区域救护事业办法大纲》,《中国红十字会月刊》第28期,1937年10月,第54—55页。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成立了卫生勤务部,卫生署成立了救护事业总管理处,再加上中国红十字会,构成了战时“三合一”的救护体系。(4)赵婧:《抗战动员与性别实践——以战时国统区妇女医疗救护为中心》,《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4期。这些举措推动了抗战救护工作的开展,为护士征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其次,前线和后方的医疗卫生需求是护士征调政策出台的重要现实依据。时任全国经济委员会卫生实验处副处长金宝善认为,地方卫生建设“最要紧的是切实的工作,要有受过训练的人才来担起责任”。(5)金宝善:《卫生与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专刊》第1卷第1期,1937年6月,第83页。随着大量难民涌入大后方,加之日军对后方的侵扰、轰炸,地方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需求大量增加。除此之外,随着战区的扩大,军队对卫生人员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据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统计,按照1939年实行的编制计算,陆军需军医22839人,看护89495人,海军需军医43人、看护243人,空军需军医230人、看护61人。陆军、海军、空军共需军医23112人,看护89799人。各独立旅团、炮兵团、各省市保安团等,所需卫生人员数额尚不包含在内。(6)《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一年工作纪要》,四川省档案馆藏,民113-01-2341。因此,动员专业卫生人员参与抗战救护工作显得非常迫切。
再次,有识之士积极倡言战时救护,推动了护士征调政策的出台。全面抗战爆发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教育长胡定安就提出,前线救护工作需要医药界人士的策划与援助,他们“到了应该为国家效命的时候了”(7)胡定安:《准备到前线去救护》,《医药评论》第145期,1937年1月,第4页。。南通大学医学院黄曼欧教授指出,护士与医生在医疗救治中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可以让参加卫生人员训练班的受训人员在“未学成正式医生之前,暂时屈身研究护士学,以应急需”。(8)黄曼欧讲,徐亚君记:《护士训练的重要和护士任务的注意》,《通大医刊》第1卷第1期,1936年1月,第101页。中华公共卫生护士学会理事花新人从自身实践经验出发,建议政府集中人力、统一管理卫生人员。(9)花新人:《非常时期中救护的统制问题》,《医事公论》第4卷第5期,1936年12月,第16页。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华护士会积极响应国民政府的号召,参加救护工作。(10)《抗战中之救护工作》,《中华医学杂志》第23卷第11期,1937年11月,第1265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庞京周认为,医药易得而人员难求,恳请医护同仁积极参与抗战救护。(11)《庞京周到京后再恳告沪医护同仁》,《申报》(上海)1937年10月10日,第3张第10版。此外,各报刊登载的号召人们参与抗战救护的文章不胜枚举。尤其是南京大屠杀之后,民众对战争的残酷性有了深刻的体会,对国家、民族与个人命运的紧密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
二、护士征调政策的出台及其演变
为解决前方、后方的医疗救护问题,国民政府出台了护士征调政策,其发展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派护校师生与征聘志愿护士(1937—1938年)
1937年7月,教育部颁布《全国医药专科以上学校高级护士及助产职业学校教职员学生组织救护工作办法》,动员护校师生参与抗战救护工作。该办法规定,全国各高级护士职业学校都必须在8月10日以前成立救护队,以校长为队长。救护队命名为“医教救护团第〇队”,其序列号数由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决定。救护队成立之后,根据其设备和能力,设置技术护病组、普通护病组、急救组、担架组、交通组、通讯组等。各救护队由教育部及其主管机关负责调派,所需调动经费及工作时的给养、设备等费用,由主调机关负责。(12)教育部编:《教育法令汇编》第3辑,正中书局1938年版,第25—26页。
战争初期,护校师生主要从事受伤民众的救护工作。(13)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565页。为满足军队救护需要,1937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医学教育救护队队员调遣服务办法》。据此,军事委员会卫生勤务部商准教育部后,可以直接向各护士学校调遣人员,派赴军队救护机关服务。(14)教育部编:《教育法令汇编》第3辑,正中书局1938年版,第26—27页。与此同时,教育部还要求“高级护士及助产职业学校,除维持其本身工作绝不可少人员外,应准备供政府征用”,各校应当及时向教育部呈报能够应征的师生名册。(15)《关于要求芜湖私立怀让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报送应征人员表册的代电》,安徽省档案馆藏,L001-002(2)-1424-155。
为兼顾上述被调派学生的学业,1938年4月,教育部又颁布了《医药助产及护士等学生服务成绩考核标准及补充训练大纲》。该大纲规定,凡依照《医教救护队队员调遣服务办法》,被调遣到军医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护机关服务的三年级护士学生,其服务成绩可以全部或部分充作学业成绩。其具体规定为:如果护士学生所在的服务机关,能够参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级护士职业学校课程标准举办训练班,并将训练班的情况呈教育部核准,那么在该班受训学生的成绩可以完全充作学业成绩。成绩及格的学生,可获得由服务机关主管长官签发的证明书,并可据此向原校换取毕业证书。如果护士学生所在服务机关没有上述训练班,其服务成绩只能充作普通门诊实习和普通病室实习部分的学业成绩。(16)教育部编:《教育法令汇编》第4辑,正中书局1939年版,第28—30页。
除调派护校师生服务抗战外,国民政府还以志愿征聘的形式,鼓励国内外护士志愿者参与救护工作。志愿受征聘的护士需要呈验姓名、住址以及学习经历,并说明志愿服务的处所。其中,服务处所有四种选择,包括:前线军队、前线医院、根据地医院及红十字会医院。私人团体志愿参加救护服务时,除非有特殊情形,一般是按照个人意愿逐一派发服务。志愿护士到服务地点的旅费可以报销,还可以按照其在军队中的等级资格获取薪水。(17)《救伤人材以医校或护士学校之毕业生为最合格》,《医药之声》第4期,1938年2月,第33页。值得注意的是,征聘护士以受过正规训练的护士为主,不鼓励仅受两、三个月护理培训的护士应征。因为寻求短期护士训练班出身的护士比较容易,“殊不必额外长途跋涉,多费金钱,且言语不通,尤为阻碍之最。”(18)《救伤人材以医校或护士学校之毕业生为最合格》,《医药之声》第4期,1938年2月,第32页。
(二)征调护士毕业生(1939—1943年)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伤病官兵及难民并没有减少,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需求依旧迫切。所以,在调派护校师生与征聘志愿护士参与救护工作的同时,国民政府筹划采取更多的办法。1938年,第一次南岳军事会议提出“统制医药人才以作军用案”。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有“谋医药之完备以纾民命案”的提出。(19)《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一年工作纪要》,四川省档案馆藏,民113-01-2341。此后,为满足军需民用,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战时卫生人员征调法令。
为便于征调卫生人员,国民政府于1939年6月成立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军政部军医署、内政部卫生署、后方勤务部卫生处的主管人员以及中华医学会、全国医师联合会、教育部医学教育会、中华护士学会的代表组成,各省市各级卫生机关主管人员协助其办理征调事宜。(20)《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一年工作纪要》,四川省档案馆藏,民113-01-2341。
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成立后,逐步完善对护士的征用政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应征的卫生人员为数甚少的问题。1938年,大部分学生以有公益职务为由,请求准许免征,甚至有人假借名义,规避征调。(21)《毕业生征调》,贵州省档案馆藏,M99-1-127。这也就导致了护士应征数量不足。为使更多的卫生人员参与抗战救护工作,国民政府开始筹划征调护士毕业生。1939年11月,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军医署在会上提出“征调二十八年度医药护士毕业学生平分为军民服务并先施以就业训练案”。1940年3月,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中华护士学会代表提议征调应届护士毕业生,以便把护士安置在最需要的岗位,还能避免其个人求职的周折。中华护士会为此还呈请教育部。(22)《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一年工作纪要》,四川省档案馆藏,民113-01-2341。随后,教育部发布训令:在取得学生同意之后,各公立及私立护士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两个月,造册呈报护士学生名册,并优先呈报愿受征用者。(23)《关于公私立高级护士职业学校受征用生名册问题的训令》,安徽省档案馆藏,L001-002(1)-1363-025。1940年11月,教育部按照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要求所有医药院校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1940年度上下两学期实习期满的应届毕业生,按规定服从征调。(24)《毕业生征调1940-1941》,贵州省档案馆馆藏,M99-1-127。
为使应届护士毕业生的征调顺利实施,国民政府于1941年颁布《民国三十一年征用医药牙护产毕业生服务实施办法》。该办法不仅严格规定征调程序,还将应征与护士学生毕业挂钩。按照规定,征调应届护士毕业生的流程为:先由学校填写征调证,学生持证前往指定地点报到服务;服务期满后,服务机关填写工作考核表,将考核表转送征用机关,再由征调机关转交征调委员会;随后,征调委员会发放服务期满证明书,通知教育部或原学校发毕业证书。如果应届护士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仍未报到应征,按逾期日数延长服务,到1943年6月底仍不应征的,将取消其毕业资格。怠工者除由服务机关按照规定惩罚外,延发服务期满证明书一年。(25)《征用医药牙护产毕业学生服务实施办法及不报到者取消毕业资格案》,行政院档案,台北“国史馆”藏,014-011101-0044。
为更好地利用应征护士,国民政府指定了各部门征用应届护士毕业生的比例。具体比例是:除15%留校服务外,军政部军医署40%,卫生署30%,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15%。留校学生发给缓役证明书。此外,对于应征护士,国民政府还为其提供旅费和膳宿费等待遇。(26)《征用医药牙护产毕业学生服务实施办法及不报到者取消毕业资格案》,行政院档案,台北“国史馆”藏,014-011101-0044。
(三)加征地方护士与临时征调战区护士(1943—1945年)
前述护士征调政策实施之后,效果并不理想。到1942年,应届护士毕业生应征人数寥寥。(27)《1941-1945年护士组中签人数统计表》,湖南省档案馆藏,00038-001-00002-12。为增加护士应征人数,国民政府除征调护校应届毕业生外,开始征调地方护士。与此同时,1937年颁行的《全国医药专科以上学校高级护士及助产职业学校教职员学生组织救护工作办法》《医学教育救护队队员调遣服务办法》被废止,护士征调进入了新阶段。
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按照它的规定,护士征调对象拓展为现行开业、改业、闲散护士,公私立院校新毕业护士,以及其他曾从事或修习相关卫生业务的人员。应征者按抽签或指定的方法确定,58岁以上或有痼疾不堪任事者免征。(28)《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行政院公报》第6卷第3期,1943年3月,第14—15页。1944年底,免征人员改为年龄在50岁以上或有痼疾不堪胜任者。(29)《修正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7卷第10期,1945年3月,第4页。
征调范围变动之后,各机关的派用比例也相应地做了调整。1943年,应届护士毕业生由军政部征用50%,卫生署征用40%,剩余的10%留校服务(缓征一年)。(30)《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社会部公报》第10期,1943年7月,第83页。1944年底,为保证护校师资,教育部除规定1943年及其以前留校缓征人员继续缓征之外(31)《教育部关于医药牙护院校留校服务学生继续缓征的训令》,山东省档案馆藏,J109-03-0095-069。,还增加了应届护士毕业生的留校比例。留校服务者由10%改为至多不超过20%,其余由军政部征用45%,卫生署征用35%。而且,自此之后,留校服务也算应征,(32)《修正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7卷第10期,1945年3月,第3页。改变了以往留校服务算作缓征的做法。但是由于护士毕业生人数较少,从1945年7月起,所有此前算作缓征的人员一律应征。(33)《关于征调卫生人员医药助产各科服务等问题的办法》,湖南省教育厅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59-11-642。
由于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及战略位置不同,地方护士征调分配比例也有差异。在第一至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部、远征军司令长官部、昆明行营及各该区内省市政府辖区内,地方开业、改业、闲散医药护人员,军政部征用5%至10%;曾从事或修习有关卫生业务的人员,军政部征用15%至20%。(34)《地方卫生人员动员实施指示事项》,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141。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征调地方护士的比例时,其基数以各省、各独立市现有开业、改业、闲散人员的总数为准。卫生人员在党政机关服务的,不算作开业;但兼营开业的,仍算作开业。四川省、重庆市征调人员更多,直接按照各征用比例的最高值征用,以备补充之用。(35)《四川省重庆市地方卫生人员动员实施指示事项》,重庆市档案馆藏,0053-0002-00832-0000-069-000。
为保障应征的应届护士毕业生及地方护士能够到达服务地点,国民政府对应征人员的旅费标准也做了调整。1943年,应征人员每日膳宿、零用费涨至32元国币。如果在一个地方停留15日以上,从第16日起改给驻留日费,每日26元。(36)《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社会部公报》第10期,1943年7月,第84页。1944年底,由于物价飞涨,国民政府没有规定旅费数额,而是由征用机关酌情发给。(37)《修正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7卷第10期,1945年3月,第5页。
为保障护士征调的实施,国民政府对于违规者的处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受征用的护士如果逾期不报到,除按《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处外,根据个人情况,分别处以吊销开业执照、取消毕业资格或尽先服兵役。服务期间怠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惩戒,延长服务期限半年至一年。各机关团体如果录用上述被处理的人员,一并按照《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处。(38)《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行政院公报》第6卷第3期,1943年3月,第15页。1944年,又进一步作了修订,如开业护士在动员期间被吊销执照,在《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的有效期内,当地主管机关不再发给其营业执照。(39)《修正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7卷第10期,1945年3月,第4页。
除上述常规征调之外,军事委员会为应对战地紧急需要,还于1944年公布了《战区医事人员短期征用办法》及《战区医事人员短期征用实施细则》。据此,战区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区内各级地方政府所办医院、卫生院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医事公会、药剂师公会会员或非会员的医药护人员,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男性均须应征。每次战役征用人数以总数的三分之一为限,采用轮流征用的方式。具体办法是:长官部在战役开始时,直接命令各县征用卫生人员,然后指定各应征人员的服务地区,服务期限以应征之日起至该战区战役结束后一个月为限,征用完毕后由长官部发给服务证明书。(40)《湖南省政府卫生处有关执行军政部、内政部有关国民兵团、军医由各县卫生院兼任及第六战区司令部医务人员短期征用办法 1941—1945》,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28。
战区临时应征的护士也有一定的政策保障。一方面,战区临时应征护士享有旅费、俸给及补助。去程旅费,在机关服务的护士,由原机关垫发;在当地开业的护士,由保甲申请当地县政府,由县政府垫发。回程旅费,由服务机关垫发。事后,所垫费用均由长官部归还。除旅费外,战区临时应征人员的俸给、补助、粮盐及其他一切待遇与现役卫生人员相同。另一方面,如果战区临时应征的护士因应征而生病或受伤,政府给予治疗或发给医药费自行疗养。应征者残废或死亡的,会按照现役军人进行抚恤。此外,已经参与过上述临时性征调服务的护士,在按《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受征用时,可以用短期应征服务书所载的服务时间,抵消一部分服务时间。但是,如果无故不应征,按照其具体情况,停止职务一年或吊销开业执照一年。(41)《湖南省政府卫生处有关执行军政部、内政部有关国民兵团、军医由各县卫生院兼任及第六战区司令部医务人员短期征用办法 1941-1945》,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28。
可见,国民政府的护士征调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由学校扩展至社会,动员实施由自愿发展到强制,征调期限长期与短期并存,征调程序也日趋规范,逐渐成为定制。
三、护士征调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全面抗战时期的护士征调,是国民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战时统制政策之一。它在各地的实施情形各异,其间,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一)护士征调政策的实施
从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对中央护士征调政策的执行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
其一,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省份无法切实实施护士征调政策。如《三十一年医药牙护产毕业生征调办法》颁布之后,卫生署于1942年3月即令各省教育厅转饬各公立及私立备案的护士职业学校,限期呈报毕业生名册。当年6月,安徽省在呈报时指出,受战争的影响,该省并没有护士学校,(42)《关于寄送三十一年征用医药护产毕业生服务实施办法问题的代电》,安徽省档案馆藏,L001-002(2)-1565-052。自然无法实施相应的征调工作。
其二,有的省份按中央政府的规定施行了护士征调,对于护士征调政策中未规定的事项,援引政府制定的其他法律。如湖南省在1943年实施地方卫生人员征调时,援照学校检定合格教师缓服兵役的规定,缓征公立、私立医事学校的教职员。(43)《湖南省政府卫生处有关全省医务人员征召中签名册及全国医务大学毕业生中签名册、卫生人员受训结业调查表 1941-1948》,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26。
其三,有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形,制定了单行法规,辅助实施。重庆市公布了《重庆市战时卫生人员征调抽签办法》,规定除按军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决定的名额外,另定10人为备征。(44)《重庆市战时卫生人员征调抽签办法》,《重庆市政府公报》第8、9期合刊,1940年6月,第48页。总体而言,实施护士征调的省市虽然在实施过程中稍有变通,但力求保证规定的应征人数。
护士征调政策是在国家总动员的背景下展开的,得到了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持。1941年至1945年间,应征护士来自多个省市,如四川、重庆、河南、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45)《1941-1945年护士组中签人数统计表》,湖南省档案馆藏,00038-001-00002-12。此外,护士征调政策也得到了护士、家属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自1940年至1945年,卫生署征调各类医事人员总计2079人,(46)《国民政府政绩总报告》,1946年,第244页。护士占其中的一部分。护士参与抗战救护的途径共有两种,一是自上而下地由政府征调,二是个人及各社会团体自下而上的主动应援。征调所得人数虽然不多,但是国民政府在高中女生的军训课中添加救护课程,鼓励高中生志愿参军服务,甚至直接鼓励妇女上前线担任救护工作。据统计,1937至1945年间,国民政府总共动员包括护士在内的各类卫生人员320586人。(47)周春燕:《妇女与抗战时期的战地救护》,《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14年第24期。
专业护士在被征用之后,不仅担任看护工作,有时还充当医生之职,尤其是军队中工作的护士。因为战时的军护教育、军护官阶及军护编制并不完善,所以很少有合格的护士入伍,即便入伍也是从事医疗工作,而非护理的工作。(48)周美玉著,王世俊译:《中国军护教育发展史》,(台北),1985年,第19页。正如德文洁护士在《抗战第五年“护士岗位”工作的检讨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在军医院中,由于卫生人员不足,很多担架夫担任护士,而由护士充作军医。(49)德文洁:《抗战第五年“护士岗位”工作的检讨与展望》,《湖南妇女》第4卷第3期,1941年9月,第7—9页。也有学者指出,军队里只有1000—2000名合格医生,“也就是每1700—3400人中只有一名合格的医生。还有大约28000名‘医生’在医疗部队服务……他们只是在具备担架员或战场护士经历的基础上提升为‘医生’的。”(50)易劳逸著,王建朗、王贤知、贾维译:《毁灭的种子:战争与革命中的国民党中国(1937-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139页。应征护士除在军队服役外,还有些被派发到后方各级医疗卫生机关中,从事防疫、轰炸后的急救和护理等工作。由于基层更缺乏卫生人员,所以,被派发到那里的护士,工作内容更庞杂。
护士征调政策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一,由于战时环境的影响,人员统计不可能会准确即时。在卫生人员征调实施之前,国民政府并没有详细的关于卫生人员的调查统计以供参考,这无疑影响了征调实施的进度。(51)《军政部内政部战时卫生人员征调委员会第一年工作纪要》,四川省档案馆藏,民113-01-2341。其二,大片国土沦陷,国民政府在后方能够征调的专业护士人员数量有限。据统计,至1945年6月,全国累计登记护士只有6008人。(52)俞松筠编著:《卫生行政概要》,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11页。而且,沦陷区及战区中的护士学生及护士从业者到达后方的并不多。据红十字会救护总队护理部负责人周美玉所说,到1938年,“固定不离职的医师与护士已极难寻求。由于逃出战区的费用过昂且极困难,致使许多的医护人员无法逃出沦陷区。”(53)周美玉著,王世俊译:《中国军护教育发展史》,第24页。其三,战时环境影响了应征,造成了应征延迟的情况发生。据教育部统计,军医署征用的1942至1945年度应届护士毕业生,到1946年仍未应征的达98人之多,涉及重庆、四川、湖南、江西、福建、湖北、贵州、云南等多个省市。(54)《为附抄军医署应征尚未报到之医药牙护学生名册事给各院所的训令及给医师公会及护士学校的通知(附名册)》,天津市档案馆藏,401206800-J0116-1-000726-003。其四,应征对象及其家属对待护士征调政策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中华护士学会常务理事管葆真认为,中华护士会“由热心的西国护士所创办,其贡献毋庸赘述,但是宗教热忱有余,而对于国家民族之认识不足,因之抗战期间,会员们参加前后方工作者,并不如想象中之踊跃。”(55)管葆真:《中国护士学会之前瞻》,《中国护士季刊》第1卷第3期,1947年7月,第37页。此外,有些应征护士家属支持护士征调政策,也有些应征护士家属爱子心切设法回旋,如1944年,湖南几位护士学生的父母,为避免爱女远征,曾越过学校,直接向卫生处联名申请留征本省。(56)《湖南省政府卫生处关于各院校毕业生来湘分发工作情况及履历表1940-1947》,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140。
(二)护士征调政策的影响
护士征调政策是国民政府实施的卫生人员征调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政策的实施不仅反映了国民政府中央军政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还是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力量。以湖南省为例,1937年8月,湖南省教育厅在教育部训令各教育主管机关呈报应征师生名册后,随即训令各相关学校呈报应征名册,并在各校设置专门的负责人。(57)《关于征调卫生人员助产各科服务等问题的办法》,湖南省档案馆藏,湖南省教育厅档案,59-11-624。此外,湖南省政府还拟定了《湖南省各省立高级护士职业学校及高级助产学校毕业生服务办法》。《卫生人员动员实施办法》颁布后,湖南省政府随即召开动员会议,并向各市县发放《湖南省卫生人员调查表》,限期呈报。
护士征调政策是在全国总动员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它为各界人士及各社会团体参与抗战救亡工作提供了渠道。各界有识之士倡导专业护士及护理人员从事抗战救护工作,很多社会团体也积极响应。全国总动员令发布之后,中国护士学会随即组织中国护士学会护士总动员委员会,发表《全国护士总动员宣言》,制定《中国护士学会全国护士总动员委员会实施计划》,辅助护士征调事宜。(58)《中国护士学会护士总动员委员会组织大纲》、《中国护士学会护士总动员委员会委员》、《中国护士学会全国护士总动员委员会实施计划》、《全国护士总动员宣言》,《中央日报》1942年5月15日,第4版。此外,妇女慰劳会、伤兵之友、青年团等其他社会团体,也组织短期护士培训,并将经过短期培训的护士直接派送到前后方各医疗卫生机关。(59)周春燕:《妇女与抗战时期的战地救护》,《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14年第24期。护士征调政策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抗战救护工作之中。
就应征者而言,他们当中既有专业的男女护士,也有非专业的护理人员,在抗战救护工作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有的护理人员还主动请缨、奔赴前线。据1940年6月15日《申报》报道,上海市“医师同业五十余人,鉴于迩来日军迭以飞机滥施轰炸重庆市平民区域,为救护受伤同胞起见,爰联名呈准医事当局,自动弃业”,“参加抗战救护工作,此行计医师二十余名、护士二十余名、又有各大学青年学生三十余名,赴內地参加战区工作。”(60)《要训汇志》,《申报》(上海)1940年6月15日,第3张第9版。又如汉口普爱护士学校虽身在沦陷区且并未立案,但该校仍主动请求派发学生参与抗战救护工作。(61)《省县各专业学校毕业生分发本省各地医院派用 1941-1945》,湖南省卫生处档案,湖南省档案馆藏,74-2-142。有的护理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在淞沪会战中,很多参加救护的护士受伤,甚至牺牲。(62)《抗战中之救护工作》,《中华医学杂志》第23卷第11期,1937年11月,第1266—1267页。据统计,1937至1945年间,国民政府总共动员卫生人员320586人,其中死亡2365人,失踪4165人,伤残2163人,其中有不少就是应征护士。(63)周春燕:《妇女与抗战时期的战地救护》,《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14年第24期。
战时,社会对护士的大量需求以及国民政府对非护校出身的护士人员的征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社会及政府对短期训练班出身的护士的认可。这种认可影响了护士教育的发展,致使全面抗战时期出现了大量短期护士训练班。以战时卫生人员训练所所办理的初级护理人员训练班为例,由于人员需求紧急,护士学员不但受训时间短,入学门槛也不高,小学毕业或初级班毕业即可。(64)周美玉著,王世俊译:《中国军护教育发展史》,1985年,第44—46页。而且,短期训练班出身的护士,薪水也比正规护士低。所以在有些救护组织中,短期训练的护士更受欢迎。(65)花新人:《勉护士界》,《西南医学杂志》第2卷第2期,1942年,第34页。这就影响了护士的专业水平。一些低水平的应征护士在军队中任职军医,并不利于改善军队中的医疗卫生状况。需要指出的是,护士征调政策虽存在种种不足,但在战时医疗水平低下的状况下,这也是被迫的无奈之举。
护士征调政策是国民政府在全国抗战的非常状态下制定的政策,带有强烈的战时特征。虽然,它的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政策对于中国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