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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对河南沦陷区宗教的控制*

2020-12-01曹书林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署华北寺庙

曹书林

中国历届中央政权基本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但宗教对政府施政又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民众的信仰和社会的稳定,宗教团体还拥有巨大的势力和财产,是统治者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近代以来,中央政局不稳,权力削弱,宗教和政治的分离导致相互间矛盾冲突不断。经过民初以来政教关系的不断调整,宗教在与政府博弈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逐渐缓和,并开始呈现相互利用的“和谐”态势。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对中国社会造成巨大破坏,其中民初建立的政教关系也被打乱,而在被日军占领的广大沦陷区,日伪统治下的宗教事业又是另一番情形。

学术界对近代宗教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前,对沦陷区宗教问题的研究,也以伪满洲国或东北沦陷区为主,而对1937年7月后日伪统治的广大沦陷区的宗教问题研究相对较弱。(1)关于近代以来的宗教问题研究成果较多,如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以佛教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马莉:《现代性视阈下民国政府宗教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许效正:《清末民初庙产问题研究(1895—1916)》,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等。相关学术论文涉及宗教革新、宗教立法、庙产纠纷等,论述较为全面。沦陷区的宗教研究主要是以伪满洲国或东北沦陷区为中心,相关论文对东北沦陷区的日本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喇嘛教等进行分类研究。全面抗战爆发后,针对日本占领的广大沦陷区的宗教研究鲜有成果,只有王淼的《华北沦陷区基督教会研究——以卫理公会为中心(1937—1945)》,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张媖骁:《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的基督教教育——以北平教会中小学为中心(1937—1945)》,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等,其研究主要针对沦陷区的基督教问题,而全面抗战爆发后,日伪对沦陷区宗教的具体管控与利用,缺乏较为全面的研究成果。本文拟以河南沦陷区为中心,对日伪统治下的宗教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日伪当局的宗教策略

近代以来,宗教问题、政教关系一直是中国中央政府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经过民初政府与宗教界的交涉与碰撞,政府制定、修订及调试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寺院管理暂行规则》《管理寺庙条例》《寺庙管理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等。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宗教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已趋于“稳定”,正如陈金龙先生所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既具政教分离的特点,也有国家控制宗教的表征,还有政教之间相互支持与相互利用的一面”。(2)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以佛教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

全面抗战爆发后,受战争的影响,在沦陷区内,政治结构、政教关系、宗教形势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日伪当局一反民初以来政府与宗教界分离、对抗的常态,以“倡导”“鼓励”“支持”的姿态,大力宣扬“政教合一”思想,似乎给沦陷区的宗教提供了一种“自由发展”的氛围,沦陷区的宗教事业也出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沦陷区宗教的真实状况究竟如何,可以从伪政府施行的具体宗教政策和策略进行分析。

首先,控制沦陷区的宗教团体。沦陷区各级伪政权均设有专门管理宗教的机构,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礼俗局是管理整个华北沦陷区宗教事务的最高机构,而沦陷各省的伪秘书处总务科、民政厅行政科礼俗股及伪道尹公署秘书科总务科、伪市公署社会科社教股及各县伪总务科等,都是管理宗教事务的机关。据1941年《华北宗教年鉴》统计,河南沦陷区除伪省道市各级宗教管理机构外,豫北道的武安县、辉县等21县,豫东道的考城县、兰封县等12县,均设立了管理宗教事务的伪县级机构。(3)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兴亚宗教协会,1941年,第712页。由此可见,日伪当局对掌控沦陷区宗教事务之重视。

早在1938年12月,日军特务部制定的《中支宗教工作要领》即指出:“对于支那宗教团体的联络,立足于宗教运动兴起的大乘精神,以达成日支提携之精神的结合。”(4)「中支思想対策要領等送付の件」昭和13年1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05356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该《要领》明确提出,引导中国宗教团体为“日支提携”服务。1940年,日军当局制定的《华北地区思想战指导纲要》中也提到:“对宗教团体亦应给以正确指导,使之积极参加建设新中国的工作”。(5)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8页。于是,伪政府在日本侵华策略的指导下,在沦陷区成立了许多宗教团体,如佛教同愿会、华北道教会等,试图通过“正确指导”宗教团体,以达到有效控制宗教势力的目的。

各宗教团体本应为教徒自愿组织,是团结教徒、弘扬教义的社会团体,但华北沦陷区的宗教团体却成为伪政府变相控制的“御用”团体。“佛教同愿会华北总会”成立时选定的负责人是“会长案钦多杰锵,班禅教下呼图克图,副会长王揖唐,现任行政委员会委员长”。(6)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36页。豫东沦陷区设立佛教会时也“聘请〇〇〇司令官阁下,道新民会总务科长岛田,县新民会次长冈村,及当地特务机关长、宪兵队长、〇〇部队长、道新民会李科长,以及胡总司令,张军长,王道尹,李参谋长,郑、刘、朱、李等四司令,商丘县徐知事、王所长,崔参军,宋会长,汤、滕、谢等会长,何承审员等人,为该会名誉会长或顾问”。(7)《发扬佛教挽回人心 豫东设立佛教会》,《新河南日报》1942年1月15日,第2版。“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成立时也必须“在华北各军政机关备案”,(8)《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现正积极筹备中 不日成立》,《新河南日报》1941年10月25日,第2版。受到日伪的严密监控。同时,“华北道教总会筹备会”明确宣称是以“发扬道教,并藉以促进建设东亚新秩序为目的”,(9)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215页。并将为日伪统治进行宣传作为主要宗旨。河南沦陷区的华北道教分会成立时也以“各地分会之成立,不经各该地主管官署之协助,确有多方之困难”为由,呈请伪政府予以协助,伪河南省公署亦饬令“对于各地分之会发起筹备,予以指导保护”。(10)《河南省公署训令》(1941年12月30日),伪《河南省公报》第253号,1942年1月9日,第6页。

从沦陷区各级佛教会所任用的管理人员及道教会的成立过程可以明显看出,河南沦陷区的宗教团体完全被日伪官员所控制,宗教团体实际上已经成为伪政府的施政工具。

其次,对沦陷区宗教进行分类整顿。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对人心有精神性约束,可以弥补法律之不及,其又与政治密切相关,所以伪政府为确保沦陷区的宗教为其统治服务,在掌控宗教团体的同时,还不断按照统治需要,对沦陷区宗教事务进行“整顿规范”。

伪政府为便于管理,对沦陷区的宗教进行分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称:“本署主管宗教行政,为循名核实起见,除儒学不以宗教论外,其余各种宗教划分两种:计历史悠久、教义鲜明、人所习知者,称为甲种宗教,即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五种类;其余五教以外,别树教义者及附会五教教义者,统名为乙种宗教。”又鉴于“乙种宗教歧出多端,亟待调整,自以调查统计为首要”,并令各省市对“乙种宗教团体一律详确调查”,“以资统计而便调整”。(11)《河南省公署训令》(1941年12月31日),伪《河南省公报》第256号,1942年1月18日,第10页。

沦陷区的宗教种类不一、影响不同,日伪当局对各宗教的整顿方式也不尽相同。1938年日军特务部制定的《中支宗教工作要领》称:“一,对于支那传统的宗教要尊重其独立性,也要保持自他兼济的活力,并通过各宗教徒的实践活动来把握民心;二,对于基督教(包含天主教),渐次注入日本势力,使民众转为依存日本。”该《要领》进一步明确,对“佛教、道教、回教、喇嘛教及其他支那的每一派宗教”,“顺势诱导亲日”,而“努力将基督教(包含天主教)牢固的组织势力,逐次转换为我方势力,努力排除施加的依存欧美观念。”(12)「中支思想対策要領等送付の件」昭和13年1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05356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日伪当局对中国传统宗教以引导利诱为主,而为防止中国人产生亲英美的思想,不利于亲日思想的养成,对西方传入的基督教、天主教等,往往采取排斥、分化等手段加以应对。1941年1月20日,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制定的《北支那关于第三国宗教团体指导要领》中明确提出:“对于第三国宗教团体来说,故意以利诱敌,使其妨碍东亚新秩序的建设,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处理,但在实施时要慎重考虑国际关系。”(13)「在北支英米系基督教会ノ処理ニ関スル件」昭和16年1月6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40125805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当局开始放手对英美教团势力进行整顿。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公然宣称:“英美系基督教为欧美对于东亚之文化侵略,其整理肃正更属刻不容缓”,于是制定了《华北宗教施政纲要》《华北英美系教会整理准则》《华北英美系社会事业整理准则》及《华北英美系卫生事业整理准则》,于1942年5月9日“密咨各省市公署转饬一体遵照”。为“力使中国基督教完全脱离英美关系”,日伪当局举办了“华北基督教团指导员训练班”,令“各省市道公署、特别行政区及行政专员公署之管理宗教行政人员素有经验者,及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总分会之主要职员,并各教会神学校之神学者,遴派推选,使负指导诱掖之责,以为促成新教团之干部人员,而确立其新东亚基督教观”。(14)《河南省公署训令》(1942年10月3日),伪《河南省公报》第331号,1942年11月4日,第13—14页。日伪当局在《华北宗教施政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甲、(提)倡佛教,乙、扶持道教,丙、整顿基督教,丁、调整乙种宗教,戊、取缔邪教及冒渎宗教之各种非法组织”。(15)(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编:《华北宗教施政纲要》,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01-00020。

为了确保沦陷区宗教所传播的思想与伪政府保持一致,日伪当局又对各宗教的具体传教内容进行规范。1943年1月28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下令:“为刷新宗教精神,鼓励宗教信徒共担负新时代之使命,为国民总力先导,以完成参战必胜之任务,经制定刷新宗教令,明示各宗教在教学上应为澈底之洗刷,并各团体本身宜领导宗教信徒,遂行教学向上生活革新”,进而设立“宗教教学研究所”,并在伪政府公布的《宗教教学研究所办理纲要》中,该所的研究除了宗教的传教、制度及教学外,还包括“树立新东亚思想之研究”“中日结合实现世界永久和平之研究”等,使沦陷区宗教为日本侵华宣传。(16)《内务总署训令》(1943年9月16日),伪《内政月刊》第5期,1943年11月1日,第24—25页。

再次,动员日本宗教来华传教。从明治维新时期起,日本即开始有意识地规范本国宗教,试图把宗教势力纳入政府控制之下。“国家神道”即是“以幕末维新时期神道兴隆为背景,把神社神道与皇室神道直接联系起来而形成的、特殊的民族宗教”,经过教义、教理的不断演进及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至1940年,“国家神道的国教地位再次得到确认”,而且按照日本“宗教团体法”,“各宗教完全划归政府管辖,被动员起来为战争效力”。(17)村上重良著,聂长振译:《国家神道》,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9—71页。可见,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之时,国内的宗教已经完全成为日本政府控制的推行侵略扩张的工具。

日本宗教成为“为战争效力”的工具,来华传教的日本宗教自然受日军当局的主导。日本军方在《中支宗教工作要领》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发展日本宗教的统治”,并进一步指出,“作为日本宗教的发展策略,首先要和中支宗教组成大同盟,并逐次达到日支宗教的大团结”。(18)「中支思想対策要領等送付の件」昭和13年1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05356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而早在1938年5月27日,华北日军特务部长喜多诚一在《宗教团体对支活动指导件》中曾提出:“各宗教团体在支那发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计算出向文部省提出,并在其指挥下进行对支活动”。(19)「宗教団体の対支活動指導に関する件」昭和13年5月27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C07090790800、防衛省防衛研究所。1938年8月,日本当局在动员本国宗教赴华传教时,也曾向日本全国宗教界发布《关于支那布教的基本方针》,内称:布教的目的是“布教师担负对当地居民的宣抚,并协助对支文化工作”,要求“布教师要经常与军队特务部和文部省派遣员保持联系”。(20)王向远:《日本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学者、文化人的侵华战争》,昆仑出版社2015年版,第366—367页。可见,日本军方已明确将日本宗教在中国的活动纳入军方控制之下。

当然,日本宗教在中国的活动由来已久,作为日本侵略扩张主要宗教工具的神道教,在明治维新后不久即开始在中国活动。日本的神道教“有十三个宗派,在中国活动的有天理教、金光教、大社教、御岳教、扶桑教等五个教派。”日本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把日本神道教在中国、朝鲜及南洋地区的这些神社称为‘侵略神社’,十分准确地点出了神道教及其神社在日本侵略战争中的作用及功能”。(21)王向远:《日本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学者、文化人的侵华战争》,第354—357页。据学者研究,“早在日俄战争后,日本就开始在中国东北建立宗教寺院”,“全面侵华后,日本宗教更是渗透华北与东南各省。仅日本东本愿寺就在中国各地设立近40处布教所”。(22)孟国祥:《日本利用宗教侵华之剖析》,《民国档案》1996年第1期。据日方资料统计,华北沦陷区日本宗教的管理部门有20多个,如“神道教:金光教华北布教管理所、大社教华北监督所等;佛教:古义真言宗北支开教总厅、净土宗北支教监部等;基督教:救世团本部、日本圣教会本部”等。(23)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469—470页。

日本神道教、佛教等在华布教的范围较广,河南开封、彰德、新乡等地均出现了日本宗教的布教所。(24)参见王向远《日本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学者、文化人的侵华战争》,第368—376页。不仅如此,日伪当局还在河南沦陷区报纸上大肆宣传中日宗教间的交流,如“日华佛教联合会及中日各界名流,联合发起举行复修相国寺内弘法大师堂”“中日满佛教名流将举行墨迹展览”“日僧成寻显彰奉赞会,昨开讲演大会,中日佛教名宿均临参加”等等。(25)《日华佛教联合会昨欢宴中日名流》,《新河南日报》1940年10月6日,第3版;《中日满佛教名流将举行墨迹展览》,《新河南日报》1940年10月5日,第2版;《日僧成寻显彰奉赞会 昨开讲演大会 中日佛教名宿均临参加》,《新河南日报》1943年5月12日,第2版。由此不难看出,日本宗教对河南沦陷区宗教之影响。

由上分析可知,沦陷区伪政府一直以积极推进宗教事业发展的姿态,宣扬“和谐”的政教关系,但实际上却通过控制宗教团体、整顿宗教事务、动员日本宗教来华传教等方式,把沦陷区宗教牢牢地掌控在伪政府统治之下,迫使宗教为其服务。

二、日伪当局对沦陷区宗教的利用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主要通过自身所传播的思想,对民众、社会和国家产生影响。在河南沦陷区内,为确保宗教界与日伪保持一致,并利用宗教为其统治服务,日伪当局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对宗教事务的利用和控制。

第一,曲解宗教思想中的“神秘色彩”,施行愚民政策。宗教的一个突出特点即是相信在现实世界外存在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主宰着自然的进化及人类的命运。宗教思想中对“神秘力量”的崇拜,极易与“封建思想”中对鬼神、命相等盲目的信仰相混淆。晚清以来,随着国家近代化的起步及社会的改良,政府对民间宗教信仰控制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强化了对民间宗教中“封建思想”的破除。然而沦陷区伪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竟将宗教思想中的“神秘色彩”与“封建思想”相结合,妄图借助此种虚假的“宗教”形式施行愚民统治。

在河南沦陷区的史料中,常见到“崇尚典祀、恢复旧俗”的记载,虽然伪政府也意识到“烧香祈福”等行为“涉及迷信”,但仍称“然均赖旧道德观念为之维持,尚属可嘉”。(26)《善男信女新年烧香忙》,《新河南日报》1940年2月17日,第3版。伪政府甚至曲解宗教信仰中的“神秘色彩”,引导人们向“盲目崇拜”方向发展,借机与“封建思想”结合,以此种虚假的“宗教”活动,转移社会矛盾。如每当遇到旱灾时,伪政府官员就会假借庙祠进行祈雨仪式。沦陷区的报纸也把伪政府的这种“封建行为”当成“德政”,大肆宣传报道,如《甘霖普降民困得苏 陈省长亲行谢降式 在城隍庙演戏三日酬神》《天高无雨民生堪虞 省长关怀民瘼亲自祈雨》等。(27)《甘霖普降民困得苏 陈省长亲行谢降式 在城隍庙演戏三日酬神》,《新河南日报》1942年7月17日,第2版;《天高无雨民生堪虞 省长关怀民瘼亲自祈雨》,《新河南日报》1942年9月23日,第2版。伪政府有时甚至“发起各宗教团体联合祈雨运动”,(28)《雨量缺少秋禾将槁 省长发起宗教团体祈雨运动》,《新河南日报》1942年7月26日,第2版。以借助宗教的影响来强化民众对政府“封建迷信”行为的信服,而且伪政府在“祈雨”时通常要求“所有省署各厅处及附属各机关全体职员……整队免冠徒步手持香柳,随同前往祈祷”,(29)《关于本市城隍庙内为祈雨安坛的通知》(1941年5月31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 M0010-001-00022-004。以如此浩大的场面来博得民众的认同。伪政府种种荒谬的行为,无非是企图曲解宗教思想中的“神秘色彩”来愚弄民众,减少下层人民对日伪统治的不满,稳定其统治秩序。

第二,利用宗教宣传“亲日反共”思想。日军当局在《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实施纲要》中提出:“要灵活运用宗教团体及社会教育设施的教化宣传力量”,(30)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下),第244—245页。所以,日伪当局在沦陷区设立宗教团体时,无不竭力宣扬“亲日反共”思想,以发挥宗教的“教化宣传”功能。“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成立时,明确宣称“以复兴佛教,普及教化,实行反共,发扬中日亲善为宗旨”。(31)《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现正积极筹备中 不日成立》,《新河南日报》1941年10月25日,第2版。河南沦陷区的“天仙庙道”更是借助日伪对道教的“扶持”,成立反共的“天仙庙道反共救国仁义社”,其核心工作就包括“积极编辑反共宣传文字”,“对新人信徒,施以反共宣传,俾加深反共意义”。(32)《天仙庙道反共救国仁义社昨召开临时会议 商讨推进社务事宜》,《新河南日报》1941年8月7日,第2版。日伪当局对华北沦陷区宗教进行调查时,也把寺庙、道观等建筑的毁坏归罪于共产党,极力宣扬共产党对宗教的破坏。《华北宗教年鉴》记载:“事变以还,僧侣之寄迹山林者多遭共匪之蹂躏,遂兴起而反共,日本寺庙来华布教,相与亲善结合,而诸般之社会事业,更日益勃兴”;“事变以后道教以清静无为之主旨,不适于生存,盖山林寺观,共匪每每施以破坏,道士亦多联合,以宗教之精神,共同反共”。(33)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184、268页。

在“亲日”思想养成方面,日伪当局为向民众宣扬“亲日”思想,在寺庙中供奉日军战死者灵位,供民众参拜。如陈留县在城隍庙内设立“日华战殁皇军各部队英灵牌位”,该县“知事”还“与顾问率同所属职员及各绅士等,逐日参拜,凡城村老幼男女,莫不踊跃参加膜拜”。(34)《陈留尹知事集资修庙,友邦部队慨捐巨款》,《新河南日报》1940年2月17日,第3版。可见,在日伪统治下,沦陷区的宗教完全成为宣扬“亲日反共”思想的工具,已经丧失了宗教原有的教化意义。

第三,利用宗教组织武装团体,协助日军。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多田骏在1941年7月的“军情报告”中称:“华北地区有许多红枪会、黄枪会、哥老会、青帮及其它宗教团体等农民封建团体。为使这些团体同中共水火不容,同时利用这些势力结成反共战线,加强自治自卫的措施”。(35)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八路军参考资料(2)》,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1941年秋,日本冈村部队制定的《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要领》也强调:“省、县警备队、保甲自卫团、各种武装团体及宗教团体等,应经常密切上下之间的联系,并做好在危急时守望相助迅速救援的措施及训练。”(36)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上),第452页。可见,日军当局十分重视沦陷区的宗教武装团体,甚至将其与伪政府的正规警备力量相提并论。日伪当局组建宗教团体后,建立武装也成这些团体的重要工作。“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筹备成立时称:将“征集会员,组织武装自卫团协助友军,剿除匪共保护地方”。(37)《河南省佛教会联合总会现正积极筹备中 不日成立》,《新河南日报》1941年10月25,第2版。

河南沦陷区最主要的宗教武装是来自于民间的宗教势力。据伪政府要员邢幼杰回忆:“日本在沦陷区的当权者,在治强运动中,为着加强收集对共情报,利用各种帮会及封建迷信组织,成立各种名目的特务组织。如由开封宪兵队情报组长高桥所炮制的田安清道(青帮)会员为基本成员的中华同义会和日军退伍军官皆川所组织的以封建迷信组织先天妙道会会员为基础的反共救国仁义社是最著名的。”(38)邢汉三:《日伪统治河南见闻录》,河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据《新河南日报》载:“先天妙道反共救国仁义社”宣称“有三十万青年信徒,冀鲁豫皖等地有强力分社之强大的宗教团体,有组织,有实力,其对和平反共击灭英美之贡献,正可有最大表现”。(39)《拥有信徒三十万号召中原 仁义社反共工作活跃》,《新河南日报》1943年4月3日,第2版。

伪政府也训练沦陷区的宗教武装为其效力。如伪新民会河南总会“指导先天道河南省总分会,与开封铁路局联络妥当,发动先天道武装会员之爱路运动。除在沿陇海线、新开线各分支会于各县车站设置联络所外,并于各现地举办武装会员之训练,共分三期,每期十天、四十人……以期训练完毕,使其担当护路电信安全,剿共自卫,兼地方自治安宁之责,并定名先天道会新民护路自卫团”。(40)《促进外围团体活动 先天道新民护路团结成》,《新河南日报》1944年9月9日,第2版。这些宗教武装还协助日伪围剿抗日武装。伪政府报纸记载有“先天道各县分会武装会员”的所谓“剿匪活动”。(41)参见《先天道武装会员奋起剿匪自卫 屡获胜利》,《新河南日报》1944年10月8日,第2版。日伪报纸虽有夸张和宣传之嫌,但沦陷区的宗教武装团体确实给中共抗日武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中共高级将领陈赓在日记中提到,1940年以来,日伪在“扫荡”中“组织迷信封建团体——青红帮、长毛道、一心堂、孔子道、关刀会……等,美人计、兔子政策、假投降等,垃圾秽桶,无廉寡耻,王八乌龟,应有尽有,五花八门可叹观止矣”。(42)《陈赓日记》,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235页。

沦陷区的宗教武装团体虽然多是乌合之众,但其对日伪的统治也造成了诸多困扰。伪豫北道内黄县知事曾呈伪河南省公署,“冀鲁豫道教自卫团”乱征捐税,请求救济:“冀鲁豫道教自卫团成立后,份子复杂良莠难分,因无给养,对职县境内沿卫河各渡口均设卡,派人把守征收粮捐及各种杂捐。凡过单输粮车一辆征捐洋二角,大车每辆八角,其他强向各保征发给养,油柴衣被等项不可胜计。县民莫不叫苦连天,匍匐来县请求救济”。(43)《河南省公署训令》(1940年5月22日),伪《河南省公报》第65号,1940年5月24日,第13页。日伪当局向以宣传政教关系和谐为主,但该事件竟被刊载在伪省公署的《公报》上,沦陷区宗教武装团体之乱象可见一斑。

第四,伪政府利用民众的宗教信仰变相搜刮民财。河南伪政府成立不久,就下发“恢复著名寺庙”的命令:“兹当国家苏生、万民昭苏之际,为坚固民众对宗教之信仰,强化崇神敬主之观念,并恢复中国固有道德计,兴复各地著名庙寺,用副神道设教旨趣,实属当前辅治为政之要图”,遂令各地“对辖境著名庙寺尽力提倡兴复”。(44)《河南省公署教育厅训令》(1939年8月19日),伪《河南省公报》第31号,1939年9月30日,第18页。1940年10月,日伪当局又下发“修葺文庙”的训令:“各省市通饬所属道市县长官,对于各该地文庙积极加以修葺整理,其有未设或已废弃地方,应即设法恢复兴建或酌就他项庙宇经营改善,以崇圣祀而资节用”。(45)《河南省公署训令》(1940年10月22日),伪《河南省公报》第109号,1940年10月27日,第3页。但是关于兴修寺庙所需费用,伪政府要求各地“自行限期筹款创建”,(46)《崇俸武圣祀典 政府明令修建武庙》,《新河南日报》1939年10月4日,第3版。于是各地伪政府便以修庙为借口向民众大肆募捐。

关于“集资修庙”,在沦陷区资料中随处可见。如睢县伪保甲长称:“国府明令各村恢复旧庙重塑神像,阖村民众闻令之下不胜雀跃,乃集资鸠财重加修整”;陈留县“知事”“集资修庙”时称,除日军捐款外,“其余公私具有乐捐者”;修武县“知事”也曾“兴修文庙印制捐启向各方募化捐款”,甚至沦陷区的佛教会也出面“募款重修相国寺”。(47)《关于捐资兴学的呈》(1941年6月),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 M0010-001-00047-020;《陈留尹知事集资修庙 友邦部队慨捐巨款》,《新河南日报》1940年2月17日,第3版;《修武陈士颖知事提倡文化 兴修文庙》,《新河南日报》1942年4月24日,第3版;《开封市佛教会募款重修相国寺》,《新河南日报》1940年5月7日,第3版。虽然伪政府把“集资修庙”当成民愿工程来宣扬,但在沦陷区经济萧条的形势下,如此大规模地征用人力、财力,对民众的搜刮可想而知。

此外,虽然基督教等欧美系宗教始终是日伪当局排斥的对象,但其控制下的教会和民众也是日伪争取的目标。在欧美系宗教未退出中国之前,日伪当局表示:“让所属教团的所有牧师以及传教者正确认识时局,正确掌握其动向,尽可能招募日本人牧师”,让“信徒以及会员都为东亚新秩序的建设建砖加瓦”。另一方面,日伪当局又迫使“英美系教会以及团体都与关系国断绝联系,开始作为中国教会,以自给自足、自我宣传为目标发展。在华北政务委员会监督下,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总会(假名)将各派代表背后的组织统合吸收。”在一些地区,英美系的传教士撤回后,华北日军参谋长笠原幸雄提出:“英美系的撤退让我方得以布道,在这一值得高兴的现状下,类似建筑物的保管都是些次要问题,实质上通过布道将英美手中掌控的民众纳入我方”。(48)「在北支英米系基督教会ノ処理ニ関スル件」昭和16年1月6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40125805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可见,排斥基督教等欧美系宗教,控制教会和民众,也是日伪当局的策略之一。

三、日伪当局对宗教庙产的管控

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社会造成了灾难性后果,而沦陷区受战争破坏最为严重,宗教场所被毁时有发生。1939年日军进攻密县时,“投掷炸弹于城南关火神庙(时为县救济院所在地)、城西南后园、豫丰祥京贷铺后井院、东街石桥东路南福音堂”,“据不完全统计,共炸毁公私房屋数百间,死亡六十余人,伤四十余人”;1940年,日伪在孟县扫荡,“一百三十七名男女老幼均被抓到禹王寺的大佛殿内”,日伪军“一把火把庙房点着”,村民被烧死,寺庙也被焚毁;1944年,“一个拥有三百多户近千口人的刘寺村,经过几次扫荡洗劫,房屋、寺庙被拆光,窑洞全部被毁坏,留下一片废墟”。(49)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侵华日军在河南的暴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111、236页。由此可见战争对沦陷区宗教场所破坏之严重。

日伪当局将沦陷区寺庙的毁坏完全归咎于重庆政府和中共抗日武装,声称:南京国民政府在“过去党政府时代,为遂行共产主义,乃打倒固有宗教,至各地崇寺名庙多遭摧毁”;“此次事变一切庙宇多被共匪摧毁亵渎”。(50)《河南省公署教育厅训令》(1939年8月19日),伪《河南省公报》第31号,1939年9月30日,第18页;《关于举行五台山佛教复兴同愿会的邀请信》(1941年6月),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2-00128-001。为控制和利用占领区的宗教势力,日军特务部于1938年12月制定的《中支宗教工作要领》“实施要领”提出:“寺院、庙、教会、古迹及其他与宗教相关的建筑物、保护物等,给予适当保护,乃至需要修复破损,即指导相关人员和地方信徒逐次补修,并按修补结果给予奖励。”(51)「中支思想対策要領等送付の件」昭和13年1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053560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在日军当局的操纵下,河南伪政府建立后,即下令对所辖区域内的宗教庙产状况进行调查。

1939年4月26日,伪河南省公署教育厅下令:“查各县学田、庙产及丁赋契税各项附加,均属教产专款。自事变以来损失甚巨,亟应彻底清查,以资统计而便整顿”。(52)《河南省公署教育厅训令》(1939年4月26日),伪《河南省公报》第9号,1939年4月28日,第32页。时乃沦陷初期,伪政府统治尚未稳固,沦陷区的地域范围也在变化,因此,伪河南省公署财政厅在1941年2月1日的训令中再次表示,“各县官公财产学田、庙产等项为数原本极多,自经此次事变,文卷散失,查考无据,率多被人侵占,隐匿未报”,并下令对各地“官公产”进行彻底调查。(53)《河南省公署财政厅训令》(1941年2月1日),伪《河南省公报》第141号,1941年2月3日,第5—6页。从伪政府教育厅、财政厅的训令中可以看出,其所清查的庙产仅为伪政府的“公产”部分,而且完全是为了整顿税收。伪柘城县政府在“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中也明确表示:“县公署成立后即拟具清查学田、庙产办法,布告周知,并派专员分赴各区切实调查。截至二十九年底,计查出学田庙产地三十余顷,每亩二元、二元八角、三元四角、四元不等计征起,二十九年份课租洋五千四百五十三元九角六分”。(54)《民国二十九年施政报告(柘城县公署)》,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4-009。至于沦陷区全部的宗教财产状况,伪河南省公署民政厅也于1939年8月4日下令进行调查:“本省各县不乏名林古刹,而普通庙宇寺院尤所在皆有,至所有庙产其数目亦颇觉可观……惟至事变后,百政俱废,似此有关公产及文化事业,本厅负有管理之责,亟待明了真相,兹制定寺庙财产概况调查表”,令各县填报。(55)《河南省公署民政厅训令》(1939年8月4日),伪《河南省公报》第23号,1939年8月4日,第14页。1941年6月4日,伪河南省公署再次下令:“查各地寺庙或系名胜古迹或经载在祀典,惟大多日就荒芜,殊为可惜,尤以军兴以来,管理无人摧残益甚。现值政府及军方提倡复兴寺庙,对于各地庙宇所有附带产业,无论已否收归官有,亟应详细调查以明真象而便整理”,并且强调“复兴寺庙固有明令,神道设教古有常经,且事属军方嘱办之件,各县自应认真查报”。(56)《河南省公署训令》(1941年6月4日),伪《河南省公报》第182号,1941年6月6日,第3页。

从伪政府一系列宗教庙产调查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沦陷区隶属于“政府公产”的部分庙产进行调查,主要是为了整顿税收及办理教育等,而对沦陷区所有宗教财产进行调查,也只是便于伪政府对宗教势力的掌控。伪政府所沿用的《监督寺庙条例》明确规定:“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57)《监督寺庙条例》,伪《河南省公报》第302号,1942年6月6日,第4页。《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寺庙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范围,即“民众教育”“济贫救灾”“育幼养老”“公共卫生”“其他公益或慈善”。该《办法》还规定,各寺庙按照每年财产总收入出资兴办慈善事业的标准是:“一、五百元以上一千元未满者百分之二;二、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满者百分之四;三、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满者百分之六;四、五千元以上一万元未满者百分之八;五、一万元以上者百分之十;其全年总收入不满五百元之寺庙自愿量力纳款”,同时规定,“寺庙住持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抗不缴款者,委员会得呈明该管官署,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革除其住持之职”。(58)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678—679页。可见,敦促宗教团体出资兴办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项强制规定,而伪政府对沦陷区庙产的调查,也完全是为了掌握各宗教的财产状况,以敦促其出资“服务社会”。这也可以从伪政府对沦陷区各地寺庙的修缮或拆除的处理中得到印证。

河南沦陷区档案中一份“庙宇调查”的报告提到:马官镇庙“有过殿、大殿各三间,过殿系保长红学暨夏防联队小队部等办公室,若要扒拆办公室址,实感困难。大殿楼房三间,门窗无存,刻有约十余人,无籍游民居住,若长此以往,恐影响治安,不如将此殿扒拆建学,两实相宜。”档案中还提到,周营村庙“独立孤庙一座,计房三间,常有游匪匿迹,若不拆扒影响治安非浅”。(59)《关于调查庙宇情形的呈》(1941年7月9日),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7-027。沦陷区基层管理者在申请“保存庙宇”时,也是重点汇报庙宇的“慈善”功能。裴堂村伪保甲长申请修缮该村普陀禅林古庙时称:“此庙现房舍广大,项来校址,近年来环境关系,学校废弛。职等为青年失学情难生视,召集学生三十余名,聘请朱学益为教员,又设保长办公处,房屋尚不敷用”;(60)《关于修葺庙宇的呈》(1941年6月),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7-029。郭庙村乡绅在申请保存该村关帝庙时也表示:“近来本乡乡警,因后庙孤单,夜间往宿其中,斯保民众,看家红学皆在其内,诸多公益理宜保存勿毁”。(61)《关于保存古庙的呈》(1941年7月),伪河南省公署档案,河南省档案馆藏,M0010-001-00047-043。从伪政府对基层庙产的具体处置情况看,庙产所能从事的“公益事业”已然成为其保存与否的主要指标。因此,沦陷区基层社会大量“乡间庙宇”的拆除或保存虽与寺庙的实际状况相关,但主要还是看其是否涉及伪政府所谓的“公益事业”。

如前文所述,伪政府成立时即下发“恢复著名寺庙”的命令,由此,开封相国寺,各县城隍庙、文庙等重要寺庙部分得到了修缮。伪政府也曾下令“对于各地有关历史之寺庙古迹古物,妥加爱护不得摧残”,(62)《豫北道陈道尹保存文献 饬属保护寺庙古物 严禁摧残盗卖》,《新河南日报》1939年5月18日,第3版。但是在涉及宗教势力与伪政府的“庙产纠纷”时,即使是著名寺庙,伪政府也不会真正执行“兴复庙寺”的训令,归还宗教庙产。据伪《河南省公报》载:河南沦陷区的相国寺、白马寺曾向伪省公署交涉发还其庙产,但伪省公署呈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称:“相国寺、白马寺两寺庙产,早经收归公有,未便发还”,经“内务总署”查核,“该相国、白马两寺庙产早经收归公有,分别充作教款及行政各费,基产均有指定用途,并留有若干地亩,为僧侣生活之需,事关成案,未便遽行更易”,最终两寺庙产依旧被伪政府占有。(63)《河南省公署训令》(1941年5月29日),伪《河南省公报》第302号,1942年6月6日,第5—6页。从该“庙产纠纷”的处理中可以看出,伪政府始终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其摆出的对著名寺庙保护的姿态,只不过是欺人的宣传手段而已。

四、结语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对民众的思想信念、价值观念及社会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联系密切,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抗战时期,日伪当局依靠军事力量和政治权力,对沦陷区的宗教进行干预和控制,以强化沦陷区宗教团体的战争协力意识,迫使沦陷区宗教成为日本侵华的工具。

在河南沦陷区,日伪当局以“宣传”与“保护”的姿态处理宗教事务,使当地宗教呈现出了一种“繁荣景象”。而在这种虚假“繁荣”的掩盖下,是日伪当局对沦陷区宗教的强迫改造与利用。河南沦陷区伪政权建立后,即组建由“政府”掌控的宗教团体,对沦陷区的宗教进行分类整顿,并引日本宗教来华传教,对沦陷区宗教加以改造。在此基础上,日伪当局利用人民对宗教的信仰,曲解宗教教义,实行愚民政策;借机宣传“亲日反共”思想;组建宗教武装团体,协助日军侵华;以修建寺庙的名义,变相进行经济搜刮;借排斥欧美系宗教之机,侵夺其教会和民众。对于沦陷区的宗教财产,日伪当局虽高调宣称“恢复”和“保护”,但也只是借调查、统计之名侵夺抢占,迫使其服务于日伪当局。

抗战时期,伪政府在“政教合一”的旗号下,摆出支持宗教事务建设、扶持宗教团体的姿态,营造出沦陷区“政教关系和谐”“宗教发展自由”的虚假景象。经过日伪当局的“整顿”,沦陷区的政教关系已经演变成“国家控制宗教型”(64)刘澎把政教关系总结为四种类型:“政教合一型”“政教分离型”“国教型”和“国家控制宗教型”。“国家控制宗教型”即“国家权威高于宗教,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机构控制宗教,宗教组织必须接受国家的政治指导,但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对于不接受政府政治指导或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派,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宗教组织的活动完全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见刘澎《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的模式比较》,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宗教势力完全被日伪当局所掌控。日伪当局所实行的各种宗教政策,不仅不利于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反而是对宗教的破坏。日伪当局并不是真心保护沦陷区的宗教,而是在虚假宣传之下,利用宗教为日本侵华战争服务。因此,沦陷区的宗教氛围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日伪当局严厉管控下的“禁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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