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奁产陪嫁争讼问题研究*
2020-12-01王翠改
王翠改 高 昆 姜 敬
1.河北经贸大学旅游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处,河北 石家庄 050061;3.邢台市第五中学,河北 邢台 054000
奁产陪嫁,即嫁妆,是民间通行的女儿占有和支配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依据的原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是一种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补偿方式。宋代史籍中有关嫁妆争讼的记载有很多,但多是关于媳妇带到婆家的奁产陪嫁是否属于大家庭,关于女儿获得娘家奁产陪嫁的争讼不多。本文试从女儿获得娘家奁产陪嫁的主要方式、女儿获得娘家奁产陪嫁的争讼、媳妇带到婆家的奁产陪嫁争讼等三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女儿获得娘家奁产陪嫁的主要方式
在有子嗣的正常家庭中,女儿有权得到应有的嫁妆,嫁妆是其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最普遍方式,法规律令有明确的规定。《宋刑统》与唐代律令中都有给未出嫁女儿留出嫁妆的条文。而且对数量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女儿应获得嫁妆是男丁聘财的一半。①司马光在《温公家范》里就记载了一个有意思事件。宋代一刻薄小气之人,舍不得把家产分给后代。在其死后,后代为争夺家产到官府打官司。他的未出嫁的小女儿也“蒙首执牒”,到官衙为自己争取嫁妆。②女儿不惜抛头露面争取嫁妆,把嫁妆当作自己应得的权利,其最大和最合理的原因应该是有宋刑统等法规律令的支持。
除了法规律令以外,父母们对为女儿置办奁产陪嫁的义务从心里也是认可和接受的,早早准备有之,多多置办有之。早到孩子刚出生就种上二十棵树,以为未来女儿出嫁时作为必备的嫁妆。待小树长成之时换得成绢一百八十疋,以作“聘财资遣,粗得充事。”③《袁氏世范》记载:中产之家,凡事都要早作打算。如果家有小女更要早早的准备“衣衾妆奁之具”,这样做才能在小女出嫁时,不至费力。如若不然,可能要临时卖田卖房来完成任务。④不管是普通百姓、中产之家、富贵人家都会尽力为女儿置办奁产陪嫁。普通百姓、中产之间竭尽全力置办,富贵人家更是以此为吸引女婿的重要法宝,给出丰厚的奁具奠定女儿在婆家地位的基础。宋代士子冯京乡试第一、会试第一,一表人才。权相张尧佐为了将冯京收为女婿,“示以奁具甚厚”,许诺只要冯京同意丰厚的嫁妆不在话下;⑤宋代史书中关于穷书生获得丰厚嫁妆奁产的记载颇多,《夷坚志》中亦有多篇记载,试举其中一则:书生连少连家境贫寒,日夜苦读,梦见一老太太给他作媒:秀才每日辛苦读书,能有什么收获!现在有萧家女儿有“奁具万计”,如果能与此女早日成婚,必能转变目前穷薄状况,跻身“豪富”之列。⑥
普通百姓、中产之家、富贵人家因贫富差异,父母们为女儿置办的奁产陪嫁在种类、数量上会有很大差距。但父母们都会尽心尽力地为女儿置办,形式各异,有普通丝织品,有金银首饰、珠翠宝器,也有田土、屋业、山园,甚至有以画竹作为嫁妆的。⑦⑧不管怎样,上至富贵人家的女儿、下至普通百姓家的女儿,甚至孤女都可得到一份嫁妆,以嫁妆的形式占有部分家产。如果父母已不在世或没有能力置办,兄嫂会为其置办;孤女也会得到族人为其置办的嫁妆。
在实际生活中,女儿常常拥有或多或少的私有财产,也会用自己的私房钱置办嫁妆。乾道七年,保义郎解俊为安南军指使,获得一女子赠送的金银钗。⑨庆元二年,山村女孩瑞娘生前在家织绩,存有多匹纱、绢、紬等丝织品,死后托梦向父母索要。⑩淳熙年间,徽州歙县士人李生遇到一位女子五十三姐,其因是偏室所生遭嫡母逼逐,这名女子却带着“金银数十两。”(11)这些事实可能与《司马氏书仪》中所规定的“夫人之身,父母之身也,身且不敢自有,况敢有私财乎”(12)不符。这些与事实不符的礼仪规定和宣传,正好说明当时占有私财现象的普遍性,才需要用正式的规定和强烈的宣传纠正此风。以上金银钗、丝织品、金银钱两等都会随着女儿加入夫家,成为嫁妆的一部分。
女儿们通过父母、兄嫂、族人给与的奁产陪嫁,或自己的私房钱获得娘家部分家产,是一种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补偿方式。女儿对从娘家带到婆家的奁产陪嫁拥有终身的所有权,属于改变身份后的女儿所有。这种女儿间接继产方式,虽然没有继产之名却有继产之实,这其中既有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又有父母、兄嫂、族人的许多感情因素。
二、有关女儿获得娘家奁产陪嫁的争讼
宋代史籍中关于女儿获得嫁妆的争讼不多。《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婚门占据了五卷的内容,从卷四到卷九都是有关婚姻中争业、立继、婚嫁等方面出现的争讼。但在这五卷共计一百九十多件争讼中,标题中明确提出关于奁产的只有卷六中《诉奁田》(13)一件。
在这则案例中,记载了石居易为侄女准备的嫁妆被侄子盗卖据为己有的事情。石居易的侄女因家贫,没有出嫁所需的奁具。石居易便拿出自己的田产,交由其侄子石辉代为变卖,以为侄女“营办之资”。结果侄子石辉将田产卖了四百多贯后,没有给妹妹置办嫁妆,反而还了自己之前欠下的债。其妹之夫廖万英“来索房奁”,无所得,于是将石辉告到了官府。巴陵赵宰惊呼,“女弟昏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最后判决石辉赎回田产,交给妹夫廖万英。叔父为侄女置办的奁田受到了维护,判决官员毫不犹豫地作出决定,并对石辉的作为进行了明确的批判。由此可见,宋代女儿的奁产陪嫁是毋庸置疑的权利,不仅是父母的义务,在父母不在或家贫无力置办嫁资时,近亲属也有义务为弱女子提供帮助。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户婚门一百九十多件案件中,明确以奁产为名的只有这一件,也从侧面说明,当时社会上对女儿获得奁产一事实是极度认可的,一般没有争议,这也是此类案例少之又少的重要原因。
还有几则未以奁产陪嫁为名却相关的案例,第一则是:钱居茂生前遗嘱把家产的一部分,“摽拨与女舍娘充嫁资”。舍娘的丈夫牛大同把亡母,也就是舍娘的婆婆葬在了所得家产的一座山上。此时居茂已经去世,居茂的妻子和儿子具在,其侄子因风水等原因将牛大同告到官府。理由是伪作遗嘱,强占山地。县里没有理他,又告到府里。最终被驳回,原因即是该山地为居茂生前遗嘱给女儿的嫁资,与其侄子没有关系;(14)第二则是:黄行无子,立侄儿为嗣,把家产分为三份,儿子一份,两个女儿以“奁具”的名义各一份。此时其长女只有九岁,小女儿没有明确年龄,自然小于九岁。在女儿们还在幼龄之时,父亲已经为她们准备好了嫁妆;(15)第三则是:李介翁死而无子,只有一个女儿良子,指拨给女儿“应分之物产”,令其母阿郑抚养之,以待其嫁时作为嫁妆。阿郑没有等女儿长大,甚至在李介翁尸骨未寒之时就另嫁他人。此案件并不是关于良子嫁妆是否应得的问题,而是因其嫁妆丰厚,为其母、寄养房长所算计。争端是良子归谁抚养,实质也是良子的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良子仅为十二岁的幼女,为此事闹到官府,当是因为阿郑和房长都不敢擅自占有其嫁资,总要找到名正言顺的理由。(16)
以上案例中,他们的族人、嗣子、其他的继承人因奁产与女儿同上官衙,宋代的名公给出的判决是给女儿奁产陪嫁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在几则案例中女儿的权利均得到了维护,以胜诉告终。女儿从娘家获得嫁妆的事实在当时是为世俗、法律所接受和认可的。
三、媳妇带到婆家的奁产陪嫁争讼
《宋刑统》承袭唐代法律,“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此条律令明确了夫家的田宅、财物应该由所有兄弟平均分配,但媳妇从娘家带来的田宅、财物等不应在均分的范围内。这部分除了极少数的户绝之家女儿继承的娘家家产外,主要是媳妇的奁产陪嫁。
律令规定了媳妇对奁产陪嫁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又是如何呢?冯京的父亲壮岁无子,他的妻子送给他数笏白金,作为“买妾之资。”(17)又袁韶的父母年近五十,膝下无子,其妻也就是袁韶的母亲出资派人到临安为其“置妾”。(18)妻子出资买妾之事在宋代史书多有记载,司马光、王安石的夫人都曾做过此事。宋太常博士王逢之妻陈氏用王逢的博士禄赐资助宗族朋友,不够就用自己的“衣服簪珥助之”。(19)宁国县太君乐氏也拿出自己的“奁中物”帮助族人游士中家贫者(20)。由此可见,律令规定与日常生活是一致的,媳妇对自己的奁产嫁妆拥有所有权,并且可以比较随意地支配。
但这些从娘家带来的包括随嫁田在内的奁产陪嫁,往往会引起争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夫家族人与媳妇之间的争讼,一类是夫妻间的争讼。
所见最多的是第一类情况。如宋代陈圭告儿子陈仲龙、儿媳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经查证此田业是用仲龙的妻子蔡氏的嫁资置办,官府最终判决:陈圭可以出资购买蔡氏的田业,此田业即归大家庭所有,将来可以兄弟均分;如若不然,不应在均分之列。(21)宋人李甲为占有寡嫂的奁产,竟然诬告兄长的儿子是他姓,最终寡嫂证明了清白,要回了自己的产业。李甲之所以以此借口夺产,应是族人对于媳妇的奁产没有占有的权利;吴和中去世后,他的继妻带着随嫁田和奁产所置田产改嫁他人。吴子败光家业后,于是到官府告发继母携带父亲的田产改嫁。官府认为,继母所携之产为妆奁所置,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情理上可以对继子适当照顾。族人争产,是不为法律和世俗认可的,所以一般都要打上幌子。
夫妻间关于奁产的争夺也时有发生。宋代法律在保护媳妇奁产陪嫁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22)这部分田产、财物虽然不归大家庭所有、不应兄弟均分,但归夫妻小家庭所有,并且以夫为主。换句话说,丈夫也可以支配妻子的奁产陪嫁。如宋人熙甫便将妻子粧奁置到的田业“拨充蒸尝”,把妻子的奁产充作祭祀之用。(23)甚至有一些恶意占有妻子奁产的案例。宋仁宗年间韩元卿高中进士,为娶到富家之女,谎称没有成婚。在富家女发现真相后,为保住丰厚嫁妆,又百般阻挠其与娘家的联系,致其抑郁而亡。携妻子资财逃走的褚生、妄诉孀妇财产的刘宗古、骗光娼妓奁产的康识之子,都是以夫之名占据妻子奁产的实例。因此可见媳妇在婆家对从娘家带来的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女儿能通过父母、兄嫂、族人给与、私房钱置办的奁产陪嫁,是获得娘家部分家产一种重要补充方式。媳妇对从娘家带来的奁产陪嫁拥有所有权,且对用娘家之财所置田产也拥有所有权。在离婚、改嫁、夫亡等情况下,仍然拥有此权利。只是这种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即与丈夫共同支配使用此财产,所有权不完整。实质上这是维护整体家庭利益的一种体现,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个人私财的体现,即便是男子也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其任何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均要满足维护整个家庭利益,甚至整个家族利益。只要不触碰这个底线,不管男子、女子都可以有一定的权利;但一旦触碰底线,侵犯了家庭或家族利益,此权利会迅速回收。
注释:
①《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 卑幼私用财》.
②司马光:《温公家范》卷二《祖》.
③贾思勰:《齐民要求》卷五《种榆白杨第46》.
④袁采:《袁氏世范》卷二《处己· 事贵预谋后则时失》.
⑤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前集卷二六《不娶贵戚》.
⑥洪迈:《夷坚志》支癸卷五《连少连书生》.
⑦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嫁娶》.
⑧《宋人轶事汇编》卷一三《文同》.
⑨洪迈:《夷坚志》支戊卷八《解俊保义》.
⑩洪迈:《夷坚志》补卷十《周瑞娘》.
(11)洪迈:《夷坚志》补卷十六《蔡五十三姐》.
(12)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四《婚仪下· 居家杂仪》.
(13)《清明集》卷六《诉奁田》.
(14)《清明集》卷6《争山》,第197-198页.
(15)《清明集》卷7《官司干二女已拨之田与立继子奉祀》,第215页.
(16)《清明集》卷7《官为区处》,第230-232页.
(17)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四《冯三元》.
(18)《宋史》卷四一五《袁韶传》.
(19)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九九《永嘉县君陈氏墓志铭》.
(20)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九八《宁国县太君乐氏墓志铭》.
(21)《清明集》卷五《妻财置业不係分》.
(22)《清明集》卷五《妻财置业不係分》.
(23)《清明集》卷八《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