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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研究
——以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为例

2020-12-01廖春勇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庭审量刑

廖春勇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我骗亲戚朋友拿钱加入传销组织,我法律意识淡薄,我认罪认罚……”2019年10月18日,黄某、高某某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多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错,他们决定接受惩罚,悔过自新,好好改造。还有数名被告因情绪失控,在庭中哭泣。该案是青秀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首例涉及多名被告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开庭审理前,24名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庭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在该案中,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传销案件,开庭只用半天时间即完成全部庭审程序,有效地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

一、认罪认罚制度与辩护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内涵莫衷一是,陈光中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真诚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且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从宽处理又有实体与程序之分,实体从宽是指在依法正常定罪量刑的标准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程序从宽主要体现在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方面。”①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②两位学者在认罪认罚制度含义方面的共同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由司法机关给予量刑上的优惠,是实体和程序在定性上的相统一。下文的论述基于以上共同点展开。

(二)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公权力机关保障其权利实现的所有规则的有机整体。③学界对辩护制度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概念内容差别并不大,内容基本统一,主要涉及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实现的规则。辩护制度中除了要求程序正义外,还要求保障人权和控辩平等对抗,合法合理保护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④

二、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理由进行审核,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外,还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和理由进行审核,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管认罪认罚对犯罪嫌疑人如何有利,都不能成为强迫犯罪嫌疑人选择该制度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做无罪、轻罪辩护,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从犯已经被认定构成犯罪,那么主犯也必然构成犯罪。传销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基于共同的意愿而形成共同犯罪。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没有影响。但是在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中,一般从犯已经承认构成犯罪了,那么作为传销共同犯罪案的主犯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产生“从犯决定主犯罪名”的情况?因传销共同犯罪案件比较特殊,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前,律师辩护人可以与案件当事人重新梳理案件信息,完整地还原案件事实,向法官展现案件的全貌;尤其是在新型经营模式涉嫌传销的案件中,区分属于传销的经营模式和不属于传销的经营模式。针对这些专业性的问题,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辩护工作。新型经营模式下的传销共同犯罪中,律师可以从避免出现主观言辞证据出发,充分考虑从犯的基本工作性质,有无参与公司决策、管理、规章制度,进而考虑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罪认罚,避免忽视无罪证据。

(二)有效地和公诉机关进行量刑方案沟通协商,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就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及时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当前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不允许罪名协商,但是量刑上有沟通协商的空间。因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动力主要是在量刑方面可以获得优待。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接受认罪认罚,则在接下来的诉讼中,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并且量刑上也没有优待。因此,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非常关键,如何有效地和公诉机关进行量刑方案沟通至关重要。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罪名已经确定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真悔过并认罪,不要随意翻供;劝导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公诉机关的调查,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及时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另一方面,及时查阅案件、了解案件情况,并就量刑有关情况和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争取最大的优惠。针对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律师辩护虽然并不一定能够争取到最大的从宽处理,但也应当尽己所能,积极为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应的量刑报告,供公诉机关参考。针对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反馈信息,并着手开始准备后期的庭审辩护和量刑工作。

(三)改善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

律师出席庭审并对认罪认罚发表辩护意见。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具有天然的优势,并掌握案件的全部具体信息,犯罪嫌疑人能够了解多少案件情况完全由公诉机关掌控。很多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对犯罪行为、罪名、刑罚、是否应当认罪、认罪后果等都不了解,需要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进来,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在知悉案件情况下才能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下,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审理程序的进行。通过律师辩护,刑事被告人可以在开庭前通过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证据收集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效地促成被告真正认罪认罚。同时,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运用过度而损害私权利的,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依赖和信任,推动案件审理进程,有效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束语

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在全国施行,其出台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针对当前法院案多力量不足的情况,律师辩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有效的体现,不仅有利于保护传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法院对传销共同犯罪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充分、认罪认罚等的采取快速办理的方式,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精办细办,体现司法公正。

注释:

①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坚持常规证明标准[N].检察日报,2016-08-25(1).

②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48.

③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43.

④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0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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