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现象研究

2020-12-01王汝琴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行使

王汝琴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概述

(一)含义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世界的延伸,指公民在网络平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干涉的权利和自由,核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主张和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权利,形式可分为静态和动态,静态如文字、图像,动态如视频、语音。网民作为虚拟人物在网络世界里活动,现实世界中无论他们在社会地位、财富、身份等方面存在多大差距,在网络世界中一律平等,都能够平等地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并且不会受到现实世界中身份的限制。

(二)特征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便捷的表达平台。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每个网民都可以自由发表观点。网络言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虚拟性。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公民在法律的界限内自由发表言论,可以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匿名或者使用假名,若匿名或者使用假名,即便是现实生活中熟知的人也有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他们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畅所欲言,这一虚拟的身份使他们摆脱了现实世界中身份关系的拘束。

第二,开放性。在网络世界里,发表言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具有开放性,网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传播空间。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是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领域。借助网络,网民发表的言论能快速向外界传递,被世界各地的网民获取。

第三,平等性。这一特征取决于网民在网络上的身份的平等性。网络为网民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平台,或许在现实世界里他们的身份高低有别,但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

第四,互动性。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网民在网络上不仅能获取他人发布的信息,也能向外界传递自己掌握的信息,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此外,越来越多的网络通信平台产生,如QQ、微信等,网民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与其他网民进行互动交流。

(三)缺陷

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利也有弊,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便利,但也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开放性的特点,法律监管不到位和公民法律意识、网络伦理素养缺失,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可能会突破言论自由的限度,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例如,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删除或发布信息服务,一些网络自媒体运营商在创作过程中发布和传播恶搞的视频和信息。这些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导致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造成网络名誉侵权

(一)网络名誉侵权

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权,以公民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重视,但是政治自由不等于任意表达政治意愿。卢梭说过:“不能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能让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由,如果人们没有了自由,法律就名存实亡,就会成为一种压迫的工具;如果没有了法律,自由同样名存实亡,就会无法无天。”[1]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产生约束,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这项政治性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公民要承担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由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区别传统的言论自由权的特点,以及网络监管不到位与部分公民网络伦理素养和法律素养欠缺,致使一些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突破了言论自由的限度,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网络侵权是指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对公民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名称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侵害。[2]网络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过错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含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及在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还包括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自我辱骂等。只要是在客观上对他人名誉造成贬损、诋毁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网络名誉权是传统的名誉权在网络时代的产物,指名誉主体在互联网这一特殊领域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及免受不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其内容和传统的名誉权相同,具体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网络名誉权侵权则主要是对公民这三种具体权利的侵害。

(二)“叶挺烈士名誉侵权案”

“叶挺烈士名誉侵权案”是网络自媒体运营商超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典型案件,以盈利、炒作为目的纂改英雄事迹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件源于某网络自媒体运营商恶搞叶挺烈士《囚歌》中的歌词,并将其制作成短视频,该短视频经转载后被肆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该网络自媒体运营商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导致革命先烈名誉受损,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名誉侵权。公民在网络创作时应当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尊重历史,注意尽到义务,该自媒体运营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不当篡改其内容制作视频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烈士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主观过错明显。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个人利益为前提,这是公民及市场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策略

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导致网络侵权的出现,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是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3]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和道德建设协调配合,可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进行规制。

在法律方面,加强立法和普法教育对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立法的原则,将涉及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和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逐步提高立法层次和水平,遵循《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还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积极听取民意和专家的建议,实现民主立法。此外,必须加强对公民网络法律知识的普及,着力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道德方面,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及传播方面的引领作用,提高网络主体的网络言论素养,引导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使其养成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的习惯。

四、结束语

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为公民自由表达言论提供了便利,但也产生了类似网络名誉权侵权等违法事件。网络主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规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公民自身道德进行约束和规范。

猜你喜欢

名誉权名誉行使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为名誉和土地而请愿
谁是“名誉镇长”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化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法律方法
孔雀爱羽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两亲家之间的名誉权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