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探究
2020-12-01周婷
周 婷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3
文化产业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切联系,加快中国文化产业体制改革,落实激励性立法,是现阶段我国快速发展的主要方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激励性立法可以保障文化产业进步,促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革新,改善文化产业的执法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从财税激励和金融激励等方面入手,加快激励性立法的落实与创新,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体制与法律制度。
一、激励性立法内涵及立法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强调政府约束的行政管理逐渐转化为公众参与的公共管理,重点强调的是多元互动,需要在立法角度上进行创新与整体推进,转变传统的约束性模式,建立激励性立法模式,引导社会治理的法治革新。激励性立法并不是在法律名称中加上“激励”两个字,而是需要在立法内容中加入具体的激励措施,如财税激励措施、金融激励措施等。激励性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在公序良俗的语境下立法,在依法行政的语境下激励、鼓励公众参与[1]。
二、中国文化产业激励性立法的必要性
(一)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
文化产业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重要的产业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文化基本法,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特殊性的理解也逐渐成熟与完善,需要从“物质”和“意识”两个不同的层面去看待文化产业的发展问题,提高文化价值。因此,中国文化产业激励性立法是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可以激励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增长,树立精神价值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保障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文化产业的精神价值服务[2]。
(二)促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革新
现如今,中国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处在“约束”和“激励”的博弈期,两种管理体制模式同时存在,并且在相互影响、竞争。文化产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越位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在传统的“约束”管理模式下根深蒂固,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激励性立法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行政职能的越位问题,将公益性文化产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严格区分开。公益性文化产业由政府主导并办理招投标等事务,交由文化企业运用,获得的成果被公众平等享受、无偿使用。经营性文化产业则需要由投资者全权负责,需要按照产权制度组成法人组织结构等,成立文化企业,获得的成果归投资者所有,公众需要付费使用,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三)改善文化产业的执法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问题,导致多头执法、职责不清以及重复管理等问题,给行政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文化产业行政执法乱象,导致职能部门的工作难以高效开展与落实。例如,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了文化科技、艺术、文化产业以及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十分繁杂,一定会存在交叉[3]。所以,有必要通过激励性激发的手段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综合执法机构,完善文化产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与执行力,维持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提高文化产业资源的利用率,创建诚信、平等、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中国文化产业激励性立法的“两大支柱”
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两方面来看,我国文化产业激励性立法的“两大支柱”是财税激励性立法和金融激励性立法,是国家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举措,发展较为成熟,并且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成就、制约,共同发展[4]。另外,财税激励性立法和金融激励性立法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并且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化、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维持了我国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财税激励性立法
文化产业的财税激励性立法本质是两方面内容,分别为财政和税收。其中,财政立法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国家也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规范、透明、科学、标准的预算制度,促进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提高行政管理的约束力和执法力度。因此,将财政理念融入文化产业的管理中具有现实意义,并且需要从文化产业的发展全局角度入手,进行通盘考虑。
文化产业的财税激励性立法,首先需要实施并落实科学、完善的财政制度和法律规范,需要区别财政扶持激励,从国家层面入手打造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建立核心文化工程,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以及传承现状,积极推进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征的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特色文化企业、文化项目以及文化工程等,树立良好的地方文化形象。
其次,要通过设立专项激励基金和政府采购激励等手段,引导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府不直接参与文化产业的运营和管理,但是要推动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激励文化产业引进民间资本,积累社会资本,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消费需求[5]。
最后,税收激励相比于财政手段而言,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普遍适用并且意义深远。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激励性立法需要及时调整税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投资核心创意产业,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大力推行高科技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以及保护文化产业等。同时需要系统地梳理文化产业的税收项目和税率,加大优惠,降低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值税,减征或者免征文化创意收入个人所得税等,提高文化产业的经济收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二)金融激励性立法
与财税措施相比,金融手段的发展起步和应用都比较慢,目前还处在一个发展的初期阶段,传统的银行、保险以及证券等金融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各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金融激励立法与新兴金融模式的有效对接,规范金融行为。文化产业金融激励性措施主要有上市融资激励、质押融资激励、风投基金激励等,不同的激励措施需要有针对性的激励性立法给予支持和法律保障,确保金融激励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上市融资激励是目前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文化产业行政管理机构应该正确地认识到上市融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肩负起鼓励和引导的重担,主动帮助文化企业联系经济、法律以及工商等部门,为文化企业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和指导,调动其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促使其上市成功[6]。质押融资激励需要积极探索无形的资产质押,丰富融资产品,通过立法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值,并逐步完善版权评估机制,优化文化市场收费环境等,如院线、展览、网络、电视台等文化产品收费。而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方式,可以将投资风险分散开,提高投资回报,需要国家通过金融激励性立法建立严格的文化产业风投准入标准,鼓励文化产业的股权投资,促进文化产业创意领域和商业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是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从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等不同角度入手,针对文化产业行政管理的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对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革新,改善执法现状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化产业激励性立法要充分展现财税和金融方面的立法优势,丰富立法实质内容,激励文化产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影响力与文化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