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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而不用,招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0-12-01

工友 2020年2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缔约过失合同法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工友》编辑部:

2019年9月底,我参加E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于10月18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我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并于11月20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我当天回复邮件予以确认,并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手续。11月20日,我到E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由于E公司录而不用致使我处于无业状态达2个月时间。请问:我可以要求E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吗?

马宇晴

马宇晴读者:

E公司应予以赔偿。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E公司向你发出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入职时间等条款具体明确的录用通知函,并明确要求你如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因此,该录用函的性质是向你发出要约。你在当天回复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方因自身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订立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与E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来处理。E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并给你造成了工资损失,因此,E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你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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