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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1947年中国共产党省自治主张研究

2020-12-01张维达

苏区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宪法国民党

张维达

提要:抗战胜利前后,中国共产党为保障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援引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主张国民政府实行省自治并力主其入宪。1946年1月政协决议确立省自治原则,在2月至4月的宪草审议活动中,中国共产党为维护省自治,与国民党、青年党展开激烈斗争。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在边区制宪探索过程中,根据革命形势发展与时俱进,最终在1947年《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中以民主集中制取代省自治作为处理央地关系的新原则。中国共产党的省自治主张,有力配合了其参加民主联合政府与各党派协商建国的革命政策,同时丰富完善了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对国民党制宪活动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今日科学处理央地关系等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地方自治是相对中央集权而言的一种治理地方社会的理念、制度、方式,简言之,即一定区域的住民对该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拥有自主权,其精髓是民主。抗战胜利前后,中国共产党曾力主地方自治,并明确提出省自治。对此,学界虽已有一定研究成果,涉及省自治主张提出的背景、中共对省自治主张的宣传和放弃等多个方面,但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相关研究仍有待深化。(1)现有研究成果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中共地方自治思想和央地关系规划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韩]闵斗基:《“胜利”前后的集权论与分权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划时代的历史转折——“1949年的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2页;赵铁锁、肖光文:《抗战胜利后中共的地方自治思想》,《炎黄春秋》2010年第2期;齐鹏飞:《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对于“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的理论探索以及历史选择——一种基于历史文献的梳理和阐释》,《学海》2017年第1期。这几篇文章通过梳理文献,理清了抗战胜利前后中共地方自治主张的表述变化,但未深入探讨中共在1946年2月至4月政协宪草审议活动及审议活动结束后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制宪活动中对省自治的态度变化。第二类是对1946年2月至4月政协宪草审议活动时期中共维护省自治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王干国:《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史略》,成都出版社1991年版;刘山鹰:《中国的宪政选择——1945年前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邓野:《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修订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这些著作在时段上主要集中于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前后,对1946年4月的宪草审议活动情况基本未涉及。中共这一时期的省自治主张究竟提出于何时?中共在1946年政协会议结束后的宪草审议活动和陕甘宁边区制宪活动中如何维护并践行其省自治主张?中共何时放弃省自治主张,标志为何?省自治主张对中共其后探索央地关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文章旨在通过梳理相关文献资料,试对这些问题加以探究,以期深化对中共党史、中国地方自治思想史、中国宪法史的研究。

一、抗战胜利前后中共省自治主张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省自治主张的萌发,始于1944年国统区兴起的第二次宪政运动。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逝世十九周年大会上演讲时,表示中共主张实行三民主义即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并提出地方自治为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即承认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省得自定不与国宪抵触的省宪、自选省级政府,实现真正地方自治后,全国的民主宪政“自然会水到渠成”。(2)周恩来:《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解放日报》1944年3月14日,第1版。3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要求各地党委以周恩来3月12日演说作为这一时期关于国内问题宣传的基准,并表示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口号及其进步内容,在现在国内革命阶段无论何时均适用,不应放弃。(3)《中央宣传部关于目前国内问题宣传政策的通知》(1944年3月21日),中央统战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下,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687页。

在时人的认知中,孙中山自与陈炯明就“联省自治”产生激烈冲突后,主张国民政府在训政时期实行县自治,并就央地关系提出既不偏于中央集权,又不偏于纯粹地方分权的均权主义。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4月12日),孙中山著,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27—328页。孙中山去世后,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政治报告决议案据此认为孙中山“重县轻省”。1936年由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公布的《五五宪草》规定:“省设省政府,执行中央法令,及监督地方自治。省政府设省长一人,任期三年,由中央政府任免之。”(5)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实录》,国民大会秘书处1946年版,第251页。按此规定,省无自治权,只是一个执行中央政府命令的机关而已。

事实上,孙中山晚年虽极力主张县自治,但亦不反对建立在县自治基础上的省自治。1924年1月,他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明确表示:“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6)《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30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4页。9月,他在《制订〈建国大纲〉宣言》中提出:“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之基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7)《制订〈建国大纲〉宣言》(1924年9月24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193页。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在《北上宣言》中再次强调国民党的对内政策:“划定中央与省之权限,使国家统一与省自治,各遂其发达而不相妨碍;同时确定县为自治单位,以深植民权之基础……果得实现,则军阀不致死灰复燃,民治之基础莫能摇动。”(8)《北上宣言》(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196页。可见在孙中山看来,建立在县自治基础上的省亦为自治单位,可以制定不与国家宪法相抵触的省宪法。

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在宪政运动中提出孙中山的省自治主张,从现实角度看有助于以合法的形式保障陕甘宁边区等中共建立的民主政权,从长远看也可通过地方自治发扬民主,削弱国民党的中央集权。对国民党而言,他们不便也无法回避孙中山的“总理遗教”。1944年6月4日,林伯渠代表中共中央向国民党建议,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名符其实的人民地方自治”,并且承认陕甘宁边区及敌后各抗日根据地民选政府为合法的地方政府。(9)《中共中央向国民党提出的十二条意见书与委托林祖涵提的八条口头要求》(1944年6月4日),《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下,第703页。1944年8月1日,重庆《国讯》杂志发表张友渔文章,呼吁“大胆地实现中山先生的‘均权制度’”。张友渔在援引孙中山支持省自治的言论后,指出:“地方自治,应由乡镇到市县,由市县到省。市县应享有自治权,省也同样应享有自治权。省是可以自制宪法,自选政府的。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建筑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的基础之地方自治,也就是均权制度之下的省地方自治,决不会变成过去的军阀割据。”(10)张友渔:《实现中山先生的均权制度》,《国讯(重庆)》第373期(1944年8月1日),第6页。

1945年8月日本投降,抗日战争胜利,这对中共而言是出其不意和突然的事件,中共中央领导人在反复权衡后,最终决定从武装斗争急剧地转向和平建设,希望与国内各党派协商建国。国际上,美苏从各自利益出发,亦不希望抗战胜利后中国爆发国共内战,主张建立以国民党领导,吸纳其他党派参加的民主统一政府。毛泽东、周恩来亲自飞赴重庆与国民党谈判,周恩来在1945年9月21日双方代表会谈时要求国民党承认中共解放区合法地位,并主张:“乡区县政府可以民选,省主席亦可以民选。……用民选方法来解决‘解放区’问题,最为理想。”(11)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2),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96页。国民党虽拒绝承认解放区民主政权合法地位,但不反对地方自治,《双十协定》第8条规定:“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12)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2),第99页。1945年11月10日,张友渔在《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将孙中山地方自治主张的特点概括为“是真正的民治,而不是官治”,“可以分区实施”、“由民主求和平统一”,并呼吁国民政府在《双十协定》第8条基础上,真正实行孙中山的地方自治主张。(13)张友渔:《立即实行地方自治,根绝国内纠纷》,《新华日报》1945年11月10日,第2版。张友渔明确指出,实行地方自治有助于和平解决国共纠纷:“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中山先生所主张与国共会谈所确定的地方自治。解放区人民在抗战期间,完全靠了自己的力量组成抗日军队,保卫国土,成立民选政府,进行民主建设,功绩卓著,这就证明他们完全有能力实行地方自治。有些解放区较小较分散,如在大江以南的,至少也应以县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至于华北各省(包括冀鲁晋热察绥)都应该实行省的地方自治。这样做,解放区问题可以解决,政令统一也可实现,而内战纠纷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14)张友渔:《立即实行地方自治,根绝国内纠纷》,《新华日报》1945年11月10日,第2版。这一时期,中共在陕甘宁边区研究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问题时,亦大力推崇孙中山省自治思想。谢觉哉在1945年11月27日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纲要说明时认为:“区乡与县自治,是省自治的巩固基础,省自治又是全国民治的巩固基础,这样人民行使管理政府的权力是无懈可击;是层累而上,它和过去联省自治固毫无相同之处,也和近世各国所谓自治其意义也大不相同。”(15)《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73页。

重庆谈判时,中共曾向国民党提出修改《五五宪草》,尽快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虽遭到国民党反对,但双方最终同意召开包括国内各党派在内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此问题。周恩来在1945年12月5日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认为中共在政协讨论宪草时应力争中央与地方均权制。(16)《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南京市委员会编:《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1946年1月10日包含国民党、中共、青年党、民盟、社会贤达五方面38名代表的政协会议开幕,周恩来在当天国民党中央党部举行的茶话会上,明确表示中共注意点在宪草上,并强调从制度上解决解放区问题。(17)《陈布雷日记》(1946年1月10日),《陈布雷从政日记(1946)》,香港开源书局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6页。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向政协提交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宪,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18)《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第2版。可见在政协讨论宪草前,中共即已做好争取省自治入宪的准备。

二、政协会议确立省自治原则与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前后的争论

1946年1月19日,政协第九次大会讨论宪草问题,吴玉章主张在央地关系上遵循均权主义,同时规定省自治,实行自下而上普选,依据“总理遗教”民选省长,自制省宪。民盟代表沈钧儒建议国民政府考虑到“抗日历史性”和“中共政治进步性”,在中共领导区域试行“省自治”,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以解决解放区问题。青年党代表曾琦亦赞成均权主义和省自治。

19日会议后,宪草问题转入小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民盟代表张君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杂糅各方意见,提出12项修改《五五宪草》的原则,第8项“地方制度”规定:“1.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2.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3.省长民选。4.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触。”(19)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2),第215页。对张君劢的设计,“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尤其是周恩来简直是佩服之至,如获至宝”(20)《我参加国共和谈的经过》,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00页。。参与讨论的国民党代表孙科虽为《五五宪草》起草人,然亦支持省自治,他在1月28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上表示:“省与中央权限划分以均权为原则,省长民选,这些总理遗教本有说明,五五宪草就没有表现出来。”(21)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2),第215页。1946年1月31日,政协第十次大会通过《宪法草案》,该案除包含12项原则外,还规定成立由政协五方组成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在1946年2月至4月依据12项原则修改《五五宪草》,并将修改后的宪草提交1946年5月5日举行的国民大会作为制宪蓝本。(22)《政治协商会议五项协议》,《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第3版。此外,政协决议还规定“第一次国民大会之召集办法,由政治协商会议协议之”,同时各党派在国民大会中要负责使各党的国大代表维持政协宪草审议委员会对《五五宪草》修正后的宪草通过。参见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2),第240、242页。

省自治原则明定于政协决议之中,这样就为中共以合法的形式保存解放区民主政权提供了很大可能。周恩来在政协闭幕式上致词,认为宪草原则是“使中国走上政治民主化的准绳”,并表示中共保证为实现政协决议而努力奋斗。(23)《中共代表周恩来致词》,《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第2版。2月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指示,指出“地方自治、民选省长”等原则的通过,可破坏国民党一党独裁,促进国内民主化,并使中共解放区合法化,从此中国将步入“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24)《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1946年2月1日),中央统战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70—71页。2月7日,周恩来在重庆大学演讲时指出:“中共代表是赞同这一个根据政协商定的原则来修正的民主的宪法的,并希望其他党派也要求这个民主宪法的通过。”(25)《重大学生爱国运动会昨请周恩来演讲》,《新华日报》1946年2月8日,第2版。同日,国民政府公布宪草审委会人选名单,并决定2月14日举行该会首次会议。(26)该审委会由孙科负责,中共参加宪草审委会的代表为:周恩来、董必武、吴玉章、秦邦宪、何思敬。2月15日刊登的《新华日报》社论认为省自治原则“既合乎孙中山先生遗教,又合中国国情”。(27)《宪草审议委员会的使命》,《新华日报》1946年2月15日,第2版。

然而,省自治原则却在本应推动政协决议实施的国民党内引起轩然大波。在国民党内部,围绕抗战胜利后国共关系与政协会议,可分为视政协为应付时局之举,以CC系为代表的强硬派和主张考虑国内外大势,与中共缓和关系,以政学系为代表的温和派。(28)汪朝光认为:“两派对国民党根本利益的维护其实并无差别,所不同的是,后者之主张将使国民党现时就要让出若干以往独享之权力,这自然引起前者之强烈反应。”参见汪朝光:《战后国民党对共政策的重要转折——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再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73—74页。参与政协宪草讨论的孙科、邵力子属于温和派,并不能充分反映国民党内对宪法的主流意见。在政协闭幕前国民党的常会上,谷正纲、张道藩等人“痛切陈词”,认为国民党对中共让步过多。蒋介石虽采纳温和派的意见,召开政协会议,然亦同强硬派一样,并未放弃武力剿灭中共的念头,且将其他党派在政协上提出的要求视为政治分赃。(29)1月10日政协开始后,蒋介石认为:“政治协商会议分子复杂,非恶化即政客,而真有国家观念主持公道者实不多见,可痛之至。”参见《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6年1月12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藏,以下不再一一标明藏所。1月27日清晨,蒋介石梦见“扑灭无数苍蝇”,他称这是“今年剿灭赤匪之预兆”。参见《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6年1月27日)。1月29日,蒋介石在日记中指责其他党派:“各党派之反复如此,得寸进尺,视政府为罪犯,百方索诈,比其所谓政治乎?”参见《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6年1月29日)。1月31日,蒋介石在日记中批评宪草修改原则是“不三不四道听途说之妄议”。2月10日,蒋介石约集孙科、王宠惠、陈布雷等人,表示制宪不能违背“总理遗教”。考虑到“总理遗教”内容繁杂,蒋介石将其主要内容诠释为《建国大纲》,并称制宪须以《建国大纲》为准绳。对省自治原则,蒋介石表示:“余意省宪制定,在最近五、六年内当不致成为事实,吾人无须重视。但省的地位之确定(如省得兼为自治单位之论),与省长民选之实行,须于缩小省区同时考虑,方不致演成散漫割据之局面。”(30)《对宪法草案之意见十二项》(1946年2月10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7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335页。

蒋介石的态度亦影响了国民党强硬派,在1946年2月18日宪草审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共两党代表围绕省自治展开激烈争论。史尚宽认为省宪“易酿成分割之局”。王世杰反对省宪,主张省应制定不与宪法及中央法律抵触的自治法。中共代表秦邦宪主张维持省自治原则,并称该原则符合“总理遗教”。在会场外,国共两党也进行宣传斗争。《中央日报》于2月20日发表社论,称中共主张“联省自治”,会使中国“亡国灭种”。(31)《国际问题国际解决——并论政府与国家之不同》,《中央日报》1946年2月20日,第2版。2月21日的社论称中共的省自治主张要“分化中国为联邦”。(32)《东北问题与联省自治论》,《中央日报》1946年2月21日,第2版。2月22日的社论污蔑中共:“中国共产党是誓亡中国的。他们亡中国的方法是肢解中国为无数独立的国家。”(33)《两个誓愿》,《中央日报》1946年2月22日,第2版。中共则针锋相对,回击国民党不实之词。《解放日报》于3月1日发表社论表示:“中央日报造谣是完全无耻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提出联省自治的主张。但中国共产党是拥护孙中山先生关于地方自治与民主统一的主张的。……中央日报所说的‘肢解国家,分裂民族’,完全是反映着他们内心深处,而他们所以唾骂中国共产党恰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孙中山先生民主统一的政策。”(34)《中国法西斯派向孙中山民主主义挑战》,《解放日报》1946年3月1日,第1版。民盟此时亦同中共立场一致。《民主报》2月8日刊登的社评认为省自治原则“既系遵循中山先生之主张,亦为适应发展民主政治实现统一团结之客观需要”。(35)《地方自治与统一》,《民主报》1946年2月8日,第1版。

1946年3月1日至17日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期间,党内强硬派猛烈攻击宪草修改原则,批评温和派。对此,先前支持省自治的孙科亦表示:“地方制度上之省宪等问题,各党派方面虽有表示仍愿维持协商决定之修正原则,但并非认为绝对不能讨论。只须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再加修正。”(36)《孙科昨在二中全会报告政协会议经过》,《中央日报》1946年3月8日,第3版。在3月8日宪草审委会首次协商小组会议上,王宠惠表示国民党主张将省宪改为“地方自治惠行法规”。3月14日,《中央日报》社论称:“我们宪法的最低原则是什么?我们的宪法断断不该化一个中国为多数外国!因此我们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联省自治论,我们敢百分之百的断定宪法颁行之日就是中国解散之时……除此以外,一切都可以从长研讨。”(37)《宪法的最低原则》,《中央日报》1946年3月14日,第2版。

对国民党强硬派在六届二中全会中的反省自治言论,中共坚决予以抵制。3月10日,张友渔撰文指出:“县为低级的自治单位,而省则为更高级的自治单位。把实行地方自治的范围只限于县,而不扩大到省,这不仅是不符合今后中国的客观需要,而且也违反了中山先生的遗教。……在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均权制度下的真的地方自治,是享有着不受法律支配和影响的自治权的。”(38)《论地方自治》(1946年3月10日),张友渔:《宪政论丛》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88—289页。3月14日,《新华日报》社论批评国民党强硬派“假反封建割据之名,行取消地方自治之实”。(39)《打击保持法西斯统治的企图》,《新华日报》1946年3月14日,第2版。但同时,考虑到孙科等温和派此时在党内受到很大压力,政协决议有被国民党强硬派全盘推翻的可能,周恩来决定作一些形式让步。(40)邓野认为,周恩来当时让步的原因有三点:减少国民党内民主派的困难、减少六届二中全会的麻烦、仅为形式让步。参见邓野:《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修订本)》,第392页。在1946年3月15日宪草审委会协商小组会议上,周恩来劝说张君劢同意让步。经三小时讨论后,会议决定将宪草修改原则第8项中的“省宪”改为“省自治法”。中共与民盟代表认为这是一种名称上的形式让步,同时要求国民党保证不再对此提出任何修改要求,并且保证党员切实遵守政协决议。

但是,国民党强硬派变本加厉,妄图将省自治原则全部推翻。1946年3月16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第十八次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一方面规定制宪必须以《建国大纲》为最基本依据,一方面规定“省无须制定省宪”。《中央日报》对15日各方让步的报道亦歪曲事实,称“省得制定省宪,改为省得制定省自治法规或省单行法规。”(41)《综合委会协商小组联会决定修正宪草原则》,《中央日报》1946年3月16日,第2版。“省自治法”与“省自治法规”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法理意义上大有差别,“法规”意味着除不与宪法抵触外,还要不与中央政府的法规相抵触,对省自治而言多了一层限制。

对国民党出尔反尔之举,中共与民盟予以了回击。中共中央3月16日致电中共重庆代表团,要求维护宪草原则,反对任何修改,并让国民党遵守信义。同日周恩来、张君劢等五人致函孙科,要求改正《中央日报》错误报道。3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致电中共重庆代表团,表示对15日的修改“深感不妥”,认为会动摇“省之自治地位”,必须迅速“加以挽救”。当天,周恩来举行记者招待会,指出:“地方均权,某些权应归中央,某些权应归地方,故孙先生主张实行省自治并得制定省宪,可见政协的修改原则是与孙先生的五权宪法原则完全符合的。”(42)《对国民党二中全会周恩来同志重要谈话》,《新华日报》1946年3月19日,第2版。3月19日,在宪草审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主席孙科主张起草《五五宪草》修正案,秦邦宪认为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决议与政协决议相悖,审委会工作是否有效,国大能否制定民主宪法,“均令人发生疑问”。董必武认为政协决议不能动摇,他主张召开政协综合小组会议,得到章伯钧响应,最终各方同意召开综合小组会议协商。(43)《宪草审议会决继续商谈保障实施政协会议》,《解放日报》1946年3月26日,第1版。政协综合小组即政协综合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1月23日,以孙科为召集人,成员为:王世杰、吴铁城(国民党);周恩来、董必武(中共);曾琦、陈启天(青年党);章伯钧、张东荪(民盟);王云五、傅斯年(社会贤达)。参见《中央日报》1946年1月24日,第2版。《解放日报》3月19日刊登胡乔木的社论,在批评取消省宪不符“总理遗教”同时,也指出制宪遵循《建国大纲》“充满了一党专政的臭味”,表示宪法不应以“某一个党的某一个什么文件”作为基本依据。(44)胡乔木:《评国民党二中全会》,《解放日报》1946年3月19日,第1版。《新华日报》3月20日刊登张友渔的社论,指出:“中山先生始终反对中央集权,主张地方均权。说中山先生主张中央集权,所谓地方均权是有限度的中央集权,那是对于中山先生遗教的曲解和伪造。”(45)张友渔:《宪草修改原则不容变动》,《新华日报》1946年3月20日,第2版。《民主报》在当天社论《国民党要什么样的宪法》一文中亦持同样观点。

中共与民盟的抗议取得了一定效果。雷震在3月17日复函周恩来等人,称《中央日报》错误报道系自己工作失误所致。在3月20日政协综合小组会议上,国民党代表向其他方面保证,宪草审委会遵照政协决议起草《五五宪草》修正案,并且将来提交国大参考的只有这一份宪草,所有党派都有义务使其国大代表支持这份宪草。3月22日,周恩来于延安致电在重庆的董必武和王若飞,要求中共代表团强调政协决议不能修改,同时“勿再提我之让步各点”。国民党强硬派亦希望大幅度限制省自治。不久,各方就此问题展开了新的较量。

三、中国共产党对“陈启天事件”和《张君劢宪草》的态度

1946年4月1日,中共中央致电重庆代表团,要求将“省自治法”改回“省宪”,“如目前不便提,将来适当时机仍应提出”。(46)《中央关于用坚决斗争的立场保卫政协决议给重庆代表团的指示》(1946年4月1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94页。对此,在当天举行的政协综合小组与宪草审委会协商小组联席会议上,秦邦宪与王若飞提出:“省得制自治根本法,中央不得变更之。”(47)《综合小组会议讨论宪草》,《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青年党代表陈启天表示反对:“省自治法宜经立法院通过,以免与国宪冲突。既经立法院通过之省自治法,则中央不得以命令变更之。”(48)《综合小组会议讨论宪草》,《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青年党虽赞同省自治,然其为中间党派内右翼政党,与国民党亲近,中共对其早有警惕。这种将省自治法交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查的主张,显然对中央政府限制省自治有利。秦邦宪当即反驳“无此前例,亦无此需要”,并认为陈启天的主张“无常识”、“糊涂”。(49)《综合小组会议讨论宪草》,《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著作认为反驳陈启天的中共代表为王若飞。从当时报纸记载与当事人回忆看,反驳陈启天的中共代表应为秦邦宪。笔者曾撰文予以辨析,参见《“陈启天事件”真相探究》,《福建党史月刊》2017年第9期。陈启天辩解称:“地方自治法案须经国会通过,在英国即有此先例,不得谓为‘无常识’,更不得谓为‘糊涂’。随便骂人,不合协商的态度,亦不合民主的风度,应请主席加以纠正。”(50)《综合小组会议讨论宪草》,《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会议主席孙科表示:“陈氏之主张,实有先例为根据。吾人试一查英国地方自治法案皆先经国会通过,即可证明。至于中共之主张,则史无前例。吾人对于各国自治历史宜多研究。”(51)《综合小组会议讨论宪草》,《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青年党另一代表曾琦表示不能忍受秦邦宪的“无理态度”,与陈启天一同退席,后致函孙科表示拒绝参加宪草审议活动。

国民党借此事大造舆论,污蔑中共破坏宪草协商。《中央日报》4月3日社论称:“试看共产党代表在会议中侮辱中国青年党代表的态度,有一点民主气息没有?”(52)《当前政治问题的症结》,《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短评指责中国共产党不民主,武断蛮横,威胁“因他们这种无理态度而致协商搁浅,切应由共产党代表负其全责”。(53)《陈启天事件》,《中央日报》1946年4月3日,第3版。同日,蒋介石要求王世杰向国民党内传达:“青年党上次在综合组既退席,本党必须支援其立场,如其今不出席,则应不开会,使各党派不能不邀其重返会议也。”(54)《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6年4月3日)。4月4日,《中央日报》社论继续污蔑中共:“陈启天氏在综合小组中,依英国的先例,提议省自治法要经立法院通过,共产党代表立即加以谩骂……他们的大欲,就是要把中华民国锦绣河山,寸寸割裂,一一换旗。”(55)《维护法统,注视东北》,《中央日报》1946年4月4日,第2版。

在4月3日联席会议上,因青年党拒绝参加,国民党代表主张不应开会,中共与民盟代表则主张继续开会。会议最终正常进行,各方认为问题关键在于中央与地方的均权问题,在均权范围内起草省自治法,然后才能讨论中央有无修改之权,最后决定由五方各推一人,组成临时委员会讨论均权问题。(56)五名代表为:王宠惠(国民党);秦邦宪(中共);张君劢(民盟);王云五(社会贤达);陈启天(青年党,虽未出席但由其他方面代推)。参见《协商中央与地方均权问题临时委会今集议》,《民主报》1946年4月4日,第1版。同日,《新华日报》刊登张友渔的社论《糊涂观念》,开篇指出:“省自治根本法只应由省民代表自行制定,作为中央机关的立法院无权过问;这个法只受国宪的限制即不得与国宪抵触,中央法律无权变更它。”对省自治法是否抵触宪法,社论给出一种解决方案:“判断某一省自治法是不是抵触国宪,属于宪法解释权。这种权只能运用于这一省自治法制定和实施之后,乃至已经发现它与国宪抵触之后,而不能运用于它的制定过程中……宪法解释权,在多数国家都是属于司法机关,而不属于立法机关。”(57)张友渔:《糊涂观念》,《新华日报》1946年4月3日,第2版。

4月4日,均权问题临时委员会举行会议,四名代表(陈启天未参加)交换意见后,各方同意由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院判断省自治法是否违宪。经过邵力子等人调解,青年党同意继续参加宪草审议工作。4月5日,均权问题临时委员会继续开会,五名代表全部参加,各方就均权问题达成协议。4月6日,各方在政协综合小组与宪草审委会协商小组联席会议上就省自治达成四项共识:“(一)省得制定省自治法,由省民大会制定之,但不得与国宪抵触。(二)省自治法施行后须于一月内送司法院,如司法院认为有违宪之处,将该项宣布无效。(三)省自治法之施行中,如有某项发生重大障碍时,由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司法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四)在省自治方法未制定前,中央得依立法程序制定省自治通则、县自治通则。”(58)《综合小组宪草审议小组昨联会》,《民主报》1946年4月7日,第1版。

青年党虽然重返宪草审议活动,但并未停止对中共的批评。在4月6日会议上,青年党代表主张省自治法由“省民代表大会”议定,而非由各省人民直接组织的“省民大会”制定,在遭到中共代表批评后,青年党代表仍“甚表坚持”。当天青年党机关报《新中国日报》在社论中宣称:“中共的主张是绝对的错误,别说高深的专门知识,我们甚至于找不出它有丝毫‘常识’上的根据……其关于省自治法的主张,便是明白地表明要分裂国家,实行割据,除了这种私心以外,没有丝毫旁的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59)《自治乎?割据乎?——为省自治法问题驳斥中共!》,《新中国日报》1946年4月6日,第2版。国民党代表在讨论中主张省自治法应经中央政府批准后通过,并且立法院有权修改省自治法,遭到中共与民盟反对。考虑到围绕省自治原则仍存在分歧,秦邦宪与王若飞决定回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二人冒着恶劣天气于4月8日飞往延安,途中不幸遭遇空难牺牲。《解放日报》4月13日社论呼吁人民在悼念烈士同时,更要“为坚持政协宪草原则的百分之百的实现”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60)《痛悼死者》,《解放日报》1946年4月13日,第1版。

1946年4月13日,政协综合小组会议成立《五五宪草》修正案起草小组,并由该小组根据此前协商结果修改《五五宪草》,起草新宪草,周恩来为该小组中共代表。由于工作繁忙,周恩来在4月16日致电中共中央,希望派李维汉到重庆参加宪草审议。李维汉于4月19日到达重庆,他在宪草修正案起草小组会议上代表中共声明:“凡对于宪草修改小组会上的一切意见,我方均予保留。”(61)《旧政治协商会议和南京谈判》,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635页。当时,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张君劢认为这种起草方式效率低下,决定自己草拟一部宪草。起草完成后,张君劢将宪草交给雷震,由雷震与孙科协商后,以《张君劢先生拟五五宪草修正案之草案》(简称《张君劢宪草》)命名,油印分发给起草小组成员,以此为基础从4月16日开始讨论。(62)该宪草由13章加一个“附则”和一个“最后议定书”共计137条组成。参见雷震著,薛化元主编:《中华民国制宪史——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台湾财团法人自由思想学术基金会2010年版,第387—401页。

张君劢起草宪草时在地方制度上坚持省自治原则。《张君劢宪草》第3章“中央与省之权限划分”按均权主义划分中央和省的权限,分别列举二者可做之事,遇到争议“由立法机关裁决”。第11章“省县制度”第105条明确规定省得召集省民大会,制定不得与宪法抵触的省自治法。第106条规定省设由民众普选产生的省议会,省长民选。第107条和108条的规定延续此前各方4月6日达成的共识,即省自治法施行一月后,送司法院审查是否违宪;省自治法施行中如遇重大障碍,在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立法、监察、司法三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解决方案。第111条规定当省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抵触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63)雷震著,薛化元主编:《中华民国制宪史——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第389—398页。

当时,周恩来与李维汉每晚在民盟总部与张君劢会商,对《张君劢宪草》上述规定“甚表满意”。同时,周、李二人提出宪草上应明确规定司法制度各省独立、国际贸易地方化、允许地方有保安队。张君劢由于顾及国民党和青年党的感受,劝中共放弃这些要求:“美国离婚制度,各州不一,弄得美国婚姻很乱。关于国际贸易,就连德国联邦宪法,也是属于中央的,一个海关制度不能省自为政。”(64)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上海银行图书馆开幕日讲》,《再生》第220期(1948年6月20日),第3页。毛泽东获悉后,在1946年4月20日致电周恩来,表示应对民盟极力团结,但要警惕张君劢,因“他的宪草是利于独裁的”。(65)《中央关于谈判重点及对国民党与美国的态度问题给周恩来的指示》(1946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97页。4月21日,中共中央再次就宪草问题致电重庆代表团,要求对“任何便利反动派独裁反对人民的条文和制度”一律不能同意和赞成。(66)《中央关于对宪法问题的原则立场给中共代表团的指示》(1946年4月21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98页。4月22日上午,宪草起草小组会议讨论《张君劢宪草》第3章。李维汉主张:“增加地方法官民选之规定,仿美国之制,使法官随时体察民意,以执行其任务,而确保社会的公道。”(67)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香港友联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61页。事实上,《张君劢宪草》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中共代表的意见,其第85条规定:“地方法院之组织及法官之任用,应适应地方实际情形。”参见雷震著,薛化元主编:《中华民国制宪史——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第396页。主席孙科表示:“民选法官之制度,结果虽如理想,即在美国,现已褪色。若干州已改革选举法官之制,而采取遴任合格之法官的办法,并受以终身职的保障,使之超越政治势力,以忠贞执行其任务,而确保人民之权利与社会之公道。”(68)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第61页。李维汉未坚持,而声明持保留意见,让第3章通过。下午,宪草起草小组会议讨论《张君劢宪草》第11章,中共代表何思敬与齐燕铭主张在第105条后加入“中央不得以法律变更之”,遭到国民党代表孙科、王宠惠等人反对,最终此条协商未果,各方通过了该章其他条文。

随着国共东北四平之战愈演愈烈,此时在和平环境下开国大制宪法的希望越来越渺茫。早在4月9日政协综合小组与宪草审委会协商小组联席会议上,民盟代表即主张先讨论东北停战,再讨论宪草,得到中共代表赞成。国民党代表以“无具体资料”为由回避讨论东北停战。当日会议最终仍讨论宪草,中共代表表示省自治问题须待秦邦宪和王若飞向延安请示后再作决定。1946年4月24日,宪草审委会举行末次会议,主席孙科让秘书朗诵各方对《张君劢宪草》讨论后整理的宪草记录稿,之后问各代表“有无异见”,李维汉表示:“对主席及各位代表之努力与合作,使宪草得以拟定,甚表欣慰。惟我须声明保留……关于地方法官,须由人民选举……再有一点须声明者,即此部宪草,现在仅能视为会议记录。”(69)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第63页。国民党代表吴铁城亦表示未经国大通过的宪草“当然只是记录”,主席孙科遂宣布宪草审议活动结束。当日国民政府下令延期召开国大,搁置了协商制宪一事。

四、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制宪活动中对央地关系的新探索

早在政协宪草审议活动即将结束之际,中国共产党即在陕甘宁边区尝试制定边区宪法,将政协确立的省自治原则付诸实践。1946年4月4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三届参议会一次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议由大会责成参议会常驻委员会限期起草边区宪法,经人民讨论后在下届大会通过。4月23日,边区参议会制定并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仍重视制宪一事。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延安成立以谢觉哉为主任委员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简称法研会),试拟陕甘宁边区宪草。7月1日,周恩来、李维汉致电谢觉哉等人:“不论时局变化如何,制宪一事终会正式提出,不论我们是否参加,我们对如此大事的发言权必须充分使用。因此,我们甚盼延安宪法委员会继续其工作。”(70)《制宪的发言权必须充分使用——致陈伯达、王明、谢觉哉、胡乔木》(194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页。经过法研会努力,中共中央西北局在1946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该宪草第1条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为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最高单位之一。”(71)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49页。在起草过程中,谢觉哉认为这既是起草边区宪法,也是起草全国宪法。

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希望重新恢复协商制宪活动。1946年9月至10月,国民党重兵进攻中共华北解放区重镇张家口,国共关系面临最终破裂。在此情况下,周恩来仍要求马歇尔向蒋介石传达,中共希望国民政府停战后,宪草审议委员会应“立即开会”确定宪草,将宪草提交给由政协综合小组协商决定后召开的国大并由各党派保证通过。

然而,国民党却在协商制宪一事上与中共背道而驰。1946年7月3日,蒋介石未与各党派协商即决定11月12日在南京召开国大制宪。10月10日,国民党军队攻下张家口,次日国民政府颁布国大召集令。11月2日,蒋介石要求雷震与王宠惠对宪草审委会1946年4月在《张君劢宪草》基础上讨论形成的记录稿《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简称《政协宪草》)进行整理。11月15日,国民党违反政协程序召开“制宪国大”,拉拢青年党与张君劢领导的民社党参加,对此中共与民盟坚决抵制。11月17日,国民政府不顾中共与民盟反对,重开宪草审委会会议,经三天讨论后将《政协宪草》提交立法院。立法院修改后,于11月22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简称《民国宪草修正案》),提交国大为制宪蓝本。

在整理《政协宪草》时,雷震将“省民大会”改为“省民代表大会”。立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制省自治。《民国宪草修正案》第114条规定省要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不与宪法抵触的省自治法。第116条规定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审查判定其中是否有违宪之处。在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中,不仅延续《民国宪草修正案》相关规定,还变本加厉,在第112条规定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第115条规定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院长共同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提出解决方案。(72)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实录》,第568页。平心而论,从条文上看,《中华民国宪法》相比《五五宪草》确实在央地关系规定上有所进步,在形式上体现了孙中山均权主义与省自治思想。(73)《中华民国宪法》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基本延续《张君劢宪草》相关规定,列举中央与省可做之事,对二者权限进行了比较严格的划分。参见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实录》,第564—567页。然而相比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省的自治权力仍受到很多限制,偏重中央集权。从制定过程看,“制宪国大”系国民党违背政协决议,单方面主导召开,没有充分吸纳中共与民盟的意见,《中华民国宪法》又系内战状态下的产物,实行省自治不过是痴人说梦。

中国共产党坚决抵制《中华民国宪法》。《解放日报》1947年1月3日刊登李维汉文章,指出宪草审委会围绕《张君劢宪草》讨论时,由雷震整理的条文“多不忠实”,中共代表团即采保留态度。李维汉批评《中华民国宪法》以中央集权为出发点:“‘省自治法’之制定,必须依据‘省县自治通则’;而制定‘省县自治通则’之大权,则属之中央,中央将制定一条什么样的自治通则,鬼知道!……‘省自治法’则不过‘省法规’之一种而已……此犹不足,更将所谓‘抵触’的解释权及所谓‘障碍’的解决权,片面地归诸中央,省只得俯首听命……真的地方自治,尤其省为最高自治单位,是连影子也找不到的。”(74)李维汉:《人民无权,独夫集权!——蒋记伪宪的真面目》,《解放日报》1947年1月3日,第2版。

1947年1月,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要求法研会起草一部全国性宪草,供“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之用。2月3日,法研会决定下设宪法组。2月12日,宪法组开会,讨论起草宪草时如何对待政协决议,最后决定“依照政协决议的精神加以发扬”。此时中国共产党人已认识到与国民党绝无妥协的可能,故在起草宪草时开始规划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央地关系。1947年3月,因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延安,宪法组成员紧急疏散至山西临县后甘泉村继续起草工作,到同年8月起草了《后甘泉初期宪草初稿》。在起草过程中,谢觉哉根据革命形势变化,认为均权主义和省自治已不适应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需要,主张以民主集中制为处理央地关系的原则。1947年9月,宪法组在《后甘泉初期宪草初稿》基础上,起草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该宪草送毛泽东阅后,吴玉章在1947年10月24日致函毛泽东,表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不是采中央集权制,也不是中央与地方均权制,而是中央与地方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且打破官治与自治对立的恶习惯,从中央一直到乡村都用民主集中制贯彻到底,中间毫无隔阂,使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审查、鉴定。”(75)《吴玉章为起草新中国宪法草案的意见致毛泽东信》(1947年10月24日),程文、陈岳军编著:《吴玉章往来书信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158页。至此,中国共产党最终放弃了省自治,而代之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央地关系并延续至今。

余论

对抗战胜利初期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省自治既有助于以合法形式保障解放区政权,避免国共冲突,还是以和平方式参加多党联合民主政府协商建国的前提。按中共的设想,地方通过各省自治,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中央政府改组为多党民主联合政府,不仅可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发展,也对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内胜利有很大帮助。中共中央在1946年2月1日《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指出:“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国内问题由政治方式来解决。党的全部工作,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76)《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1946年2月1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71页。可见中共在政协结束后确曾设想通过议会与国民党进行合法斗争,而议会斗争的基础即为省自治。在提出省自治主张同时,中共也并未放弃通过武装斗争保障解放区的生存与发展。周恩来在1945年12月5日给中央的报告中认为:“解放区问题让其悬而不决,一方面看打得如何,另方面看谈得如何。如果打而胜,谈而确定宪草中采取中央和地方均权制,则解放区等到宪法颁布后,即可实行民选,由乡到省,自订省宪,自举省长。”(77)《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13页。

虽然中共在宪草审议活动中不免有一些失策的地方,如过早同意将省宪名称改成省自治法,但总的来看,中共在坚持地方自治、反对国民党中央集权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使全国人民了解中共对和平与民主的追求。而自诩为“总理信徒”的国民党,不仅将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片面曲解为县自治,还联合青年党别有用心地污蔑中共省自治主张为军阀“联省自治”,企图破坏国家统一,甚至不惜出兵进攻中共在东北的民主政权,乃至最终演变为全国性内战。(78)美国驻华大使馆认为,国共关于宪法上省自治问题讨论之所以陷入僵局,很大程度上与双方在东北的战事有关,国民党一直认为中共在东北建立的政权是非法的。在东北问题上的僵局,不仅导致宪法上关于省自治问题的讨论陷入停滞,也损害了国共两党间的互信。参见《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施麦斯致国务卿电》(1946年4月10日),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46)》第9卷,美国政府印刷局1972年版,第167页。国民党在省自治问题上的强硬态度,不仅损害了其他党派对国民党在制宪一事上的信任感,还使全国人民认识到国民党并无真正与中共和平解决解放区问题乃至协商建国的诚意。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最终迫使《中华民国宪法》在形式上肯定省自治,正是出于国民党争取美援对中共作战的需要。蒋介石本人在《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亦向浙江省国大代表阮毅成表示:“我一定认真遵守宪法,施行宪法。你们在地方努力,更要在民间,深植地方自治与民主宪政的根茎。”(79)《阮毅成日记》(1946年12月27日),阮毅成:《制宪日记》,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84页。然而,在内战状态下,《中华民国宪法》与国民党主导的地方自治,不过为虚妄之谈。

如果说坚持省自治主张还有对国民党暂时妥协的需要,那么1947年中国共产党选择以民主集中制规范央地关系,可谓顺应即将胜利的革命形势,在巩固国家统一的同时集中国力进行建设。事实上,民主集中制也并未完全否定地方自治。孙中山设想的省自治,主要指各省人民能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要求各地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自己管理自己,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要打破“官治”实行“民治”,进而推动中国民主化。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主集中制是对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继承与完善。

1947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中指出:“目前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至上的代表会议制度,其名称或称农民代表会,或称人民代表会均可(一般以称人民代表会议为妥)。”(80)《中央批转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1947年11月12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90页。11月28日,中央工委就政权制度及城市工作致电东北局,要求东北局在研究11月12日指示基础上,在“一切群众业已充分发动的乡村和城市”由下而上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使之成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81)《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制度及城市工作给东北局的指示》(1947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593页。此后,中国共产党不再提省自治,亦很少提及地方自治,而从巩固国家统一角度出发强调中央集权。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中央集权同中国古代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央政府权力压倒地方权力的中央集权性质截然不同,而是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基础之上,各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隐含有肯定地方自治的意思。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82)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0页。现行宪法还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并未全然抹煞地方自治的价值。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国家结构上实际实行的是一种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单一制为主,多种自治制度互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集权”。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省自治主张,是毛泽东、周恩来、谢觉哉、张友渔、秦邦宪、李维汉等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思想遗产与精神财富,对今日我国科学处理央地关系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承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张岩老师和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迟云飞教授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意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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