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反思*

2020-12-01刘春梅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办案

刘春梅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涵义界定及价值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涵义界定

关于“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认追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关于“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关于“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认罪、认罚、从宽三者关系密切,认罪认罚是前提,从宽是认罪认罚的结果。但是,认罪认罚后是可以从宽处理的,但不是一律从宽。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分析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也在日益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不断激增的刑事案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此提供了现实的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减轻办案机关案多人少、精力不足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从审判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不同程序来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也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了社会对抗,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此制度中,办案机关能尽快结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宽大处理,被害人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接受了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各方的需求最大程度得到满足。[1]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的困境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难以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权利告知,并强化了律师的法律帮助。但是即便如此,权利告知加上律师帮助,也难确保文化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相关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难有准确的理解,或者在理解上会出现偏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办案机关某种程度的强制或欺骗而认罪认罚。刑事审前程序主要是侦查程序中,最多的还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单方面追诉程序。侦查机关受制于办案资源和办案手段,又加上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传统,在办案压力下,办案人员难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或欺骗的手段,基于此,犯罪嫌疑人才不得不认罪。还有侦查人员的权利告知,对于文化程度偏低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被认为是办案人员诱使他认罪认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其他考虑认罪认罚。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缩短诉讼时间而非自愿认罪认罚;有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得到从宽处理,减轻诉累和心理负担;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虚假认罪,本来没有犯罪事实,却向办案机关做出有罪供述,达到顶罪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面临的困境分析

首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量刑建议采取的是听取意见的形式,这个形式实际就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双方谈判与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的平等性值得考虑,虽然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方的意见记录在案,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会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对方的意见?其次,在签署具结书的时候,如果被追诉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而接受了检察机关明显失当的量刑建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那检察机关是否应考虑其量刑建议的正当性?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面临着困境。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明标准方面的困境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记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提出量刑方面的建议;审判阶段采取的是法院核准模式。[2]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审查的重点不会集中在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上。此种情况下,是否会因被追诉人认罪而降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在程序相对简化的情况下,又是否会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对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放松审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和法院的举证义务与审查义务被实质性降低,但却未明确证明标准。[3]

三、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强化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实质法律帮助

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实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不管是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还是要与检察机关协商提出量刑意见,都离不开律师的有效参与。而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明显不同,实践中值班律师多为值班制形式,不参与案件全过程,工作缺乏连续性,再加上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积极性也不高,对案件实质参与度是不够的,所以值班律师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用语模糊不清,又不具有辩护人的地位,难以保证能提出有效的法律意见。可以考虑,或者由当事人委托,或者由援助机构指派,在地位上由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律师,获得相应的诉讼权利,来充分帮助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4]

(二)检察机关尽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首先,要制定量刑方面的指导规范。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非常关键,量刑建议过重会降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过轻不能罚当其罪。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取决于相应的参照标准。其次,要规范量刑协商制度。协商主体要包括检察机关、被追诉人方、被害人方。被害人也应参与到协商程序中来,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其意见表达的权利,允许其就赔偿主张、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若被害人原谅、谅解被追诉人,被追诉人会更加坚定积极主动的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会更加真实可信。最后,检察机关要努力实现量刑建议与法院最后的判决保持一致。[5]

(三)区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

关于定罪,即使被追诉人作出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也必须确保案件事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因为认罪认罚的前提依然是被追诉人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所以对于犯罪事实部分的认定必须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关于量刑,犯罪嫌疑人认罪后,会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协商,从宽量刑起的是激励作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也是在认可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会作出较为轻缓的量刑,所以,对于量刑,无坚守法定证明标准的必要性。[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必须将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考虑各方的利益,权衡利弊,努力在维护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升诉讼效率,力求以有限的资源投入获得更大、更符合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效益。

猜你喜欢

量刑被告人办案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抢钱的破绽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