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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视阈下法理学的思考

2020-12-01赵梦新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农村居民社会保障

赵梦新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何释义,由于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著名学者陈良瑾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国民总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保证整体经济发展相对稳定①。侯文若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认定是为处于社会底层贫困者提供的一项救助,保障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②。对于自身已具有一定生活能力的人而言,农村社会保障是保证农村居民福利增进、改善生活水平的途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保障:当公民遭遇了疾病、生育、失业、年老、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况时,国家或政府为了使经济发展和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它们会和社会采取一定的措施给予公民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蕴含的法理依据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理学的首要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基础。公平正义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公民分配中使权利和义务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即分配正义。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很好的存在和发展的内在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让我们不容忽视农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正是对倡导公平正义进行了很好地诠释。为了缩小城乡差距,我们需要在公平正义的视角下,找出能够缩小差距的“助跳板”,那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秩序关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就是维护国家的稳定。

(二)保障秩序原则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导致许多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动,甚至许多农民将土地承包出去,放弃务农。这样导致我们将会在农业方面形成一个短板。制定法律保护农民的权益,是为了将农民留在土地上,以此来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外,当众多青壮年的农村劳动力都纷纷奔涌进城,农村留下来的就都是老、弱、病的农村居民,他们在农村面临的是养老、疾病等诸多的风险,他们的生活来源只能是靠仅有的一点土地和国家的一些扶贫政策。从法理学层面上来看,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大举措。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问题分析和相应完善建议

(一)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立法上的地位,与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程度不匹配。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来看,专门规定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条文匮乏,仅有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其他多以意见、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强制力不足且不够权威。农村社会保障始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之一,尤其是当下处于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政府在贯彻落实相应政策时、居民在申请或办理相应业务时发生一些纠纷或矛盾不可避免。没有相对应的强有力法律可以支撑依靠,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发生问题时解决或救济方式不明或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尚不统一,矛盾解决遭受阻力。

所以,需要出台一部专属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有了权威的法律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可以安稳运行。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不容忽视。如果单单想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孤立施行来解决出现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配套措施来辅助,才能良性运作和长久发展。例如:进行土地改革、为农民的特色农产品招商引资、与乡镇企业联手发展特色农村旅游业等。

(二)保障水平低,农民需要难满足

就目前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这也是我国农村保障工作进程的一大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保障对象所占比重较小。与城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相比较,农村居民的覆盖率相对较低,且所享有的社会保障资源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资源的一少部分。第二个方面,社会保障的项目较少,形式过于单一。第三个方面,社会保障的标准较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主体为政府、集体和农村居民,财政来源看似广泛,却始终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困难的情况。

所以,我们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于每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所以为了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我们需要定期去各个地区做些调研,了解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物价水平,保障标准需要与时俱进的进行更新。至于保障对象,我们可以和当地村委会进行合作,对全村的村民生活条件进行实地调查,明确其家庭收入情况,并登记在册,防止弄虚作假又不遗漏每一户需要帮助的农民。同时,需要对帮助过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行一个记录,明确知道保障制度对他们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当然在目前脱贫攻坚的背景下,在国家的精准扶贫和建档立卡等措施的帮助下,每一个符合救济的农民都不会被遗忘。

(三)制度不合理,管理体制较混乱

首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少统一的管理主体。这样就容易导致制度内部分工不明确、体系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因此确定一个统一的管理主体,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能够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达到一个新高度。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资金方面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案。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所在,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所以,无论是在筹集还是发放阶段,我们都需要建立一个可行的监督体系,最好是能让农民亲自参与到监督之中。这样不仅增加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也调动了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重视信息公开化和农民知情权工作。结合农村地区居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熟人社会”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特点,在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化方面,除传统的积极使用广播、公示栏,充分发挥其在信息扩散方面的作用外,还可尝试做以下改进:首先,明确社会保障工作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对社会保障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不依规章办事的工作人员应依照规定对其行为追究责任。其次,要重视村民代表的作用。一方面,要保证村民代表的选拔具有真正“代表”意义,即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和被赋予一定的监督职责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充分发挥其代表作用,带头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真正发挥“群众监督”的功能。

四、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作为关系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对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顺时而动,充分发挥其力量。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基本原则和大致方向是符合我国国情且适宜在我国农村地区长期贯彻实施的。若相关部门能够在立法、宣传以及监督等方面对制度体系加以完善,相信该制度能够造福更多农村居民。

注释:

①陈良瑾.社会保障教程[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5.

②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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