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与刑法完善路径
2020-12-01高宇
高 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刑法认定的必要性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产品是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根据外部环境的条件与作用对象产生的,通过对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而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工具”。在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出,法律可以有效防控社会危害行为,对现代文明的发展有着趋利避害的良性作用,从而达到降低潜在风险因素的危害性的目的。只有对刑法进行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后,才能以一个正确的认知态度迎接人工智能技术为社会以及法律所带来的挑战,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的制定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明显的滞后性,而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已是必然,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于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刑法制定不能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规律。对于高科技犯罪来讲,无论是取证还是进行法律赔偿的评定均是有难度的,但是当刑法作为规制手段时,国家作为追诉主体,可以通过对官方资源进行调查,来规避当事人诸多诉累,无论追诉对象是制造者、设计者还是人工智能产品自身,用刑法来进行规制均是必要和科学的。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类型
(一)改变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性风险过渡
在万物互联的科技环境下,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领域的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犯罪率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较于传统的犯罪行为,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渗透,也带来了严重后果。在现有人工智能技术中,虽然在某些领域已经突破人类能力与传统计算机技术的范围,但却还不能为智能机器创设“人格”,而由此产生的潜在危险因素却逐年增加,且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二)人工智能时代刑事犯罪行为的智能化转变
人工智能的研究对象即是对思维能力的理解与提升。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当今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具备了深度学习的思维能力。相较于传统网络刑事犯罪,经人工智能“赋权”的犯罪案例,可突破技术壁垒,从而实现犯罪侵害行为的主动性,极大地扩张了犯罪行为边界,而人工智能从犯罪类型与侵害深度等方面也进行了拓展。如今在各领域中因人工智能技术的垂直扩大应用,使其在应用与研发的过程中更加独立、智能、深入。由此,行为的智能化将直接影响到功能中立的定位,从而对责任中立内涵中的技术功能与实践结果的分离维度产生影响。而因此带来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线上技术的犯罪行为还是线下犯罪行为,均导致其更加智能化,甚至于引发归责风险因素的发生。
(三)人工智能的独立犯罪风险的出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也得到了广泛运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经过深度学习之后,有可能会形成自主行为意识,从而出现失去设计与控制人员的掌握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一方面,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以设计人员编写的程序为依据来实施犯罪行为,此种方式是以设计人员的行为意识做掌控的一种替代工具,可将其判定为设计人员的间接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是智能机器人经过深度学习后改变程序代码,以自主行为意识为前提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此种情况,就是由智能机器人自身来承担刑事责任。但现有刑法中,并未对智能机器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刑法规制,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三、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完善路径分析
(一)确立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方面。而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深度学习,可以在编程与设计程序范围之外,借助计算机与大量数据的帮助,实施智能犯罪行为。但刑法中并没有针对于智能机器人这种非生命体进行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在未来,有必要且必须确立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二)调整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规制
第一,增设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罪。因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且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与使用者对其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在刑法中,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与使用者的责任认定进行严格的界定。从源头上来规避人工智能对社会与人类群体所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
第二,增设干扰人工智能活动罪。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等领域具有独立保护的必要性。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领域的良性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变革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智慧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也对其有促进用作,切实关乎人民的利益与社会的进步。因此,增设扰乱人工智能活动罪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这里所讲的扰乱,不仅包含物理设备层面上的干扰与破坏,而且还包含了通过病毒等程序破坏、干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层面。
第三,增设非法研发和利用人工智能犯罪。非法研发人工智能行为是指明知是法律禁止设计与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而进行的生产与研发行为。而非法利用人工智能即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为实施除此之外的犯罪行为创造条件和场合的违法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是人工智能时代下所产生的新型犯罪形式,对社会与人类群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因此,针对上述犯罪行为,应通过增设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与利用人员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保证在法律的约束下,合理的开发与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刑事风险的目的。
(三)构建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范体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预防犯罪一直都是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为防止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新型犯罪风险,就要求我们要做好相关刑事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到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第一,要设立技术准入制度,尤其是对涉及人民财产与生命安全的领域的准入制度,应加强国家或官方机构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制度,对其应用行业与领域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其准入门槛与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掌控。
第二,要对人工智能设置命令“禁区”,对允许人工智能所涉及的领域同样要设置人工智能工作原则,以确保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时的安全性保障。
第三,由于人工智能具备深度的学习能力与超强的运算能力,因此,在造成人工智能与人类智力水平差距悬殊之前,要严格掌控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是当前时代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且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当前,绝大多数人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是由人类所控制的一种智能化工具,而忽略了人工智能自身将会带来的刑事犯罪风险,使得人工智能刑法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坚守刑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需要在原有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产品使用和研发的制约的基础上,针对其源头风险以及对其风险预测进行严格防控,将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之中,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进而为人工智能技术为人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