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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问题的健全研究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遗失发卡民商法

宋 杰

建投能源定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北 保定 073000

这些年随着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相比往日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目前社会存在着显著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各项资源的分配不均尤为严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银行纷纷推出信用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冲突并提高了各种人群的经济权益效用。给普通民众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提高了资金财产的周转效率,并畅通第三方获取财产的渠道。然而,由于透支率高、逃债率高,信用卡逐渐引起人们的警觉,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国民经济陷入困境。所以,有必要从民商法视角来对这一棘手问题进行研究,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需要在法律标准下探讨信用卡的发行与运用策略。

一、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审批额度与典质还款问题

通过用实际现款量实行存钱和取款,而且当他们在资金周转中遇到困难时,他们能够将信用卡转换为足够的现款量,而且能够取回全部存钱。假如当事方运用房地产作为信用卡典质,则当信用卡未还清时,发卡银行将处理其在房地产业务中的自主权。然而,根据《民商法》的法律限定,大众运用信用卡实际上被视为一种积蓄业务,能够用于商业活动。实际的情况是,信用卡可以经过其他特殊渠道进行填补缺口,特别是在当使用者对信用卡进行还款遇到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的时候。但是一切都是发卡银行说了算,使用者遇到问题的时候很难维权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信用卡和积蓄卡是两个不同的分支部门,被发卡银行拆分开了。现状是普通民众既能够经过信用卡节省积蓄,而且还能够消费。开证行与客户中间有紧密的消费补偿关系。以民商法的视角观察,实际上信用卡使用者消费超过了卡片的最高限额后,会将更多的透支额度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是这部分本金如果超过限定的时间没有归还是会被收取利息的。在信用卡发行历程中,发卡银行确定其不符合还款条件,然后会将典质转售给第三方的情况。这样是会增加发卡组织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的,甚至经常会有消费者恶意逃避还款,并在还款期间把持有的房产转售的情况出现。

(二)挂失和效用认证问题

我们在讨论了发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关于信用卡方面的法律问题后,接着讨论一下信用卡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的是信用卡遗失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中经常会有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面临着个人信息遗失的风险,卡也会不断被消费的情况出现。但是通常消费者对这种情况的处理都很茫然,卡片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消费依然会计算还款额和利息等。虽然说这样也是构成了银行和消费者的业务,但是由于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或报告遗失很晚,会发生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情况出现,也会给银行的相关调查处理造成困难,面临的损失在增加。这种情况下,会要求消费者第一时间上报银行,避免损失的增加,不然银行会把期间的亏损计算到持卡人头上。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寻求法律诉讼解决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被判定负责卡片遗失或被盗后的损失,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对信用卡失去信心。《民商法》的限定仅在24小时内阐明法律效用,假如消费者在24小时后未报告亏损,则由消费者承担亏损额。然而,当消费者在国外或不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时候,会产生很多的关于损失谁来负责的纠纷。

(三)抗辩权切断条款方面的问题

我们在使用信用卡遇到自己无法控制的问题时,一般是需要通过法律介入来帮消费者处理信用卡使用中存在的损失问题,这个是很复杂的。通过民商法我们可以获取一定的条款,在不可抗力条件下出现的消费者信用卡损失等问题,都需要及时与发卡行联络,按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处理,是不能自作主张的。但是依然会存在各种问题,有些是消费者遇卡片状态等方面异常的时候希望和银行取得联系进行解决,遇到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形下信用卡出现的损失,往往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无疑会产生矛盾纠纷。例如,一些商人最初希望通过持有很多张信用卡透支获取资金,在未来的不断周转中还清欠款,但是发卡行会根据持卡人的状况临时变化包括利率的提升、额度的降低等。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是很麻烦的,银行下发通告要求提前还款,利息也会增多,使用者会面临更多的费用支出,是会增加资金困难的。如果提前想办法全部还款,又会担心以后的资本亏损无法弥补,那么就陷入了困境。法律没有对这方面进行合理的约束,更多的是发卡银行制定的规则,遇到问题的时候,目前只能保持沟通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二、以民商法视角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措施

(一)基于信用落实需求设置专门的法律

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制度跟不上的情况,我国信用卡方面的法规显得不够完善,缺乏相应明确的条款来进行约束,刑法或民法都对这方面描述太少。信用卡市场的飞速发展,加速了市场法经济的变化,目前各大银行都越来越重视信用卡的业务,成立了单独的部门。持卡人数屡创新高,发卡数也不断在攀升,不论国有银行还是地方商业银行都很重视信用卡的业务。但是这个市场的发展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体系来进行干预,大多是简单的发卡行和当事方中间的单方面协议关系。以民商法的视角来看,法律有权在运用和处理信用卡的历程中维护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自治,消息和社会的开放性,提供法律方面的约束条款。但由于市场巨大,很多机构都加入到信用卡行业中来,信用卡发行方面的各种行为,在当前的律法约束下呈现出了非常多的模糊情况,发卡方最基本的需要向消费者介绍信用卡责任和所有权。在此历程中,已更改为仅发布有关限定条款供使用者查看,而且很多比较隐晦不太容易发现,所展示的各项条款都是遵从中央发布的法律约束,其他方面的实际问题往往不是那么明晰,会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形。消费者选择签署注册项目,等同于签订协议,是被认可为接受各项条款的,具备法律效力。发卡机构需要给予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是在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被要求支付过高利息费用等的情况。这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限定对消费者自治和消息权的具体维护。我们需要有更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的约束,不仅对消费者是一个保护,对信用卡业务的长久发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除了对信用卡实行更深入的立法认证外,还务必尽快树立专门的银行卡限定,树立专门的信用卡业务控制系统,以确保对当事人更可靠的法律维护。

(二)给予更加明确的信用卡配套法规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在现阶段的所有现有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中,出现着重要的管理氛围,尤其是在控制当事方与发卡组织中间的平等关系方面,而且没有明确的法规。所以,有必要确保实时整合国外信用卡方面的成功经验,要体现足够的公平公正,制定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二是树立基于消费者信用的严格立法法规。应当指出,信用卡是消费者信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元素,然而现在我国尚未树立专门的消费者信用法规,不能充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选择实施消费者信贷立法,不仅能够清楚地限定消费者对信用卡的合理使用,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够防止出现各种违规的行为,进而更好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三是当局发布了独特的信用卡协议模型,以避免当事各方签署协议时的遗漏或产生歧义。

(三)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信用卡的各种风险需要有法律进行明确的限定,应清除24小时的遗失报告,应赋予消费者合法的用卡权益,设立第三方约束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结语

从民商法的视角出发,在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上缺少法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这不利于信用卡行业发展。为了给我国带来更多的信用卡发展机会,有关法律机构应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及时弄清各种问题,并在严格的前提下完善信用卡的财务保护机制,随着不断的发展完善,会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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