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中学校民事责任之承担
2020-12-01何白珣
何白珣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校园霸凌,也称校园欺凌,对此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通知》、《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界定了“校园霸凌”的定义,对学校也提出了要求:学校要保护被霸凌者的身心安全,对实施霸凌者要依照法律规定采用恰当的措施进行教育惩戒,但对学校的责任问题没有提及,以至于在校园霸凌发生后,家长和学校就责任问题争论不休,因此,对校园霸凌中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一、校园霸凌学校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校园霸凌是指同校或不同校的学生之间,故意通过语言、肢体及网络攻击等方式对受害者实施伤害,并使其在身体、精神或财产上遭受损失的行为。显然学校不是校园霸凌的直接实施者,但学校有其特定的职责,发生校园霸凌时,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几种观点:第一,合同关系。此观点认为,家长把小孩送到学校学习,就等于是与学校签定了教育服务合同,学校在对孩子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如违反此种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合同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的未成年人的义务,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第二,监护关系。此观点认为,家长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家长的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监护关系,学校负有监护职责。基于监护的职能,如果校园霸凌发生在本校学生之间,学校既要对实施霸凌行为的侵害者承担替代责任,又要对受到侵害的人承担因监护不力的严格责任,结果就是所有责任都由学校负责,这会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1]相关规定①对此观点也是否定的。第三,教育管理关系。这也是本文的观点。根据相关法律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教育,保护其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义务。这种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学校既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负有让学生接受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的义务。[2]
二、校园霸凌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校园霸凌学校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说学校直接实施了霸凌行为,而是指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使被霸凌者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了损害。学校及教师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作为管理者,学校管理的对象包括侵害者,也包括受害者。其不尽责表现在:一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霸凌行为的产生,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侵害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惩处,从而阻止霸凌行为的产生。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霸凌行为,造成受害者精神、身体和财产上的伤害。如因霸凌行为,被霸凌者产生恐惧、意志消沉等,或者对被霸凌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方面造成损害。河北黄骅某中学一名初三女生,因时常遭到两名同班同学的霸凌,被她们用圆规扎胳膊,用板凳殴打。从2019年11月份起,精神上、身体上就出现异常,经常做恶梦。2020年5月,学校刚复课,就在家中自杀了。③
3.有因果联系
学校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联系,主要是看学校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则无因果联系。受害者因霸凌行为受到伤害正是因为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学校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就不会有霸凌行为的发生,当然也就不会造成被霸凌者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因此,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因果联系的。
4.有主观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表现。在过错的认定上,通常采“客观标准说”,即以一个理性人在当时所处环境下所作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3]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就是看学校及教师对学生是否有进行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对霸凌行为的产生是否有防患于未然的措施,霸凌行为发生后是否进行处置、处置是否恰当,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学校是有过错的。
(二)校园霸凌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行为人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学生在校内受到霸凌的,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受害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学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当受害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学校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造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学校有没有过错由学生负责举证。如果受害者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此时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受害者只需提供受害的事实即可,学校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否则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校园霸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按份责任
对校内学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发生校园霸凌的,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会出现监护人的责任和学校责任的竞合。对于这种竞合责任的承担,有学者认为,承担按份责任[4],有学者认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5]
本文认为,监护人和学校应承担按份责任。首先,监护人和学校不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最终只有一个,内部之间是没有份额之分的,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过错的有无向另一方追偿。校园霸凌的责任中,监护人和学校并不是只有一方需承担责任,而是二者都需承担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不同。如果采用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就有可能出现家长推脱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局面,对学校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其次,监护人和学校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必须是每一侵权人的行为,单独来看都能够引起损害后果的全部产生,校园霸凌后果的产生,虽然离不开霸凌者的积极行为和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不作为,但如仅有一方的行为是不能发生霸凌后果的,只有二者作用在一起才会产生霸凌的后果,所以,监护人和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按份责任。
(二)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校外人员在本校内实施霸凌行为,学校没有教育的职责,但有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本校学生遭到校外人员霸凌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一般的“补充责任”不同,一般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剩下的部分全部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赔偿,不考虑过错的大小。而“相应”的含义是责任的范围应该和其过错相适应,学校只在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6]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当校外人员在本校内对本校学生实施霸凌行为,造成被霸凌者损害的,首先应由直接实施霸凌行为的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找不到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全部损失时,学校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有限的补充责任。[7]
注释:
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教师法》第8条.
③河北初三女生自杀身亡:家人称曾遭校园霸凌,警方已介入[EB/OL].http://www.yangtse.com/zncontent/509524.html,20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