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研究
2020-12-01田阳
田 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随着互联网应用水平的逐渐提升,金融犯罪活动也有了不同的发展形势。许多金融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较强,犯罪人员的事发地点难以有效确定,司法打击工作人员处于被动地位,面对较为困难的金融犯罪侦查实务问题,难以开展有效工作。为了提升金融犯罪侦查活动的整体效率,也为了对相关犯罪人员形成有效震慑力,应当不断提升金融犯罪侦查取证活动的工作水平,搜集有效的电子数据和言辞数据。通过对相关工作的总结,本文主要提出在互联网金融司法侦查事务中常见的问题,根据调查取证途径和主要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检察实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脱域性和涉众性引发管辖难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逐步提升,金融犯罪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远程犯罪活动,导致犯罪活动脱离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导致不良影响大范围传播,公安部门难以裁定管辖区域的主要责任,危害人群规模逐步扩大到数万人,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超越国界的犯罪活动。
以“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相关调查人员了解到这一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700亿元,犯罪活动地区波及我国31个省市区,间接和直接危害到90万余名投资者的资金利益。由此可知,这是非常严重的金融犯罪案件。在传统工作模式下,难以想象到金融犯罪活动的危害范围能够如此广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未有直接接触,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行远程犯罪。这类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特点,和受害人玩起了时间和地点的游击战,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金融诈骗,不但能够实现犯罪地点和犯罪时间的不一致操作,也能够使被害人财产损失,抵御犯罪发生地发生变化。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管辖难题的具体表现
现代金融犯罪案件的犯案手段逐渐增多,犯案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犯罪地点认定现场的稳定情形。在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工作时,司法认定工作人员将犯罪认定地点的工作范围进行逐步扩张。可以了解到现代化司法解释法案认为,金融犯罪案件的认定地点已经从传统犯罪地点认定现场,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了逐步拓展。网络犯罪认定地点,不但包括进行犯罪活动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设者和管理者所在地,还包括被害人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者财产损失受害地等。
这种面对管辖权的认定解释,从表面来看,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更加模糊了相关法律内涵。在这样的认定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犯罪地点的认定概念被无限扩大,导致犯案地点的认定标准更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这也逐步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脱域性特点,导致司法管辖权的风险问题逐渐明确。从以往工作经验来探究,可以了解到这种管辖权力的逐步放缓,导致公安机关的工作责任得不到有效明确。
被害人如果在居住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该地公安机关接管辖区并没有这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利,这种案件类型非常常见。在公安机关责任推诿过程中,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失去了最佳审查机会,在进行后续司法打击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实现更为高效的金融财产安全保护工作。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侦查的解决路径
(一)加强侦查队伍建设
在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时,善于应用各类侦查手段。要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组建工作水平较高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开展侦查人员的能力培养工作。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人员需要调查清楚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工作流程,深入掌握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营规律和主要特征,调查清楚金融犯罪的工作要点,了解新时代发展模式下的金融犯罪类型,针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案件进行深入打击。另外,在进行司法侦查工作时,应当善于应用各类高效的侦查方式。在做好传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还要综合利用各类先进的技术手段开展技术侦查工作。在普遍工作情况下,应用公开侦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秘密侦查,充分结合二者的工作优势,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效率。双管齐下,从多个工作层面开展金融案件侦查工作。
(二)提升情报搜集运用能力
侦查人员在进行情报搜集工作时,要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发展规律和风险特征,进行虚拟信息的流动记录工作;要提升情报搜集系统的侦查能力,对反侦察能力较高的金融犯罪模式开展分析处理工作,将金融侦查模式调动到主要地位和主动地位。
侦查工作人员也要及时进行理念的转变工作,利用互联网设备和互联网机制,进行犯罪信息的公选资源平台建设工作。侦查工作人员,要在做好内部金融犯罪数据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整合相关金融管理机构所提供的情报信息,注重各类网上金融业务平台的经营情况,实行高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工作人员还要进行各类金融数据情报的搜集工作,及时发现情报中的异常情况。努力将有效的情报转换为侦破金融案件的主要线索,为相关侦查工作提供有效数据,也为金融案件的未来侦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整合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信息数据的有效情报,如果发现任何异常虚拟信息,就要及时进行跟踪记录。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在进行侦查工作之前,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且进行充足的司法准备工作。应用教育高校的法律手段来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整治工作,不断开展深入其中的侦查事务工作,提升防范效率,另外,还要提升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做好高效率的情报工作,建立有效的犯罪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侦查机关要根据以往处理的案件类型进行深入分析,提升对相关证据的判断能力,不断观察金融市场的风险波动,了解日常发展的正常情况和异常波动的风险象征。在层层把关的过程中,及时选择合适的防控手段,避免出现金融犯罪案件,化解金融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四)及时准确地固定电子证据和言辞证据
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电子数据和言辞证据的应用频率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安机关在进行远程侦查事务工作时应当针对办案需求进行整体程序的安排工作。在搜集电子数据时,应当进行远程调查工作,根据涉案内容的实际情况,进行数据的全面搜集工作,尽量提升搜集工作的精确性和全面性。如果被害人或者证人在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也要尽量做好办案协调工作,利用远程设备进行视频问询,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下,进行电子数据和言辞数据的搜集工作。根据具体办案需求,选择合适的办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最终为金融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效数据。
(五)树立证据预先分级观念
侦查机关在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事务工作时,要树立证据预先分级的工作观念。明确金融犯罪类型,根据工作要点开展分析工作,在进行调查取证之前,可以凭借以往的侦查经验,选择合适的证据类型进行分析工作,并且开展电子数据与案件核心内容的分析工作。侦查事故人员要根据案件分析需求,选择合适的电子数据,确保所调动的数据类型与取证要求相一致。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问题种类较多,所涉及的案件金额较大。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频繁出现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对我国未来发展有着很大程度的不良影响。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检察事务工作时,所出现的各类问题,都需要进行妥善解决,提升管辖制度的应用效率,不断开展高效的侦查工作。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率,要利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工作。总体来说,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工作,要采用更为合适的合法手段,为相关工作的探索路径提供参考依据,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事务提供探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