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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优化研究

2020-12-01艾展刚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法规犯罪

艾展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 广州 510000

互联网金融实质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科学应用先进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的新兴领域,该金融模式的创新完善发展在给社会民众提供便利服务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安全风险。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所带来的风险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犯罪使我国刑法规制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研究该部分内容,及时采取有效的刑法规制措施,从而有效发挥出刑法的功能作用。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过于复杂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程度明显更大,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运行环境都比传统金融更加具有灵活性,能够推动国家普惠金融建设稳定持续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征是民主平等、共享开放以及创新普惠,能够满足市场不同层次用户对不同金融业务产品的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给传统金融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挑战,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活动中。随着时间不断推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完善,其也暴露出了融资模式与征信体系不够科学规范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分级标准和准入限制[1],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违法成本降低,这也使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工作将会面临较大的形式风险。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相比,我国刑事立法水平较为落后,需要积极汲取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管理模式和优秀经验,及时制定出台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刑法修正方案,以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管理水平。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在互联网金融建设发展过程中,征信体系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市场民众获得金融服务便利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市场民众都需要根据征信体系提供的公开信息,科学有效判断是否要提供和接收相关金融服务。征信体系建设内容主要涵盖了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证明信息以及缴费记录信息等。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能够形成健全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市场容易出现借款人信息造假,导致重复借贷、一人多贷问题的发生[2],并且互联网金融会面临网络安全风险,一旦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工具入侵到互联网金融公司,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数据信息的泄露,侵犯借贷人、投资客户的隐私权利。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使整个金融市场信息有着不对称的明显特征,这样无疑会增加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导致各种犯罪行为的频繁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往往需要利用各种专业软件程序,而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风险控制管理将会一定程度增大犯罪行为的鉴定与追踪难度,并且还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安全可靠性。除此之外,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从业者的专业能力与素质要求较低,他们普遍没有深入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金融法律风险缺乏正确认识,这样也会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造成漏洞问题。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基础性法规内容是用来监督管理金融行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所在,然而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还未有效构建出完善的监管机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监管责任意识偏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刑法制裁特例仿佛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基于此,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置统一准入标准,强化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出台工作。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工作的优化改进措施

(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形态,在给民众提供便利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会衍生出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高对这些分散犯罪罪名的打击力度,国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科学有效地将非法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纳入我国刑法规制体系,并按照国家罪刑法定原则执行各项处罚内容,坚决维护好各方参与主体的切身合法利益。例如,以近几年频繁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为例,对于该犯罪行为中的“公众存款”法律解释,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都明确指出了股票债券的严格定义,然而在商业银行法中则不存在弹性解释股票债券的空间了。又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自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为例[3],国家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都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只能够按照客户指令合法转移备付金,不能够私自挪用占用他人资金。

(二)强化司法专业化并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着专业化的特点,需要强化司法工作的规范专业化并提高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综合审理质量。司法部门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工作,有效组建培养起高能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并构建完善的专家库。此外,还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事实审查、管辖以及证据认定等程序问题展开科学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司法机关部门可以从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中挑选出优秀技术人员和学者,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领域的专家库,同时鼓励专家出庭为控辩双方和社会民众提供专业问题的解答,这样有利于他们在庭审过程中达成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事实问题的共识。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的犯罪案件,司法机关要合理选择较为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的审理合议庭,让法官能够多多接触了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积累更多实践案件的刑法判定经验,最终实现司法的专业化,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坚决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显著的时代的特征,它的出现有着很多的不确定性,需要国家立法部门不断优化调整相关法律内容,现行的刑法制度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还存在各种缺陷问题,凸显了我国刑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针对这种新兴金融形态下的复杂多变犯罪案件,国家司法解释弥补成文法典自身也可能存在着少数违法性较高[4],但是却没有刑法予以规制的违法行为,而案例指导制度将是一种较为全面和有效的弥补方式。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伴随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将会发挥其重要价值作用,能够帮助国家政府维护好法律法规使用的统一性,充分保障同案同判的自然正义性。由此可见,当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时,科学先进的裁判文书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成类似案例的指导效果,帮助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地进行刑法规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社会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水平,必须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内容特点,及时优化调整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制范围,有效填补好各项法律法规的漏洞,构建专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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