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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至宋金鼓吹制度沿革考*

2020-12-01黎国韬陈佳宁

文化遗产 2020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黎国韬 陈佳宁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鼓吹制度的确立始于西汉的黄门鼓吹,在两汉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发展过程中,这种制度经历过多次重大变更(参见拙文《汉唐鼓吹制度沿革考》,载《音乐研究》2009年5期,第53-63页)。到了隋唐至宋金时期,这种制度的发展变化仍在继续,但学界尚少有人予以关注。为此,笔者不揣谫陋,拟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既欲对《汉唐鼓吹制度沿革考》一文有所增补,亦希望为音乐史、戏剧史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西晋时期,首次在太常(后世或称卿或称寺)辖下设置专门掌管鼓吹乐的机构鼓吹署,以后遂为北魏、北齐、萧梁、南陈各代所沿用,至隋唐两代沿而不改,有《隋书·百官志》《旧唐书·职官志》记载为证:

太常寺又有博士四人,协律郎二人,奉礼郎十六人。统郊社、太庙、诸陵、太祝、衣冠、太乐、清商、鼓吹、太医、太卜、廩牺等署。各置令(原案:并一人,太乐、太医则各加至二人)、丞(原案:各一人。郊社、太乐、鼓吹则各至二人)。……鼓吹署有哄师(原案:二人)。(1)魏徵等:《隋书》卷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76页。

太常寺:卿一员,少卿二人。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之:一曰郊社,二曰太庙,三曰诸陵,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六曰太医,七曰太卜,八曰廩牺。总其官属,行其政令。(2)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72页。

由此可见,隋唐两代沿用了前朝太常寺(卿)辖下设鼓吹署的制度。不过,隋唐时期鼓吹乐的分部情况却出现了不少变化。据《宋书·乐志》及《乐府诗集·横吹曲辞》“解题”分别记述:

鼓吹,盖短箫铙哥。……而汉世有黄门鼓吹。汉享宴食举乐十三曲,与魏世鼓吹长箫同。长箫、短箫,《伎录》并云:“丝竹合作,执节者哥。”又《建初录》云:“《务成》《黄爵》《玄云》《远期》,皆骑吹曲,非鼓吹曲。”此则列于殿庭者为鼓吹,今之从行鼓吹为骑吹,二曲异也。又孙权观魏武军,作鼓吹而还,此又应是今之鼓吹。魏晋世,又假诸将帅及牙门曲盖鼓吹,斯则其时谓之鼓吹矣。(3)沈约:《宋书》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58-559页。

横吹曲,其始亦谓之鼓吹,马上奏之,盖军中之乐也。北狄诸国,皆马上作乐,故自汉已来,北狄乐总归鼓吹署。其后分为二部,有箫、笳者为鼓吹,用之朝会、道路,亦以给赐。汉武帝时,南越七郡,皆给鼓吹是也。有鼓、角者为横吹,用之军中,马上所奏者是也。《晋书·乐志》曰:“横吹有鼓角,又有胡角。……横吹有双角,即胡乐也。汉博望侯张骞入西域,传其法于西京,唯得《摩诃兜勒》一曲。李延年因胡曲更造新声二十八解,乘舆以为武乐。后汉以给边将,和帝时万人将军得用之。”(4)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09页。

由此可见,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鼓吹乐大致可以分为黄门鼓吹、短箫铙歌、骑吹、横吹四种,前面一种主要用于殿庭的“享宴食举”之乐,不妨简称为“殿庭鼓吹”;后面三种主要用于从行的“军队”“仪仗”之乐,不妨简称为“卤簿鼓吹”。不过,到了隋唐时期“卤簿鼓吹”的名称和分部明显不同于以前各代,比如《隋书·音乐志》记载:

棢鼓一曲,十二变,夜警用一曲俱尽。

次奏大鼓。大鼓,一十五曲供大驾,一十二曲供皇太子,一十曲供王公等。

小鼓,九曲供大驾,三曲供皇太子及王公等。

长鸣色角,一百二十具供大驾,三十六具供皇太子,十八具供王公等。

次鸣色角,一百二十具供大驾,十二具供皇太子,一十具供王公等。

大角,第一曲起《捉马》,第二曲《被马》,第三曲《骑马》,第四曲《行军》,第五曲《入阵》,第六曲《收军》,第七曲《下营》。皆以三通为一曲。其辞并本之鲜卑。

铙鼓,十二曲供大驾,六曲供皇太子,三曲供王公等。其乐器有鼓,并歌、箫、笳。

大横吹,二十九曲供大驾,九曲供皇太子,七曲供王公。其乐器有角、节鼓、笛、箫、筚篥、笳、桃皮筚篥。

小横吹,十二曲供大驾,夜警则十二曲俱用。其乐器有角、笛、箫、筚篥、笳、桃皮筚篥。(5)魏徵等:《隋书》卷十五,第382-383页。

以上是隋朝卤簿鼓吹的分部情况,不少名称并不见于前代史籍所载。至唐,则沿袭隋法又有所改进,据《新唐书·仪卫志》记载:

大驾卤簿鼓吹,分前、后二部。鼓吹令二人,府、史二人骑从,分左右。

次后部鼓吹:羽葆鼓十二,歌、箫、笳次之;铙鼓十二,歌、箫、笳次之;小横吹百二十,笛、箫、觱篥、笳、桃皮觱篥次之。凡歌、箫、笳工各二十四人,主帅四人,笛、箫、觱篥、笳桃皮觱篥工各二十四人。……

凡鼓吹五部:一鼓吹,二羽葆,三铙吹,四大横吹,五小横吹,总七十五曲。

羽葆部十八曲。……

铙吹部七曲。……

大横吹部有节鼓二十四曲。……

小横吹部有角、笛、箫、笳、觱篥、桃皮觱篥六种,曲名失传。(6)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08-509页。

略作比较不难看出,唐代的卤簿鼓吹分为“五部”,其中“铙吹、大横吹、小横吹”三部是沿用隋人旧有名称,也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铙歌、骑吹、横吹”相差不远;此外,把隋人“棢鼓、大鼓、小鼓、长鸣色角、大角”等合为“鼓吹”一部,并且增置“羽葆”一部,遂成“五部”。这种分部方式,比起魏晋南北朝时期要复杂一些,比起《隋书·音乐志》所载则要整齐、简约一些。由于隋唐鼓吹分部形式在前代从未见载,故可视为鼓吹制度史上一次比较重要的转变。为什么发生这样的情况,史籍言之不详,但这种转变无疑深刻影响着宋、辽、金、西夏各代的卤簿鼓吹乐。

如前所述,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鼓吹乐的另一大类是“殿庭鼓吹”,隋唐时期亦有这一类鼓吹乐的存在,据《隋书·音乐志》载:“至(隋)大业中,炀帝制宴飨设鼓吹,依梁为十二案。案别有錞于、钲、铎、军乐鼓吹等一部。案下皆熊罴貙豹,腾倚承之,以象百兽之舞。”(7)魏徵等:《隋书》卷十五,第382页。《隋书·音乐志》(卷十四,第342页)还记载:后周武帝“以梁鼓吹熊罴十二案,每元正大会,列于悬间,与正乐合奏”。而唐末《乐府杂录·熊罴部》又记载:“其熊罴者有十二,皆有木雕之,悉高丈余。其上安版床,复施宝幰,皆金彩装之。于其上奏雅乐,含元殿方奏此乐也。奏唐《十二时》《万宇清》《月重轮》三曲,亦谓之‘十二案’。”(8)段安节撰、罗济平校点:《乐府杂录》,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页。据此可知,“鼓吹熊罴十二案”始于南朝萧梁时期,在当时是一种崭新的鼓吹乐演奏形式,其出现取代了两汉魏晋时期的“黄门鼓吹”,继而为隋人所承袭,并沿用至唐代末年。可以说,隋唐两代在鼓吹署设置、鼓吹署隶属、鼓吹十二案形式、殿庭鼓吹功能诸方面与前代的差异并不算大,但在卤簿鼓吹乐的分部形式上则与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颇为不同,遂成为鼓吹制度发展转变的关捩。

隋唐之后的五代和十国,基本上还保留着鼓吹乐署,可惜由于相关史料较为稀缺,难以看出当时制度的详情,但也有若干史料值得注意,兹引如次:

《资治通鉴》:(后梁贞明六年)闰月,庚申朔,(前)蜀主作高祖原庙于万里桥,帅后妃、百官,用亵味、作鼓吹祭之。(9)司马光撰、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二百七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856页。

《重定正冬朝会礼仪奏》(后唐天成四年十一月礼官上):二舞、鼓吹熊罴之案,工师乐器等事,由久废,无次颇甚,岁月之间,未可补修。且请设九部之乐,权用教坊伶人。(10)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九百七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467页。

《旧五代史·乐志》:(后晋天福五年秋,太常卿崔)棁等具述制度上奏云:“……殿庭仍加鼓吹十二按。……十二按,乐工百有八人,舞郎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其歌曲名号、乐章词句,中书条奏,差官修撰。”从之。(11)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28-1930页。

分析上引几条史料,大致可以得出以下观点:其一,五代和十国在乐制上多沿唐旧,(12)如《唐余录》有云:“后唐并用唐乐,无所变更,唯别造六室,无辞。”(引自《乐府诗集》卷十二,第175页)其实不止后唐,五代和十国乐制沿唐旧者甚多,参见拙作《先秦至两宋乐官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章节所考,不赘。一般在太常寺辖下设置鼓吹署。其二,当时的殿庭鼓吹乐中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鼓吹十二按”的形式。其三,前蜀时期有用鼓吹乐“祭庙”之举,这种做法明显不合于传统礼制;因为两汉至隋唐时期,鼓吹乐主要有宴享乐、军中乐、仪从乐三种功能,极少看到鼓吹用于祭祀的情况。其四,由于战乱等原因,各国乐人、乐器亡散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太常诸乐往往“权用”教坊伶人演奏,这对于前代乐制不免造成混乱;特别是殿庭“鼓吹熊罴之案”“久废”和“无次颇甚”,此类表演有被教坊伎艺取替之势。可以说,后面两点实为五代十国时期鼓吹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变化。

约而言之,五代和十国的鼓吹制度较诸隋唐既有沿袭亦有改革,可惜其详已难深考。不过,关于两宋鼓吹制度的文献记载则要具体一些,比如《宋史·职官志》及《宋史·乐志》分别记载: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协律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寢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分案九:……曰太乐,掌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乐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乐祭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二人,圆坛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一人。(13)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83-3885页。

太常寺鼓吹局,应奉大行皇帝山陵卤簿、鼓吹、仪仗,并严更、警场歌词乐章。(14)《宋史》卷一百四十,第3304页。

由此可见,北宋也在太常寺辖下设置了鼓吹乐机构,此制沿至南宋不改;只是前朝鼓吹乐机构一般称“署”,至北宋则改“署”称“局”;(15)学者指出,改“署”称“局”与避英宗讳有关,所以宋初的鼓吹乐机构仍称为“署”。参见郭声波《宋朝官方文化机构研究》,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第39页。此外,北宋鼓吹令的职级为从八品,(16)《宋史·职官志》不载鼓吹令品秩,但太常寺“主管太医局”的位秩与鼓吹令相当,据《宋史·职官志》(第4016页)记载,太医局长官是“从八品”,由此推知鼓吹令之品秩也是从八品。比起唐朝鼓吹令之从七品,要低二级。(17)《新唐书·百官志》记载:“鼓吹署: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乐正四人,从九品下。令掌鼓吹之节。”(卷四十八,第1244页)另据《宋史·乐志》记载:

鼓吹者,军乐也。……唐制,大驾、法驾、小驾及一品而下皆有焉。

《两朝志》云:“大驾千七百九十三人,法驾千三百五人,小驾千三十四人,銮驾九百二十五人。迎奉祖宗御容或神主祔庙,用小銮驾三百二十五人,上宗庙谥册二百人,其曲即随时更制。”(18)《宋史》卷一百四十,第3301-3302页。

从上引记载来看,宋代的“卤簿鼓吹”主要沿用了唐人之旧又略有发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鼓吹乐人主要“取于诸军”,或“追府县乐工备数”,或“释以禁兵充”,这一点与唐制区别甚大。因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唐之盛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19)《新唐书》卷二十二《礼乐志》,第477页。案,引文所云“太常及鼓吹署”,似当改作“太乐及鼓吹署”,因为太常与鼓吹署是统属关系,不应对称。而《唐律疏议》又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2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4页。据此可知,唐代演奏鼓吹乐的乐工主要是“音声人”;这些音声人多至“数万”,或作为“杂户子弟隶太常”,或“于州县附贯”并以“番上”形式服役;但无论何种情况,显然均不隶于军籍。因此,两宋鼓吹乐人之隶属“诸军”与唐代鼓吹乐人之隶属“太常”已大不相同,故可视为鼓吹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

此外,宋代“奏严”“警场”的做法在前代也甚少见于记载,宋人还专门为此制定“歌词乐章”,似是一种新变。至于“殿庭鼓吹”方面,宋人恢复了“熊罴十二案”的设置,有《宋史·乐志》所载为证:“乾德(963-967)中,设鼓吹十二案,制毡床十二,为熊罴腾倚之状。每案设大鼓、羽葆鼓、金錞各一,歌、箫、笳各二。又有叉手笛,名曰拱宸管,考验皆与雅音相应,列于宫悬之籍,编之令式。”(21)《宋史》卷一百四十,第3304页。如前所述,“鼓吹十二案”之制在五代时期已“无次颇甚”,直至北宋乾德年间终于得到恢复。可以说,五代、十国、两宋的鼓吹制度总体上沿着唐制发展而来,却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尤其是鼓吹熊罴案久废、以鼓吹乐祭庙、鼓吹乐人取于诸军这几个方面。

接下来考察一下辽、金、西夏这三个非汉族政权的鼓吹制度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先看辽国,其职官分南北两个系统,南面官系统主要模仿汉制发展而来,故亦有太常寺、鼓吹署之置,可举《辽史·职官志》为证:

太常寺:有博士、赞引、太祝、奉礼郎、协律郎。诸署职名总目:某署令,某署丞。太乐署、鼓吹署、法物库。(22)脱脱等:《辽史》卷四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86页。

据此可知,辽朝南面官系统中亦置“太常寺”以掌礼乐,辖下则设鼓吹乐署,与隋唐五代无异。另据《辽史·乐志》记载:

鼓吹乐:一曰短箫铙歌乐,自汉有之,谓之军乐。《辽杂礼》,朝会设熊罴十二案,法驾有前、后部鼓吹,百官卤簿皆有鼓吹乐。

后部:鼓吹丞二人,大角百二十,羽葆十二,鼓十二,管二十四,箫二十四,铙十二,鼓十二,箫二十四,笳二十四。

右前后鼓吹,行则导驾奏之,朝会则列仗,设而不奏。

横吹乐:横吹亦军乐,与鼓吹分部而同用,皆属鼓吹令。

前部:大横吹百二十,节鼓二,笛二十四,觱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鼓十二,金钲十二,小鼓百二十,中鸣百二十,羽葆十二,鼓十二,管二十四,箫二十四,笳二十四。

后部:小横吹百二十四,笛二十四,箫二十四,觱篥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23)《辽史》卷五十四,第893-897页。

上引史料是对辽朝鼓吹乐更为具体的记述,不难看出,辽朝也有“殿庭鼓吹”和“卤簿鼓吹”两大类型,其中殿庭鼓吹即“朝会”时所“设熊罴十二案”,这是承袭萧梁以至隋唐五代之旧。至于卤簿鼓吹方面,又可分为“鼓吹”和“横吹”两部,其中“鼓吹”主要用于皇帝法驾、百官卤簿,“横吹”主要用于军中,两部之下又可各分前、后两小部。这种做法虽与唐代的“五部”分法略有不同,但从乐器名目、乐器排列、乐人数目等情况来看,与前引《新唐书·仪卫志》所述比较接近,可见辽代的卤簿鼓吹实源于唐,变化亦不算大。由于辽代整个乐制直接源于后晋,而远源于唐人,(24)黄凤岐先生《契丹族的音乐舞蹈艺术探论》一文认为:辽鼓吹乐工有一千余人,“这样庞大的乐队,在契丹除太常鼓吹署统领人员之外,大多从民间或军队中临时征集,经过训练,朝廷需用,招之即来,来之能奏”。(收入《辽金史论集》第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57页)若黄说可靠,则辽代鼓吹乐人的身份与宋制相近,而与唐制稍稍不同。所以其殿庭鼓吹和卤簿鼓吹与唐制相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再看金国的情况。金国的官制主要效仿宋制,中央亦置太常寺,寺下辖有太乐署、鼓吹署等乐官机构,可举《金史·百官志》所载为证:

太常寺(原案:皇统三年正月始置):太庙、廩牺、郊社、诸陵、大乐等署录焉。卿一员,从三品。少卿一员,正五品。丞一员,正六品。掌礼乐、郊庙、社稷、祠祀之事。(25)脱脱等:《金史》卷五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47页。

大乐署,兼鼓吹署。乐工百人。令一人,从六品。丞,从七品。掌调和律吕,教习音声并施用之法。乐工部籍直长一员,正八品。大乐正,从九品,掌祠祀及行礼陈设乐悬。大乐正副,从九品。(26)《金史》卷五十五,第1249页。

由此可见,金国亦设置了鼓吹署并隶于太常寺,但较诸隋、唐、宋、辽各朝,其最特别之处在于以大乐署“兼(辖)鼓吹署”,故与以往两署同级并列的情况有异,可以看作鼓吹制度发展史上又一次比较重要的变革。另据《金史·乐志》记载:

天子鼓吹、横吹各有前、后部,部又分二节。金初用辽故物,其后杂用宋仪。海陵迁燕及大定十一年卤簿,皆分鼓吹为四节,其他行幸惟用两部而已。

前部第二:节鼓二,笛二十四,箫二十四,筚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筚篥二十四,鼓十二,金钲十二,小鼓百二十,中鸣百二十,羽葆鼓十二,歌二十四,拱辰管二十四,箫二十四。

后部第二:笛二十四,箫二十四,筚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筚篥二十四。(27)《金史》卷三十九,第889-891页。

从“金初用辽故物,其后杂用宋仪”两句来看,金人的“卤簿鼓吹”有一部分源于辽制(也可以说是远承唐制),有一部分源于宋制,所以是一种杂合的形式。另据《大金集礼》卷二十七《仪仗上·行仗》记载:“天德五年,迁都燕京,仪卫用黄麾仗。……鼓吹乐工一千四百一十人,辅龙直乐三十一人。”(28)《大金集礼》,《文渊阁四库全书》6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2页。金朝鼓吹乐工“一千四百一十人”这个数字,与唐大驾、宋大驾、辽法驾的乐人数目亦相近。但从《金史·乐志》的具体描述来看,金制似与《新唐书》《辽史》所述更为接近,而与《宋史·乐志》所述略远。值得注意的是,金海陵王及金大定年间皆分鼓吹乐为“四节”,比起唐代和辽代的“前后两节”更为细化,这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可惜的是,目前甚少见到关于金朝“殿庭鼓吹”的记载,所以“熊罴十二案”制度的衰亡可能即始于金。

最后看西夏国的情况。据《金史·西夏传赞》称:“五代之际,朝兴夕替,制度礼乐荡为灰烬,唐节度使有鼓吹,故夏国声乐清厉顿挫,犹有鼓吹之遗音焉。”(29)《金史》卷一百三十四,第2876页。由此可知,西夏国主因为本为唐代节度使,故仪从队伍中“犹有”鼓吹乐。对此,《西夏书事》所载更为具体:

(景祐四年,元昊大庆元年)秋七月,更定礼乐。夏州沿党项蕃俗,自赤辞臣唐,始习尊卑跽拜诸仪,而其音乐尚以琵琶击缶为节。(唐)僖宗时,赐思恭鼓吹全部,部有三驾。大驾用一千五百三十人,法驾七百八十一人,小驾八百一十六人。俱以金钲、节鼓、鼓、大鼓、小鼓、铙鼓、羽葆鼓、中鸣、大横吹、小横吹、觱栗、桃皮、笳笛为器。历五代入宋,年隔百余,而其音节悠扬,声容清厉,犹有唐代遗风。迨德明内附,其礼文仪节、律度声音无不遵依宋制。元昊久视中国为不足法,谓野利仁荣曰:“王者制礼作乐,道在宜民。蕃俗以忠实为先,战斗为务,若唐宋之缛节繁音,吾无取焉。”于是于吉凶嘉宾宗祀燕享,裁礼之九拜为三拜,革乐之五音为一音。令于国中有不遵者族。(30)吴广成:《西夏书事》卷十二,收入《续修四库全书》3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1页。

据此可知,西夏国曾拥有中原“全部”的鼓吹乐,乃唐末僖宗所赐;其规模与唐帝所用无别,后经历一百余年,声韵犹传。吴天墀先生《西夏史稿》引用《西夏书事》这条史料时曾指出:“这里叙到的夏州节度使所用全部乐队人数竟达三千人以上,似不可信。”(31)吴天墀:《西夏史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5页。其实,吴氏误解了《西夏书事》原意,因为“大驾”的人数已经包括了“法驾”和“小驾”在内,后二者只是前者的减用,不应重复计算。因此,西夏“卤簿鼓吹”的总人数是一千五百余人,其规模恰与唐、辽、宋、金各朝相当,由此也反映出这条史料的可信度比较高。可惜到了元昊时,认为中国礼乐制度“不足法”,唐赐的大驾卤簿便被裁削殆尽了。有关西夏鼓吹的其他情况,因史料所限,已无法详考。

小 结

通过上述可知,隋、唐、五代、十国、两宋、辽、金、西夏各朝一般都在中央太常(寺)辖下设置鼓吹署(局),用于掌管、教习鼓吹乐及鼓吹乐人,这是沿用了西晋、梁、陈、北魏、北齐以来的旧制。但从隋唐开始,卤簿鼓吹的分部形式与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出现了较大不同,并逐步形成乐分“五部”的形态,继而直接影响到宋、辽、金、西夏各代,这是隋唐至宋金时期鼓吹制度发展、转变的一个关捩。除此以外,五代时期的“熊罴十二案”久废无次,不得不改用教坊伶人权充;十国时期的前蜀变更古制,以鼓吹乐祭祀宗庙,从某种程度上说,扩展了鼓吹乐的功能;两宋时期的鼓吹乐人多取于诸军,或追府县备数;金朝虽置鼓吹,却由太乐署兼辖;西夏人觉得中国之制不足法,遂对鼓吹等乐作了大幅的裁革;以上几件事情,都是隋唐以后鼓吹制度发展史上较为重要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较少有人述及,理应引起更多重视,因为它们与古代音乐史、戏剧史上一些重要问题是存在联系的;比如教坊乐人对鼓吹乐人职能的侵夺,即一例;“熊罴十二案”的兴废及其与古代戏剧舞台的关系,亦一例。对此,笔者还有另文撰述,兹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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