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事与立言:共产党志的编纂特点
——以广西第一、二轮县志为例看中共志与中共党史的异同
2020-12-01李秋洪
李秋洪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广西 南宁 530007)
一、问题的由来
当代中国社会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共各级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领导作用,因而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记述当然就成为地方志须重点记述的内容。那么,在已有由中共党史研究机构负责编写的中共党史正本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在地方志中以重要篇幅对中共地方组织加以记述?在记述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不是每个地方志工作者都非常明了的。
以中共党史研究成果和传播为核心内容的党史文化形成至今不过几十年,而地方志文化则是以地方志的形成、发展和传播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体系,其历史已有2000多年。在当代,时间范围相差巨大的二者之间,由于记述对象和内容的重合而有了交集。基于当代中国的国情,中国共产党篇章是新编地方志中政治部类不可缺少的主要篇章之一。对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组织历史的官方权威记录,既有各级地方党委所属党史资料征集研究机构(党史办)组织编写的地方党史,也有各级地方政府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方志办)所编纂的地方志中共篇(章或志,以下简称中共志)。一些地方志编纂者不了解二者之间的异同,因此在编纂过程中往往出现诸种问题。实践经验表明,要在地方志中记述好中共地方党组织的历史,地方志编纂者应当明了并掌握二者之间的异同,以及各有什么特点,这是准确区分二者并使这种区别体现于中共志编纂全过程的前提。
二、共通性
中共党史和地方志都承担着记述中共地方组织历史的重大责任。因此,党史办和地方志机构二者及其工作职责有诸多的共同点,如工作机构合署、从业人员交叉、记述对象重合和事业目标交织等。
机构合署、人员交叉此处不赘述。这里仅就对象重合和目标交织多说几句。党史和中共志记述的客观对象是相同的。如果一部地方志的记述时限与党史某卷时间范围相同,其内容更是高度相互覆盖。中共党史研究部门编写的中共党史正本第一卷和第二卷的内容,基本上分别是从中共创立时期至1949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这两个时段,正在编写的第三卷则记述1979年至2012年的党史。第一轮和第二轮新编地方志的记述时段参差不齐,大体分别是自事物发端始至1978年和1979年至2000年左右。由于新编地方志从一开始并无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之所以称为指导小组而不是领导小组,以及中指组办公室设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内作为一个局级部门,而不是作为中央政府独立机构或部门即可看出其分量),更由于新组建的方志界缺乏编纂实践经验,对新编地方志的基本性质和应该具备的特点、编纂体例、记述时限、记述范围和程序等诸多问题缺乏统一看法,所以第一轮和第二轮地方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不甚高,其表现之一就是各地的方志基本没有统一记述时限,甚至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各市县志也不统一。直到2015年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在酝酿第三轮地方志编修规划时才提出未来第三轮志书要统一上下限的问题。由于这些原因,在几十年中各地方志记述的上下时限不一致,五花八门,各部志书的资料相互之间不便比较研究利用,显得缺少规范和严谨。这一点是地方志编纂应该向党史编纂学习的。
编写党史和地方志,都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共同理念或目的。这是它们的目标和特性,体现了二者的共同点,二者的编纂目的都是为客观、准确地记述同一段历史,并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党史的全部内容是对党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史迹的回顾与总结,这是理所当然的。那么作为“一方之百科全书”和以“述而不论”自立于浩瀚史籍的地方志,既要记述当地各方面的发展变迁,还有必要和可能具体记述中共地方组织的情况吗?回答是肯定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现代发展史上所发挥的独一无二的领导作用和付出的巨大牺牲,使得任何要客观公正记述国家和地方发展变迁的史籍都不能绕开中共各级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现代中国取得了任何其他政党都不可能与之比拟的伟大成就,这种功垂千秋的史绩在社会主义新方志中应该大书一笔,这样做被主流史志界认为是符合史识和史德的。[1]地方志固然要全面记述地方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文化民俗等方面情况,但同时在其中以相应的篇幅对地方发展变迁起核心领导和推动作用的中共地方组织给予充分记述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
三、差异性
中共志和中共党史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功能、体例、资料采用和语言运用等方面。史志之间存在这些差异并不奇怪,如果没有这些差异,分别编修党史和地方志的必要性和意义就不存在了。
(一)功能定位
任何政党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需要某种政治文化来维系和引领。在政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会逐步形成政党自身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品格。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文化自觉、文化担当和文化作为,是其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否能够推出一部客观、理性和完整的党史著作,是政党文化成熟的体现之一。党史著作对政党及政党文化的记载与评述是它不同于其他史学著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换句话说,资政是党史著作的首要目标。
跟党史著作强调为政党的政治目标和政党文化服务这一鲜明目的相比较,地方志有更广泛的功能和目的,例如自然环境、风俗人情、地方物产或方言等内容,这些内容是地方志不可缺少的,但却不是政党历史著作要记述的。即使同样是记述政党历史的篇章,地方志以准确充实的资料记载政党地方组织的组织机构变化和组织活动,除跟党史著作一样具有为资政服务的功能外,还有在更广泛范围内保存史料、为后人提供借鉴、保护弘扬传统文化等功能在内。只要比较同级的地方党史和地方志政党篇章就可以发现,地方志一般保存了政党更多的具体活动情况,更多的组织机构、人事变动和人物资料,更详细的统计数据等等。这些资料有助于读者从中分别得出自己的判断和推论。当然,地方志编纂者的价值倾向对志书内容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一般而言,政党志的价值倾向及评判导向没有党史著作那么直接和鲜明,且主要是通过资料的选择和编排来体现编纂者的价值倾向。
(二)写作体例
长期从事党史或者地方志职业的史志工作者,在特定的职业文化氛围中熏陶训练出来的职业思维定势,必然会投射于其个人的写作逻辑之中,通过不同的文体和篇章体现出文风差异。党史和中共志最明显的差异莫过于体例方面的差异。可以举其二例。
一是“史论结合”与“述而不论”的差异。文笔方面的差异可能是二者体例最显著的差异体现。党史著作强调要遵循“成就写够,错误写透,评价公正”的原则,面对史实,不回避错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史论结合”。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记述党史的同时,给予阅读者直接的政治启示和行动引导,所以要在每一章节之后以政论性文字给予明确的评论、判断,对一个时期党的历史给予适当评述和总结,以突出政党历史鲜明的政治倾向。例如,在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就和成功经验,有哪些遭受严重挫折和失败的教训;成功和犯错误、遭受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党如何依靠自己的力量纠正自己的错误,等等。阐明这些问题是党史著作的基本任务。不能想象,党史著作对这些重大问题不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评价和态度。在记述方式上采用以叙为主、叙论结合的体例。史书不仅要记录历史,而且要评判历史是非,总结历史经验,揭示历史规律,这是党史区别于地方志的最大特征。评判历史、总结经验、揭示规律的基本方式就是叙述加议论。所以,党史著作既要叙述,又要议论。编写党史要以叙为主,叙论结合。议论不能太多,点到为止。否则就可能将史学著述写成论文;还要坚持论从史出,准确贴切,在准确记述史料的基础上议论,揭示史料中所蕴含的经验、规律,而不是脱离史料内容随意议论和主观臆断。
而地方志强调“述而不论”,则是为了不让读者的判断和选择过多地受编纂者的思维和态度影响,所以一般不在正文中加以大段议论或评论。新编地方志为弥补旧志体例散而不聚的弊端,在全志和各篇章节之前分别有总述或概述,以补纵分各篇章之后对总体概况或整体格局缺乏概括勾勒的不足。但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加强论述性而改变地方志的行文风格和文体。广西第一轮和第二轮县志都有个别县志在全志篇章中插入既不是史体更不属志体的篇章。如第一轮东兰县志在已有中国共产党东兰地方组织章(置于《党政 群团》篇)之外,另设《革命斗争纪略》篇,下设农民运动的兴起、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根据地建设和根据地保卫战四章。凤山县志则在政治编和军事编之后,插入《革命斗争梗概》编,包括农民运动、根据地建设、坚持革命斗争三章。这两部县志的革命斗争编基本是使用中共地方党史的资料,按照党史著作甚至是回忆录体例编辑而成,故而行文不符合志体要求。其次,这样安排篇章结构,固然突出了共产党地方组织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但该篇内容其实就是民国时期当地中共地下组织活动的情况,均可按纵分原则,分别划归政党、群团、军事等编的内容。同时,将革命斗争史料分别放在这些篇章中记述,有关内容才有连续性。由于设置了革命斗争专篇,这两部县志的中共专章对1949年底以前的中共地方组织的记述都很简略,主要是记述1950年后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共地方组织和其他方面历史的不连贯。
二是竖排横写和横排纵写的区别。党史和地方志都要以时为序记述历史变迁,但党史一般归属于通史类著作,其编写要遵循史学著作的体例,将每个时期内有关事件分类记述。各地党史编写基本都采用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例。总体上按时间顺序安排,以编、章、节、目形式,全景式地记述党的历史。局部中为照顾某些活动、某些事件的完整性,可对其集中记述,以见其始末。这种体例也可称为以编年体为主纪事本末体为辅。这种体例在党史著作框架结构中,体现为编、章多用编年体,即按时间先后安排,各编章之间在时间上紧密衔接。节、目尤其是目,多取纪事本末体,在一节或一目中集中写完一件事、一项活动,各节、目之间在时间上没有严格的承接关系,所涉及的事件和活动的发生时间不论先后,可以交叉。这种竖排横写的写法在党史正本中是常见的。如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著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和第二卷,编与编、章与章之间在时间上是紧密衔接的,但节与节、目与目在时间上则多是平行关系。
相比之下,地方志有横分纵述或称横排纵写的传统体例,即将记述对象按事物横向分类,“事以类聚”,在每一门类中则以时为序纵向记述,这就是地方志的“横分门类,纵写始末”。体现在地方志的篇目框架上,基本上是按事物分类设置志或卷(大篇体)、篇(中篇体)或章(小篇体),在篇章之下再按事物性质细分各节、目、子目等。横分到不能再细分,在节或目内纵写该事物的始末。地方志对同一类事物的历史叙事比较完整,对事物发展的总体脉络或走向体现得较清晰。在阅读有关章节后不须编纂者给出总结或结论,读者自然而然可独立得出判断或结论。
(三)史志资料采用
如前所述,跟地方志相比,党史著作对资料的选取使用必须体现鲜明的价值倾向和政治评价,更鲜明地体现和服务于编纂者的编纂意图,受时政宣传规则的影响也更大、更直接。因而中共党史著作对史实的选取往往侧重于宏观决策、重大事件和较长的时间跨度,对具体资料的选取比地方志有更多的限制。地方志为了保证资料的系统和完备,对各种史实资料保留得更多更具体详尽。又如,党史一般不记述党委负责人到任离任时间(主要负责人除外)以及各工作部门的设置、沿革、编制和负责人任职等情况,相比之下,地方志则基本都记述了这些资料。再如,对问题人物,党史往往侧重于记载其问题或错误等负面资料,进而分析错误的社会根源和政治原因,其业绩一般一笔带过或不记,而地方志在记述跟问题人物有关的重大事件时,在遵守新闻出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也要客观记述有关人物当时的职务或作用,以及所受处分。如中共广西党史正本第二卷记述了1956年春荒和严重官僚主义错误造成饿死人的严重后果,也分析了事件的起因,但未记述对责任人的处分情况[2]。而《广西通志·大事记》则记载了灾荒的具体后果和处分的具体情况[3],《广西通志·照片志》还附有当时党报刊载处分责任人的报道图片。可以说,如果没有地方志的记载,后人要了解有关具体情况,将会增加很多困难。
新编地方志另一个特点是图文并茂,强调搜集图照资料,一是为弥补文字资料的不足,二是提供文字资料不能包含的信息,三是通过生动直观的图照增加地方志的可读性。而党史正本或因注重以文字逻辑表达严谨的政治性结论,对图照的要求不高,因而目前已出版的地方党史正本大多缺乏必要的或相应的图片资料。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纂的中共党史正本第一卷和各地的地方党史第一卷都没有图片。中共党史正本第二卷和各地党史正本第二卷也只有一部分选编了卷首照片而无随文图片。第一轮广西县志中共篇章也极少有随文配图。随着编纂出版技术条件发展和编纂理念的演进,第二轮县志随文配图较为普遍。不少县志如武鸣县、柳州市鱼峰区、平乐县、南丹县等的中共篇章较好地兼顾了领导、会议和基层活动等方面的图片资料。但部分县志的中共篇章仍以领导活动和会议照片居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照片较少。
(四)语言文体运用
党史著作要有议论、评论和总结,几乎每一篇或章之后都有相应的总结式议论文字,体现编纂者对那段历史的判断评价。但议论的运用要灵活,切忌千篇一律。确需议论的就议,不应也不必事事都议。除以夹叙夹议为主外,还可采取叙前议、叙中议、叙后议等方式行文。
地方志除概述外,在各篇章正文中则要求应尽量以直陈语气记述有关史实,不掺杂议论性文字,不要倒叙,更不要夹叙夹议。在修辞方面,地方志也要求尽量少用形容词和副词,慎用“最大”“最美”“极为”“第一”等极端词句,强调以档案、资料和数据为事实依据展开叙述。
四、篇目与要素
分析了中共志与中共党史的主要异同后,还需特别关注中共志的框架结构与内容要素。
(一)篇目结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拥有最高领导地位,在对外交往中也常被视为广义上的中国官方,这是当代中国的国情,也是地情,因而在地方志记述中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个普通政党。在篇目上应将地方中共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家同级机构平衡处置,均设置篇或章加以记述。在中共篇章之下再横分中共组织各方面有关要素内容作为节和目。广西第一轮和第二轮县志大多将中共内容与其他政党的内容合并为一篇(中篇体),在该篇下设专章记述中共内容。第一轮87部县(区)志有70部将中共地方组织与其他政党、群团合并设为一篇或一章,另有11部是在政党志、党群志或党派群团志下设专章记述中共内容。二者合计占第一轮县志的93.1%。单独设篇或章记述中共地方组织的只有4部,仅占4.6%;而至2020年12月底已缴交至广西方志馆的第二轮县(区)志有51部,其中有31部采取与第一轮类似的办法,在篇下设专章记述中共内容,另有1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志)是小篇体,在党政群团章下设一节“中国共产党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二者合计占第二轮县志的62.7%,其比例较第一轮(93.1%)明显下降。单独设篇(中篇体)或章(小篇体)记述中共地方组织的第二轮县志是19部,占其51部的37.3%,比例显著高于第一轮(4.6%)。
在第一轮地方志编修中,某省曾有部县志将当地历史上存在过的各党派组织都置于政党章,然后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情况设为与其他政党相等的一节,以至于很多应该记述的内容都无法容纳,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和政协却各设一章。这样的篇目设置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没有体现记述时段内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中枢地位和突出作用,也没有遵循地方志须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要求。
从篇章结构这一层面上看,篇章标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它涉及中共志或篇章的记述范围。从广西第一轮和第二轮县志看,中共篇章的标题有七八种之多。这些标题可归为三大类。一是以“中共XX县(区)地方组织”或“共产党地方组织”为篇章标题。第一轮87部县志中有78部以“中共XX县(区)地方组织”或“共产党地方组织”为篇章标题;二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标题(7部);三是以“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为标题(2部)。第二轮已缴交的51部县志中,有35部以“中国共产党XX县(区)地方组织”为篇章标题;以“中国共产党”或“共产党”为篇章标题的有8部;7部以“中国共产党XX县(区、市)委员会”为标题,其中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志是以“中国共产党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为标题;另外,北海市铁山港区志的标题较为特殊,该志在《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章中以“中共北海市铁山港区地方组织”为专节标题。地方志性质和志书名(XX县志或区志)实际上已经规定了一部县志记述的内容范围都应是发生在当地或跟当地有密切关系的事件与人物资料,因此篇章标题应在志名之下,遵循准确、简洁的原则拟定。标题重复“地方组织”字样固然有说明记述的不是更大地域范围的政党组织情况的考虑,但相比之下,同级别的人大、政府和政协机构篇章标题并不需要加上地方字样或县名,那么政党组织篇章的标题同理也不需要加上地方字样或县名。
在两轮共9部以“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为标题的县志中,除第二轮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志未记纪检监察内容外,第一轮河池市志(县级)和柳州市柳北区志、第二轮河池市志(县级)、南宁市新城区志、临桂县志、恭城瑶族自治县志、合浦县志和博白县志等均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检监察的内容置于标题为《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的专篇/章之中。应该说这种章节安排是不合适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跟党的委员会都是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因此,党委和纪委这两个委员会不是包含关系,不应将纪律检查委员会视为各级党委会的组成或内设工作机构,地方志也不应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放在党的委员会里记述。正因此故,有的方志学者认为,如果以“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为专篇/章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就应另设章节。[4]而且,“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是专指党的某一层级组织机构,它并不能取代其下多层级的基层组织如乡镇党委、村党总支或学校党支部等等。不妨推论一下,一个企业的基层党委是县委的组成部分吗?或者一名农村党支部书记是县委的成员吗?因此,以“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为中共专篇/章标题并不恰当或不确切。
(二)要素构成
中共志的要素究竟应该包括哪些,依对该篇章的定位和设计不同,方志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以致体现在篇章标题上也存在诸多异议,可见它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中共志或篇章记述范围应当包括哪些要素。一般而言,中共志或篇章应包括党的组织(工作机构)、代表大会和各级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组织建设、宣传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综治工作、机关党委、政策研究、党史研究、党校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其下又可分为更具体的工作,如组织建设包括党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直属机关党建、干部调配、党员干部教育、老干部工作等,宣传工作包括理论学习、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新闻出版管理、网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统一战线工作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工作、侨务工作、港澳台工作等。但因为方志界对各级党委的职责功能了解不一致,所以对方志中共篇章的内容要素存在多种看法。例如,各级党委的常委是否应该在党委机构中作为领导人记述,在第一轮地方志编修时就并不明确。因此,广西87部第一轮县志中只有43部记述了县委常委的姓名,其中有33部县志只将书记和副书记列表,常委则不列表,仅在记述党代会选举结果或县委构成时记述常委姓名,规格上低一个层次。另有44部县志不记述县委常委的姓名,同时却以列表或其他方式记述县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和政协副主席姓名。记和不记县委常委姓名的县志几乎各占50%。无论记或不记县委常委姓名,上述两种情况都表明,在第一轮县志的许多编纂者的意识里,中共县委的常委是否属县领导都是不明确的。某省级地方志机构市县志业务处负责人在评审县志时曾经要求县志编纂者不要记述常委姓名,理由是“他们不属于县领导”。编修县志的“指导者”如此缺乏政治常识,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现状蒙昧至于此,以其昏昏,当然难以使人昭昭。不过这种情况在第二轮县志中已经大大改观。据统计,在已经缴交的51部广西县志中,49部记载了县委常委姓名,占96.1%,远远超过第一轮的50%。仅有一部(南宁市新城区志)未记区委常委姓名,另有一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志)因开发区工委不设常委故无记述。尽管第二轮县志对县委常委的记述规格仍不一致,有的将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均列表记述,有的则只将书记和副书记列表,常委另列出姓名;还有的则将书记、副书记和常委都不列表,逐一记名。但能够读懂当代中共县(区)委常委的政治地位和行政级别,这至少表明广西的县志编纂者们对国情和本地地情的了解和记述有了改观。
又如,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委根据中央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但是,政法委在党史中的设置和地位曾经发生过较大变化。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地县委曾经设置过政法委,但却是一个未独立设置的议事机构,由县委负责人兼任领导。60年代中期以后政法委不存在,80年代初期才逐步恢复设置,并成为党委内有独立编制的常设工作机构。但各地对政法委的职责认识并不是一开始就如同对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那样清晰和统一的,因而对政法委的地位、性质和职责的理解有较大差异。反映在地方志记载中,就是政法委的机构和工作得不到如同组、宣、统等部门那样的重视和分量,以致部分第一轮县志除在党委工作机构中提及有政法委以外,完全没有记述政法委的工作,更谈不上将党委政法工作单独设置章节。还有人认为应将在政法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政法委有关内容置于地方志的政法篇章而不是政党篇章,因而有的县(区)志将属于党委工作部门的政法委置于政法篇章作为该篇章的第一章(节),将党委工作部门等同司法部门。
第一轮广西县志中,在中共篇章的机构中基本都记述了政法委员会,但大多极为简略。87部第一轮县志中,有85部县志记述了县委政法委,但大部分(64部,占73.6%)仅在县委工作机构中提及县委工作机构中有政法委,对其编制、沿革、主要工作和负责人等情况则不置一词。只有宾阳、横县、柳州市柳南区和柳北区、北海市海城区、防城县、桂平市等7部县(区)志设置专节记述政法委,而且宾阳、横县、北海市海城区、桂平市4部县(区)志是在政法篇中而不是中共篇章设专节记述政法委。隆安、融水、柳江、钦州、西林、昭平、南丹、河池、象州、天等、龙州、凭祥、宁明和大新等14部县志简单提及政法委的编制或沿革。另外,容县和扶绥县两部县志则根本不提及政法委。
第二轮已缴交的51部广西县志中,对政法委的记述情况有了较大改变。两轮县志对政法委的记述有三个显著区别,一是所有县(区)志均以不同方式记述了党委政法委,不再有未记的。二是第二轮县志大多将政法委既在中共篇章简记,又在政法篇章中设专节或专目详记其设置、沿革、编制、负责人和主要工作等情况。这种情况在第一轮县志中只有宾阳、横县、北海市海城区、桂平市4部县(区)志。三是第二轮县志对政法委的记述篇幅明显增加。蒙山、金秀、浦北、博白、容县5部县(自治县)志为政法委设置专章,其余各县大多设置专节或专目。只有钦州港区志未设专节或专目,仅在政法章概述提及有政法委这一机构。而且,第二轮县志中只有蒙山县志是在政法篇中而不是在中共篇设政法委专章。相比之下,第一轮这样做的有4部。
从两轮县志的比较,表明第二轮广西县(区)志较好体现了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认识深化和加强这一时代特点,同时可得出一个启示,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固然重要,但不应等同于政法工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督查不应等同于公安、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司法工作,党委工作部门不是政法部门,不能以党代政。因此,绝大多数县(区)志将政法委有关史实内容置于中共篇章,作为中共地方组织实施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以记述。这样做法更符合现实逻辑和学术法理,相应的观点目前也被更多方志人接受。
总之,地方志编纂者只有在长期反复打磨的编纂实践中,领悟和区分中共志和中共史的要旨和异同,才能够把握好二者各自的要求,编写出有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有久远流传价值的中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