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0-11-30徐静文
徐静文
[摘 要] 日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明显区别于欧美国家,是以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为中心,以行政信赖确保机制和法律上的信义诚实原则为基础和保障的日本型社会信用体系。其中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以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通过行业内部信用信息互换和共享机制来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为中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了日本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也使得日本被冠以“征信国家”之名。因此,在亟待建设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之际,对日本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信用理论;行政信赖确保机制;诚实信义原则;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11-0093-07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立国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九大报告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规范、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创建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架构,建设“信用强国”,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长远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高度关注和积极推动的战略性部署。在亟待建设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之际,考察和研究其他先进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和经验,对日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一探讨和阐述,以期得到有益参考和镜鉴。
一、有关信用概念和信用理论
国际学术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研究向来已久。从17世纪开始,资本在西方社会生产的比重日益加深,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趋于频繁,出现了银行信贷。19世纪时期,西方经济学界对“信用”的研究不断加深,特别是引起了古典经济学派的关注。亚当·斯密着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经济活动建立在社会习惯和道德的基础上。如果离开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将受到重大影响。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是一个自由的过程,人们应该遵从公平、信用的原则,以信用为基础与他人开展相应的经济交往并实现获利。如果普遍存在商业欺诈将对本人和他人不利。斯密还认为发行债务需要依赖信用,而信用通常由银行予以担保。如若一旦失信,政府可以用国家特定的收入对债务进行偿还。对此,大卫·李嘉图继承并补充了斯密的理论,提出可以建立偿债基金,将政府公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资金来源以确保政府的债务偿还和信用。
信用经济学的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信用工具的研制、投放和流通理论以及信用信息对市场交易的影响等方面。货币本质就是信用,向市场投放信贷将影响对国民收入和物价等的预測。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布兰德根据交易方式,将社会经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物易物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二是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时期;三是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时期。很显然,按期理论,现在的社会已然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
博弈论为经济学在信用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依据。“囚徒困境”理论非常适用于信用问题的研究。按照囚徒理论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交易主体打破了构成市场交易游戏的纳什均衡,则会产生均不利于双方的结果而陷入囚徒困境。只有双方通过建立信用才可以逐步解决囚徒困境,这是因为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主体受声誉、互惠等合作机制的驱动,增强了守信的可能。
契约经济学理论认为,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存在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每个经济主体都遵守契约,社会就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般而言,经济主体会从自身的成本效益出发考虑选择自己守信的行为。从预期效果看,如果守信是最优选择,将会减少社会信息非对称的问题,降低契约签订与执行成本,从而增加社会效率。如果失信是最优选择,参与者就会选择隐瞒真实信息,增加契约签订与履行的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率。因此,如何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授信人决策时的信息成本和逆向选择的概率,并同时又能减少对方的监督成本和受信人获得信用机会后的失信冲动,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依托制度、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加以克服。
日本有关信用体系的理论主要是从理论社会学的角度对Luhmann和Barber的相关论著展开讨论的。Luhman认为现代社会是功能分化且结构不断变化的组织系统,熟悉与不熟悉的多样事态或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社会系统表现出不可控的复杂性(Komplexit■t)。而信用作为一种有其自己特殊规律系统的社会关系,它的发生受到人格和社会系统的双重影响。正是从此意义上来讲,作为先前存在的信用则具有可以缩减这一复杂性社会现象的功能[1]。也即只有从功能的观点上,信用才可以被理解并与其他功能机制相比较。信用机制一方面在增加社会认知和社会行动的可能性而由此增加系统复杂性的同时,又能在该系统中有效消减或削弱这一复杂性所造成的社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问题。可以说这是Luhman信用概念中最本质也是最基本的论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在日本语境中将“信用”用“信赖”一词表达更为确切。因此,以下在对日本信用概念的讨论中用“信赖”代替。对于信用概念的界定,Luhman将其定义为“作为对自然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的期待”[2]。根据这一定义,相信“明天太阳也会照常升起”也可以称之为一种信用(作为对自然秩序的期待)[3]。而对于社会道德秩序的期待,Luhman认为如果完全没有信任的话,一个人将会深受一种模糊的恐惧感,并为平息这种恐惧所苦恼。由此可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形式的信赖,如果谁都不能信赖的话,我们的社会生活几乎都不能正常进行。但北海道大学教授山岸俊男对Luhman的这一定义和解释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在日本语境中,对“明天太阳也会照常升起,这一对自然秩序的信赖或信用”的表述反倒不自然或较为勉强,其理由是“信赖或信用”这一词语在日本语境中只限定在对人关系(社会道德秩序)上,并且非常自然且具有普遍存在性。而对于信赖,日本学者最为关心的是在陷入社会困境的状况下,从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协作努力的促进因素的对他人合作性的期待开始,借分析社会困境状态中的社会成员行为之际,来考虑对自然秩序的期待在理论体系中所占的重要位置。至此,在日本对信赖的理论社会学研究转向了社会心理学领域,并将对社会道德秩序的期待和对自然秩序的期待合二为一。
在山岸氏那里,仅仅从其本学科的立场出发厘清有关信赖的概念还并非最要紧的事,根本的还是要解决信赖的诱因是什么的问题。为此,他着眼于“促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脱离”[3]11的基点上,并由此基点出发构建了自己严谨而宏大的“信赖解放理论(信頼の解放理論/the emancipation theory of trust)”。其核心观点指出在特定的背景(社会的不可靠性和机会成本都很高)下,违反自己利益的信赖他人的行为,结果会有可能给其本人带来更多利益的结论。而且,这种利益也即信赖所具有的功能,会促使以往固定的契约关系的脱离,这是因为在关系外部有可能存在更有利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他还明确提出日本的信用社会有两种类型:“安心型社会”和“信赖型社会”,依据集团主义原理建立起来的是安心型社会,其社会的构造为人们提供了“安心”,只要生活在其中便不必考虑对方可信不可信的社会。而相对于此,信赖型社会是把相信别人作为德性的社会,自己可以相信谁、可以和谁协力合作、即使存在失败的风险也能勇于承担责任,努力与他人建立协作关系的社会。然而到目前为止日本还属于集团主义的安心型社会而非信赖型社会,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公开等社会的发展,安心型社会将不复存在,随之迎来的是信赖型社会。
相比较日本而言中国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也在从旧的安心型社会也即熟人社会向信赖型社会即信用型社会转变。因此,有必要结合学术界对信用概念和信用体系的理解并对照日本为信赖型社会转型所做的努力审视和探讨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日本行政信赖确保机制
日本在政务诚信方面的建设主要体现在行政信赖确保机制上。日本在建设行政信赖确保机制中,将透明性的确立、说明责任的保证、参加的扩大、公平性的维持等4个要件放在首位。[4]这4个要件涉及到信息公开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行政手续制度、政策或行政评价制度、公共评论制度等诸多制度内容,其中最基本的是前三种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导入,以确保行政的透明性和说明责任。
在上述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确立。1999年5月7日,众议院全会一致通过成立《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次年2月实施令公布,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同年,类次政府信息公开的《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信息公开法》公布,并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案。(総務省大臣官房企画課,2010:3.)
两个法案内容基本一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法案所针对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一个是独立行政法人,即类似公营事业主体之类的特殊法人。两个法案中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全体国民有说明的责任,国民对行政机关以及独立行政法人所持有的相关文书有公开请求的权力,行政机关以及独立行政法人对国民应尽到说明责任,而且每年的信息公开请求的状况都会及时明了地在其政府官网上公布。以上两种法案自实施以来,日本国民对以上两种信息公开的请求呈逐年上升趋势。以2015年为例,国民对有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请求案件是111,415件,对独立行政法人的信息公开请求案件为7,287件。请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被请求公开部门的组织、业务以及财务的基本信息;组织、业务以及财务相关的评价和监督信息;独立行政法人下属的子部门或子公司的相关基本信息[5]等。
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信息提供”,是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另一种称为“信息开示”,是由于国民的申请而向申请人公开。这两种方式一个主动,一个被动。
再就是申请流程。日本国民对行政机关和独立行政法人的信息公开请求的申请流程如图1所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息公开法中出现行政不服的情况,行政机关或独立行政法人可以向“总务省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提出诉愿。而这个审查会的成员不是行政机关里的公务员,而是由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正人士等不相关人士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完全由独立第三方的立场或视角来判断问题,可以说这对于透明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外,日本政府又几乎同时制定并实施了《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平成15年法律第58号)第49条和《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平成15年法律第59号)第48条,根据这两种法律,规定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法人及其他团体的信息以及营业者的个人信息等。同样,自以上两种法律实施以来,每年有关施行情况调查也都在其官网上公布,内容涉及个人信息归档、公示·订正·停止信息公开请求的情况、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害案件、检查·检点·教育研究的状况等。
此外,日本政府还在2013年6月的内阁会议上形成了“世界最先端IT国家创造宣言”[6]的决议,确定了用适合于机械识别判读的形式处理政府所保有的多样的庞大数据,通过网络公开以加速“公共数据的民间开放”,并在2015年以后推进有关法人信息公开时所用编号的措施。这一举措更进一步地促进了信息公开的便利和透明,同时又可以通过技术避免由于信息公开所带来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泄漏、改写等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行政程序法(平成5年法律第88号)》中主要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申请的处分(对营业许可之类的申请是许可还是不许可的处分);不利益处分(取消许可,或者命令其在一定时期内停业);行政指导(市政府对特定的人或从业者的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做劝告、助言以及指导的工作);公共评论(从更广泛国民那里取得对有关国家政令的意见的制度)。而且在法案的第6条明确规定,市政府不允许对所诉申请不受理,或已受理却搁置不理等行为,市政府对已到达的申请书必须立即进行审查,否则可以视为不作为,申请者可以基于《行政不服审查法》(昭和37年法律第160号)对其进行“不作为的不服申请”。[7]对以上內容或被公示的意见、命令等的结果都可以在电子政务的综合窗口看到。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中规定“无论是谁,对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和独立行政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文书和法人文书的公开请求”,[8]这意味着在日本政治制度和学界、司法界乃至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承认保障国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而我国是2008年5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条例》虽然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范围,较以往的信息公开制度有较大突破,但在如何应对日益增强的民众知情权需求以及知情权使用不当等问题仍有进步和完善的空间。《条例》(第1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从表述中看,《条例》的目着重于经济层面,即要让政府支配的信息在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作用,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所要依据的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政治理念。[9]因此,不排除会造成无法应对当前或未来个人和国家或集团之间由于信息收集、积累、处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巨大差距所造成的失衡局面。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日本无论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不服申请等做法都是有其参考意义的。
三、法律中的“信义诚实(信义则)”原则
除了上述有关政务诚信的法规以外,在日本的民法和商法中也分别制定了有关诚信的法律原则,即“信义诚实”,也称“信赖保护原则或信义则”。
当代日本法学界,其法体系一般被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一般而言,公法是调节和规范国家与公民(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而社会法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而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种法域,主要涉及经济、环境、社会保障等社会性问题的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生活保障法等。
《日本民法》第1条第2项中规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必须遵循信义,诚实执行。这一条原则放在民法的最前面,通用于整个民法法律关系当中。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还广泛适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经济法等法律。比如在行政法中存在5个制约行政活动的不成文的一般法原则,第1个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他4个分别为:权限滥用禁止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责任义务。[10]此外,由于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在日本相关案例中,“禁反言”原则被视为与信义诚实原则同义的法则。有关这一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可以参考日本法律史上的几个著名案例。
案例1:在巴西的原被炸日本人请求健康管理补助事件(最高法院2007年2月6日判决)[11]
上诉人为当年被美军在广岛投下的原子弹所炸伤,根据日本的《被炸者援护法》,广岛县政府需发给被炸者“被炸者援护手册”,并支付其健康管理补助金。后被炸者移居巴西,再后来被炸者回国,成为接受健康管理补助金的居民之一。但当地政府以时效失效为由,主张免去其(当地政府)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向被炸者支付健康管理补助金的责任。其依据是厚生省公众卫生局402号通知(1974年7月22日),该通知认定被炸者移居国外的情况下,失去接受健康管理补助金的权力(这一通知后被废除)。但《被炸者援护法》中也有规定,“被炸者即便移居国外,也不存在失去领取补助金的权力”。由此,法院判定上述通知和当地政府违反了诚信原则,不能免除当地政府向被炸者支付健康管理补助金的义务。
案例2:文化学院非课税通知事件(东京地方法院1965年5月26日判决)(石崎.2013)
千代田税务局在过去曾经对财政法人文化学园采取非课税的决定,但后来却又要求学园缴纳过去5年的固定资产税。当地法院以违反“禁反言”为由判决税务局违法。
可以从以上两个案例中了解诚信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和特点。首先在权力主体上,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共团体还是国民,都必须遵循信义诚实原则。信义诚实作为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国家或国民都不能违反此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平等性。其次,依法行政上,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一切以法律为优先,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机关天生的内在扩张性,避免了职权滥用、不平等对待、不作为等有损国民利益和信赖的行为。而法律不仅有限定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有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功能。另外,从第1个被炸者案例中,还可以看到信义诚实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综合而言,行政法上的信义诚实原则,更多的体现在调节国家或公共机关与国民之间关系上,其基本原则是在对国民行使国家行为时,尽可能不使国民的利益和信赖受损。
在契约或债券关系上,信义诚实原则不是主观上的诚实正直,而是指贸易双方当事人为了不违背对方的信赖而抱有诚意的行为。日本的判例将信义则作为支配债权关系的原则。特别是买卖交易中,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信义则而有机结合起来的共同体的关系。双方为了实现交易的目的而持有对对方尽义务的责任。
交易中的信义则要求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对方都要有所考虑和顾虑。[12]比如说,商法520条对贸易时间有所规定,“根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贸易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限制,但基于信义的原则作为补充,你不能半夜在人家睡着的时候把对方叫起来去履行交易”,而是应该在对方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去进行交易。
再者,信义则有要求双方综合考虑其当时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行为之意。[13]比如对方在履行责任或义务时,需要给对方传达一些必要的信息,或协商而行。相反,如果不相互报知必要或者重要的信息,或不询问,再或者询问以后对方却没有应答或不理会,都应视为违反信义则原则。这是交易当事人应该基于信义则而行为的义务。可以说信义则具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报知义务、说明义务等诸多内涵。[14]
四、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和信用补完制度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征信模式处于核心地位。而以同业征信模式为代表的日本社会信用体系被学者们普遍认为是继美国和欧洲之外的又一大极具特色的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关于日本征信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范围、征信方式等通过4个规模较大也较为著名的机构来了解(以下4个机构的信息均来自于各大机构官方網站信息)。这4个机构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以上4个征信机构基本上可以了解到日本整个征信行业的特点和内部运营机制以及征信机构本身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从东京商工社和帝国数据银行的历史沿革来看日本征信行业起步较早,且发展迅速。这与日本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后来政治经济政策的变革密不可分。各大机构营业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还涉及到政府、教育、医疗等领域几乎涵盖整个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内容种类繁多,且每个征信机构都有其特点和主打业务。除了为会员单位提供所需要的信用信息以外,还包括风险评估、信用等级评分,甚至为有问题的企业提供重构信用体制的服务。从CRD协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来看日本征信机构通过与会员单位缔结契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且比较自觉自律,一方面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又能保护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不泄露、不滥用。日本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化处理也比较早,而现在更是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以增加数据更精准的筛选、解析等功能。另外,随着近年国际化趋势的发展,日本的征信机构也积极进出海外市场,扩展其业务领域以更大地提升其国际影响力。
信用补完制度是日本商务诚信的又一大坚实支柱,由信用保证制度和再保险信用制度组成。但在解析信用补完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昭和28年8月10日法律第196号),以保证中小企业·小规模事业主顺利融资而设立的政府机关。经营方从金融机关筹措资金时,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信用保证”来支持其资金的筹措。信用保证协会在47个都道府县和4个市(横滨市、川崎市、名古屋市、岐阜市)均有设立,且各地区的信用保证协会紧密联系,形成网络。[15]信用保证制度是以顺利保证中小企业资金供给为目的,在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时,对其借入债务的保证制度。[16]日本的信用保证制度由全国52个(47个都道府县和5个市)信用保证协会来承担融资保证的实际业务。此外,由日本政策金融金库的信用保险部门来担当再保险信用运营的制度称为再保险信用制度。两个制度合并起来统称为“信用补完制度”。[17]
上世纪90年代末泡沫经济的破灭使得日本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债务急速上升,財政风险增大,为了经济的恢复和之前“中小企业金融安定化特别保证制度”的持续,日本政府和学者认为有必要对之前的信用保证制度重新审视和设计。(岡田悟,2013:2-3)因此,在2005年导入了保证金弹性化制度,也即按照融资企业的信用率设定不同等级的保证金,比如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其保证金也低。(岡田悟,2013:2-3)2007年导入责任共有制度,改变了以前信用保证协会原则上负担100%信用风险的规定,转而让金融机关原则上承担20%的信用风险。(岡田悟,2013:2-3)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不仅抑制了贷款方和借款方双方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减轻了财政负担,并确保了信用保证制度的持续。
在信用保证制度中,中小企业规模事业主、金融机关、信用保证协会这三方构成了信用保证机制的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和运作方式用图2来展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信用保证制度的运转机制:1.中小企业或者小规模事业主先到信用保证协会或者金融机关的营业窗口咨询或提出贷款申请;2.信用保证协会对融资企业的经营计划、事业内容等进行检证,决定是否能够为其做担保,如果可以的话就会联络金融机关;3.中小企业或小规模事业主得到保证承诺以后,把信用保证书交与所要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4.根据返还条件,中小企业或小规模事业主将借款返还给金融机构;5.中小企业或小规模事业主万一返还不了贷款的情况下,将由信用保证协会向金融机关代为偿还;6.中小企业或小规模事业主再将贷款返还给信用保证协会。
以上几个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信贷体系、销售信贷体系和消费信贷体系三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用产业协会和信贷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等等。三大行业协会信用信息服务能够满足会员对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例如帝国数据银行,号称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可以查阅海内外上百万个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此外,日本全国银行协会(JBA一般社団法人全国銀行協会)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此中心是运营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登录有关债务和信用卡之类的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会员银行单位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的参考资料,同时还与CRIN(Credit Information Network)机构协作,实施个人信用信息的交流业务。日本的消费信用者信息并不完全公开,而只是在同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交换使用。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对方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
五、日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征与镜鉴
第一,政务诚信方面,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手续法等几个相关法案内容丰富、相辅相成,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互为支撑,这有效地促进了日本政务的公开透明,同时也体现了对国民“知的权力”的重视。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进一步明确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而在实际操作方面,可以适当扩展信息公开请求权的范围,同时将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具体化和实体化,即明确权力主体拥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再者就是政府信息的数据化建设。2013年日本政府公布了“电子行政公开数据战略”,其目的是将政府、独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所持有的数量庞大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完善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来说,政府信息数据化作业包括数据识别、加工编辑、共享以及再利用。此外,还需要对信息公开后所带来的是否泄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可预知的风险的评估。总之,经过对政府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再以电子政务的方式予以公开,不但能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从而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提升至新的高度。
第二,在日本法律中,信义诚实原则不仅具有调节关系的机能,还具有法的具体化机能和法创造机能。[18]由于信义诚实原则拥有立法者的机能,所以存在否定的见解。这一点在日本诸多案例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日本的信义诚实原则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诚实守信功能,其在现实判例中的适用范围也较大,应用更为灵活。更重要的是,信义诚实原则在日本现实判例中并非只是作为一般法理上所倡导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作为一则具有裁判性的具体规范性条款加以运用,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在没有特别条款或个别条款限定的前提下,按此条款进行裁判调整双方关系甚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乏有日本学者担心如果不能明确厘清一般条款与个别条款的适用顺序,在实际审判中会造成一般条款取代个别条款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信义诚实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通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并且具有很强的裁判效力,这恐怕是与中国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为根本的区别。
第三,在商务诚信建设上,同业会员制的征信模式降低了日本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信息不对称和不可靠而形成的信用风险,且信用补完制度在预防各个实业主体资金链断裂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为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双重保险。此两种制度相互关联,互为支持,共同协力确保了日本市场经济的平稳长期发展。这也是区别于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又一重要特征,也是我国在建设商务诚信方面所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四,日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现了实际可操作性和实行实事的原则。如前文所述,日本民法中的“诚实信义”原则和相关案例的判决充分顾及到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条款的具体可操作性,甚至要求当事人双方行使要对对方的利益有所考虑的义务,并作为优先的法律依据和具有强有力的裁判效力,而不仅仅把“诚实信义”的原则置于个别条款无法调节之后的位置。
在探究整个日本社会信用体系中也可以看到,无论是有关诚信或信赖的法律条文、行政条例,还是社会信用保证制度无不体现了“实行实事”这一原则。在各种社会信用制度中,并没有将有关诚信或信赖的道德规范束之高阁,而是在具体事件中加以实践和运用。这也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切实保障的。
第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日本已经建立起能适应开放性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同时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即其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和维系在很大程度上较强地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惩罚机制。以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中的“连带保證人制度”为例,很多情况下在成为连带保证人之后,一旦发生被保证人失约等情况,连带保证人对担保事项负有经济和道义上的双重责任。比如,学生刚入大学时一般被要求有连带保证人做担保以防止学生付不起学费或入住公寓的费用,因此连带保证人与受保人也即被保证人彼此之间需要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否则一旦受保人付不起费用,连带保证人就必须替受保人偿还债务;相反,如果连带保证人不愿再做担保,学生则无法再继续学业。学生如此,社会人更是如此,个人担保制度在日本相当普遍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然而一方失约的情况总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具有连带保证人资格的人为了避免麻烦和责任而不愿轻易给人做保,结果就会造成被保证人不能顺利地受保而失去机会,或者被保证人为了受保而不惜花钱到一些担保公司投保。可以说这种“过度”的个人担保制度一方面造成了社会资本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开放性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更加疏离。
总之,日本同业会员制为中心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世界范围内极具特色的一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之一。这一模式曾经为创造日本型资本主义经济腾飞的奇迹保驾护航,甚至到现在还都在强有力地支撑着日本经济的平稳发展,但同时也正是由于其同业会员制的特点导致了日本社会信用体系出现漏洞。就以上作为失信惩罚机制的黑名单制度来讲,就由于其会员制的特点而使得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受到很大限制。比如将不按时缴纳电话费用的失信顾客拉入黑名单的惩罚措施也只限于电信行业或几家大的电信商,如此则造成了至少黑名单制度的惩罚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也直接导致了失信者数量的逐年攀升。而这一点也正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所需要注意规避的缺陷。
注:
[1]ニクラス·ルーマン〔大庭健=正村俊之訳〕『信頼:社会的な複雑性の縮減メカニス·ム』[M].勁草書房,1990-11-60.
[2]LuhmannN,Trustandpower,Chishester,U.K.:Wiley,1979:9.
[3]山岸俊男、小見山尚「信頼の意味と構造―信頼とコミットメント関係に関する理論的·実証的研究ー」[J].『INSSJOURNAL2』,1995:3.
[4]行政の信頼性確保、向上方策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報告書(平成21年度)[M]『行政管理研究』.総務省大臣官房企画課,2010:3.
[5]日本厚生省官方网站[OL].2017/06/18.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gyoukan/kanri/jyohokokai/index.html.
[6]「Webサイト等による行政情報の提供·利用促進に関する基本的指針」(2015年(平成27年)3月27日各府省情報化統括責任者(CIO)連絡会議決定)、電子政府の総合窓口[R/OL].2017/06/18.http://www.kantei.go.jp/jp/singi/it2/cio/dai61/honbun2.pdf.
[7]日本厚生省官方网站[R/OL].2017/06/18.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gyoukan/kanri/tetuduki.html.
[8]総務省·情報公開制度[R/OL].2020/03/23.https://www.soumu.go.jp/main_sosiki/gyoukan/kanri/jyohoko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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