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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乡规民约碑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2020-11-30韩文甫李霖

中州学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碑刻清代

韩文甫 李霖

摘 要:乡规民约是清政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由乡村里长首事主持,村民议定,报县批准,立碑公布。依据其内容可分为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两类,它将礼治与法治融为一体,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赋予乡村基层政权行政与司法的权力,使其具有说服教育、禁止和处罚的功能,对于规范村民行为,提高村民素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剔除社会陋习,树立良好风尚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自身的弊端,终因无人监督而悄然销声匿迹。

关键词:清代;乡规民约;碑刻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0-0130-08

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名目多为“乡规”“乡约”“村规”“条规”“民约”“规矩”等。它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由官府倡导,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本文就清代河南乡规民约碑刻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功能与作用予以探讨。

一、乡规民约的制定

清代中后期,社会结构日益发生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现。清政府的腐败,使基层社会治安混乱,种种恶俗,难以枚举。面对来自基层社会的混乱威胁,清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基层治理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规民约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地处我国中部的人口大省河南,是践行乡规民约的重要地区。在河南碑刻中,乡规一词最早出现是在乾隆五十四年,新安县上庵、庙头村村民刻立《乡规议》碑提出:“考之于经,有牵牛蹊田之罪;证之于律,有擅食瓜果之刑。而其他可类推已,先戒后罚,口举碑书,共遵教约,免犯官刑。”①民约是村民的公约定,是由村民自愿结合,共同制定,或以村民中某家族成员为主体设立。如巩义大黄冶刘氏16人,各捐资财,雍正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同立石,结祖坟社,每年祭祖于兹。碑云:“爰结祖坟社一十六人,各捐赀财,银数两,勒石于此。”②但在习惯上人们往往将乡规与民约合在一起使用,嘉庆十七年,新安县庙头村的《乡规民约碑》,即是由庙头北牌芦院头、庙头村、韩都村、蔡庄、方山、上庵、前坡、后坡首事乡保仝立石建造的。③

乡规民约是在官府的倡导下制定的。由首事主持,村民公议,报县批准,刻石立碑。从制定者角度划分,乡规民约可分为本村行政和自然村乡规民约及数村联合组织乡规民约。

村民公议制定。这是乡规民约的基本特点。所谓公议是由村民自愿参加共同议定。村民参与通常有直接参与推举和代表参与两种形式。常见的形式是在首事、乡约、里知等人的主持下进行,议定条规的设置及其使用与办法。碑上开列制定与立碑人的村庄、立碑人的代表里长、首事会首等人姓名。如台前县同治十二年《戒赌碑》,开列立碑主事人:吴舒安、吴籣籍、邢文杰、陈培全等,④郑州后河芦光绪十年立《后河芦禁赌碑文》开列立碑人姓氏,会首,芦德粮、德囗、德囗等。⑤

数村联合制定。有些社会问题涉及多村的利益,治理靠一村难以收效,于是由两个村庄或两个以上村庄联合共同商定。由于村民众多,让村民人人直接参与制定存在事实上的困难,通常采取选出代表方式参与制定。如新安县壑园、石井两村同立《遵示禁赌弭盗碑记》,上书立碑首事:王宗尧、监生王登堂、王如宝、王宗孟、刘法等。⑥道光二十五年巩义《官清民安碑》,由歇马亭、半个店、两河口、西竹园、米河村绅士商民仝立。⑦登封告成镇同治四年季春《公议条规碑》开载立碑人为告成镇、东北沟、北沟、马家沟、双庙沟、肖家沟、毛氏沟、竹园村绅民仝立。⑧林州同治四年《嚴禁偷神嫁祸碑》,上书立碑人为艾家庄、北采桑、东窑头、常路郊、张家屯、范家庄、秦家窑、晋家坡、西河北、东屯、横水、河东、呼家窑、西窑头、九家庄、东下洹、蒋壑、辛庄、乔家屯、东河北、焦家湾、横水河西、翟曲、东横水。⑨

乡规民约公议制定后,需经官方认可或批准,以告示形式张贴在制定村庄。如乾隆五十八年林州《修渠告示碑》载林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王禁约事:此示附近乡地乃居民人等知悉,谢公祠山场,东至窑头顶,西至狮子山,南至分水岭,北至梁岭顶,场属祠产,所有林木果树,不得擅行砍伐。倘敢故违,该乡地住持等即指名具禀,以处追究。该乡地如有徇容,一并究处不贷,各宣禀遵毋违。特示。实贴洪山祠。⑩台前县《戒赌碑》刊有“钦加同知衔东阿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刘的批示据南双合村乡者吴籣偑等呈请,示禁赌博以厚风化等情到县,据此查民间赌博例,有明禁不可轻犯”。“告示实贴南双合村。”B11这些批示,使得乡规民约具有法律的效力。

刻石立碑实施。这是为扩大其影响,使更多人了解条规内容,相互督促监督其实施的又一措施。其方式有二,一是在取得县批复后由所在村村民刊石立碑示众,二是将官府发布的有关禁令勒石刻碑,以存永久,以防后弊。

二、乡规民约的类别

乡规民约是以国家法律《大清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及地方官府告谕为依据,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适用于本乡本地。依据它的内容,可以划分为综合规约和专项规约两大类。

1.综合规约

综合规约是根据当时当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制定的。通常包括民风民俗、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民事纠纷等。由于各村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就同中有异。

新安上庵、庙头村《公议乡规议》是河南最早综合治理的规约。其谓:“先戒后罚,口举碑书,共遵教约,免犯官刑,谨列其条如左:一、十一月初一日后,马牛羊入麦地者有罚。驴骡马牛,每一只罚钱一百文,犊驹半之。羊一只罚钱三十文,夜放者加倍。赶牲口者,以罚钱之半与之,一半入庙上官用。一、田中有芟麦者方许拾麦。有割谷者,方许拾谷。过十月初一日,方许拾花。不遵者协同乡保议罚。一、田中一切树木囗囗毁伤过多者,随时酌量议罚,凡不受罚者,禀囗囗囗囗。”B12

咸丰六年十一月温县《亢村禁断碑》是河南各县综合治理规约的范本,内容完整、有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议,村有赌博招留匪人,酿出多少事端,诱坏良家子弟,实为村中大害,公议禁断。无论年节时日,一概不许赌博,倘有恃强不遵,即令保地同首事送官究治。

一议,凡系喂养骡、马、牛、驴之家,各有自种麦秋,被其践踏,均属不成,公议禁断,如有恃强明放或有偷放,被赶入庙,骡马罚钱八百文,牛驴罚钱四百文。罚钱送到,方许牵去,亲戚朋友不能承揽。夜犯倍罚,不服罚议,保地同首事送入官号,着其自领,决不徇情。

一议,村中喂养子母羊只并手牵单头之羊,损坟坏堤,踏食麦秋,利己损人,实堪痛恨,公议禁断,每羊一只罚钱三百文,不服,送官究治。

一议,各家祖宗坟墓如人间之屋庐,安静整洁,祖宗方含笑于地下。近有无耻之徒牧放牲畜粪尿污秽,以及刹草砍薪损坏墓冢,见者深堪痛惜,公议禁断。如有被捉,罚其祭肉一方,鼓乐一曲向上奠陈。不服,禀官究治。

一议,沁水筑堤,保全庐舍生命,堤上所长树木草薪,根深可保无虞。公议禁断,不许损树刹草,不服,禀官究治。

一议,村中地亩被水渐浸,斯有盐硝之害,自户扫以顾粮差。外人私扫私刮,每一小车罚钱四百文,担担罚钱二百文。不遵,送官。

一议,麦秋成熟之时,公议看守十二人,昼夜看守。如有偷麦偷秋,儿童罪坐家长,妇女累及丁男,决不宽贷。看守巡查不严,被窃一分包赔一斗,一亩包赔一石,趋革看守不用。

一议,麦秋成熟,本主未动,被其攘窃,告明更夫,会同首事验明包补。如有收破,以及地中存放麦个、秋捆,己物应当自重,被偷不能狡赖看守。

一议,地中种菜蔬,非开设菜园之辈,地中种其红白萝卜、白菜、蒜苗、红薯、山药,倘有被偷,告明看守,会同首事验明议包。久开菜园,各菜俱全,时日挖卖,实无边认,烦看守代其看顾可也。

一议,树果园瓜,谁见谁吃,其中有亲友族姓相关,看守即见,倘若禁止,不但不认其非,遭出多少口舌,自容看守不管。

一议,地中所种棉花,开放之时,两日一摘,即有被窃少许,失主亦难指其数目。倘有黑夜窃去成亩成分,开放时节盛败不一,验明确切,以包麦秋之数包之。公议不许争竟。

一议,地中所种红白萝卜、红薯、白菜、葱,见公局出条,即行剜收,如若伏恃看守,不遵条议,过期被偷,不但不能包补,仰且公议谅罚。

一议,收割秋禾,地中存放秆草、黍秸,即行运用至家,实属不暇,烦看守代顾三二日可也。近有延秋至冬,柴草仍在地中存放。公议秆草、黍秸被偷,不管包赔。

一议,村中公搭三窝铺,分为东、西、中,每一窝铺有更夫四人,冬春梆锣,彻夜巡查,以防宵小行窃,首事轮班诸夜查更,误更趋革不用。B13

以上14条是一个由村民自行制定的完整独立的乡规民约,详明了立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禁止性条规的名目,以及对违禁者处罚的办法,为各县村规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洛宁县城郊乡寨沟村道光十六年《创建关帝庙并舞楼旗杆碑记》也是一方综合治理的规约,内容共7条:凡不孝不悌者,村众公处。凡酗酒肆横者,村众公处。凡恃强凌弱无端兴讼者,村众公处。凡窝赌引诱子弟者,罚钱两千入公。凡窃取竹木五谷菜果者,不论长幼,尽罚钱五百,夜加倍;半给拿获之人,半入公;私纵隐匿者加倍罚之。妇女行窃者,女责其父,妇责其夫,母责其子,加倍罚之。村中被窃挨户搜缉。诬捏赌博窃盗者村众公处。以上七条,各宜谨守,如不遵规,肆行索命者,禀官究处。有清一代,对不孝不悌多见之于家规族规之中,在村规中,提出处罚的仅见于此。B14

鲁山县赵家村《北来河里社规矩碑》设立5条规约:一、凡农之人胼手胝足辛苦莫甚,完国课,保身家,全赖禾稼。若不法下地入场行窃,拿获,酌量罚钱。一、凡北社地方,坡多地少,土薄石厚,全赖构梢、蚕坡、树材取利。勤培养根株者,非数年不成,甚属艰难。如有不法窃取嫩芽,砍伐枝梢,刨绝根株,拿获者,视物轻重,酌量议罚。一、赌博为窃盗之媒,清靖地方,先禁赌博。如有不法开场聚赌,拿获,送官究办。一、凡遇有外来三五成群,强讨恶要及形迹可疑者,拿获,送官究治。一、凡通社邻里,守望相助,视为一家。如有闻见窃取邻物,坐视不首,合窃者一同罚钱。B15这里提出“完国课”是村民的基本义务。所言“凡通社邻里,守望相助,视为一家”的思想,是村民互助共存共荣的思想基础。

2.专项规约

专项治理是根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在某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通常有一项或两项,如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清政府十分重视对赌博的治理,雍正三年议准: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乾隆年间,河南赌博之风盛行,不但政府官员参与赌博,而且民间亦有“春节放赌”及婚丧喜庆聚赌的恶习。时任巡抚尹会一曾就此开展专项治理,但禁而不止。乡规民约将治理赌博落实到基层村庄,此类碑刻在河南碑刻中多达20余方。如温县道光九年《禁赌碑记》述说:“赌博诚晚近之恶习。故圣有训,律有文,囗特司民牧者,当加意。即教弟子者,亦不可不严为防也。B16其他还有登封道光十三年《禁赌碑记》,林州城关镇公立《禁止开场赌博立石》,巩义《本村公议禁止赌局碑记》,偃师道光二十九年《禁赌碑记》,陕县张茅乡张茅村道光九年《禁赌禁牧碑》,偃师顾县乡安滩村道光十年《清偃邑安驾滩合村公议禁止赌博牧放碑记》,三门峡市高庙乡侯村道光二十三年《四村公议禁止赌博盗贼碑》,巩义芝田镇南西村道光二十五年《合乡公议断赌碑记》,修武县西村乡东岭后村咸丰九年《永禁赌博违者议罚碑》,以及孟津县道光九年官庄《禁赌碑》、道光二十五年《戒赌碑记》、光绪二十一年《禁止赌博碑》等。

除此还有针对偷盗的规约,如登封嘉庆十八年六月《新立禁盗止邪碑》述说盗窃的危害:忆嘉庆八年以来,饥馑荐臻,饔飧不给,妇叹童号,腑臆谁诉?所可幸者,麦禾不足,又甚赖有银花耳。不谓奸伪萌起,多有视山之人愚且稀,横行肆掠,屡被侵扰。夏至取麦,秋来而取禾,甚复缉于凶荒,百十成群,纷纷然来,曰将以拥抢银花也。何其不情若是。抑又有虑者,诬赌诬盗,借端生殃,而使忠厚之民不得一夕安。其拖累于人者,豈浅鲜哉!为此,纠会众同立禁碑,每获田中偷盗之人,不论亲疏,一概罚之。庶近者见利而不争,远者闻义而特知戒,盗贼不作,风清俗美,而使人人同享太平之福,岂不盛哉!B17

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风沙为害,黄河两岸尤甚。康熙年间,郑州开封一带,道满沙砾,地多卤渍,每逢大风,飘沙扬尘蔽空,恍如大漠。咸丰元年,内黄县《常小汪等村豁减银粮碑记》:内邑常小汪等十八村,高王尉、尚小屯、咀头、常小汪、丁庄、五里店、工村、杜庄、董庄、李小汪、北王庄、东长园、王思庄、何庄、宛庄、东关村、高堤村、大黄滩飞沙流行,田园荒芜,五谷不生,百姓俱困,B18严重影响到当地的农业生产,光绪年间滑县城关乡牛庄、北滤巧及北关等8村的百姓遂相约成立治沙会来保护植被,治理飞沙,《断沙会碑记》载称:“我滑以北,飞沙之为害,由来久矣。——然而岁远年湮,规矩疏忽,采伐薪木者甚多,牧牛羊者亦复不少,甚而无赖之徒,砍树株,偷窃田苗,以致此害复启,其怖种此囗囗麦也,冬日飞沙飘囗,囗二麦每因以憔悴,其播植此木囗囗也,春时沙吹嘘,百囗亦难以葱茏。各庄首事目睹心伤,公同商议,欲以除沙之害者,非复兴断沙会不为功。于是,公恳邑侯囗吕大老爷出一告示,特为严禁,凡附近邻村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勒石之后,务将牲畜圈养,毋得任意牧放,周围树株柴薪,亦莫故意窃伐,倘敢故违,一经查出,或被指控,定即传案究罚云。囗则知今日之断沙,以较前日私立者之更为严善,且也勒诸贞珉,以志不朽云尔。”B19

三、清代河南乡规民约的特点与功能

1.乡规民约的特点

清代乡规民约具有丰富多彩、包罗万象的内容,它几乎涉及乡村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作用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呈现出中华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精神气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一,具有广泛性。村民参与制定是乡规民约的基本特点,无论是一村之规约或是数村规约都是由村民自己决定的,村民参与是乡规民约制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乡规民约产生的基础。村民参与通常有两种形式,直接参与和村民推举代表参与制定。这种合村公议与今天人们常说的村民参与还是有区别的,公议选出的代表,即当时当地德高望重且有一定家产的乡绅。他们将村民的心愿和要求上达给官府,将官府的要求和意图转达给村民,由于将立法权交给村民,因而受到村民的拥戴。

第二,具有针对性。针对性就是人们常说的对症下药,是专为应对面临的社会问题采取的措施。由于各自面临的社会问题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应对方法亦因地制宜,根据清朝法令,结合本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条规,特别是专项条规,所体现的是各村之间的差异,有什么样的问题,就有什么样的治理条规。巩义道光二十三年《本村公议禁止赌博碑记》记载称:“亡身破家,辱宗败伦,莫不由赌博致之也。其害可胜道哉!故合村之人,目睹其人,心伤其事,岂不欲救哉!但地广人众,不可家家而告,亦不可人人而语,故勒石于柏峪堂以示戒。”B20林州《严禁偷神嫁祸碑》谓:“偷神嫁祸,林邑恶俗,相沿已久。近有无耻奸民因蓄小忿,遂偷神像以置人家门首,不雨则以偷神之故,论诈百端,既雨则以谢神为词,需索无已,以致借此小事,倾家荡产,贻害匪轻,此林邑之恶俗,亦林邑之俗习尔也。陶大老爷署林县,立碑隍庙,严行禁止,此除莠安良之政也。霍曲等村恐日后渐弛,因共立一石,以便遵守,以垂久远云。”B21

第三,具有可操作性。乡规民约制定的规约及治理办法,具体明白,贴近群众,切实可行,体现了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治理精神,看得见,行得通,有地方特点,也有时代特点。对不良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以法令规约为准绳,以所犯事实为依据,如窃取树果南瓜豆角一切菜类,按斤计算,每一斤罚钱若干。骡马、牛驴食毁麦苗,按头计算,每一头罚钱若干。羊食毁麦苗,按只计算,每一只罚钱若干。处罚以一为起点,起点低,体现了从严治理的原则,从小处入手,从小处做起,严而不苛,处罚有度。罚戏三台以及立碑惩戒,亦为村民所认同,既是对违犯者的严肃教育与惩治,又是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形式。

2.乡规民约的功能

清代的乡规民约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规范乡民行为方式、调整乡村各类纠纷及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为主要功能,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精神力量。它的功能可以概括为教化、禁止、奖励及惩罚三个方面。

第一,教化功能。乡规民约都是将治安宣传教育作为基层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加以强化,乡规民约坚持教化为主的方针,对村民进行正面教育,在思想上分清是非界限,认识什么是正当行为,什么是不良行为,对于村民的不良行为,帮助其分析产生的原因,指出其危害,使其改过。如登封《后河村规矩碑》,额题劝民究过,集中表达了立碑人的用心,共7条:“一、犯坏人坟墓及诬人坏坟墓者,乡约邻人察实处明外,罚钱一千。二、犯酗酒滋事者,处明罚钱五百文。三、犯赌博,罚开赌人钱一千;罚赌者五百文,及本地方人诬赌诬盗者,察明罚钱一千。四、犯窝娼及驾土妓讹人者,察明罚钱五百文。五、犯盗人物件者,察明将所盗物件包出外,罰钱五百文。六、犯收进外来混徒滋生事端者,处明罚钱五百文。七、犯一切讹诈等事者,乡约邻人察实察明外,罚钱五百文。以上数条有不认罚者,俱送官法处,至于所罚钱文,本年乡约经营,以备公用”。B22新安县道光二十八年《乡规民约碑》设立禁规5条:“一、凡犯赌者,罚钱五百。窝赌、首赌者,罚钱一千。捉赌者,得所罚一半。输赢俱消囗。如有盘赌等项,情节较重者,随时议处。一、凡偷窃五谷及南瓜、豆角、柿子、绵花、树木之类,无论男妇,每人罚钱五百,夜间加倍。拿获者得所罚之钱一半。一、凡聚党肆横,平空讹诈及引诱无知子弟,哄骗财物,谋人产业者,公同议处。一、凡演戏酬神,妇女非五十以上者、十二以下,白昼不许观戏,违者议处。”B23

第二,禁止功能。禁止是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治理的原则。禁止的本质是取缔、铲除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从制度上宣告违规违约行为是非法行为,而且采用严厉的行政手段进行打击,强制民众参与治安防范,动员村民揭发检举各种违规违约行为,迫使违规违约的人弃恶从善,去邪归正,将处罚措施落到实处。禁止范围广泛,禁止名目自行商定,违者给以相应的处罚。禁止项目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禁止嫖娼。雍正三年九月,河南巡抚田文镜说:“大路客店,皆养有娼妓,凡行往来认识其店,即行留嫖宿,在在皆然。无知之徒,迷恋忘返,轻则花费银钱,重则倾家陨命。甚至召集匪类,诱睹抽头,弃旧迎新,争风打架,命盗案件往往皆由此而出。”B24在乡规民约中,禁止嫖娼是一项重要内容。巩义米河村、登封十村都公议立碑刻石严加禁止。

二是禁止放火烧山。放火烧山,破坏生态环境,导致资源枯竭。登封《禁焚山林碑记》称:“嗣后有放火焚山者,或入林窃木者,指物罚钱。如不受罚,送县究处。”“用勒诸石,垂戒将来。”“住持僧湛峰立石。”B25还如禁止滥伐林木。连根挖树,破坏植被,开山种植红薯玉米,导致青山变秃,灾害频发,民穷财乏。道光二十六年阳武县杏兰村立碑保护树木,扳枝罚钱一千,镰杀斧砍罚钱三千。禁止偷拿强取,毁坏林木。B26

三是禁止需索讹诈。周口关帝庙嘉庆五年二月阖镇公立《禁止演戏需索讹诈碑记》载:“嗣后演戏敬神之时,倘有文武大小衙门兵役并地保人等,欲拿官戏混行阻扰,许该众商赴本府衙门具禀,听候查究,毋违。特示。告示。”B27

四是禁止启土开窑。启土开窑,污染环境。嘉庆二年鹤壁《禁止启土开窑碑记》载:“频年以来,本村居民多于岭下启土窑灰烬之用,或于岭后开设煤矿厂。”“自兹勒石后,勿得启土,勿得开窑。如有不遵约合,履行挑□者,罚白银一□两,贪利写给人地者,邻里共攻之。启土而不遵,罚违者亦如之,各戒子弟幸勿蹈扰。”B28另有一方碑刻开列禁止启土范围:“西至西路□,东至东路□,北使土至渣堆,开窑至二百步以外。村东以界石为止,村西以界石为止,村北以界石为止。”B29

五是禁止扒开河堤。修筑堤坝,保护庐舍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堤上树木草薪,根深可保无虞,沿河两岸村庄公议禁断在堤上损树刹草,违者,禀官究治。同治九年商水县《禁止扒汾河堤碑记》载知县曹文昭:“嗣后,北岸不得扒南岸堤,南岸亦不得扒北岸堤,倘北岸雷坡人等再有挟嫌往扒南岸堤者,定将该首事等先行详辨。各具甘结附卷,着即抄录勒石,以示将来。此谕。”B30

六是禁止侵占公共墓地。公共墓地为村民共建,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信阳城西公共墓地,本为羁旅贫民厝葬之所。同治年间,为人侵占,成为牛羊马豕畜牧之场。村民目击情形,心伤暴露,集赀建塔,请立禁碑。经知州审批,“合行出示申禁,以垂久远”B31。

七是禁止践踏庙宇。嘉庆十六年浚县浮邱山碧霞宫《严禁作践庙宇告示》碑刊载:“自示以后,如有前项贪利之徒,仍在山门内外、站台、两廊强搭铺面者,许该住持暨乡地人等指名禀报,以凭挐究。倘敢扶同徇隐,一经查出,定行严惩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右谕通知。告示实贴碧霞宫。”B32

八是禁止巫觋焚香治病。光绪三年河内县(今沁阳)《禁止巫觋焚香治病议约》载:“凡村中有延左道医疾之人,除天地会会首用心纠访外,无论邻里亲族,皆许到会中出首,再同会道术医者逐出,延医之囗公同议处,有违抗者,送之于官。立约之后,惟愿在村人等崇正道,怠邪说,庶几人无囗正,风俗可成,不通以捕缉之事,囗我邑侯也。”B33

第三,奖励及惩罚功能。奖励是乡规民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的乡规民约都有相关内容。如道光二十八年登封《乡规民约碑》设立禁规,规定凡偷窃五谷及南豆角、柿子、绵花、树木之类,无论男妇,每人罚钱五百,夜间加倍。拿获者得所罚之钱一半。新安县禁赌碑规定捉赌者,得所罚一半。凡此表明乡规民约制定者试图建立奖励机制的用心。

惩罚是乡规民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的乡规民约都有处罚的内容。对于违规行为处罚,实行有犯必究、有犯必罚的原则,不分大小多少,一律从严查处。量罚区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多少。处罚的名目自行设置。涉及村民生活生产和道德、习俗各个方面。凡属不良行为均在其列。处罚办法主要有4种:

一是经济处罚。从实际出发,宽严结合。巩义《口头村胡家炉村正俗碑记》碑阴开列罚规窃取棉花,每一斤罚钱四百文。窃取五谷杂粮,每一斤罚钱二百文。窃取南瓜豆角一切菜类,每一斤罚钱一百文。窃取树木树果,每一斤罚钱一百文。夜犯加倍罚。骡马食毁麦苗,每一匹罚钱四百文。牛驴食毁麦苗,每一头罚钱三百文。羊食毁麦苗,每一只罚钱二百文。夜犯加倍罚。B34偃师苗湾村五道庙刻立公议禁止赌博罚规:一年四季,年节逢会,一概不许赌博。赌无大小,见钱即是。一、开场者,罚钱捌千文;二、惯赌者,罚钱陆千文;三、匿赌者,罚钱肆千文。四、偶赌者,罚钱贰千文。B35这里将经济处罚的起点定为一,表明违规违约查处的严厉性。决不宽贷就是说不允许人们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来为违规违约者开脱,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二是罚戏三台。登封《邢家铺公议劝戒申明条约碑记》载称:合街公议,凡害农酿祸之人,或被查出,或被访闻,除鸣官惩治外,理合以为劝戒。又议演戏三日,岁以为常,俗厚而务本之道行矣。B36演戏是对害农酿祸之人的一种较重的惩罚。在开演前,要当众宣布犯者所犯过失及乡规民约的条款,以警戒村民及周边村民自爱。通过吸引民众观看文娱演出來接受法制教育。巩义《戒不规防邪患碑记》记载:邪患数条,如有犯者,罚戏三台。B37郑州《后河芦禁赌碑文》记载:犯赌,罚戏三日。有不从者,禀官究治。B38

三是立碑悔过。对于犯有严重过失者,事发后,能承认过错,表示愿意改过的人,责令做出检查,免于追究,许其立碑改过。濮州知州高士英说:“有愚氓李兴时率领巫婆百余人,借天旱乞雨为名,擅入学堂,毁坏圣象,并殴击学生若干人。经劝学员禀送前来,本州一再研讯,从重责押,李兴时等深悔前非,愿捐助学堂经费若干。本州为体恤民艰,不受其钱文,罚其立碑一尊,以示惩戒。”B39

四是扭送官府。主要针对两种人:一是犯有过失后果较重、情节恶劣者,二是对于所犯过失而坚持不改以及恃强违抗者。扭送官府,依法究治。同治四年登封《十村公议乡规碑记》规定:“凡犯规者无论骨肉,无论故旧,悉以规矩从事。强悍不遵囗囗送官发落。”B40道光二十九年偃师《禁赌碑记》载:“倘恃强梗不服禁例,族长里长等人,送囗官究处。”B41安阳《安邑东岭西村创修戏楼碑记》有谓:“官地不许卖饭聚赌,若有不服者,本年乡约送官究治。”B42“送官究治”体现了乡规民约之规范及其应用与国家成文法律以及司法权力运行的对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乡规民约中的处罚与官府处罚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给予犯者的处罚。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乡规民约的处罚数额不大,情节较轻,且多是针对初犯偶犯。官府处罚则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且多是再犯、惯犯者。清政府实施的这一统筹兼顾的政策,既赋予村民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力,又能使官府集中力量处理大案要案。

四、结语

乡规民约的推出是清代中后期治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措施。它有的放矢,广及全国乡村,借助政权的力量,以动员村民参与为其基本特征。就其实施的效果来看,作用显著,对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维护乡村和国家良性的互动关系,保持乡村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规范了村民行为,增强了民众的凝聚力。清代对教化尤为重视,如康熙九年九月,提出致治之世,以教化为先。并且依据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将教化内容概括为十六条。B43推行乡规民约制度是将这一思想落实到基層民众中的又一举措,是对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至乡村的具体表现。乡规民约的制定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引导民众遵守社会公德,保护正当权益,惩罚不良行为,借助传统的习惯和习俗,在协调冲突的过程中调整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调整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和谐,通过内化的作用来影响人、教育人,从而化解各种矛盾,使村民和睦相处。

二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清代中后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治安混乱,严重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国家政权的巩固。清政府以乡村为突破口,以推行保甲制为手段,将“凡例禁之事,责令稽查首报”B44。乡规民约的出台将保甲的这一职能具体化为条规,要求村民切实遵照执行。采取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大力整饬基层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约的行为,违规违约率迅速下降,乃至在县域内实现了乡村无违规违约之人,社会无违法犯罪之人的局面。如温县《亢村禁断碑》载:“比及二载,堪称仁里。”清代县狱中关押人犯数量多寡是治安好坏的重要体现。狱空是指县监狱中没有在押人犯,是社会稳定、治安良好的集中体现。《狱空碑》是为县内一年或连续三年狱中没有在押人犯而建。清郏县知县张熙瑞《囹圄空虚记》载:“癸亥春,余莅兹土,簿箓囚徒,仅有数人。期年,狱空,遂与殷春卿少府俱蒙上宪记功奖励。”“爰勒石以代箴铭。”B45孟津县《狱空碑》载:“狱空三载。道光十一年四月起十四年六月止。”B46狱空所揭示的基本事实是在县内一年甚至三年之内没有出现各类凶杀、纵火、抢劫、盗窃、投毒、绑架勒索、抗税抗差、侵吞官库资产、贪污贿赂以及谋反、暴动等恶性案件的发生,这是最为难能可贵的。究其原因是清政府强化了对基层的管理,而推行乡规民约制度乃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三是剔除积弊陋习,匡正民风民俗。建立良好的民风民俗是乡规民约制定的初衷,也是乡规民约期盼达到的目标。它的核心是破除陈规陋习,如巩义巴沟村《十八村公局公议丧事婚礼干礼规矩条例》,就是破除婚礼丧事的陋规,提出从简办理,条规共8条,内有4条约定出殡事项:一议,凡有丧事,乡眷来作吊者,每人给方孝一幅。若姻亲则当别论矣。一议,丧事在百日之内做七出殡,乡眷以礼来者,勿再散孝,以流水棹待之。如出殡远丧,眷以礼来者,仅散交殓纸,亦以流水棹待之。主客庶几两便。一议,乡间出殡,主人本酌请晓事者数人,从中计议。事前不必先请,事后无用再酬。他如主人日月茂盛,愿请愿酬者,可从其便。一议,出殡应用几人,主人指名下帖,定于某日上场。未有帖者,无论乡眷族人,均不必前往。执事人等无论所作何事,皆给一幅方孝到底。B47巩义小关镇《戒不规防邪患碑记》陈述乡规民约在去邪扶正方面的作用,明确提出:“吾乡有不事本业,甘犯不规与邪者,群起而攻之。告诫乡里宜敦仁而讲让,勿作奸而犯科,庶几化日之下,优游享升平之福也。”B48濮州光绪三十四年《禁止董口毁学碑记》,也以实例述说了乡规民约在正人心方面的作用:“国之强弱,视乎人心之邪正,人心之正,在乎官长之振兴。为此,示仰董口一带居民知悉,须知国朝尊崇圣道,力拒邪说,与其烧香演戏,耗无益之钱以酬神,何如孝敬父母,崇尚实学,养成国民完全之性质。况我孔子,本孝悌忠恕以立教,本诗书执礼以立言,道冠古今,德配天地。中国二千年来,得以称为礼教之邦,而为全球第一大国者,胥我孔子之力也。方今特奉明诏,遍立学堂;所以御外侮,所以兴内政,悉本孔子之道为宗旨,断无丝毫沾染外洋之说。尔百姓等食毛践土,具有天良,此后务须破除迷信,尊崇圣道,将来民可以富,国可以强。若执迷不悟,一昧迷信邪说,他日必蹈印度全国好佛,卒亡于佛之惨报。”B49

乡规民约在清末逐渐废弛,究其原因在于自身存在的弊端。乡村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但没有监督制度。在乡村实行责任连带追究制,让村民互保,责任集体中一人违法,所有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提出妇女行窃者,女责其父,妇责其夫,母责其子,加倍罚之。这种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扩大了打击面,容易使邻里之间相互猜忌,因而难行持久。此外,乡规民约委权于村役,但村役不是在编官吏,不领俸禄,为官役使,只免除本身差役,社会地位低下,事务繁重,缺乏升迁制度与办法。处于晚清吏治腐败的大背景下,官吏上行下效,贪污成风,怠于政事,基层村役无人监督,更是无所事事,听之任之,任其泛滥,致使规则成为具文。

注释

①B12《乡规议》,乾隆五十四年,碑存新安县上庵、庙头村。

②《刘氏祖茔碑文》,雍正十一年十月,碑存巩义市大黄冶村。

③B23《乡规民约碑》,嘉庆十七年,碑存新安县庙头村。

④B11《戒赌碑》,同治十二年,碑存台前县文管所。

⑤B38《后河芦禁赌碑文》,光绪十年,碑存郑州市后河芦。

⑥《遵示禁赌弭盗碑记》,嘉庆十一年,碑存新安县石井村小学。

⑦《官清民安碑》,道光二十五年,碑存巩义市米河镇米河村白衣奶奶庙。

⑧《公议条规碑》,同治四年,碑存登封市告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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