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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验的8个常见法律问题

2020-11-30郑秋云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出厂安全法资质

郑秋云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以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食品检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四条至九十条,虽然仅有短短的7個条款,却蕴含了诸多法律知识。为此,笔者详细解读了与食品检验相关的8个常见法律问题,以期帮助食品企业规避在检验方面的法律风险。

1 食品企业应当如何选择检验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然而,市面上不仅存在一些虚假的检验机构,也有一些检验机构为了业绩增长而超出自身检验资质范围增加检测项目。因此,食品企业应当注意识别,避免花了钱却拿到一份没有意义的检测报告。

首先,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同时注意证照的有效期,然后可通过企查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等进行核验。值得注意的是,需核查本公司即将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项目是否被纳入其检验资质范围内。其次,应当尽可能选择一些大品牌、业内口碑较好、受市场监管局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前,部分检验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合格”,也有一些检测机构因软硬件不匹配所得到的检测结果并不准确,所以不能贪便宜而随意选择检验机构。最后,在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以条理性、清单式的条款对该机构的义务进行明确,以便日后产生分歧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食品企业可以申请“免检”吗?

十多年前,电视广告中常会提到“xx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且会戳盖“免检产品”章来让产品显得与众不同。事实上,有部分食品也曾在2002年增加作为可申请免检的产品。但是,国务院于2008年9月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对免检制度进行了废止;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及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均对“不得免检”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每批次食品生产完成都需要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吗?

正常情况下,食品企业应当对每批次生产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外销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施行,一般简称为《特别规定》)第五条指出“……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检吗?

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相比,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删除了“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当然,此处更多强调的是检验义务,即食品生产企业是第一制造者,有自检和委托检验的义务,必须在二者之间择其一。

5 编造出厂检验记录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并不重视产品的出厂检验环节,甚至编造检验记录、随意戳盖检验合格章,甚至是检测数据还未得出就将产品销售一空。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编造出厂检验记录在药品管理中的处罚相当严格,而药品管理与食品管理有诸多相似之处,当药品检验都如此严格时,食品管控也应严格实施。例如,2019年12月实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罚款最低150万元起,吊销各类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没收违法期间的收入,处以罚款,且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处拘留。

6 如何确定食品出厂检验项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及销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9.4”明确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与检验批次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定,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应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7 每天有多品类、多批次产品出厂,每批次需要留样5个直至保质期,那么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留样仓库?

企业可以单独设立留样仓库或划定留样区域并明确标识,且应注意避免与其他食品的交叉污染。

8 食品企业如何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诚如第1个问题中提到,一些检验机构可能无资质、超出资质甚至没有检测某些项目的软硬件设备等,检验人员也可能没有作业资质,所以企业并不能完全相信某些检验机构的报告结果。基于此,食品企业可按照以下顺序逐步对检测机构进行审查。

①审查检测项目是否超出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技术条件等。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符合认定条件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认证标志为“CMAF”。

②审查检测样本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在检测报告中会对样品数量和状态进行一定的描述,如果检测报告附有样本图片,那么可结合扣押清单与笔录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如果没有图片,即报告中仅有对样品数量和状态的描述,则要从“数量和状态”与扣押清单及笔录进行比对,检查送检食品和被扣押食品在包装、数量上是否一致,有无可能被污染而影响检测结果。

③审查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在食品类检验报告“检测依据”一栏会对“检测方法”进行描述,相当于鉴定中的技术标准,且不同的检测样本有不同的标准。主要审查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检测方法”相一致,以及是否采用了不同的或已作废的检测方法。

④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据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所以,如果签字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时并没有获得“授权签字人”资质,就相当于“无资质”或“非授权签字人”,此检测报告即为无效。

⑤可以通过检测报告中理化指标之间的逻辑进行推理,如pH值和酸碱度之间的数据是否存在矛盾等来审查检测报告。

综上,食品企业不管是出于守法合规角度,还是从内部管理、促进提升的角度,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清晰解读和掌握,都将有助于企业应对日常产品检验检测的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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