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2020-11-30邢进生
邢进生
摘 要: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把握,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标准,导致类似情节的案件可能存在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的问题。对该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有关司法解释的要义,综合考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性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并注意通过审前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法两家应加强协作,尤其在被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大沟通、协商力度,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奸淫幼女 强奸 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又再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在服刑。
2011年8月份,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遇到离家出走后迷路的被害人小美(化名,女,被拐骗、性侵时10岁),杜某某利用小美年幼无知,采用哄骗手段,将小美带回其打工居住的出租屋内,后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小美的目的,杜某某采用蒙骗手段,将小美带回内地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利用收养、从属关系并采取哄骗、控制、威胁、恐吓等手段,在被害人上小学、初中、幼师和幼儿园实习期间,多次、持续与小美发生性关系长达7年之久。在小美工作之际,阻挠小美正常的谈恋爱,对小美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
二、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30日,內地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对杜某某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并当庭建议对杜某某所犯强奸罪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2019年2月22日,内地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杜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后杜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2019年12月,内地某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现本案原审判决对强奸犯罪量刑明显不当,即要求内地某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向市院汇报。经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指令内地某县院向市院提请抗诉。内地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提请内地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检察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议,认为本案强奸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次日,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2020年7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为原审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并发表辩护词。开庭审理中,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对其拐骗被害人小美、强奸小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渴望有家有孩子,被害人从小离家出走且受到父母虐待,是自己把被害人带回老家,辛辛苦苦养大。作为养父,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被害人能够出具谅解书,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杜某某辩护人辩称,因无明确司法解释,本案杜某某强奸的情节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其所犯强奸罪应当在有期徒刑3至10年之间量刑。
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强奸犯罪已经构成“情节恶劣”,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1)杜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1年8月杜某某在将被害人小美带回广州番禺的租住屋后,利用年仅10岁小美的年幼无知,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又以“帮助你找父母,你就应该这样”的话欺骗小美。在杜某某将小美带回家乡后,杜某某以“父亲与女儿就应当睡在一起”的话误导小美,或者直接对小美实施打骂,仍持续与小美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在小美年幼时,杜某某通过灌输错误伦理思想、实施暴力等手段,以达性侵、掩盖罪行之目的,主观恶性极大。
(2)杜某某利用监护人的特殊身份,违背被害人意志,长期迫使被害人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杜某某将小美带回家乡后,与小美以养父女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小美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均依赖于杜某某,杜某某为了满足自己卑劣的目的,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和便利,以不让上学、不给吃饭等相威胁,使未成年的小美在无助、无望的状态下,不得已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杜某某在供述中称,“每次都是因为她做错事或者她问我要钱的时候,我就提出和她发生性关系”。故,杜某某利用所谓养父的身份和优势地位,在被害人无反抗基础、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实施奸淫行为,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危害性极大。
(3)杜某某为满足自己欲望而不择手段控制被害人,情节恶劣。根据本案言词证据,在小美成长过程中,杜某某为了进一步控制、强迫小美,而采取多种手段,以达自己卑劣目的。在小美上幼师、幼儿园工作期间,杜某某分别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租房,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小美;在小美交男朋友后,杜某某反对并提出高额彩礼要求,最终迫使小美与男友分手;在小美有了自己的手机后,杜某某复制小美的手机卡,随时掌握小美手机联系人的情况;在小美逃离杜某某外出打工期间,杜某某通过复制的手机通讯录联系小美多个同学、朋友并辱骂、骚扰他人,要求提供小美下落等。不难看出,杜某某对被害人控制的目的不排除包含了继续实施性侵的故意。
(4)杜某某长期对被害人的侵害,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根据小美同学的证言及小美陈述,小美在上学期间经常闷闷不乐,还在微博上发出其用玻璃片自残身体的照片。由此可见,杜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小美的身心摧残极其严重。
(5)杜某某有性侵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严惩。杜某某于1995年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害幼女受害时不满4周岁),后再次对本案被害人实施性侵犯罪,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5条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同时具有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更要从严依法惩处。结合本案,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从重从严惩处情形中的五种情形,即: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的,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的,多次实施强奸的,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的。综合上述情节,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行为的危害后果与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5项情形的危害后果相当。因此,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对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所犯强奸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
2020年8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一是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犯拐骗儿童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原审判决对强奸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的行为已达情节恶劣之程度。虽然对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即强奸罪加重处罚(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并无明確司法解释界定何为“情节恶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对《意见》第25条的解读,“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上述所列某几项情形,认定强奸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本案杜某某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的行为具有《意见》所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的五种情形,且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伤害,故认定其强奸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与《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体现的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是一致的。三是县人民法院的原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建议对杜某某所犯强奸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拐骗儿童犯罪数罪并罚。
2020年8月31日,市检察院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确定刑量刑建议,认定“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所犯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与原判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再审抗诉案的启示
首先,准确认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情节。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把握和认定,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情节,综合判断行为人行为情节的危害程度是否与强奸犯罪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危害程度相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的犯罪,往往存在行为人长期、多次性侵未成年人等情节。在案件审查中,要注意结合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根据《意见》第25条规定所列举的情形,对犯罪情节全面、细致审查,做到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该类犯罪从重从严惩处,依法实现罚当其罪。
其次,准确适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行为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5项情形危害后果相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意见》第25条规定所列七种情形中多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恶劣”。
再次,依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监督。司法实践中,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囿于个别司法解释未出台、司法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该类案件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即部分案件未能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严打击”。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在做到准确指控犯罪、适用法律的同时,要注意对判决的全面审查,尤其对于情节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从而确保统一准确适用法律,彰显司法公平、公正。
最后,要依法发挥“智慧检察”的作用。该案是上级院在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因此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通过业务统一系统对下级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对办案的流程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件,要逐案进行审查,强化对下监督职能,利用“智慧检察”的优势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增强检察工作人员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及时发现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在实际办案中坚持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的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