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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2020-11-30

价格月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服务项目收费医疗机构

刘 剑

(1.南京大学 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中心,江苏南京 210093;2.金陵科技学院 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69)

一、引言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到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同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推动健康大数据、健康信息服务及智慧医疗服务等惠及全民健康的医疗服务的应用。2018年9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专项规范的重磅文件,进一步界定了互联网医疗的范畴,并明确要对涉及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全国有2000多家医疗机构开展了远程诊疗服务。因此,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这种医疗服务形式的接受度与需求量,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对该项服务的提供意愿与提供量。采取科学合理的互联网价格管理手段,有利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有利于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和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而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及时的优质医疗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监测、在线疾病诊断等多种医疗服务,是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因此对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也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由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协调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政策。[1]在我国开展最为广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远程会诊、远程治疗等项目,早在1999年卫生部就下发了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远程医疗会诊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其收费标准。[2]同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卫生专用网远程医疗服务收费的批复》,列出了卫生专用网远程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会诊等级、会诊类型及会诊时间进行收费,如常规实时动态三级会诊的出诊为每30分钟2000元。在2014年与2018年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又下发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及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对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

表1 国家关于远程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的政策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构成

从我国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来看,主要是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进行收费。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测、互联网医院门诊等四大类构成。

1.远程会诊类: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切片数字转换及上传、远程影像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等项目。

2.远程诊断类:包括远程影像诊断(CR、DR)、远程影像诊断(CT、MRI)、远程心电诊断、远程超声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项目。

3.远程监测类:包括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胎心监测、远程血压监测、远程血糖监测等项目。

4.互联网医院门诊及其他互联网医疗项目:互联网医院门诊诊察费等项目。

(三)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要是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各省份根据本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开展状况,制定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段与收费标准。

1.大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如四川、贵州、宁夏、江苏等省份在完善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间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项目内涵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为远程诊查类、远程诊断类及远程会诊类价格。

2.少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四川省卫计委在《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中规定,新增的、医生直接与患者间的远程监测及其他类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江苏省在《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远程多学科会诊中邀请方和受邀方为省外和境外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自主定价;远程监测服务项目也由医院自主定价。广东省提出,对需求个性化较强、竞争比较充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云南明确提出,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项目在群众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表2 各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三、目前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难点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院、医生、患者及第三方企业,价格管理对象较复杂

与传统医疗服务一般仅仅涉及患者、医疗服务提供方及医院、医生等主体不同,按照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对互联网医疗的概念界定,其中,远程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涉及的主体包括邀请方与受邀请方医疗机构、双方的医务人员及患者等;互联网医院是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则涉及到提供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第三方以及医生和患者。由于涉及了多个利益主体,其价格管理的复杂程度更高、难度更大。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繁多,但目前纳入管理的项目较少,管理存在缺失

目前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在线疾病咨询、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测和康复、电子处方、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及疾病风险评估等。从目前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列入管理的项目不超过20项,主要涉及公立医院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少部分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的价格提出了相应管理措施。同时,对于远程医疗服务收费,大多地方政府仅仅明确了收费标准,对服务项目的细分内容划分还不够清晰。如贵州省的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项目服务内涵仅为“通过网络传输的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会诊”,没有明确病理会诊专家组的主持医师职称及邀请方与受邀方医疗机构的具体服务内涵。

医疗服务价格的高低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这种医疗服务形式的接受度与需求量,同时也会影响到医疗机构提供该项服务的意愿。如果没有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或明确的管理办法,将会制约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如目前开展的远程监测类医疗服务,大多为单一项目收费,而远程重症监控包含多项监测内容,其服务可以使患者不离开病床就能24小时得到远端城市大医院或上一级医院专家及医护人员的持续监护,可以实现大医院病床的跨地区延伸,提升优质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另外,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远程家庭健康护理可以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医护团队同时监护多名患者,在患者家中完成对其监护、康复和保健,这种服务模式将会在今后获得较大发展空间。但目前我国针对这两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尚没有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办法,致使相关服务难以开展。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段不健全,价格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患者与医生不直接接触,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诊断、提出诊疗方案,鉴于疾病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及网络传输的限制,加大了医疗难度与风险。当前,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占比一直不大,其价格管理延用了一般医疗服务的管理办法,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管理细则、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已经成为政府调整医疗机构和患者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快速发展,完善互联网医疗成本核算及价格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依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目的及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1)互联网医疗作为传统医疗服务的补充与延伸,为实现提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性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体现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可以面向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实行政府定价或提供无偿互联网医疗服务。(2)对于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少数特别项目实行医院自主定价。(3)对于网络预约挂号、在线健康咨询服务等不涉及医疗核心的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被排除在互联网医疗概念之外,这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应完全由市场决定。

(二)构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层级管理制度,完善定价机制

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层级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决策流程,特别是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医院,应获得参与价格调研和定价决策的权利,使医院、医生、医保部门、网络运营商、行业组织等各利益相关主体都能参与到价格决策过程,最终制定出合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

科学核算互联网医疗服务成本,做到价格与实际成本相匹配。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改变目前远程医疗服务中电信运营商收取了大部分费用、医院只收取很少一部分会诊咨询费用的现状。[3]对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职称医务人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差异性定价原则。

(三)细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标准与服务内容,推进按病种付费

国家应尽快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定价原则等指导性政策文件,以便于各省份相关部门根据指导原则制定相关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出台相关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根据省、市、县、乡不同级别,医师职称高低,影像、病理等不同专科,细化收费方法及标准。如江苏省规定互联网医院门诊诊察费依据医师职称的不同分为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四类,每一类中又根据医院的不同级别分为三类医院与二类医院两种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细化了具体医疗服务内容。

推进远程重症监控、远程家庭健康护理等服务项目的开展,采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可以根据患者年龄、会诊情况、治疗方式、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并发症以及疗效等多种因素,将诊断相近、医疗费用相近、治疗手段相近的患者分入若干病组,由医保予以定额付费,[4]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提升优质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与一般消费品不同,互联网医疗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特别是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远程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充分发挥政府在价格监督管理中的主导作用。[5]政府通过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互联网医疗市场及法制监管,以及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单位进行成本测算和监督考核,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公平合理,在维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同时,切实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利益。

互联网医疗服务迅速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广大患者和有医疗需求的健康群体可以更直接、更方便、更广泛地参与到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中,通过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披露机制,是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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