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湖北省代表团奖励办法(试行)》出台
2020-11-30
民族大家庭 2020年2期
日前,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体育局联合出台《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湖北省代表团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奖励原则、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对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竞赛项目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直接培训教练员(含主教练、助理教练)、项目领队、运动员所在单位(项目基地)、竞赛项目总教练,取得表演项目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编导兼教练员、领队、担任表演项目的总领队、总编导、工作人员,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集体和个人,参加开幕式驻停表演人员和编导兼教练等分别给予奖励。《办法》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竞赛项目第一至第八名,分别给予8 万元至0.15 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获得表演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每名运动员0.5 万、0.3 万、0.2 万元的奖励。(湖北省民宗委民族二处 郭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