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
2020-11-30冯渝安向泽涛
冯渝安 向泽涛
1.铜仁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2.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贵州 铜仁 554300
审判中心主义在前几年的依法治国决定中便已然被确立为刑诉制度调整的重点方向,这一思想的基本内涵便在于将刑事案件的处理均同审判相联系,无论是审前程序还是审判阶段。这也就说明,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能够更好地帮助公检法实现司法公正,进而更为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律师作为刑辩的直接主体,在其案件代理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受到审判中心主义适用的影响,自然也会在后续的各项环节接受不同挑战,迎来同以往不甚相同的机遇和可能性。
一、纵观整体,分析机遇
在审判中心主义适用的情况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可能遇到的机遇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
审判中心主义更加强调双方的公平控辩,因此也更加注重刑辩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注重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成果和辩护力度,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基本意见也会得到法庭的尊重,并且相应的侦查机关也要就此展开调查和分析。此外,审判中心主义更加强调证据在刑诉案件中的效用,因此刑辩律师对证据的合法调取,对文件的正当查看和阅览等等合理操作,都会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保护。同时,法庭既然以审判为中心,那么这其中的“审”和“判”所针对的主体便是控辩双方,辩方律师的意见和阐述会比在之前审判中更有分量,这就能够有效提升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促进两者法庭地位的平衡,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利。而在这种地位制衡的情况下,刑辩律师在法庭上的话语权也会得到更多的尊重,无论是在举证环节中的意见发表,还是程序上对回避这类事项的申请,亦或是对量刑的阐述等等,律师地位会更加明确,作用也会得到更为有效地发挥[1]。
(二)扩大刑诉律师的运用范围
正如上文所说,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辩护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而他们这一权利的行使必然离不开专业人士的辅助,这里所指的专业人士便是刑辩律师。因此,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明显扩张了刑辩律师的市场,提升了相关专业人士的需求量。而正是由于这种专业人士的缺口,刑诉案件的处理才必须要建立起统一且规范的律师准入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指导下的法庭辩论,更加讲求对各类人员的实质询问,包括鉴定专家,证人等等,所以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难度也有所提升,以往非专业人士的介入和代理必然不能满足这种审判实质化的要求,因此律师准入制度的建设也是必然趋势,无可避免。同时,在刑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其他的环节也都需要专业刑辩律师的参与,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以及速裁程序等等,这也就意味着律师的刑诉辩护会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平台,有更多用武之地。
(三)拓展辩护作用所涉及的范围
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不仅仅意味着在法庭审查阶段要以审判为中心,在案件办理的前期和后期,也都要贯彻落实审判的思想。也正是因为这种理念的全程渗透,刑辩律师的职能发挥也会拓展到各个阶段。如今,刑辩律师在案件的侦查时期就能够根据其合法工作,阐述相关的意见和看法。并且,审判中心主义带动了不起诉制度和撤回起诉制度等备选和补救程序的建设,因此刑辩律师也可以在这些程序中展现自身的能力。以上这些也说明,刑辩律师可以将自身的辩护作用延伸到法庭审判之外,他们可以与庭前的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查看和鉴定,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2]。
二、立足现状,分析挑战
现阶段,刑辩律师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律师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制约
我国刑诉案件的庭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受到“以侦查为中心”这一模式的束缚,侦查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占有很大比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后续的案件当庭审理走向了形式主义,只是完成了一些表面功夫,仅仅是对基本案件事实进行了又一次梳理。在这种流水式结构的影响下,许多不合法的证据没有得到及时的分辨和剔除,证人和鉴定专家的意见不受尊重,甚至出庭也会受到限制,证据的认定和确认受到阻碍,这就严重损害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公检法三方作用的发挥明显抑制了刑辩律师的话语权,导致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带领下,公检法三方的职能与作用将会得到一定的调整,刑辩律师的作用也绝不会只停留在表面,而是会向着更加实质化的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制衡且合理的四方关系[3]。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局面的建设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也必须要经过不断的尝试才可以完成。在那之前,刑辩律师在公检法这三方机关面前,仍旧会受到限制,依旧会受到控辩地位不平衡的挑战,实质辩护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二)现有律师行为受到理念构建的制约
审判中心主义正式被纳入到刑诉案件审理的时间是2014年,这一主义强调证据的合法收集和谨慎排除,讲求程序的公平公正,尊重疑罪从无,坚持依法裁判。并且,审判中心主义始终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和准绳,它所主张的各类依法裁判的思想也明确地体现在我国下发的文件中。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这些先进理念已经被数次强调,理念的渗透和树立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种理念构建尚未取得阶段性进展之前,刑辩律师仍旧会受到传统理念的制约,并且也必将面临传统理念指导下的客观行为挑战。
(三)现有律师行为受到标准缺失的制约
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对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光是要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要贯彻落实好案件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度,例如就证人而言,其作用的发挥就必须依靠合理的作证制度来完成。除此之外,法庭也必须要将证据和案件事实在审理中都能够得到确认和查明,并以此为基础,促进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为双方展示自身意见,阐明观点保有充分的空间和余地,无论是交流还是反驳。而这些实体程序上的完善,例如举证质证,交叉询问等等,都需要依靠宏观上的标准和规范来完成[4]。然而,我国现行刑诉制度中对这些规范的设定始终处于一种较为薄弱的状态,甚至是出现了部分标准的空缺,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弊端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刑诉辩护就给相应的律师提出了更多程序上的挑战,律师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技能也会受到层层考验,这一职业的准入门槛也必然会因此上升。
三、对症下药,应对风险
根据上文中所叙述的当下刑辩律师在审判中心主义适用中遇到的主要挑战,可以大致将其应对的措施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追求辩护的有效性
辩护律师的作用之所以能够取得期待中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在法庭审判中做到了实质化的控辩。因此,刑辩律师自身也要以追求辩护的有效性为核心目标与方向,要坚持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入手,尊重刑诉制度中案件审理的各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运用灵活的询问技巧,让辩方在辩论环节能够取得更大的优势,避免证据证明力不足的现象产生。除此之外,刑辩律师也要注重对法庭之外环节的参与,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要做好发表自身辩护意见的准备。辩护律师只有在心中提升对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意识,才能从各个环节中寻找突破口[5]。
(二)推动专业化的职业建设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引导下,法庭审查必然会更加重视程序的合法和公正,重视控辩双方辩论的实质意义,重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而这些环节的落实,仅仅依靠律师的表面功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专业化且实质化的辩护才能完成。因此,律师要充分认识到未来刑诉发展的规范化特征,自觉对自身的各项技能加以磨炼,针对审判中心主义对案件审理的新要求,调整自身辩护思路,锻炼自身辩护技巧和能力[6]。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推动律师刑事辩护在审判中心主义中的发展是十分合理且必要的,这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之策,也是推动司法平等公正的有效措施。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共同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选择地采集和审查法律证据,为后续实质化庭审奠定基础。并且,辩护律师要始终抱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法律的威严。辩护律师未来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要审时度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