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保护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适用
2020-11-30赵策策金英爱
赵策策 金英爱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犯罪未成年人员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特征和法律地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有必要给予其特别的个人保护。本文主要讲述双向保护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其次简述对该原则的看法,旨在达到引起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加快完善双向保护原则在少年司法中运用的目的。
一、双向保护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适用现状
(一)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统一
在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限度》(北京规则)中形成了双向保护原则。目前该原则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的指导性原则。
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还未有完全独立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但相关的法律正在逐渐完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成年人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所涵盖。因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展不健全,易矫正和教育的特征,就在立法中有区别于犯罪成年人的规定。在刑事责任上,为犯罪未成年人明确了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只对8种犯罪负责的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对犯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在刑法适用上,有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慎用无期徒刑和附加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放宽适用减刑和假释条件等。可看出我国从立法上宽容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充分体现出双向保护原则精神[1]。
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步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脱离出来。
在刑事诉讼上,有专门的审理机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少年法庭配有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陪审员、不公开审理、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全面调查,温和审理。在刑罚执行上,设立专门机构,与成年人罪犯分开管理;以教育、保护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不断创建新的非刑罚处置措施[2]。司法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参与。这使得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上得到特殊的保护。
(二)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统一
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既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在关注惩罚犯罪未成年人时,还不应忘记弥补由犯罪未成年人危害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3]。实行双向保护原则本质上是调和各方矛盾和坚持价值判断,把握宏观政策与微观上个案处理的过程。虽然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已达成共识,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会在实现双向保护时能达到利益间的平衡。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在双向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十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的统一。我国的司法实践证明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相悖[4]。一方面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让犯罪未成年人认错悔改,预防其重新犯罪,发挥出保护社会的效果。在另一方面,国家在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权利,使其避免因司法追究受到不公平的伤害,保障了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权。司法机关在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同样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通过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惩罚与教育并行,保护与关怀等方法,使犯罪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达到消除危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除此之外,社会工作人员和广大志愿者也积极投身于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辅助介入问题少年的矫正,跟踪调查其心理健康发展,帮助未成年人积极改造,建立起信心重返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不仅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情形的发生,还可以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成功地融入社会[5]。社会工作人员和广大志愿者为犯罪未成年人所做的社会工作,也对保护社会利益有重要影响。
二、对双向保护原则的评价与建议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坚持对未成年人给予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待遇,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得许多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再次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双向保护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认证了所采取的方针和原则是正确的。
尽管未成年人的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双向保护原则在适用当中缺乏独立和系统的法律及制度保障。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当前形势下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刑事政策的要求,因此我们需制定出相关的独立配套法律法规,将兼顾各方利益落到实处[6]。如在社会救助、网络安全、校园周边环境、娱乐场所管理等社会环境方面,通过完善立法,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相对纯净的环境,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接触违法行为、不良恶习的风险,有利于防止和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学校安全、读书教育等校园教育和管理方面,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化政府行政部门的教育监督职能,让未成年人群体接受宪法赋予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在家庭教育、儿童福利、反家暴和虐待遗弃等家庭管理、社会福利方面立法,使未成年人通过法规有了其最低生活保障,更有可能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7]。
但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危害行为的宽容处理要正确把握好度的范围,双向保护原则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坚持合适的刚性,关注对犯罪未成
年人的特殊保护时,要警惕出现少年司法制度类似筛子一样,筛出去又筛进来,越筛反而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越多,也要避免发生忽视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情形[8]。我们要尽力达到维护犯罪未成年人利益、受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间价值平衡的目的,防止出现利益保护的失衡,加重犯罪后果的危害。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依据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犯罪情况和身心发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应的刑罚或者替代性措施,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方式,更有效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变思维和习惯[9]。坚持使用双向保护原则也需要在处理犯罪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缘由及犯罪的特征等方面多角度判断犯罪未成年人应承担的罪责。对于那些首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犯罪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于多次犯罪或者犯重罪、主观故意明显、手段残忍、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等犯罪未成年人,应该在惩戒时体现出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除此以外,在适用双向保护原则时应在宏观和微观上一起把握。在宏观的政策上,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要同等保护。尤其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对其利益的保护必须克服单向思维,避免出现刑事政策的失重。在个案的处理上,防止不加区别地只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而是综合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特征及犯罪原因等多角度,做到因人因案制宜[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