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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如何受理抗诉申请

2020-11-30杨丽君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案源民诉法民事

杨丽君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法当中包含的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主要针对的为那些存在错误,亦或者当事人围绕双方没有形成一致形成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其案件加以系统受理的整个过程。利用此项举措,可以凸显出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关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中不难获悉,可以提起抗诉再审申请的包含了原诉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等不同主体。只有科学分析与探究当前抗诉制度的状况,才能有效处理受理抗诉申请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此,系统思考与分析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如何受理抗诉申请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相关条件的说明

经过修改之后的民诉法当中明确了当事人能够向有关检察机关进行申请抗诉,不过具体落实的时候却出现了有关当事人质疑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决结果的情况,要求向有关检察院进行申请抗诉。基于对相关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法律监管成效的目的,在此次法律修改当中规定了当事人所提出控诉的具体环节:首先向有关法院提起相应的控诉申请,当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以及法院处于既定的时间段当中尚未更改裁决结果的时候,此时,有关当事人方可以向相关检察院提出具体的抗诉申请[1]。

针对由法院所驳回的再审申请来说,再次向有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不能造成工作重叠的情况。假如有关法院的初审结果存在相应的错误,应该以最短的时间实施再审,纠正之前的裁决错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新颁布的民诉法影响下,假如人民检察院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控诉申请没有进行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再次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控诉申请。有关当事人完成再审申请提出之后,再次提出相应的控诉申请均不存在任何价值,会造成相关司法资源的浪费,产生不良的影响[2]。

二、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受理抗诉申请的有效策略

(一)构建更加健全的抗诉案件调解制度

对于有关检察机关而言,应该确保司法保守主义、能动主义间的平衡性,既要完成对相应纠纷的处理,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又不能受限于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更加重视相应的司法能动主义,不断改进针对申诉案件处理的相关调解制度。上述制度好涵盖了人性式接待、相关法理解说、深入基层以及劝导等方面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民事检察所调解案件的过程当中,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类条件:第一,应该为存在申诉者直接申诉的相关案件。由于民事检察所调解时会发挥出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自治权利,难以被别人取代,所以,应保证当事人直接进行申诉。对于那些被广大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所发觉的案件均不可以实施调解。第二,应该为不会带给社会及他人利益损害的案件类型[3]。针对当事人而言,属于有限自治,而凡是带给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均不可依靠当事人实施自治,应发挥出国家的干预作用,此种案件同样不会实施民事调解。第三,应该为基于判决错误的案件。对于那些判决正确的需要保持不变,此时有关检察机关不必进行调解,以便凸显出法制的权威形象,不然,将不符合相关法律监管的要求。第四,应该为那些争议较小,亦或者错误不严重的案件。针对那些造成严重危害影响和判决错误极大的案件,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实施抗诉[4]。

(二)注重优化工作模式,确保申诉案源的畅通

一般而言,案源在民行检察监督当中发挥出决定的作用,当维系一定的监督规模之后,方可以构建良好的监督环境。为了有效解决案源的难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构建较为健全的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关联机制。有关民行检察部门应该与刑检、预防以及控申等不同部门联合起来,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发现相关申诉案源[5]。实际上,民行检察属于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管方式,不仅能够作为主导,而且还能够进行参与,当与其他相关检察职能相互配合之后,方可以凸显出检察权的监管功效。其二,众多职能之间的有效互补。为了凸显出抗诉的主导位置,应该进行惩处相关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推进起诉以及合理调解法院等工作。其三,不断改进办案的具体方法,深入到基层,积极和相关部门完成横向沟通。其中需要联系的部门则涵盖了有关民政局、物价局、律师事务所以及环保局等等。在此过程当中,可以运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说明民行检察的具体状况,并构建科学的联系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完成针对案件的有效合作任务。

(三)深入理解和科学运用“适用法律错误”与相关程序违法

对于法官适用法律相应的过程而言,可以看作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选用的整个过程。在此过程当中,由法官细致分析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在法律方面的理解,进而完成最后的科学判决。并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与法规,从中可以获悉,下述几类状况包含了“原判决、裁定法律适用的确有错误”范围之内:(1)原有判决错误所认定为法律关系相应性质的;(2)原有判决错误所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相应主体的。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系统地理解和应用程序违法的情况。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第7条规定,对于我国来说,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相关的抗诉条件包含了以下两类:1)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十分严重,当被发现之后,能够马上提起民事抗诉。假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管辖出现错误的情况;有关审判组织构成违反相关法律,亦或根据有关法律需要回避的审判工作者尚未进行回避的;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被剥夺当事人相应辩论权利的;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同时尚未出席判决的情况;原有判决存在遗漏,亦或已经超出了相应诉讼请求范围的状况[6]。2)通常情况下违反相关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满足“能够对案件的正确判决起到影响”的,方能够进行提起抗诉,参考有关民事检察的实践情况予以科学处理。实际上,针对上述情况涵盖了以下两个方面,具体为:其一,遗漏需要参加诉讼,同时可以采用独立形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其二,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形式审理的案件尚未有效落实的。

三、结论

从此次论文的阐述与分析当中,可以看出,系统分析和思考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如何受理抗诉申请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与实施价值。本文通过说明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的相关条件,同时提出了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受理抗诉申请的合理策略:构建更加健全的抗诉案件调解制度、注重优化工作模式,确保申诉案源的畅通、深入理解和科学运用“适用法律错误”与相关程序违法。希望此次研究和分析的内容与结果,能够获取有关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并且从中获取到相应的借鉴与帮助,以便增强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受理抗诉申请的实际效果,进而促进我国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申请受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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