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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格尊严权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人格权公正律师

李 顼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抽象的可归属于精神层面的人身权利,相较于其他人身权而言有着更模糊权利边界。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是的特点是具备一定的伦理性特征,是个人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结合。①也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应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中并作为其主要内容存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的人应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应有的尊重②这些认识都肯定了人格尊严权的基本价值和必要性。

一、人格尊严权的法律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明确表达了所有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都应受到合法合理的尊重与保护,我国的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维护者与贡献者,理应受到更加完善的人格尊严保护。在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中都肯定了人格尊严权的地位,表现出了对人格尊严权的重视,并规定了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格尊严权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单独提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予以规定,然而,我国对于人格尊严权的司法保护依然存在可以进一步加强的地方。虽然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的形式确认了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地位,但是宪法作为原则性指导法律,在司法实践上很难拓展操作空间,原则性的指导法条需要具体的法律实施方案来落实。《民法通则》并没有给人格尊严权一个独立人权的地位,而是将人格尊严权归属于名誉权之中,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名誉权侵权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评价、社会的评价等外在属性方面,人格尊严侵权则是对内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伤害,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并不一定会触及他的人格尊严,换言之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的不合理合法的对待也并不代表其名誉权受损,两者之间不存在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关系,这也造成了现实中的维权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相关条款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第一次从司法实践肯定了人格尊严权,可其对侵害程度要求较高,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的受损是难以通过现实物质来证明当事人的受侵犯程度,精神上的伤害往往难以用实物来衡量,当事人受伤害的程度也无法量化成具体的数值,这就对法院依法裁判提出了很大的难题。

对于人格尊严权的维护法律上已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整体进程在稳步推进。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对律师执业时的人身权保护有一些规定,这对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但总体说来,这些规定还不够系统、全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保障,在内容上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并在新的律师法中使之系统化,科学化。③对于律师这类高危行业,相应行业规范有很多,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等方方面面作出规制,但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地方法规中提到对律师人格尊严的重视与保护,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维护律师人格尊严权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

人格权存在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促进独立、平等、自由的法治社会建设。人格尊严权就是具体人格权立法的基础,是权利人最基本的精神权利。专业的律师应当对法律法规了如指掌、如数家珍,并且具备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除此之外,律师还应该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将手头的现实案件和或抽象或具体的法律条文相结合考验的是律师专业素养与法律推理能力。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是在处理了大量案件之后熟能生巧不断总结经验提升专业能力的。可见律师职业的高要求与高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一名专业的律师来之不易,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保障律师人格尊严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道德价值

道德价值是保护律师人格尊严权的又一重要价值体现。一方面,人格尊严是人作为万物之灵所具有的精神需要。另一方面,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道德社会、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律师的职业道德在于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有些职业注定是与公平和正义捆绑在一起的,比如警察,法官,新闻记者,政府官员,因此这些职业的深层价值可以说也是一种普世的道德价值。律师这一职业也是如此,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基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化,律师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他们本身所承担的就是一种正义和公正。

(三)社会价值

律师担负着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使命。司法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律师坚定不移的法治信念。如果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人身权、人格尊严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代理情况,法院的办案进程乃至最终影响案件的判决。对律师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实质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只有充分保护好律师的人格尊严,才能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定纷止争作用,才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三、保障律师人格尊严权的途径

(一)制定《律师人格尊严权保护法》

虽然《律师法》第3条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有操作性,只能作为一种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应出台《律师人格尊严权保护法》,通过法律约束对侵害律师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在此法中具体规定律师人格尊严权的概念、特征,对律师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法律规定,并完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可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物质补偿等多方面对律师人格尊严权进行救济。

(二)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审判中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能欺压律师这类“弱势群体”。律师作为最普遍的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艰苦付出有目共睹,切实保障律师在各项司法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及平等的权利是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同时,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大环境,进一步保障律师在诉讼中应有的人格尊严权利。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可以采取多渠道多种方式,通过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等途径,不仅要保障程序公正还要保障实体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结果公正,只有实体公正才能保证审判公正。

(三)建立律师人格尊严权保障机构

对律师人格尊严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出台,还需要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最后需要建立专门的律师人格尊严权保障机构对律师人格尊严权进行系统的保护。此类保障机构可由律师自发组织构建,成立行业协会,吸纳社会优秀人才参与其中,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律师提供援助。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对机构的构建提供政策及经济上的帮助,促使律师人格尊严权保障机构更快地落地生根、次第开花。

注释:

①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

②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6.

③陶髦.简论律师权利的保障[J].政法论坛,1995(0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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