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垄断的内涵、挑战及对策*
2020-11-30徐阳
徐 阳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互联网和数据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大企业之间的恶性经济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了我国数据的安全运用和交易顺畅,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优势垄断市场,我们应该在把握好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机遇的同时,不断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一、数据垄断的内涵
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监管机构对数据垄断的行为必定会严厉打击。因此,何为数据垄断,如何有效识别、判定数据垄断成为前提工作。数据垄断内涵的界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解读:第一,以占有和数据的可共享性为视角,数据垄断从字面上看指对数据的独占。此观点认为企业在收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具有排他性,不妨碍其他企业对该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独占数据,不构成数据上的垄断,此观点以数据的共享性作为抗辩理由;第二,基于大数据的市场结构特征,将大数据垄断界定为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市场力,它认为数据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是以大数据为驱动的企业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和网络效应,对新企业的进入产生壁垒作用。随后,在位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实施杠杆行为,将垄断力传导到其他相关市场,并由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因此应该受到法律规制;第三,从数据流动角度出发,数据垄断指的是切断数据的流通和使用,不与其他企业共享数据。在不共享数据的基础上,也要满足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才会构成违法;第四种从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数据垄断可以理解为控制个人数据,企业在获取个人相关信息后,应该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授权,否则会构成数据垄断。
二、数据垄断规制面临的挑战
进入到数字经济时代以来,传统的反垄断机制和判断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复杂、多变的平台经济,反垄断部门受到来自数字经济平台的巨大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传统的单向反垄断规则难以适用于复杂的数字平台
传统的垄断分析方法有两个重要判断,一是相关市场,二是滥用的认定。这种分析框架在整体上可以概括为三段论模式,即大前提(法律对于垄断的规定)—小前提(某企业的市场行为)—结论(个体企业是否构成垄断),但是这种简单的结构分析框架不足以应对具有多变特征的平台上。由于数字经济的平台化运营具有双边市场性,平台连接着双边或者多边用户,这就导致新型的竞争模式不仅涉及多双边效应,同时也涉及到杠杆效应和场景竞争等理念上的变化,只用简单的结构分析方法已经不能适用于现阶段的情况。加之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涌现的新兴行业使得市场的边界逐渐模糊化,不同领域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也使得不同产品、服务之间替代性的评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传统规则难以应用。
(二)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等证据认定困难
数据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上述相关市场不易界定,从《反垄断法》第18条提出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来看,除了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外,在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上,会面临边界不清无法查证的问题。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滥用”的认定,首先拥有大量数据资源的企业不会将自己如何使用这些资源公之于众,公布的或用于自身的服务和产品的改进、或与合作方共享共用这些数据资源以求更大的利润,数据的使用已经在各个领域和行业逐渐蔓延并被每一个使用者和共享者所掌握。种类繁多的数据资源通常需要整合实现数据之间的互补再使用才能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这无疑增加了认定为“滥用”的难度。
(三)数字市场反垄断执法效率低、力度弱
数字经济领域内垄断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高、不易查证和动态性以及技术要求高的特征,导致执法机构搜集证据和对事实的认定有诸多阻碍。相对于传统反垄断调查工作而言,数字经济领域内的垄断认定在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上均大幅提升,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排除主观因素,革新技术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数字经济时代各个数据运营者和平台间的垄断协议无疑会采取更隐蔽不易被发觉的方式达成并实施,海量的数据资源以及计算机人才的有效加工使数据的作用发挥到了最大价值,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日后的执法也比较困难,加之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对于本地区的企业有放任的心理,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本地的垄断行为置之不顾,导致市场秩序被逐渐破坏。
三、数字经济中的反垄断对策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竞争理论提出了挑战,但也促进了我国市场的更新和反垄断机制的改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改进:
(一)拓宽反垄断思路
有巨大的市场规模作为基础和优势,我国数字经济平台的创新及其发展日新月异,已经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原专家咨询组组长张穹提出:“在大数据时代,要创造改革开放的宽松环境,打破数据垄断,使数据产生应有的作用,以此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由近些年的网络平台的发展如线上交易、移动支付和各类手机打车软件来看,科技的进步极大的便利了公众的出行和生活,因此监管的方式也应不拘泥于传统的监管方式,打破传统的关于价格上的数据,多重视非价格垄断,让数据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必须从多个视角综合权衡,拓展规制思路。在反垄断制度构件上应坚持创新、包容、全面的理念,同时考量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拓宽规制反垄断的思路。
(二)提升监管水平并加强通力合作
应妥善处理创新保护和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冲突关系,反垄断执法会大大影响企业的发展以及对相关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监管机构更要时刻警惕垄断行为,准确定性市场行为并在合适的时机进行适度监管。在行政垄断行为的问题上,可以尝试探索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行,力破行业壁垒和地域保护,最大程度上保障各种市场主体平等进行竞争,为了激发数字经济的创造活力,可以尝试简政放权为市场提供适度自由。同时可以考虑提高反垄断的监管层级,不断加强反垄断人才的培养和供给,不断为反垄断事业注入新鲜活力。数字市场往往是跨地区、跨国家开展竞争,这就会产生管辖权问题以及执法协调问题。在证据调查收集和落实步骤上,我国反垄断机构应该加深和其他国家反垄断机构的合作的交流,通力协作为国际市场有序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三)探索反垄断执法新方式
面对挑战和难题便要采取恰当的执法方式,首先要明确反垄断的执法要点是抓住反数据垄断行为的这一原则,垄断数据或者独占数据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违法,只有在依靠数据实施垄断行为时才构成违法;然后要在适合数字经济的垄断判定方法上有所改进,相关产业的新方法和新进展要应用于相关市场和其他关联要素的界定上,传统的反垄断分析只将含有经济效应的一方认定为相关市场,这在数字经济的条件下已经不足以适用;最后需要构建全新的反垄断的执法模式,从传统的反垄断执法经验中取其精华并充分利用现有可应用到数字经济的相同部分,与此同时不断探索更适合数据垄断的新执法模式。
面对巨大的信息和数据量,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在数据处理和垄断方面的短板,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跟进实施,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为中国实现变道超车赶超西方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